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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服務發展基金109年度一般性獎助計畫經費申請 獎助項目及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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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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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服務發展基金 109 年度一般性獎助計畫經費申請 獎助項目及基準

壹、衛生福利部獎助方案

一、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2.0-照顧管理中心 (一) 獎助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 獎助原則:

1. 直轄市、縣(市)政府研提長期照顧整合型計畫,向本部提出申請,

並由本部、相關機關、學者專家召開會議予以審查。

2. 經核定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按本部所列獎助項目及基準辦理。

3.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成立並維運長期照顧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照管 中心),並依據本部公告之八十八處偏遠地區(原住民區、離島及偏遠 地區),設置及維運照管分站,提供縣市轄內民眾長照需求評估及連 結、輸送之單一窗口。

4. 照管中心(含分站)之照顧管理專員及督導與行政人員之人數,應依 本部核定,至其薪資與進用資格,應依本部公告及附件二辦理。

5. 本項所需經費,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行政院主計總處最新公告 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表」(附件一)編列自籌款配合 辦理,其至少應配合編列自籌比率如下:第一級:百分之十以上。第 二級:百分之五以上。第三級至第五級:百分之三以上。

(三) 獎助項目及基準:

專業服務費、業務費、設備費及管理費等,參照「照顧管理中心計畫 補助使用經費編列基準及使用範圍」(附件三)所訂基準辦理。

二、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2.0-長期照顧(照顧服務、專業服務、交通接送服務、

輔具服務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給付及支付 (一) 獎助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 獎助原則: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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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直轄市、縣(市)政府研提長期照顧整合型計畫,向本部提出申請,

並由本部、相關機關、學者專家召開會議予以審查。

2. 經核定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按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長 期照顧服務提供者特約簽訂及費用支付作業要點、本部所列獎助項 目及基準辦理。

3. 長期照顧(照顧服務、專業服務、交通接送服務、輔具服務及居家無 障礙環境改善)給付及支付(以下稱長照給付及支付)所需經費,直 轄市、縣(市)政府應依行政院主計總處最新公告之「各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財力分級表」(附件一)編列自籌款配合辦理,其至少應 配合編列自籌比率如下:第一級:百分之十以上。第二級:百分之五 以上。第三級至第五級:百分之三以上。

(三) 獎助項目及基準:

1. 長照給付及支付:按「長期照顧(照顧服務、專業服務、交通接送服 務、輔具服務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給付及支付基準」辦理。

2. 業務費:最高不得超過核定獎助長照給付及支付額度之百分之一點 五。本項經費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統籌運用,辦理長期照顧服務法 第五條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掌理事項(不含宣導及人力聘僱),經費編 列及基準應參照本部及所屬機關長照服務發展基金獎助計畫經費編 列基準及使用範圍辦理。

三、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2.0-居家服務、日間照顧、小規模多機能、家庭托顧 (一) 獎助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 獎助原則:

1. 直轄市、縣(市)政府研提長期照顧整合型計畫,向本部提出申請,

並由本部、相關機關、學者專家召開會議予以審查。

2. 經核定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按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長 期照顧服務提供者特約簽訂及費用支付作業要點、本部所列獎助項 目及基準辦理。

3.直轄市、縣(市)政府獎助長期照顧服務提供者(以下稱長照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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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以下稱長照機構),除直轄市、縣(市)政府 自行辦理者外,長照提供者或長照機構應檢附文件如下:

(1) 居家服務: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長期照顧之居家服務特約 契約證明文件。

(2) 日間照顧及小規模多機能服務:社區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日間照顧或小規模多機能)籌設許可證明文件;申請獎助日間 照顧或小規模多機能服務交通接送車者,並應檢附直轄市、縣(市)

政府辦理長期照顧之日間照顧或小規模多機能特約契約證明文 件。

(3) 家庭托顧:社區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家庭托顧)籌設許 可證明文件。

4.於原住民區、離島及偏遠地區提供服務者,得免編列自籌經費。(有 關原住民區、離島及偏遠地區如附件四)

(三) 獎助項目及基準:

1. 居家服務:

(1) 原住民區、離島及偏遠地區照顧服務員獎勵津貼:僱用照顧服務 員當月服務一個居住於本部公告之原住民區、離島及偏遠地區服 務對象,每位照顧服務員每月加給新臺幣一千元;僱用照顧服務 員當月服務二個居住於本部公告之原住民區、離島及偏遠地區服 務對象,每位照顧服務員每月加給新臺幣二千元;僱用照顧服務 員當月服務三個以上居住於本部公告之原住民區、離島及偏遠地 區服務對象,每位照顧服務員每月加給新臺幣三千元。

(2) 原住民區、離島及偏遠地區照顧服務員交通津貼:當月有實際提 供服務於原住民區、離島及偏遠地區者,每人每月最高獎助新臺 幣三千元。

2. 日間照顧:

(1) 開辦設施設備及材料費:

1 最高獎助新臺幣二百萬元;辦理失智型日照中心,最高獎助新 臺幣二百五十萬元。獎助項目以辦理日間照顧服務必要之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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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含公共安全設施設備費)及物品為限。

②設置於原住民區、離島及偏遠地區者,最高獎助新臺幣二百五 十萬元;辦理失智型日照中心,最高獎助新臺幣三百萬元。

③公共安全設施設備獎助項目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所 列之防火避難設施、消防安全設備等為限。但具有同等性能且 經內政部消防署審核認可之消防安全設備亦得列入,並應檢附 內政部消防安全設備審核認可書,且該項設備應符合各類場所 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與審核認可書所登載設置之限制條 件,及明確標明對機構之避難特性。

④本項接受直轄市、縣(市)政府獎助之長照提供者或長照機構

,應至編列百分之十以上之自籌款,於住宿式長照服務機構、

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護理機構內設置者,除設 置於原住民區、離島及偏遠地區者外,不予獎助。

(2) 交通接送車:

1 每輛最高獎助新臺幣九十五萬元,每一社區式服務類長期照顧 服務機構(日間照顧)以獎助一輛車為限,曾接受獎助者,不 再重複獎助。

2 本項接受直轄市、縣(市)政府獎助之長照提供者或長照機構 得免編列自籌經費。

③直轄市、縣(市)政府獎助日間照顧交通車購置者,受獎助單 位應完成簽訂長期照顧之日間照顧特約後,始得購置車輛並辦 理撥款。

4 獎助購置之交通車輛至少須營運十年,財產歸屬受獎助之長照 提供者或長照機構,但須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造冊列管;

