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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高雄市主管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中華民國108 年 12 月 31 日高市府社人團字第 10844976100 號令訂定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主管社會福利財團法人(以下簡稱社福法人)會計事務 之處理及財務報告之編製,以健全其運作,並依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 第四項規定訂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社會局。

第三條  社福法人會計事務之處理及財務報告之編製,應優先適用財團法人 法及本準則規定辦理;其餘未規定者,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前項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 會所公開之各號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 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

第四條  社福法人之會計基礎應採權責發生制,會計年度採曆年制,社福法 人並應依其會計事務性質、業務實際情形及發展管理上之需要,建立會 計制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至少包括下列項目:

一、總說明。

二、帳簿組織系統圖。

三、會計項目、會計憑證、會計簿籍及會計報表之說明及用法。

四、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五、收款、付款及財產管理辦法。

六、內部審核之處理程序。

七、會計檔案之管理。

第五條  社福法人財務報告之內容如下:

一、財務報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收支餘絀表。

(三)淨值變動表。

(四)現金流量表。

定外,應採兩期對照方式編製。

財務報表應由社福法人之董事長、執行長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 及會計主管或主辦會計逐頁簽名或蓋章。

第六條  資產負債表之內容包括下列各項;其格式如附表一:

一、資產。

(一)流動資產。

(二)非流動資產。

二、負債。

(一)流動負債。

(二)非流動負債。

三、淨值。

第七條  流動資產之內容,包括現金及約當現金、應收票據、應收帳款、存 貨及預付款項等項目。

非流動資產之內容,包括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預付設備款、無 形資產及存出保證金等項目。

第八條  流動負債之內容,包括應付票據、應付帳款及應付費用等項目。

非流動負債之內容,包括長期借款及存入保證金等項目。

第九條  淨值之內容,包括基金及累積餘絀等項目。

第十條  收支餘絀表之內容應至少包括下列各項,並得增加額外項目及合計 數;其格式如附表二:

一、收入。

二、支出。

三、本期餘絀。

第十一條  淨值變動表之內容包括基金、累積餘絀、淨值其他項目之期初餘 額、期末餘額、增減金額及增減科目原因等事項;其格式如附表三。

第十二條  現金流量表係以現金及約當現金流入與流出,彙總說明社福法人 於特定期間之營業、投資及籌資活動;其格式如附表四。

第十三條  財務報告對下列事項應加註釋:

一、組織沿革及業務範圍說明。

二、聲明財務報告係依本準則、相關法令及所遵循之會計準則 編製。

三、通過財務報告之日期及通過之程序。

四、重大會計政策彙總說明及編製財務報告所採用之衡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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礎。

五、重大會計判斷、估計及假設,以及與所作假設及估計不確 定性其他主要來源有關之資訊。

六、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淨值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各項 目之補充資訊,或其他為避免使用者之誤解,或有助於財 務報告之公允表達所必須說明之事項。

第十四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一 資產負債表

附表二 收支餘絀表

(社福法人名稱)

收支餘絀表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單位:新臺幣元 項目

本期

(當年度)

上期

(前一年度)

金額 % 金額 %

收入 支出 稅前餘絀 所得稅費用 稅後餘絀

100 100

會計主管(或主辦會計):   執行長(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    董事長:

附表三 淨值變動表

(社福法人名稱)

淨值變動表 中華民國    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科目 本年度

期初餘額

本年度 本年度

期末餘額 說明

增加 減少 基金

創立基金 捐贈基金 其他基金 累積餘絀  累積賸餘  累積短絀 淨值其他項目

 累積其他綜合餘絀  未認列為退休金成 本之淨短絀

合計

會計主管(或主辦會計):   執行長(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    董事長:

填表說明:

1.本年度淨值科目如有增減變動情形,應於說明欄分別說明增減原因。

2.本表應以結帳後總分類帳科目列示(如:本期賸餘(短絀)應結轉至累積餘 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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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 現金流量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