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 治事組織 依據功能或目的區分部門與職務。
目的 提供服務,以達成教育目標 追求利潤
目標特性 目標模糊且難以衡量 目標明確且易於衡量 權變性 依法行政,注重平等 權變與機動性,可因人而異 民眾選擇性 民眾選擇性低,政府行政是
獨占性的,且具有強制性。
民眾選擇性高,同性質的企 業組織自由競爭。
財務來源 仰賴立法院編列預算與員額 從顧客消費中獲取 相
異
主要受惠者 社會大眾 股東 資料來源:研究者整理。
由此可知,教育行政組織與企業組織都是依功能或目的劃分各種部門與職 務,以對「人」、「財」、「事」、「物」加以管理,企求以最少成本來達成組織目的。
然而企業組織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生產管理、市場研究、品質管制等研究成果協 助企業組織以最少成本獲取最大利潤;教育行政組織則透過行政手段達成教育目 的,依法律規章、職權劃分等提供社會大眾教育服務。教育行政組織的一切行為,
需注意平等原則,不能存有歧視的不平等待遇,在面對弱勢族群,則要給予積極 性差別待遇,此亦說明教育行政中的平等性與藝術性。此外,教育行政組織的獨 占性有別於企業組織的自由競爭,民眾過去對於教育行政組織的作為往往只得順 應,而無法透過選擇他途以表達心中的不滿。上述教育行政組織與企業組織間的 差異性,將影響民眾對服務品質之要求,是以借用企業界衡量服務品質之研究,
應考量教育行政本身的意義與特性。
貳 貳
貳 貳、 、 、臺北縣市教育行政機關的 、 臺北縣市教育行政機關的 臺北縣市教育行政機關的組織內涵 臺北縣市教育行政機關的 組織內涵 組織內涵 組織內涵
教育行政機關係對人、財、事、物加以管理,而「依法行政」係為公務人員 的基本準則,我國教育行政機關亦復如是。以下先分析教育行政機關的法制地 位,再說明教育行政機關的組織結構與教育行政機關的服務內涵。
一、教育行政機關的法制地位
憲法為我國根本大法,憲法第一五八條明定教育目標為「教育文化,應發展
國民之民族精神、自治精神、國民道德、健全體格、科學及生活技能。」憲法第 一六二條賦予國家對教育監督之責,其規定「全國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機關,依法 律受國家之監督。」同時,憲法第一○八、一○九、一一○、一一一條中將中央 與地方教育權限劃分為均權化。
我國教育行政制度分為中央與地方二級,中央教育行政機關為教育部;地方 行政機關為各縣市政府教育局。雖然我國教育行政權採取中央與地方均權的國父 遺訓,然而實質上仍偏向以中央集權,由中央統一制訂全國各項教育決策,各地 方或學校扮演執行的角色,教育行政自主決定之權限相對較小。直至 1987 年宣 佈解嚴,民主意識抬頭,一連串的民主政治運動蓬勃發展,四一○民間教改團體 等陸續要求中央政策鬆綁,解除不必要的教育管制,隨後於 1999 年教育基本法 與地方制度法的通過,為地方教育行政機關帶來嶄新的一頁(吳清山,2001;鄭 新輝,2004;藍順德,2000)。
依據 1999 年通過,2006 年最新修訂「教育基本法」中第九條規定,中央政 府之教育權限如下:
1. 教育制度之規劃設計。
2. 對地方教育事務之適法監督。
3. 執行全國性教育事務,並協調或協助各地方教育之發展。
4. 中央教育經費之分配與補助。
5. 設立並監督國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6. 教育統計、評鑑與政策研究。
7. 促進教育事務之國際交流。
8. 依憲法規定對教育事業、教育工作者、少數民族及弱勢群體之教育事項,
提供獎勵、扶助或促其發展。
前項列舉以外之教育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權限歸屬地方。
我國地方政府原為省(直轄市)、縣兩級制,但因 2000 年增修憲法,臺灣省 虛級化,地方政府只剩下直轄市、縣一級(吳清山,2003b)。依據 1999 年通過,
2005 年最新修訂「地方制度法」中第十八條第四款明訂直轄市關於教育文化與 體育事項有:「1.直轄市學前教育、各級學校教育及社會教育之興辦及管理。2.