如未達車輛使用年限者即停業或歇業者,應移轉所有權予直轄 市、縣(市)政府。

3. 小規模多機能

(1) 開辦設施設備及材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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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最高獎助新臺幣三百萬元;辦理失智型小規模多機能中心最高 獎助新臺幣三百五十萬元。獎助項目以辦理小規模多機能服務 必要之設施設備(含公共安全設施設備費)及物品為限。

②設置於原住民區、離島及偏遠地區者,最高獎助新臺幣三百五十 萬元;辦理失智型小規模多機能中心最高獎助新臺幣四百萬元。

③已申請日間照顧開辦設施設備及材料費者,重複部分不再獎助。

④本項接受直轄市、縣(市)政府獎助之長照提供者或長照機構

,應至編列百分之十以上之自籌款,於住宿式長照服務機構、

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護理機構內設置者,除設 置於原住民區、離島及偏遠地區者外,不予獎助。

(2) 交通接送車:

①每輛最高獎助新臺幣九十五萬元,每一社區式服務類長期照顧 服務機構(小規模多機能)以獎助一輛車為限,曾接受獎助者

,不再重複獎助。

②本項接受直轄市、縣(市)政府獎助之長照提供者或長照機構 得免編列自籌經費。

③直轄市、縣(市)政府獎助日間照顧交通車購置者,受獎助單 位應完成簽訂長期照顧之日間照顧特約後,始得購置車輛並辦 理撥款。

4

獎助購置之交通車輛至少須營運十年,財產歸屬受獎助之長照 提供者或長照機構,但須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造冊列管;

如未達車輛使用年限者即停業或歇業者,應移轉所有權予直轄 市、縣(市)政府。

4. 家庭托顧:

開辦設施設備改善及材料費:

(1) 每ㄧ住所最高獎助新臺幣十萬元。獎助項目以辦理家庭托顧服務 必要之設施設備及物品為限,如休憩設備、衛浴設備(含地板防 滑措施、扶手及照明設備)、緊急呼叫設備、急救箱、滅火器及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等裝備。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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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設置於原住民區、離島及偏遠地區者,最高獎助新臺幣二十萬元

(3) 本項接受直轄市、縣(市)政府獎助之長照提供者或長照機構,

應至編列百分之十以上之自籌款。

四、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2.0-家庭托顧服務輔導方案 (一) 獎助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 獎助原則:

1. 直轄市、縣(市)政府研提長期照顧整合型計畫,向本部提出申請,

並由本部、相關機關、學者專家召開會議予以審查。

2. 經核定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按本部所列獎助項目及基準辦理,

並自行招募有意承辦之民間團體,以補助或委託等方式辦理。

3. 輔導單位辦理資格:下列單位以一百零六年度以前辦理家庭托顧服務 提供單位為優先。

(1) 除家庭托顧服務外之長照服務特約機構、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 福利機構。

(2) 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

(3) 社會福利團體、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

(4) 醫療機構、護理機構、醫療法人。

(5)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6) 縣市政府(以離島為限)。

4. 輔導人員資格:

(1) 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醫學、護理、職能治療、物理治療、營養、

藥學、公共衛生、老人照顧等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

(2) 專科以上學校,非屬社會工作、醫學、護理、職能治療、物理治療、

營養、藥學、公共衛生、老人照顧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

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應考資格,且具一 年以上老人、身心障礙或長期照顧服務相關工作經驗。

(3) 高中(職)學校護理、老人照顧等相關科、組畢業,且具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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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身心障礙或長期照顧服務相關工作經驗。

5. 每一輔導團每年至少應新增一處托顧家庭,並完成特約程序,未達成 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訂有受獎助單位獎助款繳回之機制。

6. 本案受獎助單位專案免自籌款。

(三) 獎助項目及基準:

1. 輔導已取得特約之托顧家庭:

(1) 每輔導一托顧家庭每年最高獎助新臺幣十五萬元;如托顧家庭取得 設立許可時間未滿一年,視取得月份按比例支付獎助額度。

(2) 每輔導一托顧家庭之獎助項目包括:輔導費、保險、提撥勞工退休 金、輔導交通費(每月最高獎助新臺幣四千元)、業務費(不含專業 服務費、油脂、審查費、國外旅費、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 台工作費用)、設備費、管理費等。

2. 輔導開發或培植托顧家庭:每一輔導團每月最高獎助新臺幣一萬元,

每年最高獎助新臺幣十二萬元;獎助項目包括:輔導費、保險、提撥 勞工退休金、輔導交通費(每月最高獎助新臺幣四千元)、印刷費、材 料費、郵電費、文具紙張等。

3. 上開獎助項目應參照本部及所屬機關長照服務發展基金獎助計畫經 費編列基準及使用範圍辦理。

4. 接受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或補助辦理家庭托顧服務輔導方案者,

不得以強制攤派或其他強迫方式要求薪資回捐或未全額給付薪資,亦 不得向因職務上或業務上關係有服從義務或監督之人強行為之。如符 合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適用對象,未依規定辦理勞工保險、

全民健康保險或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不 予委託或補助,已核發之經費,應予追回,並應終止委託或補助。

五、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2.0-營養餐飲服務 (一) 獎助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 獎助原則:

1. 直轄市、縣(市)政府研提長期照顧整合型計畫,向本部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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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並由本部、相關機關、學者專家召開會議予以審查。

2.經核定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按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長期照顧服務提供者特約簽訂及費用支付作業要點、本部所列獎助 項目及基準辦理。

3.直轄市、縣(市)政府獎助長期照顧服務提供者(以下稱長照提供 者)或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以下稱長照機構),除直轄市、縣(市

)政府自行辦理者外,長照提供者或長照機構應檢附直轄市、縣(

市)政府辦理長期照顧之餐飲服務特約契約證明文件。

4.直轄市、縣(市)政府獎助之長照提供者或長照機構,該長照提供 者或長照機構設有專戶且無以前年度未核銷案,申請預撥時,直轄 市、縣(市)政府應於一個月內覈實撥付。有以前年度未核銷案者,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預撥核定經費至少百分之二十;該長照提供 者或長照機構於完成以前年度案件核銷後,始得全數撥付。

