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诺贝尔机构与诺贝尔奖金

在文檔中 阿恩·蒂塞利厄斯①的序言 (頁 94-101)

人们禁不住要问,假如阿尔弗里德・诺贝尔在他的成年生活中,与一 个能够帮助和理解他的相匹配的女人幸福地结合在一起,那么,事情又将是 怎样呢……

诺贝尔机构与诺贝尔奖金

(作者:尼尔斯・斯塔尔)诺贝尔机构

诺贝尔基金会,是根据阿尔弗里德・诺贝尔遗嘱的规定建立起来的。

他的这项遗嘱于一八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也就是在他一八九六年十二月 十日去世前大约一年的时间,于巴黎签署的。管理这个基金会和奖金颁发机 构的章程,是由瑞典国王于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在议会颁布的。因此,

这个基金会的出现,是在阿尔弗里德・诺贝尔死后大约三年半的事情。

受这一章程的制约机构是:

1.诺贝尔基金会及其理事会和董事会;

2.四个奖金颁发机构:瑞典皇家自然科学院、皇家卡罗琳医学院、瑞 典科学院和挪威议会的诺贝尔委员会;

3.五个诺贝尔委员会,分别负责每项奖金事务(其中包括上面提到的

挪威议会的那个委员会,它本身就是一个奖金颁发机构);

4.四个诺贝尔学会,分别对每家奖金颁发机构负责。

五个诺贝尔委员会各有三至五名委员,分别由所属的机构指定。每个 委员会可以召集专家参加评议和推荐工作,在某些情况下,它们可以增选临 时委员,临时委员有权参与决定。

委员和专家们,可以从超出奖金颁发机构本身的范围去挑选,而且不 分国籍。委员会的职能走为对口的相应奖金颁发机构,进行筹备工作和提供 咨询意见;但挪威委员会由于本身就是奖金颁发机构,因此其职能有所例外。

诺贝尔学会分别由每个奖金颁发机构建立,以便对奖金的执行过程,

进行必要的调查,并以各种方式推行基金会的宗旨。后一项职责现在变得更 加重要。这些协会及其写在括弧里的成立年份如下:

自然科学院诺贝尔学会(1905),下设物理学部(1937)和化学部(1944)。 卡罗琳医学院诺贝尔学会,下设生物化学学部(1937)、生理神经学部

(1945)和细胞研究与遗传学学部(1945)。

瑞典科学院诺贝尔学会,下设诺贝尔现代文学图书馆(1901)。

挪威诺贝尔学会,下设一座收藏关于和平与国际关系方面书籍的图书 馆(1902)。

组织、管理与财务

诺贝尔学会的负责人和职员,由奖金颁发机构讨论选择。这些任命均 不分国籍。

诺贝尔基金会的理事,由各奖金颁发机构挑选,总共有十五名现事,

每个奖金机构选择三名。理事们选举产生基金会的董事会成员,但正副董事 长不在此内,他们是由瑞典政府任命的。理事会的其它主要任务是,审阅董 事会的年度报告及审计员们的财务报告,并对董事会当年的工作进行审核批 准。

基金会的董事会,由五名董事和三名副董事组成。他们从董事会的成 员中,选举一名执行主任。董事会的主要任务是,管理基金和基金会的其它 财产。

执行主任是基金会的行政负责人。他负责起草基金会投资政策的基本 方向,就投资和人事等问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以及管理基金会的各种财产。

他还负责在斯德哥尔摩举行的隆重授奖仪式的安排工作。在五任执行主任 中,最杰出的是拉格纳・索尔曼,他是阿尔弗里德・诺贝尔的生前友好与合 作者,也是他的遗嘱的执行人之一。索尔曼先生从基金会的开始,直到他在 一九四八年去世,曾在基金会里担负过不同的职务,应该说他在工作中,始 终贯彻执行阿尔弗里德・诺贝尔的精神。基金会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由于 他在执行这项遗嘱方面,所具有的严肃热情和所进行的献身工作。随着他的 去世,将基金会与这位捐献者联系起来的最后一个人,也就不复存在了。

自从一九二六年以来,基金会在斯德哥尔摩有了自己的办公大楼,即 座落在斯图尔街十四号的诺贝尔大厦。

从阿尔弗里德・诺贝尔的遗产接收过来的钱,总共有三千一百多万瑞 黄克朗。根据章程规定,将这笔钱的大部分用作“主要基金”(即奖金基金,

约二千八百万克朗),剩下的一小部,用来设立“建筑物基金”(行政大楼和 每年举行授奖仪式使用的大厅租金)和“组织基金”,五项奖金部门各有一 份“组织基金”,用来支付各自的诺贝尔学会的组织费用。

主要基金的增长,是通过每年将它在当年所获净收入的十分之一作为 附加资金,通过无法分配的奖金的利息,以及通过把这些无法分配的奖金的 全部或部分(不低于三分之一),交付主要基金作为资本而取得的。每年将 主要基金得到的净收入,扣除前面所提到的十分之一,然后平均分成五份,

