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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問題解決能力的養成-當前我國法學教育之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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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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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大學政治法律學系

碩士論文

法律人問題解決能力的養成

—當前我國法學教育之檢討

Develop Problem-Solving Capability of The

Lawyers-The Current Review of The Law Education

研究生:耿維岡 撰

指導教授:廖義銘 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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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摘要

司法改革近年來是社會輿論所關切的議題,2016 年總統選舉也成為候選人 訴求的政見,是總統就職演說的重大政策之一,尤其此一政策宣示引起社會各界 廣泛而且熱烈的關注,正充分說明當前社會法治實踐面存在不符合群眾期待的公 平正義要求。 本研究從法律人問題解決能力不足此一微觀視角,來涵括司法公信力不足的 宏觀現象,並以當前法學教育的獨白與填鴨式教學,不能有效激勵學生主動學 習,而嘗試探討問題本位學習可能成為改善的方法。 互相尊重與互相包容,是現代多元社會下群體生活往來關係的基本共識。獨 白與填鴨式教學導致學生被動學習,不僅無法提高實踐意識,即使單純形式面的 專業知識也都難以有效的吸收。當前法學教育的主要問題包括獨白與填鴨式教 學、科際整合不足、理論與實務分離、國際觀不足、品格教育不足、司法考試引 導教學,而其中尤以理論與實務分離最為嚴峻。 問題本位學習要求教師充分激發學生主動學習的意願,在課程安排方面必需 慎選案例問題,通過師生交流引導學生主動學習,以提升法律人的問題解決能力。 本文通過輿論觀點、文獻研究、深度訪談等三者,綜合歸納法律人問題解決 能力欠佳、當前法學教育問題、問題本位學習等三項範疇所涉及的主要變項,並 且以此為論述架構,分析各類變項之間的關聯性,從而論證本文觀點,揭示問題 本位學習可以有效改善當前法學教育所存在的問題。 本研究指出強化問題本位學習,是當前法學教育改進的主要方向,也是長期 以來,法律人法治意識不足、違背公平正義的改善方法。 關鍵字:社會輿情、問題本位學習、品格教育、以身作則、法制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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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Abstract

Judicial reform in recent years, was the subject of concern to public opinion, the 2016 presidential elections as a candidate for the demands of politics, is one of the major policy inaugural address, in particular, this policy statement aroused widespread concern and enthusiastic, society law practice being fully explain the existence of current surface does not comply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people looking for justice.

In this study, the lawyers problem solving lack of capacity this microscopic perspective to encompass less than the credibility of the judicial macroscopic phenomena, and cramming method of teaching monologue and the current law education can not effectively motivate students to active learning, and try to explore the problem-based learning could be improved methods.

Mutual respect and mutual tolerance, is a basic consensus group life relationships in modern pluralistic society. Monologue and cramming method of teaching students to lead to passive learning, not only unable to raise awareness of the practice, even if the face in the form of pure knowledge are also difficult to effectively absorb. The main problem of the current law education includes monologue and cramming method of teaching, lack of interdisciplinary, theory and practice of separation, lack of 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 lack of character education, judicial examination guide teaching, and especially in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separating the most severe.

Problem-based learning requires teachers to stimulate students' willingness to take the initiative to learn, necessary to carefully choose the case of problems in the curriculum, through interactive communication between teachers and students, and guide students in active to learn, in order to enhance the lawyers problem solving cap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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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Through public opinion point of view, literature research, in-depth interviews and other three, synthesizes the lawyers problem solving lack of capacity, the three main variables of the current scope of law education, problem-based learning involved, and as a discussion framework to analyze the relevance between various types of variables, which demonstrated herein viewpoint reveals the problem-based learning can effectively improve the current problems of law education.

The study pointed out that strengthening the problem-based learning is the main direction of the current improvement of law education, but also a long time, the lawyers insufficient awareness of the rule of law, contrary to the method for improving fairness and justice.

Keywords: Public Opinion, Problem-Based Learning, Character Education, Lead 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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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誌謝

高大政法系的三年裡,使我獲得許多寶貴的專業知識和豐富的學習經驗。其 中一項,即完成碩士論文。在此特別感謝我的指導老師廖義銘先生,以及兩位口 試委員,分別是李俊增老師、謝立功老師,對於本研究的指點與建議。經過三位 老師指點,頓時使得研究主題能夠更加的明確、研究架構以及內涵也顯得更有體 系與內容豐富。在高大與老師們相處的過程中,使我逐漸懂得待人處事的道理, 例如:老師細心教導學生學習、關心學生生涯規劃、給予學生表現機會和鼓勵、 給予學生信心和期待等等。也因為老師們的以身作則和對於我的照顧,使我有更 多學習成長的機會。謝謝系上廖義銘老師、楊鈞池老師、李俊增老師、賴恆盈老 師、邵惠玲老師、姚朝森老師、陳文生老師等辛勤的教誨。在此特別感謝廖義銘 老師與楊鈞池老師,讓我有擔任助教的學習機會,得以培養台風、臨場反應、邏 輯思考與統整、自我反省等等能力。 有關院、系通知以及行政流程問題,不時得請教院辦張鋐宜秘書、張淑芬秘 書、董浩然秘書、系辦鄭金萍秘書、吳昭賢同學、朱孟芬學妹。謝謝大家的悉心 幫忙和不吝解說。在同儕之間互相鼓舞、互動討論方面,使我在課堂學習與課外 活動上,均能獲得更多元意見、幫助和鼓勵。無論課業學習或日常生活,亦增添 不少新鮮樂趣。謝謝系上盧雪紅學姐、楊淑芬學姐、林鈺茹學姐、林欣怡學姐、 蔣世明學長、吳振銘學長、宋國源學長、蔡元豪學長、李信得學長、施廷橋學長、 沈昭良同學、雷家威同學、吳昭賢同學、黃泰翔同學、李兆麒同學、何剛同學、 朱孟芬學妹、許中一學弟、張紹文學弟、張博翔學弟等帶給我許多的學習幫助和 生活樂趣。 自筆者從小到大成長過程中,必須特別感謝父母親一直一來對我的栽培和撫 養,讓我在學校學習、經濟生活、精神方面,獲得許多幫助。使我減輕不少課業 之外的負擔,能夠專注在課業的學習。 維岡 謹誌 2016 年 7 月 18 日於高藝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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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VII

目次

第一章 緒論 ... 1

第一節

研究背景 ... 4

第二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 15

第三節

研究架構 ... 21

第四節

研究方法與限制 ... 22

第二章 當前法學教育的問題與問題本位學習的提出 ... 23

第一節

法學教育問題的相關研究 ... 23

第二節

問題本位學習的相關研究 ... 46

第三章 深度訪談 ... 59

第一節

訪談設計 ... 59

第二節

訪談資料蒐集... 62

第三節

訪談紀錄匯總... 108

第四章 當前法律人問題解決能力與法學教育問題相關變項分析

... 111

第一節

訪談紀錄各類變項關聯分析 ... 111

第二節

初步結論及問題本位學習的有效性 ... 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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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I

第五章 問題本位學習如何提升法律人問題解決的能力 .... 167

第一節

問題本位學習理論 ... 167

第二節

問題本位學習的實踐 ... 180

第三節

問題本位學習與問題解決能力的養成 ... 209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 217

第一節

結論 ... 217

第二節

建議 ... 219

參考文獻 ... 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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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X

表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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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

圖次

1 台灣社會信任度調查 ... 5

2 研究架構圖 ... 21

3 國立中正大學首在校內模擬法庭引進參審制,邀請非法律系學生

參與 ... 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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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章 緒論

