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總則
一、依據:本細則依據財團法人法第24 條及高雄市主管社會福利財團法人 管理規則第5 條規定訂定。
二、目的:
(一)內部控制係為促進本基金會健全整體運作,能依照捐助章程所訂宗旨 及業務項目順利進行,並為遵守相關法令,加強財務管理,確保財產 安全及營運效能,防杜不法情事為目標。
(二)內部稽核則為維持有效適當之內部控制制度運作,並協助董事會檢核 內部控制制度之有效程度,適時提供改進建議,確保內部控制制度持 續有效實施。
三、本制度以下列內部控制五大要素為原則,考量本基金會業務規模及人力 進行設計。
(一)控制環境:
1.董事會應監督內部控制制度修訂及運作之義務與責任。
2.管理階層經董事會授權建立組織架構、指揮授權機制及責任。
(二)風險評估:
1.確認目標及風險容忍度:依本基金會設立宗旨、使命、業務項目等,
確認目標及決定風險容忍度。
2.風險辨識:本基金會應發掘可能影響目標無法達成之內、外在風險因 素。
3.風險分析:參考以往經驗或現行作業缺失,分析各項風險發生可能性 及風險一旦發生之衝擊或後果,來決定各項風險值。
4.風險評量:本基金會綜合考量風險分析結果及風險容忍度,決定需優 先處理之風險項目,設計其控制作業及控制點,以降低風險。
(三)控制作業:
1.依據風險評估之結果,制定適當之政策及作業程序,將風險控制在可 承受之範圍內。
2.透過設立完善之控制作業,幫助董事會及各層級經理人,確保上述政 策及作業程序得以被執行。
(四)資訊及溝通:
1.蒐集、產生並利用攸關及具品質之資訊,以支持內部控制制度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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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內部控制之運作須內部溝通,確保本基金會人員皆能了解其在內部控 制所扮演的角色及責任。
3.本基金會依法令規定或公開相關資訊,向外部溝通,促進多方交流。
(五)監督作業:
1.對內部控制進行定期性或專案性之評估。
2.評估及溝通檢討內部控制制度各項缺失。
貳、內部控制之規範
本基金會內部控制作業包含會務、業務及財務,其控制重點,分述如 下:
一、會務:控制項目包括「法院變更登記事項」及「董事會之組織與運作」,
重點分述如下:
(一)法院變更登記事項
1.法院變更登記事項包含:法人名稱、主事務所與分事務所、董事、財 產總額、捐助章程。
2.前項事項變更,應依財團法人法第 12 條及捐助章程規定,召開董事 會後,檢具相關文件,陳報主管機關備查,並應自法院發給登記證書 後15 日內,將變更後之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3.捐助章程變更,如涉及民法第 62 條及第 63 條規定,應向法院聲請 民事裁定。
(二)董事會之組織與運作
1.依財團法人法第 39 條第 1 項及本基金會捐助章程規定之人數、資格 組織之。財團法人法第40 條第 1 項規定,董事之任期,每屆不得逾 4 年,於任期屆滿前,應召開董事會改選董事。期滿連任之董事,不 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
2.依財團法人法第 41 條,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
不得超過其總人數三分之一。董事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 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3.依財團法人法第 42 條第 2 項規定,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不得充任本基金會董事,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陳報主管機關備查 並至法院重行登記。
4.有財團法人法第 42 條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本基金會董事長、代理
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前項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受一 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6.依財團法人法第 45 條,董事會之普通決議: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
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特別決議: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
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並陳報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為之。有財團法 人法第45 條所定重要事項,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 及主管機關,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7.本基金會董事、執行長(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執行職務時,有利 益衝突者,應依財團法人法第16 條及本基金會誠信經營規範,自行 迴避,並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其本人或關係人 之利益。
二、業務:控制項目包括「年度工作計畫與工作報告」及「獎助或捐贈業務」,
重點分述如下:
(一)年度工作計畫與工作報告
1.依財團法人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本基金會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 個月內,將其當年工作計畫;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內,將其前一年度工 作報告,分別提請董事會通過後,送主管機關備查。工作計畫及經費 預算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者,並應檢附風險評估報告。
2.依財團法人法第 25 條第 3 項規定,經主管機關備查之年度資料,於 備查後一個月內公開之。
3.依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本基金會資訊之主動公開,以下列方 式之一為之:(1)刊載於新聞紙或其他出版品。(2)利用電信網路傳 送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3)提供公開閱覽、抄錄、影印、錄 音、錄影、攝影、重製或複製。
