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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高雄市主管社會福利財團法人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 報表編製辦法

中華民國108 年 12 月 31 日高市府社人團字第 10844976700 號令訂定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主管社會福利財團法人(以下簡稱社福法人)工作計畫 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之編製,以健全其運作,並依財團法人 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社會局。

第三條  社福法人達高雄市主管社會福利財團法人管理規則第五條所定在法 院登記之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金額者,適用本辦法規定。

第四條  社福法人工作計畫之訂定,應以達成財團法人設立目的,並符合捐 助章程規定。

前項工作計畫,應依社福法人之規模及營運狀況編製,記載提供 社會福利服務之工作項目、經費預算、計畫內容及預期成果;其格式 如附表一。

第五條  社福法人之經費預算,應依前條工作計畫編列;其編製內容如下:

一、收入:服務收入、政府補助收入、委辦收入、捐贈收入、利 息收入、股利收入、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附屬作業組織收 入及其他收入。

二、支出:業務支出、行政管理支出、銷售貨物或勞務成本、附 屬作業組織支出及其他支出。

前項經費預算之編製,格式如附表二。

第六條  社福法人之工作報告應依工作計畫之實際執行情形及成果編製;其 格式如附表三。

第七條  社福法人財務報表之格式、項目、編製方式、應記載事項及其他應 遵行事項,應依高雄市主管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 準則之規定辦理。

第八條  政府捐助之社福法人應編製預算書及決算書,其格式由主管機關依 預算法及決算法相關規定訂定公告之。

第九條  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未達高雄市主管社會福利財

附表一 工作計畫

(社福法人名稱)

OO年度工作計畫 一、計畫依據:依據捐助章程第O條規定辦理。

二、計畫內容:

工作項目 經費預算

(單位:新臺幣元) 計畫內容 預期成果

(最多200 字) 備註

合計

製表人:      執行長(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        董事長:

備註:

一、請製做相關實施計畫、補助辦法、發放對象等相關文件,並妥善保存備查。

二、計畫內容中備註欄請依經費預算中收入的經費來源代碼填具及說明如下:

(一)服務收入:提供各項服務所獲得之收入。

(二)政府補助收入:指基金會及附設之社會福利機構向政府申請之經費補助。

(三)委辦收入:承辦政府委辦業務之收入。

(四)捐贈收入:指接受個人或團體捐助財物等之收入。

(五)利息收入:指各種款項所存儲行庫取得孳息之收入。

(六)股利收入:指由有價證券所產生孳息之收入。

(七)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指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予他 人,或提供貨物予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如:出租財產之收入等。

(八)附屬作業組織收入:指附屬於作業組織所提供服務之收入。

(九)其他收入:指上列各項以外之收入,如財產收入,指不動產(土地、房屋…等)經有效利用所獲得 之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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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經費預算

(5)身心障礙福利(6)急難救助(7)低收入補助(8)醫療補助 (9)清寒獎助學金(10)志願服務

(11)臨時捐助 (12)災害救助

2.人事費用包括會務人員之薪資、退休金、伙食費、勞保費、加班費等。

附表三 工作報告

(社福法人名稱)

OO年度工作報告

一、依據:依據第O屆第O次董事會議通過之工作計畫辦理。

二、執行狀況及成果:

工作項目

預算經費

(單位:新臺幣 元)

執行經費

(單位:新臺幣 元)

實施內容 執行成果 備註

合計

製表人:      執行長(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        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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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業務處理範例

一、董事會會議:財團法人法第

43、45 條規定

(一)開會次數: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

(二)開會通知:重要事項及財團法人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之議案,應於會 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三)出席人數:

1.董事應親自出席會議,不能出席時,除捐助章程另有反對之規定外,

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受一人委 託為限,且其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2.普通決議: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3.特別決議: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本法或捐助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重要事項應經董事會特 別決議,並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

(四)重要事項:

1.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2.基金之動用。但第十九條第四項第三款所定之財團法人,依捐助章程 規

定動用者,不在此限。

3.以基金填補短絀。

4.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5.董事之選任及解任。但捐助章程規定,董事會得以普通決議行之者,

在此限。

 6.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