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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實驗設計與分析探討

4.3 實驗分析

4.3.5 各部門單位官職之繼任成因分析

4.3.5.3 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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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配分數顯著而繼任的狀況,以 20%的比例為各單位中表現最高的單位,部長在 4 次的 繼任中有 4 次由三項觀點分數顯著而繼任的狀況,以 100%的比例為各單位中表現最高 的單位,中央標準局局長在 2 次的繼任中有 1 次由三項分數不顯著繼任的狀況,以 50%

的比例為各單位中表現最高的單位,而經濟部整體在 49 次的繼任中有 17 次由僅以官職 相配分數顯著而繼任的狀況,以 35%的比例表現最高,由此得知官職相配分數大致上為 經濟部繼任成功的主因。

4.3.5.3 財政部

依照前面區別八種顯著狀況的方式,觀察財政部相關官職每一次歷任非空降官員繼 任時各項觀點分數顯著性後,整理出表 4.16,表中可依序對人事處處長、國庫署署長、

國有財產局局長、總務司司長、臺北市國稅局局長、高雄市國稅局局長、臺灣省中區國 稅局局長、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局長、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局長、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主 任委員、證券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財稅資料中心主任、賦稅署署長、金融局局長、關 政司司長、關稅總局關務監總局長、常務次長以及部長,觀察這些官職在八種顯著狀況 以次數方式統計的數據,而表 4.17 為表 4.16 以比例方式統計的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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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18 三部門 13 職等官職繼任成因次數統計表

官職 共+年 共+官 年+官 全 無 繼任次數 原能會 10 0 8 2 1 0 2 3 26 經濟部 9 2 17 2 2 1 3 3 39 財政部 26 0 12 4 10 1 1 9 63 總計 45 2 37 8 13 2 6 15 128

表 4.19 三部門 13 職等官職繼任成因比例統計表

官職 共+年 共+官 年+官 原能會 38% 0% 31% 8% 4% 0% 8% 12%

經濟部 23% 5% 44% 5% 5% 3% 8% 8%

財政部 41% 0% 19% 6% 16% 2% 2% 14%

總計 35% 2% 29% 6% 10% 2% 5% 12%

根據表 4.18 中與表 4.19 中總計 13 職等官職的統計數據,計算各項觀點所佔比例並 繪製圖 4.13,圖中可以觀察到,共事分數占 35%最高的比例,而官職相配分數占 29%的 比例,無法從三項分數辨識出成功繼任原因的官員占 12%,共事分數與官職相配分數占 10%的比例,共事分數與年資分數的部分占 6%,三項分數顯著的部分占 5%,年資分數 占 2%,以及年資分數與官職相配分數占 2%,共事分數以 35%的比例表現最高,由此得 知共事分數大致上為 13 職等官職繼任成功的主因,而官職相配分數以 29%為第二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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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24 中可以觀察出各職等官職在八種顯著狀況以次數方式統計的數據,其中 13 職等官職在 128 次繼任中,有 45 次在共事分數、2 次在年資分數、37 次在官職相配分 數、8 次在共事分數與年資分數、13 次在共事分數與官職相配分數、2 次在年資分數與 官職相配分數以及 6 次在三項觀點分數上有顯著性的表現,另外有 15 次在三項分數上 皆沒有顯著性的表現,故無法從三項觀點辨識繼任成功的原因;14 職等官職在 21 次繼 任中,有 2 次在共事分數、5 次在共事分數與年資分數、3 次在共事分數與官職相配分 數以及 11 次在三項觀點分數上有顯著性的表現;15 與 16 職等官職在 7 次繼任中,有 1 次在共事分數與年資分數、1 次在共事分數與官職相配分數以及 5 次在三項觀點分數上 有顯著性的表現。

表 4.24 各職等官職繼任成因次數統計表

官職 共+年 共+官 年+官 全 無 繼任次數 13 45 2 37 8 13 2 6 15 128 14 2 0 0 5 3 0 11 0 21 15 與 16 0 0 0 1 1 0 5 0 7

總計 47 2 37 14 17 2 22 15 156 表 4.25 各職等官職繼任成因比例統計表

官職 共+年 共+官 年+官 13 35% 2% 29% 6% 10% 2% 5% 12%

14 10% 0% 0% 24% 14% 0% 52% 0%

15 與 16 0% 0% 0% 14% 14% 0% 71% 0%

總計 30% 1% 24% 9% 11% 1% 14%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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