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升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服務量能計畫
(一) 獎助對象: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
(二) 獎助原則:
1. 經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評估輔導新設立或檢核通過之社區 照顧關懷據點,得申請獎助之辦理單位如下:
(1) 立案之社會團體(含社區發展協會)。
(2) 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宗教組織、文教等基金會捐助章程中明定辦理 社會福利事項者。
(3) 其他團體如社區宗教組織、農漁會、文史團體等非營利組織。
(4) 村(里)辦公處。
2. 服務項目:
(1) 每一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應至少具備下述服務項目之三項功能:
○1 關懷訪視。
○2 電話問安、諮詢及轉介服務。
○3 餐飲服務。
○4 健康促進活動。
(2) 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辦理 C 級巷弄長照站除原有社區照顧關懷據點 服務外,應具備下述四項服務,另具有服務量能之單位,可向服務 所在地之縣市政府申請成為特約單位,提供喘息服務(臨時托顧):
○1 社會參與。
○2 健康促進。
○3 共餐服務。
○4 結合預防及延緩失能照護計畫。
3. 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應於每年度開始前研提所轄「建立 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及設置 C 級巷弄長照站整合計畫」,函報本部社會 及家庭署審查。
4. 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所提整合計畫經本部社會及家庭署同 意後,據以函知轄內受獎助單位。受獎助單位設有專戶且無以前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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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核銷案,申請預撥時,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應於一個月 內覈實轉撥。有以前年度未核銷案者,得預撥核定經費至少百分之二 十;受獎助單位於完成以前年度案件核銷後,始得全數撥付。
5. 符合獎助對象之民間單位、村(里)辦公處申請時,請依本部社會及 家庭署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服務入口網站申請獎助計畫書格式填列,送 請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審查核定。
6. 接受本部社會及家庭署獎助設施設備費之據點,營運未滿三年有停辦 情形者,其接受獎助設施設備應按未使用月份比率,由地方政府彙整 後於核銷時一併繳回,設施設備所有權撥交受獎助單位管理,或交由 各縣市政府統籌運用分配。有關開辦營運之時間認定,以核定該獎助 之日起算。
7. 業務費、志工相關費用,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應依行政 院主計總處最新公告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表」(附 件一)編列自籌款配合辦理,其至少應配合編列自籌比率如下:第一 級: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第二級:百分之二十以上。第三級:百分之 十八以上。第四級:百分之十六以上。第五級:百分之十五以上。
8. 擴增設置新據點應以未設置據點之村里為限,如有特殊情形未於上開 村里設置,應函報本部社會及家庭署同意。
9. 新據點應以原住民區、離島及偏遠地區(定義如附件四),或福利資 源缺乏、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人口比率較高之村里優先設置為原則。
10. 建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一般地區申請業務費及志工相關費用、單價未 滿新臺幣一萬元或使用未滿二年之開辦或充實設施設備費(經常門)
支出經費應至少編列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自籌款,單價新臺幣一萬元以 上且使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之開辦或充實設施設備費(資本門)支出經 費應至少編列百分之三十以上之自籌款;離島地區申請業務費、志工 相關費用及開辦或充實設施設備費支出經費至少各應編列百分之二 十以上之自籌款。
11. 據點加值費用、人力加值費用、預防及延緩失能照護計畫費用、建立 社區照顧關懷據點並設置 C 級巷弄長照站經費免自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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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據點加值費用及 C 級巷弄長照站獎助之業務費,
受獎助單位得於本部社會及家庭署獎助經費百分之二十範圍內,衡酌 實際業務需要,覈實調整支用於其他月份。
(三) 獎助項目及基準:
1. 建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