堅守社會正義是法律人的本質要求。正義作為社會普遍的價值標準,不僅具 有一般的社會意義,對於法律而言,正義往往被當作是法律的最高或根本的價 值。在通常情況下,許多法學家傾向以正義的價值為出發點以及歸宿,來對待和 評價法的體系或法律制度。在他們眼裡,法律是建立在正義的基礎上,是由正義 才延伸出法律,反過來說,法律也是維護和促進正義的實現。 2016 年 6 月,聯合國前人權事務高級專員阿爾布爾(Louise Arbour)獲頒唐 獎法治獎。她指出,全人類都共同希望和平與自由的生活,法治就是達成這些願 望的基礎,並適用在任何的地方。這個獎項凸顯出對於法治的認同,希望它能夠 鼓舞年輕的律師體認到,從事法律專業工作是一項天職,可以利用法律專業促進 法治的發展,為人類謀求幸福(張謙,2016)。 只有高度信仰法律,善於運用法律以解決社會問題,敢於為實現公平正義而 努力的法律職業人員,才稱得上是法律人。法律人是以法律執行、適用與裁判工 作為務的人,他們除了必須具備法學專業能力之外,仍應該具備幾項基本品質: 服務社會,關懷民眾、實事求是的態度、有維護公平正義的使命感等等。對於立 法者而言,應該在社會道德與法理之間尋求平衡點,尊重歷史、放眼未來,使得 法的功能得以促進社會的持續發展;對於司法者而言,則應該秉持公平正義的信 念,保持客觀、理性的態度處事;對於一般法律執業人員,例如:律師,則應該 在維護法律正義的前提下,追求當事人利益的極大化(「法律人」,2016)。 然而,我國長期以來司法機關公信力不足,監察院每年接獲人民陳訴的案件 約計一萬九千件,其中司法案件就高達五千多件,內容主要是司法人員操守不 佳、判決不公、判決違背法令、自由心證違背經驗法則、法官開庭態度不佳、證 據不予調查等等,社會各界訴求司法改革的呼聲綿延不絕(主筆室,2016)。2016 年總統選舉中的司法改革政見是競爭者攻防的焦點。民進黨執政後將司法改革迅 即地排上施政議事日程。民眾殷切企盼司法改革,正反映出當前我國司法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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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官、檢察官、律師等法律人問題解決的能力備受質疑,甚至法律人本身就是問題 的根源,法律人已經成為法制建設的障礙。 司法改革涉及整個社會意識型態包括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層面的改革, 而作為培養法律人的法學教育,自然也面臨改革的壓力。現代法律學門已是高度 專業化的學科,不論從事審判審理、檢察調查、律師辯護、學術研究、公共行政 或其它涉法務職務工作等等,都必須不斷地研讀最新的法學知識與實務判決。法 學教育除了要讓學生認識既有的法學知識與實務判決之外,更需要教導學生建立 終身學習的觀念(王震宇,2011)。然而,當前我國的法學教育已不能夠滿足現 今社會對於法律專業的需要,法律人在法律問題解決的能力上,難以獲得其它領 域專家的認可(侯英泠,2011)。以下列舉出法學教育的主要問題:1.獨白與填 鴨式教學;2. 理論與實務分離;3.科際整合不足;4. 品格教育不足;5.國際觀不 足;6.司法考試引導教學。 本研究發現問題本位學習是改善當前法學教育問題的方法。此學習法強調以 學生有興趣的真實問題出發,藉此誘發學生對於問題思考的積極意願。在教學過 程中,讓學生分組討論,能夠幫助他們互相學習和促進多元思考,教師所扮演的 角色,則是從旁引導學生作正確的思考,以及有技巧地建立學生的學習信心。問 題本位學習,至少在三個方面皆滿足之下,才能獲得成功:1.選對問題;2.由教 師、實務界專家人士引導學生學習;3.學生主動學習(劉佩雲、簡馨瑩,2003)。 在對實際案例問題探討的過程中,學生有機會與實務界專家人士互動交流、實地 走訪法庭、偵查庭或是與民眾接觸,做到法學理論與實務結合,和實現法律人關 懷社會的情操。因此,問題本位學習,不僅僅是在課堂上要求學生對於實際案例 問題的分析而已,教師與學生都得從事社會實踐。 本研究除了論及法學教育上的問題,通過深度訪談,進一步探討社會輿情, 包括政治意識形態分歧、經濟階層利益之爭、國際環保意識差異等等可能對法律 問題解決形成客觀的制約,以及如何透過問題本位學習,在適應具體國情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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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同時,提高法學教育在國際化中的引導作用,通過鼓勵學生發揮主動性、積極性, 充分地結合社會實踐,以激發法律人的使命感,進而改善當前法律人超越不了的 自身私利、自我本位的侷限。 本研究的章節安排: 第一章 緒論 主要說明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動機與目的,並且敘述本文的研究 架構、研究方法與限制。 第二章 當前法學教育的問題與問題本位學習的提出 整理法學教育問題與問題本位學習的相關研究。 第三章 深度訪談 主要敘述本研究訪談計劃的安排、訪談資料的匯總,以及訪談結果 所涉及的法律人問題解決能力不足、當前法學教育問題、問題本位 學習等三方面主要的關聯變項。 第四章 法律人問題解決能力不足與法學教育問題的關聯性 主要結合文獻研究與深度訪談資料,確認當前法律法人問題解決能 力不足背後所涉及的法學教育問題,並從中歸納主要的關聯變項。 第五章 問題本位學習如何改善當前法學教育問題 主要通過問題本位學習理論以及相關的實踐案例,說明以真實案例 激發學生主動學習的意願,教師引導學生思考、鼓勵學生建立學習 信心。課堂上採溝通對話方式訓練學生獨立思考、多元思考、傾聽 與表達的能力;課堂外從事社會實踐,以期培養法律人應有的問題 解決能力和使命感。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總結本研究所獲致的相關結論,並且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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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第一節 研究背景

