第二章 補強規劃與結構設計
2.3 計畫評估
建築物完成補強設計後,應根據本手冊「耐震評估篇」評估建築物
第二章 補強規劃與結構設計
補強後之預期耐震性能,及確認其於所要求之施工品質下確實可達到所 訂之耐震性能需求。
補強後結構的分析和構材承載力計算,應盡量符合下列要求:
(1) 結構的分析計算,應根據建築物補強後的實際荷載、地震力作用和 實際受力狀況進行分析計算,當補強後結構(或構材)之勁度與原結構相 比較下若不超過10﹪,且重量變化率不超過 5﹪時,則可不考慮其對側 向地震力之影響。
(2) 補強結構構材的斷面積計算,應採用實際有效的斷面積。
(3) 進行結構構材承載力計算時,應考慮實際載重偏心、結構構材變形 等造成的額外應力,並應計入補強後的實際受力程度,新增構材部分與 原結構之內力分配情況與其對承載力的影響。
[說明] 完成耐震補強設計之補強結構,一般情況應分別在其兩個主軸方向再進行耐 震能力評估,進一步確認補強後其耐震能力是否足夠,耐震評估時,應根據補強後 結構的實際情況採用相對應的構材強度與勁度計算方式。但對下列兩種情況,可不 作補強後的耐震評估:
(1) 樓層三層(含)以下、總樓地板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下之建物,且結構立面、平面 屬規則型式及質量、勁度分佈屬均勻者。
(2) 按照原結構耐震評估結果僅進行局部構材耐震補強的結構,且補強後結構整體 剛度和重量變化分別不超過補強前的10%和 5%時,可不再進行耐震評估。
對既有建築物之補強設計,應事先決定擬採用之設計規範,即使針對新建建 築物所制訂的新規範,並不全然適用於既有之建築物,某情況下僅要求補強方法能 符合部份現有規範之規定,如在1991 年 UBC 特別規定,只要能證明以下條件不會 發生,建築物耐震能力的補強設計可以僅局部符合規範之設計準則:
y 建築物之補強設計不至使建築物產生結構不規則,或使原結構不規則情形更加 嚴重。
y 補強建築物不至對既有構件產生超出其承受能力外的載重。
y 補強建築物不至產生不安全的情形。
低層含磚牆建築物耐震補強手冊研究
另IBC2000 也有類似 UBC 的規定,且在之前內政部建築研究所「鋼筋混凝土建 築物耐震能力評估法及推廣」方法中也採用平均韌性之觀念來評估建物耐震能力,
所以本手冊建議的補強原則為以建物整體耐震能力可達需求耐震性能之要求為 主,而非要求所有個別構材皆需達所要求之耐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