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當前法律人問題解決能力與法學教育問題相關變項分析
第一節 訪談紀錄各類變項關聯分析
壹、 法律人問題解決能力不足與法學教育問題的關聯性
一、 (獨白與填鴨式教學)和(獨立思考、邏輯思辨、多元思考、批判思考、
溝通等等能力不足)的關聯性
(一) A(法官):
1. 法學教育不是教學生死背法條,若死背法條,學生無法融會貫通。
2. 老師上課時,若只是照唸教科書,學生學不到東西。
(二) B(律師):
不應該以老師的問題意識為主,而決定要教給學生什麼知識。
(三) C(法學教授):
實務層次
培養學生法學知識與給學生訓練考國家考試的訓練之課程沒有辦法作清楚
地區分以及相互配合。在法學知識的授予方面,可能缺乏問題解決能力的傳
授,甚至比較多著重在學生法學知識的填鴨。但是,其實法學教育的填鴨,
真正對學生比較實用的又是考國家考試的訓練。現在兩者之間是混雜的,沒
有辦法作區分與相互搭配。不夠注重對於課程活動的設計與課外活動的參與
(目前呈現出上對下,老師在課堂上講,學生在台下聽,填鴨式教育太多)。
(四) D(前考選部官員):
學生所學非自己的興趣,都是家人、學校老師灌輸的。
(五) F(社會人士):
教師上課的方式也很重要。教師不能只是講自己的,而不與台下學生互動。
若學生缺少分組討論、互動、參與感,學生容易分心、打瞌睡或跟不上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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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G(法學院學生):
1. 考試只能寫某某老師的理論,才會得分。
以目前法學教育的問題來說,我們現在都是以考試來主導整個法學教育的發
展。據我所知,唸法律系的學生都會覺得很奇怪的地方就是,我們進去唸法
律系,大家都聽教授說,沒關係,你們就自由發揮,法律重要的並不是法條,
而是講出個人的看法、有個人的見解。因為每個法條,每個人解釋的方式都
不一樣、詮釋的方式也不一樣。進去法律系,感覺像是在考科舉考試一樣,
要嘛就是王澤鑑、要嘛就是林山田。感覺還是有派系分別,分大咖跟小咖。
好像這個法律的考試,你若不寫這些王澤鑑教授或林山田教授,或是一些很
有名大咖教授的見解,分數就會很難看。舉如北大跟東吳,它們是比較偏日
派的。我有一個朋友去考北大轉學考,他寫德派體系,結果一題佔分 40,老
師只給他 15 分,為什麼?後來老師回答他,因為你寫的是德派,而不是日派
的理論。所以,這讓我感到非常訝異的是,法學教育明明就是在訓練學生邏
輯思維、邏輯思辨的能力,去培養一個法律人有沒有任事用法的能力,而且
這是每一個系的宗旨,只要是法律系多少都會提到這個的部份。可是我和我
的朋友,都會感到很奇怪,為什麼我們的法學教育都變成由 A 咖、B 咖教授
來主導,非如系網所說的那樣。我感覺這是國家考試的潮流,感覺我們好像
是必須去背那些教授的理論。事實上,我個人是不會去排斥背那些教授的理
論,因為那些理論畢竟是他們留學德國、留學日本的學習精華、精闢見解。
只是我會認為說,既然法學教育是要強調邏輯思辨,然後去思考個人見解,
那麼我們考試就不應該要求學生只能寫某某老師的理論,才會得分。要求學
生只能接受老師自己的見解,則學生缺乏自主思考的能力。
2. 表達能力訓練不足,著重在單方面吸收知識。與司法考試著重在筆試有關。
113 3. 興趣被考試給磨掉。
我國的孩子從國小甚至幼稚園開始,每個人都幾乎被要求補了一大堆英文、
數學、畫畫、才藝等等,家長不是要讓孩子自己摸索出他的興趣,而是要求
成績表現達到多高分,例如:學圍棋幾段幾段、空手道劈開多少塊磚,今天
把木頭劈穿,明天把鐵塊劈穿。這樣的學習等於是強迫孩子學習,造成孩子
學習動力低落。興趣都被考試給磨掉了。
4. 常被要求寫出單一答案
我國學生常被要求寫出單一答案,只要寫的不是這個答案,就會被老師說這
是錯的。我的法律理論才是對的,你寫的是錯的。
5. 唸書時間長、要背要記的理論一大堆(通說與實務錯綜複雜)。
6. 有標準答案就好,答案怎麼來的,大家都完全不去在乎。
我們臺灣的教育就是以考試為主,有標準答案就好,答案怎麼來的,大家都
完全不去在乎。不若西方國家,上課完全是開放式的,老師在課堂上詢問學
生問題或看法,例如:你認為老師講得對不對、老師與學生會互動。反觀臺
灣就不是這樣,老師高高在上,學生只好把理論背一背。
(七) H(法學院學生):
1. 學生被動吸收知識
學生自己在還沒想清楚到底學習的用途是為何時,在既有的規則之下,被迫
接受這樣的教育、參加國家考試。
2. 老師單方面授課情形。
(八) I(企業家):
1. 權威倫理之弊
儒家講君臣父子夫婦關係,在君權統治的加持下,突出了倫理等級關係,人
與人之間的關係總不離等級區隔,典型的君子與小人二分法,使得社會菁英
總以君子自居,骨子裡離不開權威心態,以至於共和以來民主平等交流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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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多元社會基礎總是遲遲建立不起來。我國傳統獨白式教學、填鴨式教學,