2016 年 5 月 20 日,總統蔡英文面對全國民眾發表就職演說時,有一段話讓 現場群眾爆出最熱烈的掌聲,她說:「司法無法親近人民、不被人民信任、司法 無法有效地打擊犯罪,司法已經失去作為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功能,是人民普遍 的感受」(「失衡的正義 台灣司法危機」,2016)。 天下調查中心在 2016 年 5 月 15 日至 5 月 19 日進行「台灣社會信任度調查」, 發現以下現象:法官信任度吊車尾,只有 28.4%(參見圖 1,左)。中正大學犯罪 防治學系特聘教授楊士隆指出,社會對於法官信任度低落的主要原因,是近年來 頻頻傳出不符合社會期待的判決。法官是司法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假如民眾對 於法官判決的信任度低落,那麼誰被判到都會心裡不服。此外,不只是法官,民 眾對於整個司法體系也是極度的不信任。天下調查中心,針對六大體系進行調查 (參見圖 1,右),按信任度高低順序排序,依序是災害應變體系(57.2%)、治 安(57.1%)、教育體系(40.9%)、核能安全(36.7%)、司法體系(25.9%)、食 品安全(16.5%)。結果顯示,全臺灣只有四分之一的人相信司法(熊毅晰,2016)。 民眾對於司法的不信任,還可以從監察院的統計數據觀之,例如:監察院每年接 獲民眾陳訴的案件約計一萬九千件,其中有關司法案件就高達五千多件,內容包 括司法人員操守不佳、判決不公、判決違背法令、自由心證背離經驗法則、開庭 態度不佳、證據不予調查等等(主筆室,2016)。 前司法院副院長城仲模指出,事實認定攸關人權的保障。事實可能有下列五 種情況:1.自然與累積經驗所呈現的事實;2.法律介入之後的事實;3.媒體報導; 4.檢察官調查之後所認定的事實;5.法官判決。假如說,民眾對於司法有 80、90% 的高信任度,那麼在第四和第五種情形,對於事實的認定就可以受到信賴。可問 題是現階段民眾對於司法卻是多數的不信任(林郁平,2016)。司法不公未能平 亭曲直,則是非標準就無由確立。此種情況對於社會、政治安定以及經濟發展, 皆會造成嚴重的威脅。時下所謂法官不具有同理心,被諷刺為恐龍法官的案例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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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出不窮,特別是頂新混油、日月光排放廢水等案件之判決結果,民眾的忍耐程度 已經到達了臨界點(主筆室,2016)。 圖 1 台灣社會信任度調查 資料來源:熊毅晰(2016 年 5 月 24 日)。報告小英總統:法官信任度吊車尾 司法 改革不能等。取自 http://www.cw.com.tw/article/article.action?id=5076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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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當前司法的主要問題,整理如下: 一、 司法官進用與養成訓練有明顯的缺失 (一) 進用 司法官進用主要來自司法官考試,而考試錄取的平均年齡只有二十多歲,存 在社會歷練不足,無法掌握自由心證精髓的問題。 當前法官的進用包括考試與律師轉任,不過仍然是以考試任用為主。反觀美 國法官是由律師執業一定年限,然後擇優轉任之。它們的判決品質,提高民眾對 於法官的尊重與信任。因此,我國應該仿效先進國家的良好制度,增加律師轉任 法官的比例和誘因(主筆室,2016)。此外,我國司法人員的人才管道,主要仍 以法律科班學生通過國家考試為主,如何讓司法從業人員有更多的社會實務經 驗,和多元領域的專長,以便因應高度複雜、分工細密的二十一世紀社會,實已 刻不容緩。司法院與考試院應該思考如何從多元管道培養足夠專業知識與豐富社 會實務經驗的法官,透過妥適的裁判,重建人民對司法的信心(詹順貴,2015)。 檢察官姚崇略指出,應該開放部份司法官名額,讓具有實務經驗者報考,和增加 受訓司法官的實習時數(「失衡的正義 台灣司法危機」,2016)。 (二) 養成訓練 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系主任許惠峰指出,我國現行的法官制度容易產生恐龍法 官、娃娃法官等等問題,原因出在現行的考試制度,一定會任用社會經驗不足的 年輕法律人。解決問題的方法是,惟有在第一審由較具經驗的法官審理,方能減 少二審上訴的機會。必要時如碰上政治敏感、社會關注程度高的案件時,可以考 量陪審制,降低法官對於事實認定錯誤的機會。 司法官養成訓練設置於法務部的法官學院,法務部屬於行政體系,易使得新 進司法人員養成公務人員的心態。此外,依據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法官居間聽訟, 檢察官與被告則為對立的兩造。刑事案件若要能夠得到被告與社會的信任,就必 須確立法官的客觀以及公正性。檢察官不是法官,法官與檢察官的職能不同,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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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長各異,就不適合在司法官學院修習同樣的課程。更不應該編列在同一個班級成 為同學。檢察官不應該與法官聯手欺凌被告(李復甸,2016)。 而就司法官訓練課程的設計,目前著重在司法文書的撰寫以及如何才能夠避 免判決遭上級法院駁回。此種因素會導致無法培養法官具備獨立思考能力和落實 獨立審判的精神。因此,法官學院應該改隸屬於司法院(陳家祥,2016)。此外, 檢察官姚崇略指出,司法官的養成太著重判例與書類格式。書類格式是給上級審 看的,而不是給一般民眾看的。一旦法律人習慣以法律語言作陳述,就會忽略如 何使用一般民眾所能理解的方式進行對話。因此,法律語言和一般語言之間的落 差一定要解決,司法文書應該改採簡明的文字(「失衡的正義 台灣司法危機」, 2016)。 律師鄭深元指出,當法律系已經連續十餘年成為全國文法商第一志願的情況 下,能夠通過全國錄取率最低、重考率最高,堪稱全國最困難之司法官考試的準 司法官,既然這麼頂尖的法律人才,全部都送交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培訓,二年之 後,為何表現出來的專業能力仍然無法符合外界的期待?除了二年的培訓之外, 檢察官實際上崗工作之後,司法官學院平常提供檢察官多少後續的專業訓練?真 正落實檢察官職前、在職訓練,才是首要做的事(鄭深元,2016)。 二、 司法官工作業務繁忙 法官審理案件龐多和複雜,往往導致法官無法研究最新的法規或法律見解。 認真的法官經常過勞,而有些法官則會偷懶,利用雙方的訴狀剪貼成為判決,有 些更是囤積案件、拖延訴訟,嚴重影響當事人權益。法官終身職固然受到憲法的 保障,可是法官仍然有操守、精神、身體、腦力等等出問題的可能,不適任繁重 的審判業務。因此,應該建立司法官淘汰機制,以及強化並落實法院的調解機制, 以便減少無謂的訴訟(「失衡的正義 台灣司法危機」,2016)。此外,為了鼓勵優 秀人才的加入,應該考量增加司法官待遇(主筆室,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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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三、 自由心證背離經驗法則 目前為人所詬病的恐龍判決,經常是與民眾的普遍認知相距甚遠。可是基於 法官審判獨立原則,上級長官也不敢加以干涉,這就給予法官偏頗審判的空間。 對於外界質疑,甚至是監察委員的調查,也以之作為免責的藉口。因此,為了避 免法官濫用自由心證,應當採取參審制(主筆室,2016)。應該立法規定強制採 取參審制或陪審制,由民眾與專家參與決定案件的勝敗,非任憑法官的自由心證 (王照坤,2015)。檢察官姚崇略指出,法院應該落實發言人制度,說明重大判 決理由、審判應該全面錄影直播(「失衡的正義 台灣司法危機」,2016)。 四、 司法不是為人民而存在,法律只是司法人員牟利的工具。 法官貪汙一事,雖略有改善,但哪些人是有問題的,還是可以輕易地察覺, 可是司法界卻經常礙於自家面子,並未依法嚴懲。尤其是轉任律師的部份法官或 檢察官,經常會在名片上標榜自己曾經擔任過某某法院法官或是某某檢察署檢察 官,並在社會上大肆招搖,對於司法威信已造成嚴重的傷害(李復甸,2016)。 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系主任許惠峰指出,儘管臺灣的民主選舉已進行二十年,但民 眾仍然對法官可否用金錢、職位等等利益加以收買,抱持著不信任。此問題惟有 落實汰換不適任的司法人員、嚴格地執行懲罰,才能夠徹底解決問題(陳家祥, 2016)。 五、 沒有落實評鑑與淘汰制度 立委陳漢洲指出,司法官經過考試及格、候補通過後,即獲得終身保障,針 對法官終身職應該予以檢討。此外,《法官法》自施行以來,沒有淘汰過任何一 位法官,評鑑制度應該加強落實、定期安排司法勤務考評(劉奕霆,2015)。 六、 審判案件歷時過久、稀泥式正義 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系主任許惠峰指出,司法審判歷時過久,以至於雙方最後 失去訴訟的動力,最後在不得已的情況下進行和解。此舉美其名是勸諭雙方和 解,但彼此都沒有得到當初所預期的結果。如此的稀泥式正義,長久下來勢必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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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影響人民對於司法的信任度。法院的本質是實踐公平正義,法官應該勇敢地做出 判決(陳家祥,2016)。此外,應該透過妥善的審級分工,建立一個更有效率的 三審制度,讓人民得以擺脫冗長訴訟之苦(王鼎鈞,2015)。 七、 檢察官濫權違法 當前我國檢察官起訴被告之後,被法院判決有罪的比率偏低,如扣除車禍致 傷或致死、毒品犯罪等等事實明確之案件,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的部份,僅約五 成左右。其中的主要因素,就在於檢察官是否能夠升遷,往往取決於其是否曾經 辦理受社會矚目的案件和結案的速度,也因此導致部份檢察官爭相偵辦受社會矚 目的案件。復加上民粹因素而趕忙結案,以至於證據採集不夠充足,有濫權起訴 的情事發生。此外,偵查起訴的檢察官與蒞庭檢察官,並非同一個人,這使得負 責偵查的檢察官不需要去面對法官與當事人,在毫無壓力的情況下,這也是導致 濫權起訴的原因之一。因此,檢察體系應該有一評鑑機制,對於已經起訴而法院 判決有罪比率偏低的檢察官,應該要有一套明確的考核與懲處辦法。檢察官是否 能夠升遷,應該考量其辦案的正當性,而不是考慮有無偵辦受社會矚目的大案件 (主筆室,2016)。 無罪推定與偵查不公開原則都是檢察官所應該嚴加遵守的訴訟規則。可經常 可以看到檢察官釣魚偵查、違法監聽、不當洩漏偵查秘密等等,以上的違法情事, 是必須立刻改進的地方。在檢察官調查證據完畢之後,法院應該令其依照順序, 就事實與法律分別辯論。