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證券業財富管理發展之成功關鍵因素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09年9月28日通過證券商兼營信託,使證券 商得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讓證券商得透過信託方式完成客戶之資產配 置。以資產配置之概念客戶分群經營管理,給予差異定價,建立證券商之服務價 值。培養現有業務人員轉型、滿足證券商客戶之財富管理業務模式,為證券業未 來獲利來源挹注。
一、導入全方位財富管理
證券商經紀業務的市佔率一直無法突破,各證券商便積極尋求其他獲利方式 來增加公司收入,並於2005年金管會開放證券商從事財富理業務後,各大型證券 商爭相成立財富管理部門,提供更完善的服務給客戶且也增加了可觀的收入,在 於良性競爭下也逐年增加多樣化產品提供客戶在理財上的選擇。
在於證券商如何提供客戶多元化的產品時,客户可以一購足,其中也包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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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專業投資人 不可 可
可投資金融商品 交易所掛牌商品/
外幣債券
經主管機關核可 受託買賣外國有 價證券管理規則 境外基金 經主管機關核可 境外基金管理辦
法
境外結構型商品 經主管機關核可 境外結構型商品 管理辦法 (資料來源:證券公會)
證券商可以協助在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的客戶同時進行利率、匯率商品及股 權的投資理財活動。擁有高資產和高風險的專業投資人可以引導到國際證券業務 分公司,透過資深專業的財富管理服務團隊,讓客戶從事量身定做的全球資產配 置及客製化的證券投資理財服務。
根據統計,2013年我國投資人透過證券複委託購買海外證券金額已達新台幣 1兆元,直接匯出購買海外商品更高達372億美元,如:(表5-5)列示2013年台灣投 資人透過複委託方式投資海外地區金額和比率;可以看出投資海外地區比重為盧 森堡、美國、香港等主要地區,如:(表5-6)列示海外商品金額及比率表,海外商 品以境外基金、股票為主交易商品,另外一般的投資人及低風險接受度的投資人,
也可以將重心放在境內證券商業務平台,投資經政府核可通過的金融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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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5 2013年台灣投資人透過複委託方式投資海外地區金額和比率表 交易地區 成交金額(億元) 比率
盧森堡 3982.45 37.90%
美國 3515.38 33.46%
香港 2244.65 21.36%
英國 180.97 1.72%
日本 151.41 1.44%
愛爾蘭 121.25 1.15%
歐洲其他地區 94.93 0.90%
亞洲其他地區 52.86 0.50%
韓國 44.39 0.42%
澳洲 41.59 0.40%
德國 32.95 0.31%
新加坡 28.91 0.28%
加拿大 8.81 0.08%
大陸 5.94 0.06%
紐西蘭 0 0.00%
總計 10506.48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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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6 海外商品金額及比率表
商品類型 成交金額(億元) 比率 股票 3666.85 34.90%
債券 361.96 3.45%
境外結構型商品 42 0.40%
ETF 1564.1 14.89%
境外基金 4809.85 45.78%
認股憑證 7.6 0.07%
存託憑證 53.36 0.51%
其他有價證券 0.75 0.01%
總計 10506.48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