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討教育局長的職權與工作前,必須了解美國地方學區的教育行政制 度。以下就針對美國地方學區之教育行政組織、教育局長之職權與工作,作一探
討。
一、美國地方學區教育行政組織
美國的教育行政體系是聯邦政府教育行政機關、州教育行政機關、及地方學 區教育行政機關。聯邦政府教育行政機關設教育部,依權責設置各司及委員會。
州教育行政機關包括州教育董事會、及其執行單位州教育廳。
地方學區教育行政組織包括地方教育董事會,及其執行單位學區教育局。地 方學區教育是由地方教育董事會(簡稱教育董事會)授權教育局長,執行董事會 的權責或決議。地方學區為美國地方教育行政的基本單位,依學區大小,有不同 的組織結構。有的學區只有一位教育局長;有的學區則除了一位教育局長外,還 有多位的助理教育局長。故美國地方學區的組織,差異性極大。
一般而言,地方學區以其法律和政治力量,來影響學校運作。較大學區尚有 多位助理教育局長及主管,負責處理學區各項事務。由於有些州幅員廣闊、州教 育廳不易直接指揮地方學區、於是在各縣(county)成立中介單位(intermediate unit)、一般稱之為地區性(縣)服務區或中心,大約有三十五州設置類似的單位,
名稱都不一樣,例如在紐約州,稱為協同教育服務董事會(Board of Cooperative Educational Services, BOCES);在加州,稱為縣教育局(County Offices of
Education);而在德州,則稱為教育服務單位(Education Service Unit),為地方學 區提供諮詢、顧問和統計服務,並擔負管理責任。一般較為遙遠和偏僻的學區,
地區性服務中心對其協助甚大(潘華倫,2000)。
(一)地方教育董事會
每個地方學區都設有教育董事會,一般由 3~9 人組成,成員由上級官員委派 或由學區公民選舉產生。其中以民選的方式最普遍,目前約有 85%以上的董事是 由民選產生。被選的董事多數沒有政黨色彩平,以維持董事中立,避免學區教育 受政治干擾(謝文全,2004)。董事會平均每月集會一次,多數於晚上舉行,除 聽取教育局長業務報告外,並討論學區重要教育事項(如經費預算、課程決定、
擴充設備、聘用人事…….等),此外亦歡迎所有學區居民旁聽,必要時,學區居 民亦可表示意見,請求教育董事會或局長予以答覆(潘華倫,2000)。
(二)教育局
地方教育局為執行地方教育董事會決策的單位,各地的名稱不一,在文獻 上多稱為 Office of Superintendent 或 Central Office。教育局的組織依各學區的大小 及事務的繁簡而有所不同,通常是設局長一人,較大的學區常在局長之下設有副
局長一至二位,襄助局長,並分擔某些事務的監督,以下再分科分股辦事。教育 局分科的多寡及名稱亦因地而異;惟較常設置的單位為教學、特殊教學、保健及 交通、社區服務、人事、總務等。如圖 4 美國地方學區組織架構。
二、教育董事會職權
教育董事會主要負起地方公立學校系統的建立和運作,所以責任範圍從幼 稚園到十二年級,有些州,還需視學區大小,肩負成人教育、各種特殊教育的提 供,以及初級社區學院的工作。教育董事會的職權,最重要的在於州政府的授權,
然後依據州的政策,責成教育局長及其工作人員來管理地方公立學校系統。地方 教育董事會的主要職責如下:
(一)遴選教育局長
這是所有教育董事會最重要的一項職責,教育局長通常在執行教育董 事會所做的決策、員工的遴選和評鑑,以及課程與教育的專業決定。
(二)批准預算
多數的州,學校教育經費的統籌與分配,是教育董事會的重要職責,
各州的法律均會予以明確的規定。而教育董事會對於經費的決定,對於建 立學區的教育目標,具相當影響。
(三)決定學校規模大小和學區界限
這是地方居民最易明瞭教育董事會的舉動。不論選擇興建新校、決定 廢除舊校、重新整建老舊學校、及重新規劃學區界限。由於此關係社區居 民的利益衝突,故必須作好事前客觀公平分析工作,務必審慎評估再做抉 擇,以保障多數人權益為原則。
(四)簽訂契約
教育董事會具有法律權力,負責簽訂有關財產、物品,以及服務的契 約。在一般州的法律,都會規定各種簽約的程序,例如採購金額、簽約手 續等。
(五)集體談判
教育董事會與教師常就薪資、工作條件進行談判。一般都請學區官員 或談判高手,代表董事會與教師進行談判;在談判過程中,必須仔細考量 學區的經費預算。
(六)建立學區人事聘雇標準
教育董事會除了遴選教育局長外,亦有責任建立學區教育行政人員的 資格及雇用標準。
(七)決定課程
雖然州的法令會影響地方學區的課程,但通常會留給地方學區一些自 由裁量的空間。不管州的法令如何規定,最後正式決定課程,仍在於教育 董事會。