在經過辯論之後,檢察官才能依法就科刑範圍表示自己 的意見。檢察官起訴時,若是任意具體求刑,是違法的行為(李復甸,2016)。 檢察官應該嚴守偵查不公開,司法人員在偵查過程中如有洩密,應當採取連坐問 責制度(王照坤,2015)。 八、 政治干預檢察辦案 目前在重大案件或是經濟犯罪上,是由檢察總長指揮最高檢察署特偵組偵 辦,而檢察總長是由總統派任、任期四年,容易發生政治干預檢察辦案,應該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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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特偵組廢除,讓案件回歸各檢察署偵辦(劉奕霆,2015)。 九、 弱勢族群在面對司法時,受到不平等對待。 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林永頌指出,約有 7 成卡債案件沒有律師協助,我國 有一群不認真的律師和法官,例如:他曾經為 1 位背負卡債的單親媽媽出庭時, 當場聽見法官問道:「妳有 2 個小孩,為什麼不讓前夫扶養 1 個?」、「妳為什麼 一個月只賺 1 萬 8 千元?」等不專業的問題,使得弱勢族群在面對司法時,受到 不平等對待。弱勢族群應該在司法上獲得更多的協助(周富美,2016)。 天主教越南外勞配偶辦公室神父阮文雄指出,許多印尼、菲律賓、越南等外 籍人士遭到人口販運者誘騙到臺灣,從事性交易、漁工等等,可是人口販運者卻 很少被判刑。原因之一是,法官不敢承辦人口販運案件,而且法官對移民工和外 籍配偶也缺乏同理心,普遍有著歧視的心態。希望司改會發起司法改革運動,擴 大外籍配偶和移民工有參與司法改革工作的機會,以提升在司法上所應有之權 利,並獲得普遍尊重。弱勢族群應該得到更多的協助(周富美,2016)。 十、 法官必須依法審判,但是民眾觀看整個判決過程,只看結果,不看法條。 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系主任許惠峰指出,問題在於如何讓法官心中的想法與民 眾貼近,才足以詮釋出符合情理的法律解釋。這涉及個案的正義判定標準、法學 教育的完整性、現行考試制度是否能夠選出適任的法官等等。必須自法學教育上 進行根本的改革、和對於司法考試制度的檢討(陳家祥,2016)。此外,我國基 礎法治教育也做得不足。應該在基礎教育增加法治課程,使得民眾能夠更加地熟 悉司法的運作和功能(「失衡的正義 台灣司法危機」,2016)。一般社會大眾對於 法律基本原則的陌生以至於產生誤解,法律人與其冷嘲熱諷,倒不如靜下來思 考,如何能夠以淺白易懂的法律用語和人民對話?如何讓法治國家的一些基本法 律原則,能夠透過個人從小到大的法治教育,深入人心?二十年前的全國司法改 革會議,早已喊出司法書類的改革(尤其是起訴書、裁判書的白話化),但二十 年過去,仍然原地踏步。一個已一、二十年慣用文白夾雜和艱澀難懂之法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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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的司法職業人員,確實會出現積習難改的問題。這可能需要從大學的法學教育與 教科書改用白話化文字開始做起,而這也是法律學者的責任(詹順貴,2015)。 十一、 尚無確立律師辯護的代理制度 早年因為法律系所不多,律師人數不足,除重罪設有公設辯護人之外,一般 案件不論民事或刑事,對於律師的參與均採取任意主義。可是在民事訴訟已經採 取集中審理與適時提出,刑事訴訟採取交互詰問的情況下,沒有委任律師的當事 人已經不可能得到訴訟上合法權益保護的機會,例如:許多法律的專有名詞,一 般民眾都未必了解,更遑論有能力為自己辯護。因此,確立律師辯護的代理制度 就有其必要(李復甸,2016)。 十二、 審判筆錄不確實 書記官程度良莠不齊,具備良好法律專業訓練者,約計三分之一。書記官筆 錄製作成為法官與檢察官的打字員,假使筆錄不確實,則經常成為誤判的原因。 應該精進審判筆錄之工作(李復甸,2016)。 十三、 司法號稱科學辦案、科學證據,可能只是偽科學 民報作者吳景欽指出,當前司法,尤其是刑事司法,講求科學辦案或科學證 據,改變過往所強調的被告自白。只是所謂科學證據、科學鑑定,到底有多少科 學性,卻始終沒有被仔細的檢驗。以刑事司法常見並且為不少司法人員所深信的 測謊報告而言,它可能只是個偽科學。因為測謊的有效性,是基於以下前提,即 「個人所言之真假能夠引起特定的生理反應,並且在個人無法自我控制的情況 下,這些反應可以被儀器所感知、為專家所判讀。」只是施測者是否具備足夠的 專業條件、儀器操作是否合乎標準、施測環境是否正常等等,皆會影響受測結果。 此外,在每個人生理狀況都不同的情況下,如何能有一致的判定標準,又有誰能 夠制訂出此一標準,都是個疑問。由於測謊無法排除諸多的干擾因素,也因此無 法檢視施測過程與結果的正確性。現行施測,往往是在檢方認為被告說謊或不認 罪時為之。則在未施測之前,施測者即有可能存在先入為主的偏見,難以確保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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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測結果的公正客觀。因此,鑑定制度的改革,除了有必要設立國家級的鑑定機構, 以為鑑定人執照和鑑定實驗室之核發以外,目前鑑定多由公機關執行,容易受到 檢方掌控與影響,難保公正客觀。因此,有必要肯認私鑑定的合法性,採取專家 證人引入的方式。而在引進此種制度時,因考量費用不斐,有必要為法律扶助之 強化(吳景欽,2016)。 蓋洛普(Gallup)公司在 2013 年所作全球「司法系統與法院的信心」調查 顯示,臺灣民眾有信心的比率僅有 23%,再再地顯示臺灣司法已一敗塗地。司法 改革應該納入第一線的真實處境,從下而上凝聚共識,才能夠有機會完成全民工 程,司法威權的轉型與司法信任的建立才有可能實現(時瑋辰,2016)。總統蔡 英文就職時承諾 2016 年 10 月將召開司法國是會議,法務部長邱太三也緊接著提 出由法務部設立網站蒐集民怨,再由司法國是會議作出決定,交由常設的司改委 員會規劃執行,正面和具體地回應社會對於司法改革的意見。 總統蔡英文提出九項司法改革的政策,列舉如下(王鼎鈞,2015):1.提升 司法人員的素質與操守,檢討現行的進場與退場機制。社會用恐龍、奶嘴形容司 法人員,是由於部份司法人員欠缺社會歷練,作出悖離社會正義與人民情感的判 決,必須檢討現行考試的進場機制,建立公正遴選標準與養成制度;2.未來持續 檢討法官法,落實不適任司法官的淘汰機制,以確實達到監督防腐和淘汰的目 標;3.全面檢討違反刑事人權保障的相關制度;4.將釋憲門檻合理化;5.利用妥 善的審級分工,建立更有效率的三審制度,讓人民得以擺脫冗長訴訟之苦;6. 提升科學辦案能力、提升司法審判的可信度;7.司法院在 2011 年所獨創之觀審 制,因為人民欠缺實際參與決定的權力,並沒有辦法實現司法民主化。陪審制、 參審制,我國應該採取何種制度,未來都應該在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作詳盡地討 論,以找出最適合國情的制度;8.要建立對人民友善的司法環境和便利人民使用 司法資源的管道;9.司法是實踐憲改、正義與人權的重要場域。司法改革業務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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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跨各院、各部會,應該由總統出面主持,並加以推動,才能夠加快改革的腳步。 台中地方法院法官時瑋辰針對司法改革,提出以下三點建議:1.司法改革是 全民工程;2.司法改革需要從下而上地凝聚共識:3.司法改革需要納入第一線的 真實處境(時瑋辰,2016)。 一、 司法改革是全民工程 從民間司改會運用開源審議的方式,在全民司法改革運動網站所蒐集的意見 觀之,排名前 5 的分別是「偵查中的不當報導,造成輿論公審」、「媒體未確實查 證而做出錯誤的報導,傷害司法與當事人權益」、「受刑人出獄後謀生困難,再犯 率高」、「民眾不熟悉司法實務運作,對於司法運作方式產生誤解」、「弱勢族群在 司法中需要更多的幫助」等,不僅僅是法官或法院改革,更涉及檢警、媒體、矯 正機關、律師、社會安全網等等方面,是整個社會的改造項目。法律人必須與全 民長期對話,並且法官們更應該以公民身分主動地參與。 二、 司法改革需要從下而上地凝聚共識 前總統馬英九在 2012 年上台時,也是以司法改革作為口號,由司法院推動 許多法案和政策。然而,多半淪為司法行政高層作秀。以觀審制為例,在未取得 社會共識以前,即貿然推行。今年總統大選,更被所有候選人否決,證明這只是 一項不顧民意和專業的錯誤政策。結果新國會一上台,立即推出「陪審法草案」, 草案中忽略其它國家陪審制的歷史成因以及運作現況,也未納入近 2 年各地法院 實際操作陪審制模擬法庭的經驗。如果在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的引進上,新政府仍 然無法審慎思考新制度引進的可行性,以及從下而上地凝聚共識,那麼注定只是 又一次失敗的司法改革。 三、 司法改革需要納入第一線的真實處境 在審議式民主,人民要能夠審慎思辨、凝聚共識,就需要充足的資訊作為討 論的前提。近年來,打倒司法威權行動,未能實質地改善審判文化,反而只是將 所有的壓力交由基層法官負擔,使得各地方法院案件量瀕臨崩潰的邊緣,難以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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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顧各方期待,人民訴訟權益也因此受損。法官、檢察官負擔案件量大,辦案品質 就會受到影響。若是沒有充足的時間與精力去傾聽當事人的說法,想到的只是每 日管考與結案表現如何,怎麼能期待有符合人性的司法。根據我國司法改革的歷 史顯示,基層法官與檢察官是體制內最有能力與意願去進行改革的,司法國是會 議如能思及第一線司法工作者的真實處境,司法改革才有落實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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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長期以來我們社會法治發展停滯不前,正反映出我國社會的公理正義亟待伸 張。當前存在的司法不被人民信任、法律人專業操守不佳等等問題,其背景自社 會與文化制約、法制建設落後、法學教育的培育不足,到民族性格、法治意識欠 缺等等,都是構成這些問題存在的成因。 現代社會的特徵之一是法治化,法治的基礎是具備一套法律制度,以及與制 度施行相關的一系列實踐作為。法律制度的實踐需要組織法治工作隊伍,或稱之 為法律人,法律人組成的工作隊伍是否健全,即是判定現代社會法治化水準的重 要指標。在現代社會,群眾的權利和義務是由法制所界定,群眾的權利與義務糾 紛,由法律人按照法制規定加以調整和解決。因此,法律人對於包括權利與義務 糾紛在內之法律問題的解決能力,不僅標誌法治工作隊伍的能力,更代表整個社 會現代化的法治水準。