(二)獎助或捐贈業務
1.依財團法人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獎助或捐贈業務,應以捐助章程 所定業務項目為限,並應符合普遍性及公平性原則。
2.依財團法人法第 21 條第 2 項規定,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所為之 獎助或捐贈,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超過當年度支出百分之十:
(1) 獎助或捐贈予捐助章程所定特定對象。(2)獎助或捐贈支出來源,
屬於捐助人指定用途之捐助財產。(3)其當年度所為之獎助或捐贈在 新臺幣100 萬元以下。(4) 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情形。
3.依財團法人法第 25 條第 3 項第 2 款規定,本基金會應公開前一年度 接受補助、捐贈名單清冊及支付獎助、捐贈名單清冊,前述清冊包含 姓名或名稱及補(獎)助、捐贈金額。但補助、捐贈者或受獎助、捐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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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事先以書面表示反對,或公開將妨礙或嚴重影響本基金會運作,經 主管機關同意,不公開之。
4.依財團法人法第 26 條規定,財團法人資訊之主動公開,應選擇下列 方式之一為之:(1)刊載於新聞紙或其他出版品。(2)利用電信網路 傳送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3)提供公開閱覽、抄錄、影印、
錄音、錄影、攝影、重製或複製。
三、財務:控制項目包括「年度經費預算與決算」、「會計作業管理」、「財 產管理」及「投資管理」,重點分述如下:
(一)年度經費預算與決算
1.依財團法人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依據年度工作計畫所列業務活動,
編列年度經費預算,經董事會審定通過後,於年度開始一個月內,報 請主管機關備查。
2.依財團法人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各項費用支出應遵照年度經費預 算執行。年度終了時,進行決算,編製財務報表,經董事會審定通過 後,於五月底前,將前一年度財務報表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3.依財團法人法第 25 條第 3 項第 1 款規定,年度經費預算與決算,於 主管機關備查後一個月內公開之。並依財團法人法第26 條規定,財 團法人資訊之主動公開,應選擇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1)刊載於新聞 紙或其他出版品。(2)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3)提供公開閱覽、抄錄、影印、錄音、錄影、攝影、重製或複製。
(二)會計作業管理
1.依財團法人法第 24 條規定,本基金會應建立會計制度,報主管機關 備查。
2.本基金會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會計年度採歷年制,會計處理符合 高雄市主管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一般公 認會計原則。
(三)財產管理
1.依財團法人法第 18 條規定,本基金會以捐助財產孳息及設立登記後 之各項所得,辦理符合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所定之業務。
2.依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本基金會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 以本基金會名義為之,並受主管機關監督。本基金會資金不得寄託或
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3)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4) 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國內證券投資 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5)於財團法人財產總額百 分之五範圍內購買股票,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 百分之五。(6)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所為其他有助於增加財源之投資;
其項目及額度,由主管機關核定之。
4.依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第 4 項規定,捐助財產之動用,除法律另有規 定外,以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為限:(1)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第 3 項 第2 款至第 6 款規定之情形。(2)第 62 條第 2 項規定之情形。(3)財 團法人捐助章程定有存立期間,並規定於該期間內以基金辦理設立目 的業務。(4)捐助財產超過主管機關所定最低捐助財產總額,為辦理 捐助章程所定業務所必需,而動用其超過部分。
(四)投資管理
1.投資標的以購買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第 3 項規定之項目與額度為限。
2.本基金會應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先建立風險評估機制且送董事會決 議通過,其投資項目及額度以公告額度為限。
(五)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
1.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以不妨礙本基金會發展為限。
2.不動產處分、設定負擔,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可後 行之。
參、內部控制之評估與稽核
一、自行評估:本基金會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時應先行評估,每年應至 少辦理一次自行評估,對於所發現之內部控制制度缺失,應向所屬單位、
董事會溝通,並及時改善。
二、內部稽核:
(一)稽核人員設置:
1.本基金會內部稽核單位隸屬於董事會,並衡量業務規模及實際需求情
1.本基金會內部稽核單位隸屬於董事會,並衡量業務規模及實際需求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