5.失能者使用營養餐飲服務所需經費,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行 政院主計總處最新公告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表」

(附件一)編列自籌款配合辦理,其至少應配合編列自籌比率如下

:第一級:百分之十以上。第二級:百分之五以上。第三級至第五 級:百分之三以上。

6.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接受直轄市、縣(市)政府獎助之長照提 供者或長照機構,已獲核准獎助相同之設施設備,每隔五年始得再 提出申請;其中屬需汰舊換新者,依財物標準分類所列最低使用年 限規定,已達使用年限且不堪使用者,始得再提出申請。

(三) 獎助項目及基準:

1. 服務使用者:獎助低收入、中低收入之失能者膳費,每餐最高獎助 新臺幣七十元,每日最高獎助二餐。使用者自行負擔比率:低收入 免部分負擔、中低收入為百分之十。

2. 服務提供單位:

(1) 志工交通費:

1

每人每日最高獎助新臺幣二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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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於原住民區、離島及偏遠地區提供服務者,每人每日最高獎助 新臺幣二百四十元。

(2) 專業服務費:

①社工人員每單位限獎助一人,其職責應包含擬定年度工作計畫

、營養餐飲服務方案之設計與執行、社會資源之連結與運用、

教育訓練與家屬支持性服務。

②接受直轄市、縣(市)政府本項獎助之長照提供者或長照機構,

其核發原則及應配合事項,應依衛生福利部一百零九年推展社會 福利補助經費申請項目及基準、柒、綜合項目、十四、專業服務 費規定辦理。

3 接受直轄市、縣(市)政府本項獎助之長照提供者或長照機構,

如符合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適用對象,未依規定辦理 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或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者,本部不予獎 助專業服務費,已核發補助經費,應予追回,並應終止特約。

(3) 充實廚房設施設備及材料費:依申請計畫核實計列。

1

用餐人數三十人以下,最高獎助新臺幣十萬元。

2

用餐人數三十一人以上五十人以下,最高獎助新臺幣十二萬元。

3

用餐人數五十一人以上,最高獎助新臺幣十五萬元。

(4) 辦公設施設備及材料費:每單位最高獎助新臺幣十萬元。每單 位每年度以獎助一個案件為限,歷年獎助金額累計達新臺幣二 十萬元時,不再獎助。同一地點已申請日間照顧、小規模多機 能或家庭托顧開辦設施設備及材料費者,重複部分不再獎助。

(5) 辦公室租金:獎助對象以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為限,每月最高 獎助新臺幣一萬元。接受辦公室租金之單位,同一地點限獎助 一次,申請時並應檢附租賃證明。

(6) 管理費乙類:每月最高獎助新臺幣五千元。申請單位以領取社 工人員專業服務費者為限,獎助經費應作為雇主應負擔之勞、

健保及勞退準備金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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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2.0-交通服務

(一) 獎助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 獎助原則:

1. 直轄市、縣(市)政府研提長期照顧整合型計畫,向本部提出申請,

並由本部、相關機關、學者專家召開會議予以審查。

2. 經核定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按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長 期照顧服務提供者特約簽訂及費用支付作業要點、本部所列獎助項 目及基準辦理。

3. 直轄市、縣(市)政府獎助長期照顧服務提供者(以下稱長照提供者)

或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以下稱長照機構),除直轄市、縣(市)政府 自行辦理者外,長照提供者或長照機構應檢附直轄市、縣(市)政府 辦理長期照顧之交通接送服務特約契約證明文件。

4.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行政院主計總處最新公告之「各直轄市及 縣(市)政府財力分級表」(附件一)編列自籌款配合辦理,其至少 應配合編列自籌比率如下:第一級:百分之十以上。第二級:百分之 五以上。第三級至第五級:百分之三以上。

5.申請原住民區、離島及偏遠地區交通車輛獎助者,經與中央或直轄市、

縣(市)政府特約成為交通接送服務單位後,始得購置車輛並辦理撥 款事宜。獎助購置之交通車輛至少須營運十年,財產歸屬受獎助之長 照提供者或長照機構,但須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造冊列管;如未 達車輛使用年限者即停業或歇業者,應移轉所有權予直轄市、縣(市)

政府。

6.受獎助之原住民區、離島及偏遠地區交通車輛,應符合交通部車輛安 全檢測基準第六十七條「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規格之車輛,且 應設有長照交通接送服務專用標章。

(三) 獎助項目及基準:

1. 營運費用:包含車輛費用、人事費、事務費,每一輛車每年最高以新 臺幣七十五萬元計。

(1) 車輛費用:含車輛用油、維修保養、保險費、稅費、監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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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或增加車輛設施費、車輛停車場站或執勤中所需之費用。

(2) 人事費:含行政人員及駕駛員僱用、訓練、薪資、勞保、健保及 提撥勞工退休金與年終獎金。

(3) 事務費:含辦公室租金、辦公物品及水電、瓦斯等事務費。

2. 車輛租金、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PS)租金:每一輛車(含 GPS)最 高以新臺幣十九萬元計。

3. 原住民區、離島及偏遠地區交通車輛:每輛最高獎助新臺幣九十五萬 元。針對服務對象實際居住於原住民區、離島及偏遠地區之特約服務 單位,每一單位以獎助一輛為限。本項目申請單位得免編列自籌經 費。

七、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2.0-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 (一) 獎助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 獎助原則:

1. 直轄市、縣(市)政府研提長期照顧整合型計畫,向本部提出申請,

並由本部、相關機關、學者專家召開會議予以審查。

2. 經核定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按本部所列獎助項目及基準辦理。

3. 直轄市、縣(市)政府特約或獎(補)助之服務單位,以下列為限:

(1) 設置且實際服務區域為原住民區、離島及偏遠地區之社區整合型 服務中心(以下簡稱 A 單位)。

(2) 醫事機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或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 辦理巷弄長照站者(以下簡稱 C 單位)

4. 服務項目:

(1) A 單位:為失能者擬定照顧服務計畫及連結或提供長照服務。

(2) C 單位:

1 應提供社會參與、健康促進、共餐服務及預防及延緩失能服務,並 應擇一辦理電話問安或關懷訪視服務。

2 具有服務量能之單位,可向 C 單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申請辦理長期照顧之喘息服務特約,提供喘息服務(臨時托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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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直轄市、縣(市)政府獎助之長照提供者或長照機構,該長照提供者 或長照機構設有專戶且無以前年度未核銷案,申請預撥時,直轄市、

