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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數建構與敘述性統計

第四章 實證資料來源與說明

第二節 變數建構與敘述性統計

問卷內容主要涵蓋七大部分,分別為(1)個案背景資料、婚姻及居住狀況

(2)家戶結構、居住歷史及親屬概況(3)健康、醫療利用與衛生行為(4)生 活支持與交換(5)工作、就業歷史及退休狀況(6)休閒活動與社會參與(7)

經濟狀況。以下針對應變數及自變數的定義作逐一作詳細介紹:

一、應變數

(一)變數建構

本文採用Probit模型,將應變數定義為(1)受訪者獨居或僅與配偶同住(2)

受訪者與其他人同住兩大類。關於受訪者獨居或僅與配偶同住的界定,本文參考 逐年問卷中「家戶結構、居住歷史及親屬概況」此部分的問項,並將每年問卷過 程紀錄調查的居住型態中,受訪老人若為榮民之家、仁愛之家或其他安養機構的 居住形式先歸為與其他人同住,再將各年問卷資料如何處理應變數詳細分述如 下:

在1989年的問卷中,「家戶組成與社會支持網」調查資料問及“請問共有多 少人住在這一戶裡?”,將回答1之受訪者歸於〝獨居或僅與配偶住〞,因為回答 2之受訪者不一定是跟配偶同住,也有可能僅是和其他家戶成員或非家戶成員同 住,所以不能歸類成〝獨居或僅與配偶住〞;另外,也採用問卷資料問及受訪者

“請問現在有幾個孩子與你同住?”,我們將回答1以上者歸類為〝與其他人同住〞; 及在「居住歷史」的問項中,將部分受訪老人分成“個案現在是獨自居住或只和 配偶同住”及“除配偶外個案現在並且和其他人同住”兩類,我們將回答前項之受 訪者歸為〝獨居或僅與配偶住〞以補足遺失資料。

在1993年,本研究採用「1993年台灣地區老人調查過錄記號簿II」的資料。

在此調查問卷中統計了老人與其他家戶成員居住之情形。首先,將問項“除個案 外,本戶共幾人?”中,回答0者視為〝獨居或僅與配偶住〞,因回答1者並不表 示受訪老人是僅與配偶住,也有可能是僅與其他家戶成員或非家戶成員同住,所 以並不能將此居住情形視為〝獨居或僅與配偶住〞;並將問項“是否有個案的配 偶同住?”調查中,回答同住者先歸到〝獨居或僅與配偶住〞項中,再將依家戶 成員如丈夫的父母、妻子的父母、丈夫的兄弟、女婿、除個案及配偶外其他六十 歲以上老人、其他親戚及其他非親戚逐一提問是否同住之顯示資料,回答同住之 受訪者歸類成〝與其他人同住〞,以便將受訪者僅與配偶住但不與其他人住之居

住型態分類出來;最後,將有關與子女共居情形之問項如“有幾個已婚兒子(已 婚女兒、未婚兒子、未婚女兒)同住”之問題依序提問的資料,將回答1以上者 皆歸為〝與其他人同住〞,再將總括性問題中問及受訪者“同住子女數”之資料,

回答1以上者視為〝與其他人同住〞。

在1996年、1999年及2003年三年皆採相同的問項。調查員會依據家戶成員表 勾選出目前與受訪者同住之所有家戶成員,選項包含:〔a〕只有一人獨居〔b〕

配偶〔c〕未婚子女〔d〕已婚兒子〔e〕媳婦〔f〕男方之父母親〔g〕女方之父 母親3

(二)敘述性統計

〔h〕已婚女兒〔i〕孫子女 〔j〕其他親戚〔k〕其他非親戚。上述為選項〔b〕

~選項〔k〕才可複選。因本文將獨居老人定義為自己住或僅與配偶住,因此將

〝只勾選選項〔a〕〞或〝僅勾選選項〔a〕及選項〔b〕〞兩種情形歸類為〝獨 居或僅與配偶住〞,其餘情形皆歸為〝與其他人同住〞。

我們再更進一步將受訪老人〝獨居或僅與配偶住〞及〝與其他人同住〞之兩 群人分成實驗組及對照組,如此可只單一觀察實驗組歷年的變化,並比較歷年百 分比之變動情形,排除不受政策實施影響之對照組,能更能清楚了解全民健保政 策前後對老人居住安排的影響。

