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緒 論
第一節 研究緣起
小時候,第一次接觸到孔子「禮運大同篇」,課堂中老師詳盡解說並要求背 誦而且要能演唱,因此小小年紀,便對其中大同社會十分憧憬、嚮往。
稍長,對社會中政治、經濟、人倫及人際的種種荒誕現象、犯罪行為等,感 到不可思議,這些社會現象,顯然與「禮運大同篇」對大同社會所描述的情境大 不相同,這是否是荀子性惡論的具體展現?還是社會的各個環節,在那裡出了問 題?
即長,個人有幸進入司法矯正機關任職,由最基層的監所管理員做起,歷任 主任管理員、科員以至於教誨師職務,從前期負責對監所收容人的戒護管理之任 務,到目前負責對受刑人的教誨教育之任務,無不與這些因種種原因而入監「矯 正」的受刑人密切接觸,深深感受司法矯正機關教誨師「化莠為良」對導正社會 風氣之責任重大。
在一次陪同教誨志工前往上課單位的路程中,與志工老師談及,某某受刑人 假釋出監後不及半年又再次入監,讓人對教誨工作深感熱忱受挫,志工老師表示
「他前案是犯下搶劫、殺人罪重案,而這次只是竊盜案件,比較案情,他已經懂 得收斂自己,避免對他人造成較重的傷害,善良的本性已經有所啟發,所以這是 教誨成功的案例才是,我等應當鼓舞雀躍而非沮喪自戕」,這番話語使研究者內 心震動,有如驚天一擊,久久不已,尋思自己為矯正機關之正職教誨師,月領公 俸安身立命,工作熱忱及奉獻之精神態度,比起志願服務之教誨志工,卻心生慚 愧,設若矯正機關之教誨工作者,均能保有如此高度的工作熱忱及奉獻精神,使 監所受刑人出監後都能知禮守法,若干時日後,或者孔子「是故,謀閉而不興,
盜竊亂賊而不做,故外戶而不閉,是謂大同」的境界,將得以實現。
第二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一、研究動機
有鑑於政府力量有限,民間則有許多的自願擔任志工的人力資源,可以協助 與挹注於社會以達到良性發展,而為了有效推動志願服務工作與志工組織運作,
行政院內政部於90年1月20日公佈實施之「志願服務法」第一條「為整合社會人 力資源,使願意投入志願服務工作之國民力量做最有效之運用,以發揚志願服務 美德,促進社會各項建設及提昇國民生活素質,特制定本法」(內政部,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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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知志願服務之運用實為促進社會發展的重要課題。
由於法務部非常重視志願服務志工的運用及管理,而在其系統下志願服務志 工共分成四類,分別是:犯罪被害人保護志工、更生輔導員、矯正機構之教誨志 工、以及觀護業務之觀護志工等(法務部,2004)。
依據「監獄組織通則」、「監獄行刑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監獄設置教誨 師職務,以執行收容人之教誨教育事項,並承辦受刑人假釋、累進處遇、文康活 動等相關業務,但在實務上教誨師忙碌於受刑人假釋、累進處遇、文康活動等相 關業務之辦理,無法確實執行教誨教育之相關事項,鑑於此,法務部於民國93 年11月16日修正發布「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八條:監獄得聘請品學俱佳,
熱心服務之社會人士二人以上為教誨志工,襄助教化工作(法務部,2004)。
自法務部修正發布「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監獄得聘請教誨志工,襄助教化 工作後,台東監獄即依規定陸續聘請地方熱心服務人士,入監擔任教誨志工或社 會志工,包括宗教人士、退休或在職教師、補教業者、社會專業人士、退休典獄 長及在校大學學生等,由於願意擔任志工服務的人類行為相當複雜且多元,且志 工服務是自願且無償的,其中所牽涉的擔任志工行為決策的過程與壓力調適過 程,實是讓人想一窺究竟,研究者為了解其從事志工服務的理念與行為,形成本 研究的研究動機。
二、研究目的
基於以上的問題與研究動機,本研究的研究目的有五,分述如下:
(一) 探討台東監獄教誨志工參與志願服務的動機。
(二) 探討台東監獄教誨志工志願服務的成效與持續參與的因素。
(三) 探討台東監獄教誨志工參與收容人教誨教育工作面臨的問題與原因。
(四) 探討台東監獄教誨志工參與收容人教誨教育工作的壓力調適策略。
(五) 探討台東監獄教誨志工參與收容人教誨教育工作的興革建議。
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一、研究範圍
(一)就研究對象而言
本研究是以參加法務部矯正署台東監獄志願服務,實際與受刑人面對個別 輔導或實施集體授課之教誨志工為對象。
(二)就研究內容而言
本研究主要探討司法矯正機關教誨志工之參與動機及其工作壓力之來源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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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在配合研究目的下,本研究之研究內容為:1.冀由文獻回顧與整理,對司 法矯正機關教誨志工有所瞭解。2.藉由深入訪談及觀察方式,希望能針對監所 教誨志工,提供對未來經營規劃之建議。
二、研究限制