於是,這就引起本文研究的動機與目的。 本文僅針對法律人問題解決能力不足之現象,探討當前法學教育有待改善地 方,期待通過法學教育以提升未來法律人的法治意識、法律專業和執法能力,並 帶動社會逐漸朝向法治化發展。 然而,本文雖以法律人問題解決能力與法學教育不足之間的內在聯繫為研究 焦點,卻不能離開整體社會環境因素,不能脫離社會實踐,所以仍然需要從宏觀 層面所存在的系統問題中,梳理出通過微觀品格培育足以達成改善不佳現況的可 行方法。 當前法學教育存在的問題與改善方向,整理如下: 隨著科技進步,社會問題跟以前是完全不一樣的,若是以從前的法律知識與 技能來解決現今的社會糾紛顯然會發生問題。當前的法律要能夠將各種科技所產 生的社會問題解決,將社會目標的達成變成規定,更需要透過判決實現社會目 標。在這種情況下,傳統的法學教育就遭受重大挑戰。臺灣法律系招收的學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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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高中畢業生,他們事實上並沒有任何其它的專業背景,就直接在大學法律系接受 法學專業訓練,是造成司法出現問題的原因之一。雖然臺灣的法律系也有其它系 的學生攻讀法學碩士班,但整個法律系還是以高中畢業生為主要的教學對象。此 外,法律碩士班所讀的幾乎都是傳統法學,即使是稍微專業的法學,大部份也都 是法律人自己學一學拿來教,到底專不專業,則有待商榷。可以說,整個法律系 的教學方式與教學內容嚴重地脫離社會實踐。在法學教育方面,所教授之內容, 越來越無法解決社會上出現的法律問題,法學界很容易將責任推給司法界,但他 們從來不敢正面說這些法官、檢察官就是經由法學教育所培育出來的。教師如果 品格不佳、能力不足,則這些法官、檢察官就有樣學樣。如果從這個角度觀之, 臺灣的法學界就跟法官、檢察官一樣,是轉型正義所要轉的對象(張正修,2016)。 所有改革法律服務與法律職業規範的承諾,都必須從法學教育著手。因為法 律文化的根基,就在法學教育。除非改變法律職業人員對其職業角色和責任的認 知,否則改革永不可能成功(楊智傑,2002)。當前法學教育的主要問題:1.獨 白與填鴨式教學;2.理論與實務分離;3.科際整合不足;4.品格教育不足;5.國際 觀不足;6.司法考試引導教學。 獨白與填鴨式教學,容易使得學生被動學習、不擅於主動思考、吸收多元觀 點和提出自有的批判性見解。因此,獨白與填鴨式教學不僅使得學生學習興趣低 落,對於獨立思考、多元思考、批判思考、溝通等等能力的培養,均有所不足。 而透過對話式教學方式,教師與學生互動討論問題,教師引導學生主動思考,幫 助其建立自有之觀點,則能夠提高學生獨立思考、批判思考等等能力。此外,透 過與其他人的對話討論,可以使得個人有吸收多元觀點的機會,對問題的分析可 從不同的角度切入思考,有利於問題解決。因此,採取對話式教學可以提高學生 獨立思考、邏輯思考、多元思考、批判思考、創造思考、溝通等等能力。 理論與實務分離教學,除了使得學生學習興趣低落之外,學習效果也不彰。 因為,學生在沒有具體的問題意識和學習目標之下,如一味地被灌輸複雜而且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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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象的理論知識,容易釀成被動學習以及學習效果不佳現象。因此,採取理論與實 務結合教學,教師透過實際案例問題,激發學生學習興趣,使其藉由案例事實產 生問題意識和建立學習目標。如此,學生在學習上,會顯得更有意願和積極主動 地思考問題,例如:蒐集與分析相關資料、在問題解決的過程中,會與對方合作 或是討論問題等等。在理論與實務結合的教學下,即是訓練學生思考實際的問 題,如此一來能夠提高問題解決的能力。在社會實踐上,理論與實務結合教學, 可以培養法律人關心實際的法律問題,例如:透過法律服務方式,解決民眾所遭 遇的法律問題和實現人道關懷、在課堂上,分析實務判決和思考判決的妥適性、 檢視現行的法條規定是否合乎公平正義之要求、自法條規定中,發掘其所具有的 理論內涵、藉由理論的理想性,推動我國法律朝向合理化發展,以及法律人推進 法制建設等等。 科際整合不足,使得法律人無法靈活運用法律以解決複雜的法律問題。科際 整合不足之現象,除了法學教育的自我封閉之外,也和理論與實務分離教學有 關。因為,在教學上所討論的往往屬於假設性問題,對於問題的分析,只侷限在 教師所欲教授的理論範圍之內。因此,導致學生在學校所學知識與技能,無法解 決現實出現的複雜問題。通過科際整合教學,可以藉由對實際案例的探討,幫助 學生整合數門學科的專業知識與技能,以便解決複雜的個案問題。授課方式,可 以讓不同科系的學生共同上課、教師協同教學,藉由彼此所具備的不同專長,通 過合作與討論方式,讓學習者個人可以學習不同的專業,以提升跨領域能力。 法學教育在國際觀培養不足的部份,除了自我封閉心理,也和理論與實務分 離教學有關。因此,必須藉由理論與實務結合教學方式加以改善。在課堂上,從 實際的案例背景,發掘出問題意識,然後分析問題,例如:蒐集與思考國內外有 無相關之研究,像是學說、實務判決、判例、仲裁等等,以求吸收多元的知識信 息,以實現問題解決。也就是說,學習者必須先有了明確的問題意識,然後思考 問題解決的方法,而對於知識與技能的取得方式,並不只是侷限在國內範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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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包括整個國際環境。 品格培育不足方面,問題的成因與法學教育往往只著重在法律專業知識與技 能之授予有關,因而忽略對法律人應有品格的強調。此外,理論與實務分離教學 更加重法律人品格不佳的不利形勢,例如:在教學心態上,形成對社會的冷漠心 理、與人疏離;教學內容上,則是討論的問題和研究的理論過度理想化,與現實 社會所發生的法律問題與問題解決所需具備的能力相差甚遠。因此,品格教育部 份,除了對法律倫理、文史哲藝等等專業知識的強調之外,仍必須以具體行動的 方式為之,例如:身體力行,關心民瘼、法律諮詢服務、為權利受損者伸張應有 之權益、法律人以身作則和自我要求,不自私自利、不以法徇私等等。品格教育 必須重視社會實踐,和強調個人的以身作則。 司法考試引導教學方面,目前的最大問題是,司法考試認為學生只要法律科 目考得好,就代表他的能力好。而這種錯誤觀念,就是現在國家考試主導學校教 學,以為考試考得好,就代表學生有法學能力。應付考試的訓練,使得學生被訓 練成為很會解題、很會背誰說,但在成為法官、律師、檢察官之後,面對實際案 例時,恐不具備在具體個案中作判斷的能力。改進方式,應該將教、考、用的邏 輯思維顛倒過來成為用、考、教。 一、 用 一個法官應該具備什麼樣的條件,除了專業知識以外,還須注重人格,例如: 責任感、操守、熱忱、使命感、廉潔、倫理等等。 二、 考 考試不能只考專業科目,還需參考口試與學經歷。 三、 教 依據考試的內容,學校教育配合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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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根據以上對當前法學教育問題的分析,歸納出一個有問題解決能力的人,應 該具備的條件,可以區分為個人在態度(心態)以及能力兩方面的表現: 一、 態度(心態) 勇於負責、公正無私、以身作則、主動積極、同理心、思考嚴謹不輕率、關 懷他人、自我反省、互相尊重與包容等等。 二、 能力 獨立思考能力、邏輯思辨能力、自我反省能力、創造能力、多元思考能力、 批判能力、溝通能力、分工與協調的能力等等。 本研究根據文獻資料與深度訪談發現,問題本位學習是改善當前法學教育問 題的方法。問題本位學習要求教師充分激發學生主動學習的意願,在課程安排方 面,教師必需慎選實際案例,藉由案例問題激發學生學習興趣,並以師生互動與 分組討論方式,讓學生主動蒐集和分析案例的有關資料,例如:判決、判例、學 說見解等等,並且結合課堂所學理論,以便活學活用所學知識,做到理論與實務 相結合。學生應該針對理論或實務可能存在的盲點或解釋上有不足之處,思考和 尋求問題解決的方法。理論有其理想性,應該思考如何才能有效地解決實務上所 面對的問題,以便推進社會的法治化發展,實現法律應有之公平正義的要求。課 堂上,透過小組討論方式以及教師引導學生學習,有利於學生個人吸收多元意見 的機會,和提升多元思考的能力,以便促成問題解決。在此一學習歷程中,教師 教學注重分析實際的案例問題,和強調個人的社會實踐、與人互動,進而能夠逐 漸提高學生的問題解決能力和樹立優良的品格。 問題本位學習帶給我們的不僅是一項教學方法,也指出任何人在面對問題 時,所應該具有的態度與能力。在教師教學上,教師本身必須接受更多的挑戰, 使其在處事態度以及問題解決能力方面,能夠做到自我要求、自我能力提升、自 我反省等等。教師必須具備以下三項條件,才可以提升學生問題解決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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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一、 以身作則 教師自己本身要有能力。若沒有能力,是不可能教出有能力的學生。 二、 課程設計 教師能透過課程設計,讓學生有機會在課堂上練習或培養問題解決的能力。 三、 學校相關活動的鼓勵跟培育 教師應該鼓勵或引導學生在一般課外活動當中,培養問題解決的能力。 教師應該以身作則帶領學生關心社會上所出現的法律問題、關懷社會、關懷 人群,在面對實際問題與解決問題的過程中,培養學生問題解決能力和樹立優良 品格。問題本位學習點出如何使得個人產生具體的問題意識,並且主動思索問題 解決的方法,以及解題者應該具備何種態度(心態),才足以幫助問題解決。學 者廖義銘指出:「一個有問題解決能力與一個沒有問題解決能力的人,他們最大 的區別在於這個人是認為,當問題來了,別人應該去改變他自己或我應該去改變 別人,才能夠解決問題;還是當問題來了,我應該改變我自己來解決問題。如果 是前面那一種人,這樣子就是一個不懂得解決問題的人;相反的,當問題來了, 我想到的就是要改變我自己。這個人本身就有問題解決的絕佳能力。這是個問題 嗎?所以我就必須從改變自己開始做起。」 的確,尋求問題解決,必須先從個人勇於承擔和面對問題的心態開始做起, 在分析問題的過程中,必須善於主動思考以及和對方互動討論問題,以多元思考 的觀點彌補自身狹隘的見解,才能有利於以宏觀思維方式來解決複雜問題,並提 升多元思考的能力。因此,法律人問題解決能力的養成,除了重視學生的法學的 專業知識與技能之外,仍應該特別強調學生在行為態度方面的表現,例如:是否 具備勇於面對問題、積極行動、尊重彼此、分工合作、開放與前瞻、自我要求、 自我反省、虛心求學等等態度處事,然後在問題解決的過程中,逐漸提升個人問 題解決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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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研究架構

