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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高雄市○○社會福利基金會 會計制度

第一章 總則

一、本基金會之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本基金會之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平日得採現金基礎入帳,俟期末或期 中報表提出日再依權責發生基礎調整入帳。

三、本基金會之會計簿籍記帳單位與財務報表編製單位為新臺幣元。

四、本基金會之會計處理應符合一般公認之會計原則。

五、本基金會致力於○○○等業務活動,設置足以允當表達本基金會營運與管 理之科目,並依法揭露之。

六、各業務直接成本以屬各業務活動所發生之費用為計算基礎。

七、會計事務之處理,係依據一般公認之會計原則,使其記載正確完整,對於 業務績效之發展趨勢,應充分表達,提供可靠資料,協 助管理考核,故 本制度特就有關部分作明確規定,俾資遵循。

八、本基金會之登記基金及各項收入除零用金外,均以本基金會之名義存放金 融機構。

九、組織系統圖 十、各單位職掌

十一、本制度於中華民國○○○年○○月○○日經本基金會第○○屆第○○次 董事會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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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簿記組織系統圖

會   計 憑   證

會  計  帳

簿

財  務  報  表

原始憑證

記帳憑證

收入傳票、支出傳票、轉帳傳票

會計帳簿

序時帳簿、分類帳簿、備查簿

財務報表

資產負債表 收支餘絀表 淨值變動表 現金流量表 財產清冊 附註或附表

第三章 會計憑證

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與記帳憑證二類:

一、原始憑證

(一)外來憑證:取自本基金會以外之公私機構或個人之憑證,例如統一發票、

普通收據…等。

(二)對外憑證:本基金會製給其他公私機構或個人之憑證,例如捐贈收據、

統一發票…等。

(三)內部憑證:本基金會內部製存,作為證明會計事項發生及其經過之自用 憑證,例如差旅報告、薪資印領清冊…等。

二、記帳憑證(傳票):

(一)現金收入傳票:涉及現金收入之分錄使用之。

(二)現金支出傳票:涉及現金支出之分錄使用之。

(三)轉帳傳票:不涉及現金科目之轉帳分錄使用之。

三、記帳憑證之編製應以原始憑證為依據,原始憑證應附於記帳憑證之後作為 附件。原始憑證因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帳目等事項,得不需檢附。

四、會計事務較簡或原始憑證已符合記帳需要者,得不另製記帳憑證,而以原 始憑證作為記帳憑證。

第四章 會計帳簿

一、會計帳簿分為序時帳簿與分類帳簿二類:

(一)序時帳簿:指以會計事項發生之時序為主而為紀錄者。

(二)分類帳簿:指以會計事務歸屬之會計項目為主而紀錄者。

二、序時帳簿分下列二類:

(一)普通序時帳簿(必須設置):以對於一切事項為序時登記或並對於特種 序時帳項之結數為序時登記而設者。

(二) 特種序時帳簿(按實務需要設置):以對於特種事項為序時登記而設 者。

三、分類帳簿分下列二類:

(一)總分類帳簿(必須設置):為記載各統馭會計項目而設者。

(二)明細分類帳簿(按實務需要設置):為記載各統馭會計項目之明細項目 而設者。

四、總分類帳及明細分類帳應有統制隸屬之關係,各有關帳戶之金額應相互勾 稽。

五、會計記錄採用電腦處理者,除將電腦處理產生之紀錄裝訂成冊代替帳簿外,

其電腦儲存之紀錄亦視為會計帳簿。

第五章 會計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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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會計項目分為 1.資產、2.負債、3.淨值、4.收入、5.支出五類。

編號 會計項目名稱 定義

編號 會計項目名稱 定義

編號 會計項目名稱 定義

編號 會計項目名稱 定義

編號 會計項目名稱 定義

編號 會計項目名稱 定義

編號 會計項目名稱 定義

編號 會計項目名稱 定義

編號 會計項目名稱 定義

編號 會計項目名稱 定義

經主管機關核准,否則不得轉作投資。

3.本基金會受贈股票部份之財產總額,非經召開董事會議,並有董事三分之二 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不得處分。

4.本基金會之房地產非經召開董事會議,並有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 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不得處分。

5.本基金會接受外界捐助納入財產總額部分,應以法人名義登記或專戶儲存;

財產總額如有增加,應報請主管機關許可變更,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二、各項現金收支程序及入帳:

(一)本基金會不得經營與其創設目的無關之業務;除為創設目的而從事之各種 活動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對捐贈人或與捐贈人有關係之 人給予變相盈餘分配;如遇有與主要捐贈人及董事間業務上或財務上之交 易,應注意其公允性。

(二)本基金會基金及各項收入,除零用金外,均存放於金融機構,或購買公債、

公司債、金融債券、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 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或國內證券 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受益憑證,或運用於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項目。

