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實證模型
第二節 變數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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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hen and Felson (1979) 指出一個成功的違法行為至少需要三個元素,分別為違 法者、適當的標的以及沒有保護者,缺少任何一個要素都可以預防犯罪行為的 Sookram et al. (2009) 的看法教育程度越高,在合法市場的報酬會增加,從事違 法行為的機會成本亦增加,因此較不會從事違法行為。此外,教育可能會改變
9 失業者是指在資料標準週內失業者指年滿 15 歲同時具有下列條件者:無工作;隨時可工作;正
在尋找工作或正找工作在等待結果。此外,尚包括等待恢復工作者及找到職業而未開始工作亦 無報酬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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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的偏好,受越多教育的人應該越不喜愛犯罪。故預測教育程度對青少年 犯罪率有負向影響。
(6) 犯罪破獲率
本文之犯罪破獲率包含刑案破獲率、竊盜案破獲率與暴力犯罪破獲率,其 中刑案破獲率為刑案破獲數占刑案發生數之百分比、竊盜案破獲率為竊盜案破 獲數占竊盜案發生數之百分比而暴力犯罪破獲率則為暴力犯罪破獲數占暴力犯 罪發生數之百分比。犯罪破獲率越高可能對犯罪行為產生嚇阻效果,另一方面 也會增加個人對犯罪的預期成本,進而減少犯罪行為的參與。因此預測犯罪破 獲率對青少年犯罪有負向影響。此外,犯罪率與破獲率間存在著內生性問題,
犯罪率較高的縣市,其犯罪可能被發現的機率亦較高,而有較高的破獲率,此 現象可能導致結果與預期產生落差,故本文採用刑案破獲率的落後期以控制內 生性問題。
(7) 平均每人警政支出
警政支出包含縣 (市) 警察經費及補助之支出。警政支出越高表示該縣市為 了解決犯罪問題投入較多的資源,使該地犯罪率較其他支出較少的地區為低,
另一方面投入的資源越多,亦使該地破獲的犯罪較其他地區多,因此,警政支 出對犯罪率的影響需視這兩種效果大小而定。平均每人警政支出係指一定期間 平均每人使用於警政用途之經費支出,係警政支出除以年度中人口數,本文選 擇此變數的原因為平均每人警政支出控制了各縣市人口數不同所導致的差異。
此外,犯罪率與警政支出間亦存在著內生性的問題,犯罪率較高的縣市,政府 必須投入較多資源來解決犯罪問題,警政支出亦較高,這個現象可能導致結果 與預期產生落差,故本文採用平均每人警政支出的落後期試圖控制內生性的問 題。
(8) 衡量縣市生活水準指標的變數
本文以各縣市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衡量縣市生活水準的指標。若生活水準 低落,犯罪被抓到的損失也較小,犯罪的機會成本低,可能會增加犯罪的動機,
對青少年犯罪有負的影響。但 Entorf and Spengler (2000) 指出絕對所得越高,代 表潛在的罪犯有較多的犯罪標的,故絕對所得對財產犯罪有正的影響,且是違 法所得機會的指標,而可支配所得屬於絕對所得,對青少年之財產犯罪可能亦 有正的影響。因此縣市生活水準對青少年犯罪之影響較無定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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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2010 各縣市之平均少年犯罪人口率為每 10 萬人 799.1564 人,平均少 年竊盜犯罪人口率為每 10 萬人 441.9039 人,平均少年暴力犯罪人口率為每 10 萬人 70.23674 人,而平均青年犯罪人口率為每 10 萬人 1225.881 人。各縣市平 均之犯罪人口率若按犯罪年齡層區分,可以發現青年犯罪人口率最高,且於 1998-2010 年在每 10 萬人 1000-1500 人間波動,而少年犯罪人口率次之,其犯 罪人口率則是從 1998 年每 10 萬人 1183 人下降至 2010 年的每 10 萬人 643 人。
至於婦女勞動參與率於樣本中的平均值為 46.88094% ,各縣市平均從 1998 年約 45% 至 2010 年攀升至約 50%。
由表 3-4 可以發現 2010 年臺灣犯罪人口率最高的縣市為花蓮縣,其次為嘉 義市,再其次為澎湖縣;而少年嫌疑犯人數占少年總人數比率則同樣是花蓮縣 居冠,其次為澎湖縣,再者為金門縣。且此兩種指標只有在高雄市、花蓮市與 桃園縣的排名是不變的,苗栗縣、澎湖縣、基隆市與臺中市的排名則有一名的 差異,臺北市、新竹縣、南投縣、屏東縣與連江縣的排名有兩名的差異,意味 著在台灣約一半的縣市,其犯罪人口率與少年嫌疑犯人數占少年總人數比率的 情況不盡相同。換句話說,各縣市成人的犯罪情形以及青少年的犯罪情形不同,
因此本文與許多探討一般犯罪率文獻所得到的實證結果,也可能會有些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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