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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美國教師評鑑制度之實施概況

在1983  年追求卓越教育委員會(  The National Commission on Excellence in  Education)所發表的《國家在危機中》(A nation at risk)一文後,掀起了美國社會對 教育改革的關注,尤其是針對改善教師表現、教師專業的授證以及提高教育的績效。

該文也換醒了美國國內重視教師評鑑的歷程,期待能透過教師評鑑的手段,來追求卓 越的教育品質(朱芳謀,2004:38)。美國2001  年8  月2  日,美國布布總統簽立了 新的中小學學教育革改法案 「不放棄每一個孩子」(No Child Left Behing Act of 2001), 這是美國自1965  年《中小學教育法案》(  Elementary and Secondary Education Act)

後最大的教育改革,此法案有四個基本原則:1、給予各州與學區有靈活自主的性,

對於辦學成效不佳的學校提供協助,2、由學生的成績表現來看學校的績效,3、提供 更多的資源給貧困地區的學校,4、讓父母可以選擇辦學較佳的學校。同時依據此項 法案,要求各州在2004  年起,針對學生舉行統一標準的測驗:三到八年級學生必須 受各州政府的閱讀和數學統一考試,而考試成績也將會做為評鑑學校教學成績的重要 指標(Bush, 2002;引自朱芳謀,2004:39)。

美國是一個聯邦式的政府組織,許多的法令制定與實施,常常授權給各州自行決 定,而教師評鑑制度也是如此,由各州依據此法為辦學宗旨來改進學校的教育品質,

包括了績效制度、學校發展計劃和學校評鑑等參考。多數州也以法律形式頒布教師評 鑑制度,建立專門的管理機構,而且配有專門的評鑑人員,定期對教師進行評鑑。因 此,不管在評鑑的目的、評鑑的規準、評鑑的模式、評鑑的資料蒐集、評鑑的實施人 員等各地方都有很大的不同。

朱芳謀(2004:39­41)以麻州的教師評鑑制度為例,一、「評鑑活動」可能包 括了計畫會議、教室觀察、教學意見回饋、正式的期中評鑑、後續會議、期未評鑑總 評等,二、「評鑑工具」除了學生的會考成績之外,還要評鑑教師的教室表現、專對 成長的計畫(一學期至少要利用課餘時間進行18  小時的專業研習)、教學檔案、非 教學的工作表現;「評鑑指標」有七項:1、教室的管理,2、教學效果,3、教材的 熟悉與理解及教學活動的流暢,4、建立良好的學習環境、5、學生成績的評量與檢核、

6、學生學習成就的提昇,7、課後的表現(親師互動、同儕關係)。每一個指標只有

「符合標準」和「不符合標準二種評分的結果;三、「評鑑程序」學期初(開學初)

不管是正式或臨時教師,在開學前都會收到課程和評鑑表,在每一學年的開始,校長 或代理人將和教師開會,解釋評鑑的過程、評鑑的形式及回答教師相關問題;正式教 師每二年才需評鑑一次,臨時教師則每年皆需接受評鑑;評鑑中(學期中)有關教室 觀察:可以事先通知也可以不通知,也可以是結果正式和非正式的方式來進行觀察。

在正式的觀察中,當發現有需改進的必要時,則五天內給予教師「回饋意見表」,而 教師會有10  天左右的準備,以便在下一次的正式觀察中獲得改善的機會。而每學期 總共要進行四次的教室觀察,而到底有幾次是正式觀察,則由校長來決定,一般來說,

會依據評鑑對象的不同而有差異;輔導的策略在每一次的正式評鑑中,負責評鑑的人 員必須提供受評教師書面的問題診斷和改進方法的指示,並且能提出補救的方法或建 議讓教師採用,以協助教師達成既訂的目標,若在評鑑的過程,評鑑者不能針對教師 的缺點給予建議與協助,則代表者評鑑者的不及格。假如,評鑑主管給予「問題教職 員」的評鑑結果,並鼓勵其轉到其它部門或學校時, 教育局會嚴懲失職的校長或評 鑑人員;評鑑後 (學期末) 評鑑結果的呈現在最後觀察完畢後的十個學校工作日之內,

不論成果如何,負責評鑑的行政人員或代理人和教師開會,討論評鑑各種相關的事 項;四、「教師的申訴」教師可以針對評鑑的結果提出不滿的申訴,並請教師工會從 旁協助;五、「解聘的程序」當校長提出解聘的建議時,將會進行下列的程序:1、