交给各奖金颁发机构使用。各奖金颁发机构,都将自己摊到的那份金额的四 分之一,留下作为与奖金颁发有关事宜的费用,其余部份则交给各自的诺贝 尔学会,每份金额的四分之三,构成奖金的款项。

除了组织基金之外,颁发各项奖金的部门还有由它们支配的“特别基 金”和储蓄基金”,作为规定范围之内某些特殊目的的费用。

一切基金和其它财产,均属诺贝尔基金会所有,并由它来进行管理。

总而言之,主要基金的收入,在减去百分之三十二点五(即百分之十 的附加资本,加上剩下的百分之九十中的百分之二十五,作为各奖金部门的 经费),然后将它分成五个等份,就是每年颁发的诺贝尔奖金的金额。一九

○一年第一次颁发的奖金,每份金额为十五万零八百克朗。现在的奖金,在 票面上要高出百分之七十左右①,当然在实际价值上,却要比这个数字低得 多。从一九四六年起,基金会的财产和由此而来的收入,除地方不动产税外,

其它税款均被免除。在这之前,总共交出的税款达一千三百五十万瑞典克朗。

据了解,奖金获得者的所在国家,或者在法律上,或者在事实上,也对这种 奖金免收所得税。    ①一九八一年,每份奖金的金额为一百万瑞典克朗,

相当于一九○一年的六点六三倍。—译者注

基金会的投资政策,很自然地要把保持和增加它的基金,从而增加奖 金的金额,作为头等重要的因素来制定。遗嘱本身曾指示执行人把剩余的财 产投资到“安全的证券”方面,从而形成诺贝尔基金。在一九○一年最初为 董事会制定的投资规则中,“安全的证券”这个提法曾根据当时的情况,被 解释为意味着金边证券,或者以这类证券或不动产为抵押的贷款,而这类证 券和不动产,主要是在瑞典和挪威发行或存在的。由于两次世界大战及其在 经济和金融方面的后果所引起的变化,“安全的证券”这个提法,需要根据 现有的经济条件和趋势,而重新加以解释。因此,在基金董事会的要求下,

原来对于投资的限制,已经逐渐有所放宽。根据这种情况,自一九五八年以 来,基金会原则上可以不仅在证券和有担保的贷

款方面投资,而且也可以自由地在不动产或股票方面投资。

然而,在对外国股票投资方面的某些限制,却仍然存在。这些改变的 目的是,尽可能地保护住资本和收入。从而使奖金能够不因货币贬值而降低,

并且能够抵得住贷款市场利率降低的情况,而不致使这项资本减少。基金会 主要是在瑞典和挪威投资它的基金资本。在某种程度上,也在别的国家进行 投资。

诺贝尔奖金

这份遗嘱确定了评判奖金的基本原则。遗嘱的执行人、奖金颁发机构 的代表和诺贝尔家族的代表,曾共同为奖金实施制定了必要的指令。如前所 述,这些指令包括在诺贝尔基金会的章程以及各种奖金颁发单位的特别规则 里;根据指令,所有这些章程和规则,都是从一九○○年生效的(后来有些 改动),并且根据关于这项遗嘱的纠纷所达成的一项协议,它们都经过了瑞 典政府的批准。

按照遗嘱的规定,奖金将授给那些在前一年里曾经给予人类以最大利

益的人;不分国籍,只看功绩。在文学方面,诺贝尔曾规定把奖金授给“带 有理想主义倾向的最杰出的著作”。

根据实施指令,“前一年”这三个字,不一定拘限于只考虑在那个时间 之内所作出的成就;也可以包括那些其重要性直到一年前还没有显露出来的 成就。另外一个评判条件是,该项成就应该是已经发表出来的。

将文学限制于带有理想主义倾向的著作这条规定,曾使颁发这项奖金 的瑞典科学院,经常处于为难状态;并且使这项奖金引起了很多批评性的争 论。开始的时候,这句话被狭义地按字义进行了解释,其结果是,使世界文 坛很多名将一概落选。“带有理想主义倾向的著作”这个概念,后来逐渐有 了改变,现在的那种广义解释,更多地是以其精神而不是以其文学为基础。

某些人已经有权推荐诺贝尔奖金获得者的候选人,而另外一些人则由 于受到各奖金颁发机构的邀请,从而被授与这种权利。这两类提名人的选择,

都是根据能力作出的;而对于后者,还要考虑其广泛性。各奖金颁发系统的 规则略有差异,但在提名权属于个人而不属于科学院或其他机构这一点上,

却是共同的。这是为了避免引起公开的讨论和投票,从而可能给那些潜在的 获奖候选人造成不必要的难堪。任何对于诺贝尔奖金的毛遂自荐,都要被作

却是共同的。这是为了避免引起公开的讨论和投票,从而可能给那些潜在的 获奖候选人造成不必要的难堪。任何对于诺贝尔奖金的毛遂自荐,都要被作

在文檔中 阿恩·蒂塞利厄斯①的序言 (頁 94-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