縣(市)政府應於一個月內覈實撥付。有以前年度未核銷案者,直轄市、

縣(市)政府得預撥核定經費至少百分之二十;該長照提供者或長照機 構於完成以前年度案件核銷後,始得全數撥付。

6. 直轄市、縣(市)政府須辦理 A 單位教育訓練課程。

7. 本項接受直轄市、縣(市)政府獎助之 A 單位或 C 單位,得專案免自 籌。

(三) 獎助項目及基準:

1. A 單位:

(1) 每處最高獎助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如設立時間未滿一年,視設立 月份按比例支付獎助額度。

①每處之獎助項目包括:人事費(每處至多二名,最高獎助新臺幣一 百萬元)、業務費(不含專業服務費、審查費、國外旅費、聘請國 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台工作費用)、設備費、管理費。

②上開獎助項目應參照本部及所屬機關長照服務發展基金獎助計畫 經費編列基準及使用範圍辦理。

③本項接受獎助 A 單位,不得以強制攤派或其他強迫方式要求薪資 回捐或未全額給付薪資,亦不得向因職務上或業務上關係有服從 義務或監督之人強行為之。

(2) 交通接送服務:

①購置或租用交通車輛:最高獎助新臺幣九十五萬元,租金部分得分 年獎助。

②司機人事、業務費:每年最高獎助新臺幣五十五萬元。

③申請獎助購置交通車獎助者,經與直轄市、縣(市)政府簽訂契約 成為 A 單位後,始得購置車輛並辦理撥款事宜。獎助購置之交通 車輛至少須營運十年,財產歸屬受獎助之長照提供者或長照機構,

但須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造冊列管;如未達車輛使用年限者即 停業或歇業者,應移轉所有權予直轄市、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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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2. 醫事機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或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辦 理 C 單位:

(1) C 級巷弄長照站獎助費:依下列服務時段數每月獎助業務費(可內 含臨時工資),每時段至少三小時,每半天以一個時段列計,並辦 理共餐服務:

①每週開放二至五個時段之據點:每月最高獎助新臺幣二萬元。

②每週開放六至九個時段之據點:每月最高獎助新臺幣四萬元。

③每週開放十個時段之據點:

A. 未申請據點人力加值費用之單位,每月獎助業務費新臺幣六萬 元。

B. 申請據點人力加值費用之單位,每月獎助業務費新臺幣六萬六 千元。

(2) 獎助開辦設施設備費、充實設施設備費、志工相關費用、據點人力 加值費用、預防及延緩失能照護計畫費用等項目,相關獎助原則及 獎助基準,依貳、社會及家庭署獎助方案、一、提升社區照顧關懷 據點服務量能計畫規定辦理。

八、巷弄長照站人力加值計畫

(一) 獎助對象:一百零六年度以前辦理巷弄長照站且同時辦理社區照顧關 懷據點或文化健康站,每週開站十個時段(五天)並辦理直轄市、縣

(市)政府長期照顧之喘息服務特約單位。

(二) 獎助原則:

1. 執行單位應依服務項目所需,聘請具社會工作、照顧服務等相關科 系之服務人員,專責規劃 C 級巷弄長照站專案活動及課程、專案活 動執行等服務。

2. 人力進用資格:

(1) 社會工作人員從事 C 級巷弄長照站專業活動及課程規劃與執行須 符合下列之一者:

①領有社會工作師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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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領有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

③符合專門職業及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五條應考資格 規定者,惟於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在職之專業人員,

或經考選部核定准予部分科目免試有案者不在此限。

(2) 照顧服務員從事 C 級巷弄長照站專業活動執行及喘息服務(臨時 托顧)須符合下列之一:

①領有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

②領有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證。

③高中(職)以上學校護理、照顧相關科(組)畢業。

(3) 申請時,應檢附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3. 受獎助單位應敘明上開人員相關工作職掌,並依規定辦理勞工保 險、全民健康保險或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4. 如符合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適用對象,未依規定辦理勞 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或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者,本部不予獎助專 業服務費,已核發補助經費,應予追回。

5. 本案接受直轄市、縣(市)政府獎助單位專案免編列自籌經費。

(三) 獎助項目及基準:

人力加值費用:獎助社會工作人員或照顧服務員一名。

1. 照顧服務員:每人每月獎助新臺幣三萬三千元,最高獎助十三點五個 月(含年終獎金一點五個月)。

2. 社會工作人員:獎助項目及基準應依衛生福利部一百零九年推展社會 福利補助經費申請項目及基準、柒、綜合項目、十四、專業服務費規 定辦理。

九、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2.0-失智症團體家屋 (一) 獎助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 獎助原則:

1.直轄市、縣(市)政府研提長期照顧整合型計畫,向本部提出申請,

並由本部、相關機關、學者專家召開會議予以審查。

2.經核定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按本部所列獎助項目及基準辦理。

(15)

15

3.提供單位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獎助經費時,應檢具長照服務機構 設立許可證明文件;申請開辦設施設備費及材料費者,應檢附長照服 務機構籌設許可證明文件。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辦理者,得免附。

4.五十歲以上失智症者使用團體家屋服務所需經費,直轄市、縣(市)

政府應依行政院主計總處最新公告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 分級表」(附件一)編列自籌款配合辦理,其至少應配合編列自籌比 率如下:第一級:百分之十以上。第二級:百分之五以上。第三級至 第五級:百分之三以上。

5.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失智症團體家屋服務機構,已獲核准獎助相 同之設施設備,每隔五年始得再提出申請;其中屬需汰舊換新者,依 財物標準分類所列最低使用年限規定,已達使用年限且不堪使用者,

始得再提出申請。惟涉及公共安全者,則不受使用年限之規定。有關 失智症團體家屋之開辦設施設備及材料費,最高獎助百分之九十。

6.服務費:

(1) 管理人員:每一照顧單元以獎助一人計。

(2) 護理人員或社工人員:每一照顧單元以獎助一人計。

(3)照顧服務員:每照顧三名失智症者以獎助一人計。

(4)申請獎助月數,每年最高得為十三點五個月(含年終獎金一點五 個月);接受獎助人員當月服務日數滿十五日以上者,服務費獎助 以一個月計,未滿十五日者,則以二分之一計。