得證問題本位學習作為改善法 學教育問題的方法,以培養法律 人的問題解決能力。 從當前司法問題,發現法學教育 的主要問題。 當前司法的主要問題 結論 圖 2 研究架構圖 筆者自繪。 提出問題本位學習作為改善法 學教育問題的假設。 透過深度訪談,驗證問題本位學 習作為改善法學教育問題的可 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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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研究方法與限制

壹、 研究方法

一、 文獻分析法 文獻分析法主要是指搜集、鑒別、整理文獻,並且通過對文獻的研究,形成 對於事實科學認識的方法。因此,筆者搜集與整理法學教育問題、問題本位學習 的相關文獻,在經過資料分析之後,有助於對事實問題作客觀的認知和深入理解 (「文獻分析法」,2016)。 二、 深度訪談法 深度訪談法是指研究者希望通過訪談發現影響研究主題之內容。深度訪談屬 於「無結構的訪問」,是由訪者就研究主題對受訪人進行訪問,訪談問題沒有標 準的答案。訪者引導受訪者就某些問題深入地表達個人意見,例如:由訪者與受 訪者自由交談,訪談中能夠提出任何問題,受訪者可以任意表示自己的想法(「深 入訪問研究方法」,2016)。本研究以法學教育作為研究主題,按與主題相關之內 容設計問卷,與受訪者進行交流。

貳、 研究限制

一、 本研究未參考外文文獻。 二、 本研究集中在改善當前法學教育問題,以提升學生的問題解決能力。對 於制約法學教育之現行教育制度、司法制度未作全面地探討1 三、 本研究對於法律人的定義如下: 以法律執行、適用與裁判為工作的人,和以法律教學與學習為工作的人。 1 改革是不容易的事。保守的政府就必然有保守的制度在支撐,而最難改革的地方是,維繫保守 政權相關的制度,特別是司法和教育。司法是在維持既有的秩序;教育則是培育維持既有秩序的 基本價值。而法學教育就成了維持保守的司法與教育制度的根本力量。陳惠馨(2011),創新與 實踐:臺灣法學教育(2007-2011),頁 iii。台北:五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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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當前法學教育的問題與問題本位學

習的提出

第一節 法學教育問題的相關研究

壹、 接受法學教育的目的

一、 學者陳惠馨認為法學教育,應當使得學生有能力運用法律和創造法律。 使得學生能夠主動思考法學知識、發掘法律規範的多元性(陳惠馨,2011)。 二、 學者侯英泠認為法學教育,應當使得學生有能力去因應社會對於法律的 需要,以達成法律解決社會糾紛的目的(侯英泠,2011)。 三、 學者王震宇認為法學教育,應當使得學生除了具備充分的法學知識以解 決複雜的專業問題之外,更要具備足夠的專業倫理與人文素養來面對個案中 所發生的道德難題,以作出符合專業倫理的正確決策(王震宇,2011)。 四、 學者陳秀峯認為法學教育的目的在於培養學生具備將現代法治觀念應 用於日常生活與工作上的能力,並且能夠兼具歷史、政治經濟、社會文化變 遷等角度思考法律與生活關係的能力(陳秀峯,2011)。 五、 學者陳荔彤指出,法學教育的目的在於培養具有使命感、正義感的法律 人,和能夠在社會上作出貢獻(陳荔彤,2016)。 以上總結,法學教育應當使得學生能夠主動地思考法學知識和養成終身學習 觀念,具備運用法學知識以解決現實問題的能力,例如:能夠多角度思考法律問 題、正確運用和創造合理的法律。同時,法學教育也必須重視學生的品格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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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法學教育的主要問題與問題分析