(1) 開辦設施設備費:新設立之據點最高獎助新臺幣十萬元;離島地區 最高獎助新臺幣二十萬元,項目含文康休閒設備、健康器材、溫度 計、血壓計、電話裝機費及電腦、辦公桌椅、傳真機、影印機、公 共活動空間簡易設備(如扶手、斜坡板等)改善及其他經縣市政府 核可所需設施設備等;已於其他獎助項目中申請相關設施設備者,
以不重複獎助為原則,並優先獎助老人可使用之設備。
(2) 充實設施設備費:
○1 一般地區:營運滿三年之據點,始得申請充實設施設備費獎助,並 依財物標準分類所列最低使用年限規定辦理。每個據點每年最高獎 助新臺幣五萬元,歷年累計達新臺幣六十萬元(含開辦設施設備費)
時,不再獎助。
○2 離島地區:第二年起得申請充實設施設備費獎助,歷年累計達新臺 幣一百萬元(含開辦設施設備費)時,不再獎助,並依財物標準分 類所列最低使用年限規定辦理。
(3) 業務費:每個月以新臺幣一萬元計,項目含水電、電話費、活動場 地費、網路費、書報雜誌、瓦斯費、文具、電腦耗材、文宣印刷費、
活動講座費及二代健保補充保費、有線電視裝機費、收視費、公共 意外責任險、器材租金及維護費(用於據點服務之相關設施設備)、 活動材料費、食材費及團膳費用(限提供餐飲服務之單位)、電腦伴 唱機公開演出費及著作權-重製費、血糖檢測耗材(血糖檢測應由護 理人員執行)、交通費(接送老人參與據點活動往返費用為限,項目 含油料費、租車費用)、雜支(每年最高新臺幣六千元)、本案獎助 專職人員之加班費、未休假加班費、勞、健保及提撥勞退準備金等 相關雇主應負擔費用及其他經縣市政府核可據點所需項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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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志工相關費用:
○1 每年最高獎助新臺幣三萬元;原住民區、離島及偏遠地區每年最高 獎助新臺幣三萬五千元。
○2 獎助項目含志工保險費、志工誤餐費、志工交通費(限外勤服務)、 志工背心費;尚未接受志工基礎及特殊訓練且領取紀錄冊者,請配 合當地社會局(處)規劃辦理志工訓練。
(5) 據點加值費用:每週至少開放六個時段(每時段至少三小時),每半 天以一個時段列計,並辦理供餐及健康促進服務之據點,每月額外 獎助新臺幣一萬元整;每週至少開放十個時段(每時段至少三小時), 每半天以一個時段列計,並辦理供餐及健康促進服務之據點,每個 月額外獎助業務費新臺幣二萬元整,倘該據點同時申請據點人力加 值費用,每個月額外獎助業務費為新臺幣二萬六千元整。獎助項目 除上開業務費獎助項目外,包含臨時工資。
(6) 據點人力加值費用:每週至少開放十個時段,並辦理供餐及健康促 進服務之據點始得申請本項目經費。
○1 專職人員服務費:獎助社工人員或照顧服務員一名,每人每年最高 獎助十三點五個月(含年終獎金一點五個月)。
A. 社會工作人員:社會工作人員以每月新臺幣三萬四千九百一十 六元起聘,具社工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歷增加每月新臺幣一千 九百九十五元、社工師證書加給增加每月新臺幣一千九百九十 五元,專科社工師證書加給增加每月新臺幣一千九百九十五元,
執業登記加給增加每月新臺幣三千九百九十元;但執業登記加 給與社工師證書加給,不得重複獎助。為鼓勵社工專業久任,促 進社工專業發展,社工人員薪資隨年資增加,每年得依考核情形 晉階一次,每月增加約新臺幣九百九十七元,晉階階數比照聘用 人員俸點報酬標準,最高加七次,並符合下列之一者(申請單位 應檢附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A) 領有社會工作師證照。
(B) 領有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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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符合專門職業及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五條應考 資格規定者,惟於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在職之專 業人員,或經考選部核定准予部分科目免試有案者不在此限。
B. 照顧服務員:每人每月獎助新臺幣三萬三千元,需符合下列之 一者(申請單位應檢附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A) 領有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
(B) 領有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證。
(C) 高中(職)以上學校護理、照顧相關科(組)畢業。
○2 工作項目:執行單位應依服務項目所需,聘請具社會工作、照顧服 務等相關科系之服務人員,專責規劃據點及 C 級巷弄長照站專案 活動及課程、專案活動執行等服務。
○3 受獎助單位應敘明上開人員相關工作職掌並依規定辦理勞工保險、
全民健康保險或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7) 督導費:以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為限,每一據點每月 獎助督導費最高新臺幣二千二百零五元(直轄市、縣(市)應自籌 新臺幣九百四十五元),協助行政事務、服務輸送、人力培訓、方案 規劃、推動與評估等事宜。
2. 據點設置 C 級巷弄長照站加值經費 (1) 預防及延緩失能照護計畫費用:
○1 每期獎助業務費新臺幣三萬六千元。
○2 每一據點每年最高獎助新臺幣十萬八千元。
○3 開班方式及支付基準:依長期照顧司預防及延緩失能照護計畫執 行原則(如附件六)辦理。
(2) C 級巷弄長照站獎助費:依下列服務時段數每月獎助業務費(可內含 臨時工資),每時段至少三小時,每半天以一個時段列計,並辦理共 餐服務:
○1 每週開放二至五個時段之據點:每月獎助業務費新臺幣一萬元。
○2 每週開放六至九個時段之據點:每月獎助業務費新臺幣二萬元。
○2 每週開放六至九個時段之據點:每月獎助業務費新臺幣二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