7.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失智症團體家屋服務機構,如符合勞動基準 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適用對象,未依規定辦理勞工保險、全民健康 保險或提撥勞退準備金者,本部不予獎助服務費;申請時並應檢附相 關證明文件。

8.公共安全設施設備費:獎助項目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建 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所列之防 火避難設施、消防安全設備等為限。但具有同等性能且經內政部消防 署審核認可之消防安全設備亦得列入,並應檢附內政部消防安全設 備審核認可書,且該項設備應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16)

16

規定與審核認可書所登載設置之限制條件,及明確標明對機構之避 難特性。

(三) 獎助項目及基準:

1. 開辦設施設備及材料費:每位五十歲以上失智症者最高獎助新臺幣 二十萬元,獎助項目以辦理失智症團體家屋(含公共安全設施設備 費)必要之設施設備為限。申請獎助時,應檢附設施設備型錄。另自 一百零七年起,已接受本部獎助開辦設施設備及材料費者,須於營運 滿五年後,始得再申請充實設施設備費獎助。本項目申請單位於原住 民區、離島及偏遠地區設置者,得免編列自籌經費。(有關原住民區、

離島及偏遠地區如附件四)

2.充實設施設備及材料費:每位五十歲以上失智症者最高獎助新臺幣 五萬元,最多獎助十八人。五年獎助額度以每人新臺幣五萬元與實際 入住數之乘積為限。申請獎助時,應檢附設施設備型錄。本項目申請 單位於原住民區、離島及偏遠地區設置者,得免編列自籌經費。

3.修繕費:每位五十歲以上失智症者最高獎助十六平方公尺,每平方公 尺最高獎助新臺幣五千五百元,每處每五年最高獎助二百八十八平 方公尺,超過部分不予獎助;未達二百八十八平方公尺,按實際面積 核算。本項目申請單位於原住民區、離島及偏遠地區設置者,得免編 列自籌經費。

4.房屋租金:參考座落地點當地租屋標準與坪數,每位五十歲以上失智 症者每月最高獎助新臺幣五千元。

5.照顧服務費:

(1) CDR2 分:低收入戶每月最高獎助新臺幣一萬元、中低收入者每月 最高獎助新臺幣九千元、一般戶每月最高獎助新臺幣七千元。

(2) CDR3 分:低收入戶每月最高獎助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中低收入者 每月最高獎助新臺幣一萬六千二百元、一般戶每月最高獎助新臺 幣一萬二千六百元。

(3) 申請獎助月數,每年最高得為十二個月;失智症者入住天數未滿一 個月,則以實際入住之天數比率計算。

(17)

17

6.服務費:

(1) 管理人員:申請單位每月支付自籌薪資達新臺幣一萬七千元以上,

具國內外大專院校社會工作、心理輔導、醫護等相關科系畢業者,

每人每月獎助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由長期照顧機構現有社工人員、

護理人員或其他相關醫護人員擔任者,不得重複申請服務費獎助) (2)護理人員:申請單位每月支付自籌薪資達新臺幣一萬七千元以上,

具國內外大專院校醫護相關科系畢業者,每人每月獎助新臺幣一 萬五千元;高中(職)護理科畢業者,每人每月獎助新臺幣一萬二千 元(由長期照顧機構主任、院長、護理長或護理人員兼任者,不予 獎助)

(3)社會工作人員:申請單位每月支付自籌薪資達新臺幣一萬七千元 以上者,每人每月獎助新臺幣一萬五千元,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並 辦理執業執照登記者,每月增加獎助新臺幣三千九百九十元,具社 工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歷每月增加獎助新臺幣一千九百九十五元

(由長期照顧機構主任、院長或社工人員兼任者,不予獎助) (4)照顧服務員:大專以上護理、老人照顧科(系)畢業,申請單位每

月支付自籌薪資達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者,每人每月獎助新臺 幣一萬二千七百元;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領有照顧服務員職 類技術士證者每人每月獎助新臺幣九千七百元;國中以下學歷者,

每人每月獎助新臺幣七千七百元;大專以上護理、老人照顧科(系)

畢業及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且領有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證 者,每人每月加給新臺幣一千元。申請單位未依規定投保勞工保險、

全民健康保險及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者,本部不予獎助。

7.原住民區、離島及偏遠地區照顧服務員獎勵津貼:於原住民區、離島 及偏遠地區提供失智症團體家屋服務之照顧服務員,每人每月獎助 新臺幣三千元,最高獎助十二個月。本項目申請單位得免編列自籌經 費。

8.外聘督導出席費:每次最高獎助新臺幣二千元,每月最多獎助四次,

核銷時檢附紀錄證明文件。

(18)

18

十、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2.0-強化整備長期照顧服務行政人力資源 (一) 獎助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 獎助原則:

1. 因應地方政府推動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2.0 業務之需求,獎助直轄市、

縣(市)政府聘用行政專員及行政督導人員。

2. 督導及推動長期照顧各項服務資源與服務人力之開發、整備與運用,

主要工作包括:

(1) 分析、掌握轄內長期照顧人口需求,如當地人口群資料與推估需 求人數、鄉鎮市區範圍之需求人口分布。

(2) 盤點、統整並連結轄內長期照顧服務資源及服務使用情形(含照 顧服務人力)

(3) 監督長照服務品質,建立民眾申訴陳情管道及因應機制,保障服 務使用者之權益。

(4) 管理轄內照顧服務輸送體系及各項服務計畫推動進度,並協調均 衡轄內長照服務資源發展。

(5) 開發、拓展轄內長期照顧新型服務資源,並規劃、建置長期照顧 新型服務措施。

(6) 充實長照人力、辦理長期照顧服務提供單位教育訓練、座談會與 焦點團體,建構服務提供單位溝通聯繫平台。

(7) 督導、審議、委託或補助轄內服務提供單位辦理本計畫相關業務。

(8) 辦理長期照顧服務使用宣導事項。

(9) 配合中央辦理長期照顧相關調查、統計分析,及資訊管理系統運 用事項。

3. 進用資格:

(1) 行政專員進用資格為以下擇一:

1 領有社工師證照者。

2 符合專門職業及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五條應考資格 規定者,惟於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在職之專業人員,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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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經考選部核定准予部分科目免試有案者不在此限。