根據表二,可知自 1989 年第一次問卷,在實驗組樣本中,受訪者〝獨居或

僅與配偶住〞個案佔總實驗組樣本數百分比為 13.538%,之後不斷持續遞增,至 2003 年比例高達 27.944%,其中又以 1989 年至 1993 年上升幅度最大,差距 7.839

%;若觀察全民健保實施後的比例,可發現在 1996 年至 1999 年上升 1.62%,1999 年至 2003 年上升 4.462%,獨居或僅與配偶住比例的邊際效果為遞增。

再更進一步探討對照組之受訪老人歷年〝獨居或僅與配偶住〞歷年變化,其 波動情形與實驗組相同,由最初 1989 年的比例 17.572%逐年上升至 2003 年的比 例 28.478%,不過與實驗組不同的是在 1996 年至 1999 年有一跌宕情形,下滑了

3 〔f〕男方之父母親與〔g〕女方之父母親為受訪者之父母親與受訪者配偶之父母親。

1.876%,而同樣也是在 1989 年至 1993 年上升幅度最大,相差 7.211%;相同地 再觀察全民健保實施後的比例,可發現在 1996 年的 26.602%下降到 1999 年的 24.504%,但至 2003 年又回升至 28.478%。

由以上分析結果顯示,不管是實驗組或對照組,在〝獨居或僅與配偶住〞之 逐年變化,除 1999 年對照組有一跌幅外,皆是呈現遞增趨勢,且相同在 1989 年至 1993 年兩年間變化最大。雖然實驗組與對照組兩者間歷年獨居或僅與配偶 住的變動趨勢並無太大差異,但這是在為控制其他因素下的統計結果,我們必須 在控制其他解釋變數下,才能評估全民健保對老人居住安排的真正效果。

二、自變數

(一)變數建構

在個人社經變數部分,本研究加入了受訪者的教育程度、省籍、都市化層別、

居住地區、婚姻狀況、兒子個數、女兒個數、是否有獨生子及居住偏好,來探討 受訪者在不同社經變數下全民健保實施對老人居住安排的影響。

問卷中調查受訪老人的教育程度,將其分成未受正規教育、小學年級、初中

(職)、高中(職)、大學(二三專)、研究所(含博士)及不清楚七個項目,

其中未受正規教育包含識字與不識字;小學年級與初等科(日制)同等級;初中

(職)也相等於高等科(日制);五專的前三年相當於高中(職),後兩年同等 於大學第一及第二年。本文將其教育程度分成三部分表示,將未受正規教育、小 學年級及初中(職)歸為受訪者教育程度為〝初中(職)以下〞(Educ1),再 將受訪者教育程度為〝初中(職)以上到高中(職)以下〞(Educ2)歸為一群,

及受訪者教育程度為大學(二三專)及研究所(含博士)歸為〝大學以上〞(Educ3), 回答不清楚者則視為遺失資料。

本文將受訪者的省籍(Ethn)分成本省人、外省人及其他三類,其中本省人 指閩南人,客家人,其餘則歸為其他。在受訪老人居住的都市化層別部分

(Urban),將居住在直轄市、省轄市及縣轄市(含三重、板橋市等)視為居住在

都市,居住在鎮及鄉者歸類為非都市。在受訪者居住地區的劃分上,分成北、中、

南、東四個區域,本研究依據主計處的規定分類,其中北部地區(North)包含 台北市、台北縣、桃園縣、基隆市、新竹市、新竹縣及宜蘭縣;中部地區(Central)