毋寧要從傳統權威心態裡尋找病根。
2. 課程教學呆板。
資料分析如下:
獨白與填鴨式教學,容易使得學生的學習態度與學習方法不佳,以至於獨立 思考、邏輯思辨、多元思考、批判思考、自我反省、溝通等等能力不足。
(一) 學習態度不佳
1. 以老師的問題意識為主,非學生意識到的問題。對於解決問題的動機有所不 足,學習熱忱不高。
2. 學生所學非自己的興趣,都是家人、學校老師灌輸的。
3. 學生缺少分組討論、互動、參與感,學生容易分心、打瞌睡或跟不上進度。
4. 強迫孩子學習,造成孩子學習動力低落。興趣都被考試給磨掉了。
(二) 學習方法不佳
1. 死背法條,以至於獨立思考、邏輯思辨能力不足。
2. 缺少分組討論,以至於缺乏多元思考與溝通能力的訓練。
3. 考試只能寫某某老師的理論,以至於多元思考、批判思考、自我反省能力不 足。
以上分析,說明獨白與填鴨式教學對於學生的學習態度以及能力的培養有不 利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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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理論與實務分離)和(問題解決能力不足)的關聯性
(一) A(法官):
基本上是考試導向。但是學生除了學習課本的知識之外,在社會歷練方
面,不知道學校教育能帶給學生什麼。因此,我認為學校課程缺乏給予學生社
會歷練的學習機會。
(二) B(律師):
1. 理論與實務分離
整個課程的編排,在社會實踐方面是完全脫節的。學校實務界人數過少、
對於社會的冷漠心態。
2. 社會實踐不足。
(三) C(法學教授):
1. 理論層次
法學方法與現代社會所需要的問題解決能力的方法是脫節的。
2. 實務層次
培養學生法學知識與給學生訓練考國家考試之訓練的課程沒有辦法作清
楚地區分以及相互配合。在法學知識的授予方面,可能缺乏問題解決能力
的傳授,甚至比較多著重在學生法學知識的填鴨。但是,其實法學教育的
填鴨,真正對學生比較實用的又是考國家考試的訓練。現在兩者之間是混
雜的,沒有辦法作區分與相互搭配。
3. 不夠注重對於課程活動的設計與課外活動的參與。
(四) D(前考選部官員):
1. 老師少有實務經驗,常屬理論學派。在課堂上,當然只能講理論。
2. 著重在課堂上的教學,學生實際參與社會活動的機會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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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社會人士):
1. 與實務脫節
實務上比較著重在法條的個案處理,但學生在學校學習的過程中,是屬於
抽象的法律理解。學生缺少個案的學習。在學校幾乎都是在學習純理論的
東西。因為課堂上的老師,以學者居多,缺乏實務經驗。即使研究判例、
判決,也只是從文字得來的知識,非親自體驗或參與過訴訟的經驗。
2. 我們的法學教育,訓練學生成了應付考試的機器。
教師看到某一國的理論讀出了新鮮點,或者是某一國的理論提出了不同的
觀點,而這樣的見解與目前的主流見解是相反或不同的,他自然就會想要
引用過來使用,甚至想要藉由這樣獨樹一格的理論,然後想要在法學教育
中強調這個理論的獨特性。那之後就會變成,學者間,理論上的衝突,多
數說與少數說的衝突,最後反映在國家考試上。因為在課堂上,比較不會
強調實務操作的模式,而只會強調教師所研究出來的成果,希望學生理解
這樣的結果。而這些教師會成為國家考試的出題委員,於是考生必須迎合
出題委員的想法。所以我們的法學教育,訓練學生成了應付考試的機器。
每個人都很會解題、每個人都很會背誰說,但在成為法官、律師、檢察官
之後,面對實際案例,學生是不是沒有具體的能力、在具體的個案中作判
斷的能力。
3. 學生在學校學習的主要是純理論的東西,因此自然無法吸引他們學習興
趣。我認為最主要問題是,法律本身是抽象的,例如:大法官解釋、憲法
言論自由的保障,本身就不是這麼容易理解。
(六) G(法學院學生):
1. 公法案例演習、實務案例演習,目前都還是以學校老師教授居多。聘請業
界人士授課的機會相對比較少;學分數也不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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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學校太注重理論,缺乏實例題搭配解題,以至於學生感覺理論非常抽象,
以及不會分析例題。
3. 學說與實務不應該吵架。實務上的做法,其實有許多是從學說演變而來。
實務其實就是從學說裡面拿出來用,學術界可以用的地方,拿給實務在社
會上操作;實務上若有哪些不足,可以參考學說。反之亦然。
會上操作;實務上若有哪些不足,可以參考學說。反之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