3 專科以上學校醫事或長期照顧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

4 大學以上學校畢業,曾任直轄市、縣(市)政府照顧管理中心行 政人員且具三年以上年資者。

(2) 行政督導人員進用資格為以下擇一:

1 具有社工、醫事或長期照顧相關系所碩士學歷或領有社工、醫事 人員師級證照,且具二年以上長照服務相關工作經驗者。

2 曾任本案行政專員且具三年以上年資者。

(3) 每進用七名行政專員,配置一名行政督導人員。

4. 為穩定推動長照服務,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以「約聘(用)人員」

進用,獎助經費如有不足,應自行運用自有財源辦理。

5. 受雇者之勞、健保及提撥勞退準備金等相關雇主應負擔費用,其應由 直轄市、縣(市)政府負擔,不得由獎助經費支應。

6. 本計畫受獎助機關得專案免自籌。

(三) 獎助項目及基準:

1. 專業服務費:

(1) 行政專員:

1

每月薪資以二九六報酬薪點(六等二階)核算;惟具有社工、醫 學或長期照顧相關系所碩士學歷,或領有社工、醫事人員師級證 照者,以每月三一二報酬薪點(六等三階)核算。每年最高得獎 助十三點五個月(含年終獎金)

2

自年度一月一日起任滿一年者,次年度起得依年資及考績逐級調 整,最高可至三七六俸點(六等七階)

(2) 行政督導人員:

1

以每月三二八報酬薪點(七等一階)核算,每年最高得獎助十三 點五個月(含年終獎金)。

2

自年度一月一日起任滿一年者,次年度起得依年資及考績逐級調 整,最高可至四二四俸點(七等七階)

(3) 進用支給報酬薪點應依「聘用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

(20)

20

給報酬標準表」(附件五)辦理。

2. 業務費:獎助十二個月,每人每月最高獎助新臺幣五千元。

3. 設備費:每人每年最高獎助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4. 管理費:每案最高獎助專業服務費及業務費之百分之十。

5. 上開獎助項目,除專業服務費外,應參照本部及所屬機關長照服務發 展基金獎助計畫經費編列基準及使用範圍辦理。惟業務費項下不得支 應專業服務費、審查費、國外旅費、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台 工作費用。

十一、照顧實務指導員服務計畫

(一) 獎助對象:居家服務特約機構。

(二) 獎助原則:

1. 本計畫服務對象為未聘有外籍家庭看護工並照顧六十五歲以上老人、

五十五歲以上原住民、失能身心障礙者之家庭照顧者。

2. 由居家服務特約機構聘僱接受過照顧實務指導員訓練、具備照顧指 導專業知能、熟稔照顧工作實務之照顧服務員擔任照顧實務指導員,

到宅提供下列服務:

(1) 照顧技巧指導及諮詢。

(2) 家庭照顧關懷訪視。

(3) 社會福利資源諮詢及連結等。

3. 照顧實務指導員服務四十五歲以下之失能身心障礙者家庭,另需接 受本部公告之「身心障礙支持服務核心課程訓練」

4.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協助及督導本案受獎助之照顧實務指導服務 提供單位,提供照顧實務指導服務,並與 109 年家庭照顧者支持性 服務創新型計畫連結合作。

5. 接受照顧實務指導員培訓之人員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 取得護士、護理師證書且從事居家服務直接提供照顧服務一年以 上者。

(2) 具高中職以上學歷、領有照顧服務員單一級技術士證照者且經居

(21)

21

家服務特約機構推薦之從事居家服務工作三年以上者。

6. 本案受獎助單位專案免編列自籌經費。

(三) 獎助項目及基準:

1. 照顧實務指導服務費:每小時以新臺幣三百五十元計,每年最高獎助 十二小時,另有需求者可自費購買服務。

(1) 低收入戶:獎助比率百分之百。

(2) 中低收入戶:獎助比率百分之九十,民眾部分負擔百分之十。

(3) 一般戶:獎助比率百分之七十,民眾部分負擔百分之三十。

2. 督導費:依據本計畫服務對象實際服務時數,獎助督導員每小時新臺 幣五十元。

3. 文宣印製費:每一服務提供單位最高獎助新臺幣三萬元。

十二、到宅沐浴福祉車

(一) 獎助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結合辦理到宅沐浴服務之單位。

(二) 獎助原則:

1. 每服務提供單位以獎助一輛沐浴福祉車為限,已接受沐浴福祉車獎助 者不得重複獎助。服務單位提出申請時,應檢附直轄市、縣市政府補 助、委託或特約契約等相關證明文件。

2. 受獎助單位應於合作或特約關係終止後,將沐浴福祉車交由該府移轉 其他服務提供單位使用。

3. 到宅沐浴服務至少須由三位長照人員所組成之專業團隊提供服務。

4. 獎助對象以轄內無到宅沐浴福祉車之縣市為優先。

5. 本項每年以獎助十輛為限。

6. 本案受獎助單位專案免編列自籌經費。

(三) 獎助項目及基準:

沐浴福祉車:獎助一輛,計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整,包括車輛保險、

領牌相關稅金、車輛彩繪,以及為執行到宅沐浴所需之裝備(含組合 式浴缸、供熱供水沐浴車輛)。

(22)

22

十三、照顧服務員相關繼續教育訓練 (一) 獎助對象:

1. 經與地方主管機關簽訂長照服務特約之長照機構。

2. 依法設立之全國性醫事、長期照顧或社會福利團體或法人。

(二) 獎助原則:

1. 申請單位應研提並彙整全年度計畫,並以一次申請為原則:

(1) 屬地方性活動之獎助計畫者,應向計畫服務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政府提出申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統籌彙整轄區內申 請計畫審核後,提具初審意見及建議獎助金額,於三月底前核轉至 本部辦理。

(2) 屬全國性活動之獎助計畫者,於三月底前向本部提出申請。

2. 申請單位送件時,原則應於訓練(活動)前二個月提出。

3. 本項獎助計畫係辦理本部公告之照顧服務員相關繼續教育及訓練。

(三) 獎助項目及基準:

1. 講座鐘點費、印刷費、餐費、租金。

2. 每案最高獎助新臺幣三十萬元,本部得視計畫實施效益及業務推動需 求等,評估核予獎助之金額。

十四、長期照顧服務相關活動 (一) 獎助對象:

1. 長照服務特約機構。

2. 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3. 財團法人基金會捐助章程中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且著有績效 者。

4. 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

5. 設有護理、社會工作或照顧相關科系所之大專院校。(申請時應檢附學 校同意辦理之同意函)。

(二) 獎助原則:

1. 申請單位應研提並彙整全年度計畫,並以一次申請為原則:

(23)

23

(1) 屬地方性活動之獎助計畫者,應向計畫服務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政府提出申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統籌彙整轄區內申 請計畫審核後,提具初審意見及建議獎助金額,於二月及六月核轉 至本部辦理。

(2) 屬全國性活動之獎助計畫者,於二月及六月向本部提出申請。

2. 申請單位送件時,原則應於訓練(活動)前二個月提出。

3. 本項獎助計畫係辦理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2.0 相關服務推廣、宣導、研 討會等長期照顧服務相關活動。

(三) 獎助項目及基準:

1. 講座鐘點費、出席費、稿費、翻譯費、口譯費(比照主講人鐘點費折 半計算)、主持費(比照出席費計算)、宣導費、印刷費、場地費、佈 置費、器材租金、交通費、住宿費(最多以三天二夜計)、餐費、材料 費、油脂、電腦處理費、租金、郵電費、文具紙張、雜支等。

2. 每案最高獎助新臺幣三十萬元,本部得視計畫實施效益及業務推動需 求等,評估核予獎助之金額。

3. 管理費:每案最高獎助業務費之百分之十,以持續辦理半年以上之活 動計畫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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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社會及家庭署獎助方案

一、提升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服務量能計畫

(一) 獎助對象: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

(二) 獎助原則:

1. 經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評估輔導新設立或檢核通過之社區 照顧關懷據點,得申請獎助之辦理單位如下:

(1) 立案之社會團體(含社區發展協會)。

(2) 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宗教組織、文教等基金會捐助章程中明定辦理 社會福利事項者。

(3) 其他團體如社區宗教組織、農漁會、文史團體等非營利組織。

(4) 村(里)辦公處。

2. 服務項目:

(1) 每一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應至少具備下述服務項目之三項功能:

1

關懷訪視。

2

電話問安、諮詢及轉介服務。

3

餐飲服務。

4

健康促進活動。

(2) 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辦理 C 級巷弄長照站除原有社區照顧關懷據點 服務外,應具備下述四項服務,另具有服務量能之單位,可向服務 所在地之縣市政府申請成為特約單位,提供喘息服務(臨時托顧)

1

社會參與。

2

健康促進。

3

共餐服務。

4

結合預防及延緩失能照護計畫。

3. 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應於每年度開始前研提所轄「建立 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及設置 C 級巷弄長照站整合計畫」,函報本部社會 及家庭署審查。

4. 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所提整合計畫經本部社會及家庭署同 意後,據以函知轄內受獎助單位。受獎助單位設有專戶且無以前年度

(25)

25

未核銷案,申請預撥時,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應於一個月 內覈實轉撥。有以前年度未核銷案者,得預撥核定經費至少百分之二 十;受獎助單位於完成以前年度案件核銷後,始得全數撥付。

5. 符合獎助對象之民間單位、村(里)辦公處申請時,請依本部社會及 家庭署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服務入口網站申請獎助計畫書格式填列,送 請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審查核定。

6. 接受本部社會及家庭署獎助設施設備費之據點,營運未滿三年有停辦 情形者,其接受獎助設施設備應按未使用月份比率,由地方政府彙整 後於核銷時一併繳回,設施設備所有權撥交受獎助單位管理,或交由 各縣市政府統籌運用分配。有關開辦營運之時間認定,以核定該獎助 之日起算。

7. 業務費、志工相關費用,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應依行政 院主計總處最新公告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表」(附 件一)編列自籌款配合辦理,其至少應配合編列自籌比率如下:第一 級: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第二級:百分之二十以上。第三級:百分之 十八以上。第四級:百分之十六以上。第五級:百分之十五以上。

8. 擴增設置新據點應以未設置據點之村里為限,如有特殊情形未於上開 村里設置,應函報本部社會及家庭署同意。

9. 新據點應以原住民區、離島及偏遠地區(定義如附件四),或福利資 源缺乏、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人口比率較高之村里優先設置為原則。

10. 建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一般地區申請業務費及志工相關費用、單價未 滿新臺幣一萬元或使用未滿二年之開辦或充實設施設備費(經常門)

支出經費應至少編列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自籌款,單價新臺幣一萬元以 上且使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之開辦或充實設施設備費(資本門)支出經 費應至少編列百分之三十以上之自籌款;離島地區申請業務費、志工 相關費用及開辦或充實設施設備費支出經費至少各應編列百分之二 十以上之自籌款。

11. 據點加值費用、人力加值費用、預防及延緩失能照護計畫費用、建立 社區照顧關懷據點並設置 C 級巷弄長照站經費免自籌款。

(26)

26

12. 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據點加值費用及 C 級巷弄長照站獎助之業務費,

受獎助單位得於本部社會及家庭署獎助經費百分之二十範圍內,衡酌 實際業務需要,覈實調整支用於其他月份。

(三) 獎助項目及基準:

1. 建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

(1) 開辦設施設備費:新設立之據點最高獎助新臺幣十萬元;離島地區 最高獎助新臺幣二十萬元,項目含文康休閒設備、健康器材、溫度 計、血壓計、電話裝機費及電腦、辦公桌椅、傳真機、影印機、公 共活動空間簡易設備(如扶手、斜坡板等)改善及其他經縣市政府 核可所需設施設備等;已於其他獎助項目中申請相關設施設備者,

以不重複獎助為原則,並優先獎助老人可使用之設備。

(2) 充實設施設備費:

1

一般地區:營運滿三年之據點,始得申請充實設施設備費獎助,並 依財物標準分類所列最低使用年限規定辦理。每個據點每年最高獎 助新臺幣五萬元,歷年累計達新臺幣六十萬元(含開辦設施設備費)