一、 法學教育的主要問題 (一) 學者羅昌發認為,法學教育的主要問題(陳猷龍,2008): 1. 大學部為法學教育主體且普遍不重視推理、分析與實務訓練。 2. 學生年紀太輕,社會經歷有限、性向不明確、事理分析能力不夠,學習法律 有其困難。 3. 碩博士生以國家考試為重,與考試無關或課業繁重之課程,盡量避免修習, 導致研究所上課情形不正常。 4. 國家考試題目傾向於記憶或是獨門暗器性質、錄取率太低、考試科目多、考 試內容無法反應社會需求。 (二) 學者陳猷龍認為法學教育的主要問題(陳猷龍,2008): 1. 學生缺少其它專業知識,只懂法律。 2. 學生年紀太輕,社會經歷不夠。 3. 教學偏重理論,不重條文與實務觀點。 4. 學生被動學習,只重視考試科目。 5. 國際觀不足。 6. 缺乏人文素養。 (三) 學者陳惠馨認為法學教育的主要問題(陳惠馨,2011): 1. 獨白與填鴨式教學。 2. 理論與實務分離教學。 3. 以外國法學理論與案例為主教學。 4. 專業倫理不足。 總結上文,法學教育的主要問題:獨白與填鴨式教學、理論與實務分離教學、 科際整合不足、品格教育不足、國際觀不足、司法考試引導教學;司法考試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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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考試題目傾向於記憶或是獨門暗器性質、錄取率太低、考試科目多、考試內容無 法反應社會的需求。 二、 法學教育的問題分析 (一) 理論與實務分離 1. 學者陳惠馨認為,在 2000 年以前,我國多數教授法律學的教師,基本上是 以西方的法學理論、案例作為課堂教材。之所以會有這種現象,主要原因是 我國的法律體系,主要是學習德國或美國的法律體系。一般在大學法律學系 教授法律課程的教師,多半在國外取得法學博士學位。因為這些教師離開我 國多年,取得法學博士資格後回國任教,最熟悉的就是他在留學國所學得的 法律制度、法律學說、案例等等。而當時我國法院的判決還沒有像今日這般, 可以在司法院網站上看到各級法院行政、民事與刑事案件的判決書全文。因 此,課堂上的學生,所學習的法律知識,有很大一部份是外國(主要是授課 教師留學國)的法律知識。此外,在教學上也顯得較為封閉,往往沒有注意 到我國法律在社會中實際運作的現象。因此,這樣的教學課程就呈現較為重 視理論而輕忽實務的現象。若是要解決理論與實務分離教學的問題,就必須 透過理論與實務結合的教學方式來克服。作法可以是邀請實務界,甚至社會 運動界專家參與學校課程,並且採取討論方式進行教學,使得參與課程的學 生,可以透過與教師、實務界人士、社會運動界專家等對話,有機會將法學 理論與日常生活經驗作結合,以培養學生實際問題的解決能力。此外,這種 以教師、學生、實務界人士、社會運動界專家,搭建對話平台的教學方式, 除了可以促進彼此的互動交流之外,還可以相互引發新思維,使得所有參與 課程之人員,可以從不同的觀點,思考我國法律與現實生活的關聯性,使法 學教育有機會從原來基礎理論的教學面向,發展出與社會對話、理論與實務 結合教學的新面向(陳惠馨,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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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2. 學者徐振雄以憲法為例,指出傳統的憲法教育往往採取經院式的課堂講授方 式,著重在法條邏輯以及學說的記憶,使得學生過度地信任憲法文義上的根 本性、體系與規範效力上的最高性,卻忽略對於實際憲政運作的探討。學生 學習憲法,不應該只是從形式上、法條上來論其意義,而應該要從憲法意識 的培養做起,使得學生能夠關心自己所處的生活圈、社區、社會。要強調憲 法在社會上的實踐功能。而問題本位學習則有助於學生自我論證能力的培 養,促使他們能夠從實際的憲政生活中,體認到憲法的變遷以及深知跨領域 知識的重要(徐振雄,2011)。 3. 學者張懿云指出,理論與實務結合的教學模式,可以是:(1)案例式教學; (2)邀請產官學界分別自產業界觀點與法律實務工作者的觀點,進行討論; (3)安排與課程相關的法庭觀察和紀錄(張懿云,2011)。 4. 學者李學東指出,在理論與實務結合之教學方面,法學教育應該做到以下兩 點(「法律人」,2016): (1) 在教學方面 應該強化教學管理,注重提升教學品質。透過課堂作業、課堂討論、 案例分析、觀摩審判等等方式進行教學,並且積極地引導學生自主思 考,以學生自己的觀點提出意見,形成教師與學生的良性互動,以培 養學生扎實的基本理論與基本技能。 (2) 在實習訓練方面 應該安排各項專業實習的時間與進度,保證實習訓練的教學時數,並 且在經費上給予學生補助。此外,學校應該積極地拓展校外管道,擴 大學生實習地點的數量以及範圍。在實習訓練上,幫助提高學生的問 題解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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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5. 學者陳荔彤指出,法學教育應該特別重視實務案例的演習課程,才能使得學 生在離開學校之前,對於實務問題有較好的解決能力。在學術界方面,不能 閉門造車地看問題,應該注意實務上問題的理論困境,並尋求解決的方法。 實務與理論相互溝通以及配合,應該是大學法學教育師資、課程設計安排的 重心。關於這方面能力的培養,應該多設計教師與學生雙向溝通的課程,例 如:實務討論座談、實例演習等等,而不單只是教師台上講課而已。學校有 關實務課程安排的目的,是使得學生具備法律思維的能力,能夠從事實背景 發掘法律問題、分析問題以及作綜合的判斷;使得所學理論能夠運用在實際 的案例上;能夠知道問題的癥結所在,而不單只是背誦法條。此外,目前實 務界看法與理論學說不相容。由於司訓所之規定,已考取國家考試的研究生 恐無法完成學業。學生必須在走入實務界或學術研究二者選擇其一。若不能 讓此二者立於同等受重視的地位,將使得理論與實務脫節。是否考慮至少讓 已經考取國家考試與研究所的人,能夠二者兼備,如此一來,將使得實務經 驗能夠藉由學說理論,省思現行法律是否存在未能顧及人民權利的問題,以 及實現透過法律來保障人民權利的理想,是思考改革法學教育問題的所在地 方(陳荔彤,2016)。 6. 學者黃銘傑指出,傳統法律系的必修科目,並未配合社會政經局勢的轉變, 而有重大的變革。教學內容多偏向法釋義學之條文解釋為主,缺乏提供學生 相關的法律議題之思考和訓練。雖然近年來,不少大學陸續成立財經法律或 科技法律系所,似乎以特定的專業法律課程為導向而成立新系所,然觀諸其 課程設計,並非全盤顛覆既有之法律系所的課程設計,或有謂重大革新地 方。多數此類系所仍然只是在傳統的法律系所的課程上,多加幾門與財經或 是科技有關的專業課程。事實上,過去我國法學教育對於此類新興法律科目 即未賦予應有之重視,也因此導致師資的普遍缺乏。此一現象,可以從考試 院原先規劃司法官和律師考試科目,增加證券交易法、智慧財產法、經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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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等等科目時,即遭致財經法律系所之強烈反對,略可窺見(黃銘傑,2006)。 (二) 獨白與填鴨式教學 1. 學者張懿云指出,教育是終身學習的過程。有愈來愈多探討學習方法的研究 顯示,知識不應該是採取單向方式進行教學,而必須經由學習者主動探索學 習的意義,透過自己與周遭人、事、物的互動關係,主動地詮釋訊息和建構 意義而獲得。因此,各國包括像是醫學、法學、工程等等各個專業領域,隨 之提出相關的教學改進方向是,應當盡量減少學生對於獨白與填鴨式教學的 依賴。以鼓勵小組合作的學習方式和實踐問題本位學習,以培養學生主動學 習、獨立思考和運用所學的能力,並讓學生學習團隊合作以及與同儕互動所 應有之態度(張懿云,2011)。 2. 學者王震宇指出,以問題本位學習替代傳統法學教育的獨白與填鴨式教學, 可以培養學生實際問題的解決能力。以此教學法所獲得的知識較能夠有深刻 的印象,它比起傳統教學方式所產生的學習效果更優。學生未來在實務上面 對法律問題時,即使既有的法律知識不足以解決當時的問題,可是學生能夠 具備「面對問題與解決問題」的能力,仍然終身受用(王震宇,2011)。 3. 學者黃裕凱指出,教學並非單純地單方面講授,教師應該是不斷地在課堂上 拋出一大堆問題,讓學生思考與回答。問題本位學習很明確地能夠更進一步 強化學生的自主學習與問題統整能力的培養(呂豐真,2011)。 