(三)本基金會之有價證券(含存單、投資)、所有權狀及印鑑應訂定保管辦法,

分層負責。

(四)本基金會所有收支應依據本基金會授權收支程序辦理;凡不能以內部憑證 代替者,均應取具外來憑證。

(五)本基金會接受財(金錢)物(實物)捐贈,均應開立正式收據予捐贈人,

並留存根備查,收據應載明捐贈人姓名、捐贈財物內容及捐贈日期等,另 彙整明細送會計登帳。

(六)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辦理公開徵信,以取信於捐助人及社會大眾。公開徵 信方式包括刊登於所屬網站或發行之刊物,無網站及刊物者,可刊登於新 聞紙或電子媒體。

(七)本基金會其他收入均應掣給合法之正式收據,並留存根備查,另彙整明細 送會計登帳。

(八)本基金會支出均應向交易對象取具合法之原始憑證;各項支出應俟授權人 員核准後,由具領人(或經手人)持同各項原始憑證向出納領款,再由出納 人員將原始憑證貼附於傳票,送會計登帳。

(九)各項原始憑證依稅法規定,應扣繳所得稅者應於給付時立即扣繳,各項代 扣繳稅款應於法定規定之期限(次月 10 日或十日內)前向公庫報繳;其 有應貼印花稅票者,並應按稅率貼足印花稅票,並銷花。

(十)本基金會之董事均為無給職,如支領交通費或出席費應參照政府機關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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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不得浮濫。

(十一)提用存款時,應由負責人、執行長(總幹事)、會計及出納於請款憑證 上

共同蓋章。

(十二)各項收入及支出應以毛額全部入帳,不得僅以解繳之餘額入帳。

(十三)所有記帳憑證(傳票)應檢附適當之原始憑證,例如:財物捐贈收據、

統一發票、普通收據,政府收據、出差報告、計程車資經手人證明單、

薪資印領清冊…等;原始憑證如因管理便利,亦得另行裝訂成冊保管。

(十四)本基金會每年基金孳息及其他經常性收入應有百分之七十以上支用於其 創設目的有關之活動,如有未達此一比例者,應陳報主管機關。

(十五)本基金會應妥善管理及運用基金孳息與收入,不宜形成累積短絀。

三、年度終了結帳程序:

(一)總分類帳各科目應分別結出借方總額、貸方總額及借(貸)餘額,編製試算 表。

(二)如試算結果借貸平衡,即可進行調整,將調整分錄登入日記簿及過入分類 帳,並再結出各科目借方總額、貸方總額及借(貸)餘額。

(三)編製調整後試算表,如借貸仍然平衡,即可據以編製各項報表。

四、帳簿憑證之保管

(一)本基金會應設置完備之各類會計帳簿、傳票、憑證,並依規定期限保存,

便於調閱。

(二)如有遺失或毀損之情事,應即刻函報主管機關及稅捐單位。

五、財務會計人員

(一)本基金會應分設會計、出納,各自掌管帳務及收支款項。

(二)會計、出納前後任之移接,應製作移交清冊,並由董事長或執行長 (總幹 事)派專員監交,依據移交清冊清點後,由前後任人員及監交人親自於清 冊內簽名或蓋章。

(三)若有移交不清之情事,應依法懲處;因而致生損失者,應負賠償責任,其 他涉及移交不清之人員,應負連帶責任。

(四)交接事項發生爭執,監交人無法協調解決時,應提交董事會處理。

第一節 財產處理程序

一、本基金會財產事務,指財產之取得、處分、移轉、保管、帳務等有關會計

三、財產之減少包括變賣、交換、報廢、遺失、毀損及捐贈等。財產減少時,

除依相關規定辦理外,並由財產管理人員編製財產減少單,送交會計人員 審核除帳。

四、財產之管理、調撥與運用,應指定人員負責統籌辦理,並應依其性質分別 指派保管人員。財產管理人員對於各項財產至少每年須盤點一次,並將盤 點或抽查結果陳報單位主管;如盤點不符者,應查明原因及責任,填附財 產增置單或減少單併陳,俟經核定後送會計人員調整帳目。

五、財產保管人員應設置財產登記卡,根據財產增置單或減少單等有關憑證,

按日逐筆登記其數量。財產登記卡之財產編號、名稱、規範、數量、啟用 日期及金額與實際不符時,經核定後予以更正調整。財產經驗收送交保管 單位,憑驗收單或統一發票點收,經加蓋保管簽收章後登記入帳。會計人 員應按財產性質設置明細帳,並根據財產異動有關憑證登錄,按日逐筆登 記其數量及金額。會計人員應造具財產目錄,以統馭各財產明細帳。

第二節 財務處理程序

一、本基金會財務處理程序,包括各項財務收支、保管、處分之事務處理。財 務收支應保持平衡,量入為出,就已實現之收入經費範圍內覈實相對支出,

一、本基金會財務處理程序,包括各項財務收支、保管、處分之事務處理。財 務收支應保持平衡,量入為出,就已實現之收入經費範圍內覈實相對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