時,不再獎助。

2

離島地區:第二年起得申請充實設施設備費獎助,歷年累計達新臺 幣一百萬元(含開辦設施設備費)時,不再獎助,並依財物標準分 類所列最低使用年限規定辦理。

(3) 業務費:每個月以新臺幣一萬元計,項目含水電、電話費、活動場 地費、網路費、書報雜誌、瓦斯費、文具、電腦耗材、文宣印刷費、

活動講座費及二代健保補充保費、有線電視裝機費、收視費、公共 意外責任險、器材租金及維護費(用於據點服務之相關設施設備) 活動材料費、食材費及團膳費用(限提供餐飲服務之單位)、電腦伴 唱機公開演出費及著作權-重製費、血糖檢測耗材(血糖檢測應由護 理人員執行)、交通費(接送老人參與據點活動往返費用為限,項目 含油料費、租車費用)、雜支(每年最高新臺幣六千元)、本案獎助 專職人員之加班費、未休假加班費、勞、健保及提撥勞退準備金等 相關雇主應負擔費用及其他經縣市政府核可據點所需項目等。

(27)

27

(4) 志工相關費用:

1

每年最高獎助新臺幣三萬元;原住民區、離島及偏遠地區每年最高 獎助新臺幣三萬五千元。

2

獎助項目含志工保險費、志工誤餐費、志工交通費(限外勤服務) 志工背心費;尚未接受志工基礎及特殊訓練且領取紀錄冊者,請配 合當地社會局(處)規劃辦理志工訓練。

(5) 據點加值費用:每週至少開放六個時段(每時段至少三小時),每半 天以一個時段列計,並辦理供餐及健康促進服務之據點,每月額外 獎助新臺幣一萬元整;每週至少開放十個時段(每時段至少三小時) 每半天以一個時段列計,並辦理供餐及健康促進服務之據點,每個 月額外獎助業務費新臺幣二萬元整,倘該據點同時申請據點人力加 值費用,每個月額外獎助業務費為新臺幣二萬六千元整。獎助項目 除上開業務費獎助項目外,包含臨時工資。

(6) 據點人力加值費用:每週至少開放十個時段,並辦理供餐及健康促 進服務之據點始得申請本項目經費。

1 專職人員服務費:獎助社工人員或照顧服務員一名,每人每年最高 獎助十三點五個月(含年終獎金一點五個月)。

A. 社會工作人員:社會工作人員以每月新臺幣三萬四千九百一十 六元起聘,具社工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歷增加每月新臺幣一千 九百九十五元、社工師證書加給增加每月新臺幣一千九百九十 五元,專科社工師證書加給增加每月新臺幣一千九百九十五元,

執業登記加給增加每月新臺幣三千九百九十元;但執業登記加 給與社工師證書加給,不得重複獎助。為鼓勵社工專業久任,促 進社工專業發展,社工人員薪資隨年資增加,每年得依考核情形 晉階一次,每月增加約新臺幣九百九十七元,晉階階數比照聘用 人員俸點報酬標準,最高加七次,並符合下列之一者(申請單位 應檢附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A) 領有社會工作師證照。

(B) 領有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

(28)

28

(C) 符合專門職業及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五條應考 資格規定者,惟於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在職之專 業人員,或經考選部核定准予部分科目免試有案者不在此限。

B. 照顧服務員:每人每月獎助新臺幣三萬三千元,需符合下列之 一者(申請單位應檢附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A) 領有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

(B) 領有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證。

(C) 高中(職)以上學校護理、照顧相關科(組)畢業。

2 工作項目:執行單位應依服務項目所需,聘請具社會工作、照顧服 務等相關科系之服務人員,專責規劃據點及 C 級巷弄長照站專案 活動及課程、專案活動執行等服務。

3 受獎助單位應敘明上開人員相關工作職掌並依規定辦理勞工保險、

全民健康保險或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7) 督導費:以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為限,每一據點每月 獎助督導費最高新臺幣二千二百零五元(直轄市、縣(市)應自籌 新臺幣九百四十五元),協助行政事務、服務輸送、人力培訓、方案 規劃、推動與評估等事宜。

2. 據點設置 C 級巷弄長照站加值經費 (1) 預防及延緩失能照護計畫費用:

1

每期獎助業務費新臺幣三萬六千元。

2

每一據點每年最高獎助新臺幣十萬八千元。

3

開班方式及支付基準:依長期照顧司預防及延緩失能照護計畫執 行原則(如附件六)辦理。

(2) C 級巷弄長照站獎助費:依下列服務時段數每月獎助業務費(可內含 臨時工資),每時段至少三小時,每半天以一個時段列計,並辦理共 餐服務:

1

每週開放二至五個時段之據點:每月獎助業務費新臺幣一萬元。

2

每週開放六至九個時段之據點:每月獎助業務費新臺幣二萬元。

3

每週開放十個時段之據點:每月獎助業務費新臺幣三萬元。

(29)

29

二、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培力及活動 (一) 獎助對象:

1. 財團法人基金會捐助章程中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者。

2. 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

3. 設有護理、社會工作或照顧相關科系所之大專院校(申請時應檢附學 校同意辦理之同意函)。

4. 其他團體如社區宗教組織、農漁會、文史團體等非營利組織。

(二) 獎助原則:

辦理直轄市、縣(市)或全國性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培力、教育訓練、

宣導、推廣、規劃、成果示範觀摩、研討會、編製作業手冊、教材、

全國性聯繫會報等。

(三) 獎助項目及基準:

1. 教育訓練及宣導:講座鐘點費、出席費、撰稿費、翻譯費、口譯費(比 照主講人鐘點費折半計算)、宣導費、印刷費、場地費、佈置費、器材 租金、交通費、住宿費、保險費、活動材料費、臨時酬勞費、膳費、

雜支等。

2. 專案計畫管理費:依補助項目實際需要覈實計列,最高不得超過經常 門核定補助總經費(不含專案計畫管理費)之百分之五。所稱總經費係 實際支出獎助總經費。支用項目包括電費、電話費、水費、油料費、

電腦及影印機耗材、事務機器租金、通訊費、網路費、運費、郵資、

攝影、茶水、文具、補充保險費、辦理本專案工作人員意外保險費、

申請社會工作師繼續教育積分行政審查及其他與執行本計畫相關之 費用。但不得與雜支重複獎助。

3. 配合本部社會及家庭署政策規劃獎助辦理者免自籌款。

三、社區式多元預防性活動與課程 (一) 辦理各項老人福利活動

1. 獎助對象:

(1) 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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