4. 學者許育典指出,在教學模式上,為契合教育基本權之精神,課堂上應該以 學生為主體,營造暢所欲言的學習環境,減少授課教師的權威性,以達成充 分對話的可能(呂豐真,2011)。 5. 學者黃銘傑指出,現行的法學教育多以單向傳授的教學方式為之。有鑒於多 數大學法律系教師人力的不足、修課學生人數動輒超過百餘人的情況,此種 教學方式又為不得已的作法。而在研究所階段,由於學生人數少,並且對於 法律知識已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因此多數教師會採取互動的教學模式,以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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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進學生對於相關法律問題的理解、分析以及批判能力,並且重視法學方法論 的教學。然而,並非所有職業法曹之工作者,皆有過研究所的學習經驗,僅 僅依靠大學部單向傳授的教學方式,可能影響法曹法律智慧的發展,對於法 律人在基本分析、批判能力以及法學方法論的訓練上,或將有所欠缺(黃銘 傑,2006)。 (三) 科際整合不足 1. 學者戴耀廷指出,跨學科可以說是大學教育的趨勢。法學教育作為大學教育 的一部份,自然也脫離不了關係。跨學科對於教育或研究的重要性,列述如 下(戴耀廷,2011): (1) 跨學科能夠挑戰人們只是寄生在體制保護下的一些傳統或是過時的 想法。 (2) 跨學科能夠以具有創意的理論與方法,讓人們得以以新的或是更加深 入的角度去看待原先的學科知識。 (3) 跨學科讓人們得以創新的思維去看待研究主體及其與其它事物之間 的關係。 (4) 跨學科能夠讓一個學科的學習者或教學者可以從不同學科得到啟發 與方法,進而解決複雜的問題。 (5) 跨學科能夠啟發人們去看事物的整體而不只是部份。 (6) 跨學科提醒人們所知的事實上是那麼得少。 跨學科的授課教師必須注意以下幾點: (1) 教師必須在一個或兩個學科之上有著穩固的基礎。 (2) 跨學科不應該變成另外一門學科,它的目的應該只是讓學科能夠自省 本身的侷限性以及產生思想上的自我轉變,並鼓勵學科的整合與結 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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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3) 教師應當以積極、開放、包容與前瞻的態度,而不是以順應潮流的方 式來進行跨學科教學。 (4) 每一門學科都有本身的學科文化,故進行跨學科之教師,必須既敏銳 本身學科的學科文化,也要兼及要進行互動之另一學科的學科文化, 如此才能夠有利於學科之間的互動整合。 2. 學者侯英泠指出,國內法學教育的改革聲浪不小,有人力倡美國的法學教育 體制,改革訴求的主要原因是,傳統的法學教育已經不能滿足現今社會對於 法律的需要,尤其在科際整合方面,法律人的表現讓其它專門領域的實務專 家無法認可,認為法律人僅僅活在象牙塔裡。舉如醫事法,正是必須進行科 際整合的法律領域。法律系學生時常因為對醫療實務生疏,導致在討論醫療 糾紛案例時,無法切入重點,不知道主要問題是什麼。因此,使得其它領域 專家對於法學教育所培育出來的司法官之辦案能力產生質疑,例如:法院送 鑑定的爭點不是醫療意外時所發生的主要爭點。於是乎,在法學教育方面, 安排跨領域課程就有其必要(侯英泠,2011)。 3. 學者楊智傑指出,我國法學界的問題在於,非但自己不太有能力運用其它社 會科學的研究方法,而且也不積極地與其它學科領域之學者,共同從事研究 工作。原因如下(楊智傑,2002): (1) 學者花在翻譯、介紹外國的學術成果,即已佔據大部份的時間與精力,沒 有多餘的心思再從事跨領域學科的研究。 (2) 傳統法律學者所採取的研究方法,多半是釋義學之研究。此種研究方法, 是只有法律人才看得懂的艱澀拗口之法律用語。因此,法律人對於使用釋 義學之研究方法就已感到很足夠,不需要再去借用其它的研究方法。此 外,也不見得能夠看得懂。 (3) 法律人自身的封閉性。因為唯有在封閉的系統裡,法律人的專業階級才能 夠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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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改善方式: 學習美國的學術文化,鼓勵跨領域學科之研究。強調不同學科領域的 合作,將法律學術圈的大門敞開,揚棄只有司法者才懂得司法問題的傲慢 和偏見。司法改革的問題,涉及經濟面、社會面、政治面等各個層面的問 題,因此法律人應該請教其它社會科學領域的專家或是邀請他們共同從事 研究(楊智傑,2002)。 4. 學者陳荔彤指出,隨著社會、政治、經濟環境的變化,新生的法律問題、法 學思想、法律條文,以及新式法律專業的工作,例如:跨科技專業合作等等。 新增的實務案件型態不斷地衍生,法學教育涵蓋的知識量暴增,舊有的法學 教育因而不斷地面臨難以規劃適當的課程,並加以吸納。另一方面,法學與 其它學術領域之間相互依存、互動密切,整合各項社會科學的迫切性與日遽 增。法學知識的傳授不應該只侷限在司法考試的科目上,應該培養學生有能 力在法學知識的基礎上,結合歷史學、哲學、社會學、經濟學等等學科知識, 藉此在研究方法上能夠更加的豐富與多樣,深化對於法律問題的探討,並融 會貫通地解決問題。這部份向來為我國法學教育所忽視。此外,深化其它專 業教育匯入法學教育管道,例如:學士後法學碩士班或學士後法律系的設 立。前者是針對非法律系畢業的學士,有志於從事法律專業工作者;後者學 士後法律系的設立,則如同美國制度。應考慮兩者的可行性(陳荔彤,2016)。 (四) 品格教育不足 1. 學者王震宇認為過去法學教育對於法律人的專業認知,大多僅聚焦在法學相 關知識的授予。然而,隨著社會變遷,倘若只是將法律人的專業範疇侷限在 單純的法律學科訓練,則未免淪為法匠。畢竟法律人每天所要面對的專業問 題涉及人與人之間的利害衝突、道德選擇以及倫理爭議。因此,身為法律人, 除了要具備充足的法學知識,以解決複雜的專業問題之外,同時更要有足夠 的專業倫理以及人文素養,來面對個案中的道德難題,繼而作出符合專業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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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理的正確決策(王震宇,2011)。 2. 學者陳運財指出,我國的法律倫理教育,過去在大學的法學教育並未受到應 有之重視。原因除了出於主觀的認知態度以外,客觀上還存在以下幾點主要 的原因(陳運財,2011): (1) 欠缺法律倫理的專業教師。 (2) 以本土案例作為課程內容的教案並不成熟。 (3) 在國家考試的競爭壓力下,學生參與選課的意願不高。 雖自 2011 年開始,司法官與律師考試的第一階段測驗,已正式加考法 律倫理一科。法律倫理究竟是否適合列為考試科目,並且以測驗題的方式出 題,頗值得商榷。在法律倫理因為列入國家考試科目,遂逐漸引起大學法律 系所以及學生們的重視,為了盡可能地避免因為應付考試而學習法律倫理的 風氣,法律系所自有必要妥適規劃法律倫理之教學課程,始能有效克服考試 引導學校教學的憂慮,進而使得大學法律倫理教育能夠發揮引導國家考試的 作用。長期以來,刑事司法倫理之違反案件向來是我國社會所關心的重點。 刑事司法倫理涉及警察、檢察官、法官以及辯護人在執行職務的過程中,必 須思考如何在利害衝突、價值對立作出妥適的裁量。此種裁量判斷能力的培 養,最好的方式就是從實際案例中去學習寶貴的經驗,記取前人失敗的教訓 (陳運財,2011)。 3. 學者李學東指出,在實施法學教育的過程中,必須將追求社會正義作為法律 人培養的核心理念。法律人不應該只是做到對法律專業能力的要求,更應該 具備實現社會正義的價值信念。因此,法學教育在教學上,應該確實做到教 書與育人相結合、教育與自我教育相結合、課堂理論教育與社會實踐相結 合,使得學生能夠在親身體驗的過程裡,感受到社會正義的價值,激發學生 以社會正義作為內在精神的動力,來推進學習。如此,學生自學校畢業之 後,在從事法律職業工作時,才能夠將實現社會正義的價值信念落實在他們

數據

表 1 訪談職稱代碼與訪談人數 .............................. 61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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