包含苗栗縣、台中市、台中縣、雲林縣、彰化縣及南投縣;南部地區(South)

包括嘉義縣、嘉義市、台南縣、台南市、高雄市、屏東縣、高雄縣及澎湖縣;東 部地區(East)包括台東縣及花蓮縣。

在受訪者的婚姻狀況中,我們參考「個案背景資料、婚姻及居住狀況」的調 查資料。在 1989 年第一次調查中,將受訪者婚姻現況分成有偶(與配偶同住一 戶)、有偶(與配偶不同住在一戶)、分居(指正式的分離或長久的分居但未離婚)、 離婚、喪偶及不曾結婚七大類。刪除不曾結婚之受訪者後,我們將不論是否住在 一起但有偶之受訪者視為已婚(Marital),其餘四種情形皆視為受訪者離婚;另 外,回答「喪偶」選項之受訪者來視其配偶死亡(Spudie),反之其他選項視為 健在。

在受訪者的家中成員人數,兒子個數(son)包含親生兒子及養(繼)子,

相同地女兒個數(Daugh)包含親生女兒及養(繼)女。而獨生子(Singles)的 定義則是指受訪老人家中只有一個兒子。

另外,在 1993 年、1996 年、1999 年及 2003 年這四年問卷中,先是訪問了 受訪者前期的婚姻狀況後,再調查目前的婚姻狀況,並依據受訪者之實際回答,

由訪問員勾選以下選項:1.前期有偶,目前仍亦有偶 2.前期有偶,目前配偶已過 世 3.前期有偶,目前離婚或分居 4.前期無偶,目前則有配偶 5.前期無偶,目前亦 是無偶。刪除選項 5 後,將勾選 1 和 2 項之受訪老人視為婚姻關係存在(Marital), 並將其餘於歸為婚姻關係不存在,再依回答選項 2 的情況來區分受訪老人配偶是 否健在(Spudie)。

在受訪老人的居住偏好方面,參照調查受訪者「老年心境」的資料,其中問 及受訪老人“你最喜歡或是最希望的方式是哪一種老年人常見的居住安排方式

表 二 受訪者歷次問卷中獨居或僅與配偶住及與其他人住之居住安排變化

呢?”,選項依序為(1)自己(含配偶)單獨住(2)與已婚兒子住在一起(3)

與已婚女兒住在一起(4)與已婚子女住在一起(5)與已婚子女住在鄰近的地方

(6)住老人安養院(7)在兒子間輪住(8)其他(88)不適用(99)不詳,我 們將回答選項(1)之受訪老人其理想居住型態歸為〝獨居或僅與配偶同住〞

(Livpr1),其餘視為〝與其他人同住〞(Livpr2)。

在表示受訪者健康狀況的自理能力指標(ADL)方面,則依據資料中的「日 常活動量表」調查老人生活的自理能力。列舉出一些日常活動項目,並詢問老人 獨自完成是否感到困難?3代表沒困難,2代表有些困難,1代表很困難,0代表完 全做不到。在每年度問卷中,日常活動項目皆問及約二十餘項,為了統一起見,

本文篩選五年度相同的選項,共有十二項日常活動項目,詳細分類如下:購買個 人日常用品(如肥皂、牙膏、藥品等)、處理金錢(如算帳、找錢、付帳等)、打 電話、自己洗澡、在住家或附近做粗重的工作(例如清水溝或清洗窗戶)、獨自 坐火車或汽車、能走到二樓或三樓、能走完約200至300公尺、抬舉或攜帶20台斤

本文篩選五年度相同的選項,共有十二項日常活動項目,詳細分類如下:購買個 人日常用品(如肥皂、牙膏、藥品等)、處理金錢(如算帳、找錢、付帳等)、打 電話、自己洗澡、在住家或附近做粗重的工作(例如清水溝或清洗窗戶)、獨自 坐火車或汽車、能走到二樓或三樓、能走完約200至300公尺、抬舉或攜帶20台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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