教育局長檢視所有的解聘建議,2、如果批淮,則校長即可進行解聘的動作。但是一 般而言,透過司法單位來判定「解聘」的合法性,通常要經過2­3  年的官司才能定案。

可是在麻州,各學校若因辦學績效不佳而導致學校規模縮小的因素出現,則教師工會 與教師則無法對「解聘」的決定進行司法訴訟(朱芳謀,2004:40­41)。

卯靜儒(2007)曾經以選擇兩個教育背景與教育評鑑模式差異性比較大的兩州作 介紹,一是台灣比較熟悉的多元移民加州,二是號稱美國平均學生學業成就最高的威 斯康辛州。討論其教師評鑑發展背景、理念與目標、評鑑的標準與指標內涵,以及評 鑑流程與工具等。從兩州的教師評鑑方案實施經驗中,歸納其教師評鑑發展的特色 有:一、重視評鑑標準的建立,同時也保留地方學區與教師個人的自主性;二、提供

多元的評鑑軌道與多元的評鑑方法,以符合不同階段教師的特質與需求;三、所有評 鑑方案都建立在法源基礎與民主的協商過程之上;四、教師團體「美國教師聯盟」

(AFT)與「國家教育協會」(NEA)在教師評鑑過程中扮演重要角色;五、擁有教 學專業標準之專責單位「全國專業教學標準委員會議」(NBPTS)與「州際出任教師 評估及支持聯盟」(INSTASC)。

卯靜儒 (2007) 也指出:加州與威州的教師評鑑方案仍在不斷變動中,特別是 2002  年頒布 NCLB 法案之後,所謂「最適任教師」(HTQ)的要求,對於兩州教師評鑑制 度的影響,也是日後需要持續觀察的,畢竟 NCLB 法案對於 HTQ 的要求,使得州政 府不得不重視「高度客觀一致的州政府評估標準」(HOUSSE)及教師學科考試,這 對教師評鑑方案的建立在某些程度上而言是有影響的。

朱芳謀(2004)認為麻州教師評鑑制度的啟示有:評鑑的目的兼顧績效與輔導、

評鑑的活動是持續且有系統的進行、校長扮演教學輔導的角色;在教師評鑑制度中,

校長的角色是以協助教師成長與提高學生學習成果為主,將教師成長與學生進步列為 校務發展的重心,剔除不適任教師為最後的考量因素。卯靜儒(2007)指出從美國教 師評鑑的發展背景來看,「績效責任」與「教師專業發展」是兩項主要的考量要素;

加州重視初任教師與不適任教師之輔導,以提高州內教師留任率與合格率,維護學生 基本受教權,對威州而言當州內教師達一定水準而穩定之際,維持與提高教師的水 準,則有賴教師不斷的專業發展;成功的教師評鑑方案,需考量各州區域性的狀況,

設計符合現階段實務的教師評鑑方案,逐步調整,使監督、輔導、激勵原則並立的評 鑑方案設計。

綜合上述教育發展先進國家英國、美國所實施之教師評鑑內容,焦點不外乎關注 於(1)評鑑目的:以形成性或總結性為主?或偏重於其中之一?抑或兩者兼具?(2)

評鑑項目或內容:課程設計、教學活動、學習評量、學生輔導、專業發展、人際互動 或進修研究等。(3)實施方式:自我評鑑、學校評鑑、外部評鑑、教室觀察、學生學 習成就、同儕的評鑑、教學檔案、一年實施幾次等。(4)實施程序:評鑑前的前置作 業、評鑑中的處理流程與評鑑後的結果呈現等。(5)評鑑資料來源:自我檢核、自陳

量表、教師觀察、同儕評鑑、學生家長反應意見、教學歷程檔案等。(6)評鑑結果優 良的獎勵措施(7)評鑑結果待改進的處置措施(8)行政救濟管道。本研究歸納前述 先進國家實施要點與參考教育部專屬網站文獻資料,擬探究桃園縣國中教育人員對於 試辦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內涵之意見,包括試辦目的、基本精神、試辦原則、評鑑組織、

評鑑內容、評鑑規凖、評鑑方式、評鑑途徑、評鑑結果的處理與配套措施等十個層面,

以及教育人員除上述十個層面外相關議題之觀點分析。

第五節 國內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相關實徵研究

本節就國內有關「教師評鑑」論文檢索概況與「教師專業發展評鑑」論文相關研 究,簡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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