(一)研究對象的限制1、本研究因專注於一所地區監獄之教誨志工為對象,而不是以所有司法矯 正機關之教誨志工為對象,而又受限於時間、人力及制度等因素無法做 全面性訪談或集中訪談,研究結果可能無法完全推論至其他司法矯正機 關。
2、本研究因以目前參與台東監獄教誨教育工作之教誨志工為訪談對象,未 包含曾參與台東監獄教誨教育工作,目前因故停止或中斷參與之教誨志 工,是故研究結果無法推論至所有曾參與台東監獄教誨教育工作之教誨 志工。
(二)研究方法的限制
本研究係以深度訪談及參與觀察法實施,無法完全避免受訪者因個人主觀 意識或因問題敏感而有所保留。
(三)推論上的限制
台東監獄與司法矯正機關其他各監所,有地域及任務上的明顯差異條件,
這種單中心研究結果並不適合完全推論到其他各監所,另本研究只深度訪 談及觀察台東監獄實際參與教誨教育之教誨志工,並未將其他管教人員及 行政人員納入訪談對象,因母體數不多,研究推論恐難免有未臻完善之 憾。
第四節 研究流程與章節安排
一、研究流程
本研究的流程步驟及圖示如下:
(一)先依據研究動機與研究目的來建構問題及研究主題。
(二)再經由相關文獻資料的搜集整理、檢閱分析,作為本研究之理論基礎,並 以完成研究設計。
(三)進行訪談大綱設計與擬定受訪對象。
(四)進行深度質性訪談並進行參與觀察。
(五)訪談資料之整理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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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結論與建議。
選定研究主題
搜集相關文獻資料
文獻資料的整理、檢閱分析
完成研究設計
訪談大綱設計與擬定受訪對象
深度質性訪談並進行參與觀察
訪談資料之整理與分析
結論與建議 圖1-1研究流程示意圖
二、章節安排
本研究共分為五章,分述如下:
第一章續論:包括研究緣起之說明、研究動機及目的、研究範圍與限制、研 究流程及章節安排以及重要名詞解釋。
第二章文獻探討:搜集與本研究相關之文獻資料,作為研究論述之理論基 礎。
第三章研究設計:包括資料搜集、研究對象、研究信度與效度以及研究倫理。
第四章研究結果分析:將所獲資料整理分析,探討問題及研擬改善策略。
第五章結論與建議:將研究發現作成粽子結論,提出具體建議以供相關單位 及後續研究者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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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重要名詞解釋
一、司法矯正機關
係指法務部所屬四十九個收容各類型犯罪之人的機構,按照其性質可分為看 守所、監獄、技能訓練所、矯正學校、少年輔育院、少年觀護所及戒治所等七類
(法務部,1997),簡述如下:
1. 看守所:羈押刑案審理中之刑事被告。
2. 監獄:收容犯罪行為經判決確定之受刑人執行處所。
3. 技能訓練所:收容以竊盜行為為常業,判決以保安處分之受處分人,施 以技能訓練。
4. 矯正學校:收容十八歲以下之犯案少年及受感化教育之少年,施以學校 教育。
5. 少年輔育院:收容經少年法庭裁處感化教育之少年。
6. 少年觀護所:收容調查、偵查及審理中之十八歲以下少年。
7. 戒治所:收容施用毒品犯施以強制治療之處所。
二、志願服務
是指那些本著不計有形的報酬,而實際付出時間、財物、勞力和知能來協助 他人者。志願服務志工是因為了解社會的需求,進而實際付出行動以善盡社會責 任。特別是在一個民主社會中,投入志願服務工作是公民參與的具體表現,這不 僅是一種國民參與公共事務的權利也是一種社會責任。此定義有四個重要特質:
1.選擇:強調志願服務的自由意志。2.社會責任:志願服務是有利於他人的。3.
不計較金錢報酬:不是為了經濟上的報酬而從事利他的活動。4.不是義務:志願 服務不是依法必然要做的事(內政部,2001)。
三、教誨志工
係指法務部矯正署依據行政院內政部於90年1月20日公佈實施之「志願服務 法」之第一、三條規定,而於100年1月5日發布、102年4月30日修正制定之「法 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延聘教誨志工要點」第一、二、五點 (法務部矯正署,
2011)所指受矯正機關遴選具有身心健康、品性端正、學識豐富及對教化工作富 有熱忱之條件,而延聘襄助矯正機關辦理教化工作者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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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社會志工
係指法務部台東監獄依據「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延聘教誨志工要 點」,而於 100 年 2 月 22 日制定「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延聘志工實施要點」(法 務部矯正署台東監獄,2011),其中第四條明訂:受遴選之志工應填具志工個人 資料表,並檢送個人學經歷及相關證明文件,除教誨志工經本監報請法務部矯正 署核准後延聘外,社會志工應經典獄長核准後延聘之。
五、收容人
係指法務部矯正機關依據刑法、監獄行刑法、羈押法、少年事件處理法等法
係指法務部矯正機關依據刑法、監獄行刑法、羈押法、少年事件處理法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