除此之外,教育董事會亦須核定教育局長所建議有關學校計畫、任用教育局 長所推薦校長、教師及所屬行政人員、依法頒定規程及章程、維持學校與社區良 好公共關係(引自葉學志,1992)。在有些州董事會必須負責維護學校建築、購 置學校教學設備和物質;為步行上學太遠的學生提供交通工具(潘華倫,2000)。
三、學區教育局長的職權
美國學區教育局長的職權來自教育董事會,即局長職權的大小,視董事會的 授權程度而定。因學區規模及所處環境不同,局長職權差異很大。
謝文全(2004:121-122)指出教育局長的職權就是代表教育局的職權,美 國學區教育局長的職權包括:
1. 作為董事會的首席執行人(chief executive officer),並擔任學區的發言人。
2. 負責執行教育董事會所制定的政策及規則命令;對董事會政策所未規定 的事宜,若有需要方可採取適當活動,再向董事會提出報告。
3. 監督或指導地方教育行政人員,被教育董事會聘用的全部人員,均應直 接或間接地向局長負責。
4. 制頒必要的規章或命令來有效執行教育董事會的政策,同時授權及指派 工作給部屬,但仍應對部屬的行為負責。
5. 出席教育董事會的會議(惟討論有關局長本分的會議除外),並負責準備 董事會的會議議程。
6. 負責編擬並向董事會提出教育經費預算。
7. 依教育董事會核准預算,核准及指導各種採購工作及經費支出。
8. 向教育董事會推薦教職員人選。董事會雖有權拒絕局長所推薦的人選,
但所任用的人應先經局長的推薦。
9. 擬定學區的人事政策並呈薦給董事會核准。
10. 對學校課程及其他業務提供專業領導(professional leadership),並擬定一套 向董事會報告各業務情況的辦法。
11. 負責讓教育董事會瞭解學校教育得重要事宜。
12. 負責發展一套維持、改善、及擴充校舍校地的計畫,包括推薦校工人選 及對校工的督導。
13. 負責擬定並執行視導所屬全體學校的計畫。
14. 向教育董事會或其他有關單位提出學校教育運作的年度報告。
又依據美國學校行政協會(the American Association of School Administrators 簡稱 AASA)及國家教育董事會(the National School Boards Association 簡稱 NSBA)一份聯合的認證報告,教育局長的具體職權如下:(轉引自 Kowalski,
1999:10-11)
1. 擔任學區教育董事會的主要執行長、以及傑出的教育諮詢顧問,以執行 學區教育體制的管理角色。
2. 是整個學區全體職員、董事會志工的主要教育領袖和行政官員。
3. 是學區教育行政領導團隊負責建議和貫徹政策改革的催化劑。
4. 建議及擬定學區和社區的長期策略計畫的發展步驟,使其在未來幾年邁 向成功。
5. 負責向董事會委員報告學區經營和計畫。
6. 向委員會解釋學區需求。
7. 再環境需要董事會採取新政策或檢討計有政策時,他負責向董事會提出 具體的政策選擇建議。
8. 對於必須貫徹的董事會決策,他要發展相關的行政程序,並且知會董事 會委員。
9. 發展學區、社區、及董事會健全的的合作關係方案。
10. 督導學區日常業務的運作。
11. 發展學區願景:向董事會描繪「構成公立學校有效能的領導和經營因 素,以及應該考慮有效能的領導和經營是結合有效能的管理和行政的結 果」。
12. 發展和完成下列計畫:讓所有職員瞭解學區制度的任務、目標、和策略,
以及他們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
13. 確保專業發展機會都讓所有教職員工看得到。
14. 經由國家和州政府協會,他和其他行政人員合作,將地方關心的事務和 議題,告訴州政府立法委員、國會人員、以及適宜的聯邦和州政府的官 員。
15. 確保學區教育制度提供全體學生公平的機會。
16. 考核與學區政策相符的職員工作表現,並且使委員會知道這些考核的結 果。
17. 每次委員會議,對於該次會議議題項目的背景知識和對學區董事會提出 建議的行動方案,都能事先提報給所有委員知道。
18. 發展和貫徹與新聞大眾傳播媒體工作的持續性計畫。
而 Campbell et al.(1990)提到州議會並未授予局長很多權力,局長的職權是來 自董事會。局長不再像過去時代支配學校體系,但他們卻以下列方式來發揮影響 力:(轉引自 William & James,1997)
• 可以建議委派任用、專任職務、晉升和薪資;
• 有能力在學區裡發展、控制資訊和流通;
• 運用人力協助分析學校和社區;
• 利用分析去規劃學區的未來;
• 以及扮演學區經紀人和調解人的角色。
綜合上述,美國學區教育局長的職權來自於地方董事會,負責向董事會提 報學區教育發展的各項策略或計畫、執行董事會的決策、及負責整個學區的領導
綜合上述,美國學區教育局長的職權來自於地方董事會,負責向董事會提 報學區教育發展的各項策略或計畫、執行董事會的決策、及負責整個學區的領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