直轄市藝文活動。3.直轄市體育活動。4.直轄市文化資產保存。5.直轄市禮儀民 俗及文獻。6.直轄市社會教育、體育與文化機構之設置、營運及管理。」第十九 條第四款明訂縣(市)教育文化與體育事項有:「1.縣 (市) 學前教育、各級學校 教育及社會教育之興辦及管理。2. 縣 (市) 藝文活動。3.縣 (市) 體育活動。4.
縣 (市) 文化資產保存。5.縣 (市) 禮儀民俗及文獻。6.縣 (市) 社會教育、體育
與文化機構之設置、營運及管理。」依此而言,上述事項均屬於地方教育行政機 關的自治事項,除非法律另有規定之,否則地方政府可依地方制度法之自治事項 自行立法,惟須受到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限制(吳清山,2003b)。地方教 育行政機關可分為直轄市和縣市兩種,直轄市有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及高雄市政府 教育局;縣市則為縣市政府教育局。教育局的法制地位為隸屬於直轄市、縣(市)
政府組織內的一個行政單位,協助該政府推動、執行該地區教育文化自治事業的 行政單位。
此外,近年來在行政院教育改革諮議審議委員會的推動下,引進學校本位管 理的觀念。學校本位管理是一種讓學校人員高度參與的管理制度,透過學校管理 權的下放到學校,讓學校利害關係人參與校務的經營並負起績效責任,使得學校 的決策與措施能適應學校的需求,成為高表現的教育組織(謝文全,2004)。在 此理念下,教育行政機關由嚴格監督與控制的角色轉變為支持者或諮詢者角色,
協助學校依自身需求有效運用其資源和人力專長(張明輝,1999)。
職是之故,自教育基本法與地方制度法通過、學校本位管理的觀念引進,即 正式由中央集權化的時代,逐漸邁向以地方自主管理與學校本位管理。教育部與 地方政府教育局與各級學校三者的關係逐漸改變,教育部的角色從過去的指揮 者、主導者轉變為協助、設計者,其教育權限逐漸萎縮,慢慢下放給地方政府教 育局;而各級學校雖仍以執行者的角色為主,但也逐漸具有自主性。換言之,教 育部、地方政府教育局與各級學校之間不再只是絕對的上下關係,而兼具有夥伴 關係。因為不論三者的角色為何,教育行政是一種達成教育目標的手段,支援教 師教學,期能使學生獲得優質的教育。
二、臺北縣市教育行政機關的內部組織
中央教育行政機關制定政策、統籌全國性事宜;地方教育行政機關則負責與 處理地方基層的教育行政事務。中央教育行政機關為教育部,地方教育行政機關 可分為直轄市和縣市兩種,直轄市有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及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縣 市則為縣市政府教育局。教育局的法制地位為隸屬於直轄市、縣(市)政府組織 內的一個行政單位,協助該政府推動、執行該地區教育文化自治事業的行政單 位。玆針對臺北縣市教育行政機關的內部組織說明如下: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之內部組織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係為臺北市教育行政主管機關,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組織章程」,除設有局長、副局長外,並設有八室八科。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局長 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指揮監督所機關學校;副局長協助局長處理局務,局長不
在時代理局務。教育局下設各科室,分別掌理有關事項:高等及職業教育科(職 教科):掌理高等教育、職業教育及教師登記檢定訓練等事項;高中及國中教育 科(中教科):掌理中等教育;國民教育科(國教科):掌理國民小學教育;幼兒 教育科(幼教科):掌理幼兒教育;特殊教育科(特教科):掌理特殊教育;社會 教育科(社教科):掌理社會教育;體育及衛生教育科(體衛科):掌理學校、社 會之體育及衛生保健等事項;工程營繕及財產管理科(工程科):掌理市立學校、
社會教育機構等用地取得與財產管理事項及市立各級學校、社會教育機構營繕工 程設計、規劃、發包、監造之事項;祕書室:掌理事務、文書、出納及不屬於其 它科室事項;資訊室:掌理行政電腦化及協同各科室辦理資訊教育;軍訓室:掌 理中等以上學校軍訓及護理事項;督學室:掌理各級學校及社會教育機關之指導 考核及策進等事項;會計室: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帳務檢查等事項;統計室:
依法辦理統計事項;人事室: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政風室:依法辦理政風事 項。有關台北市政府教育局內部組織,詳如圖 2-6 所示。
(二)臺北縣政府教育局之內部組織
臺北縣政府教育局為承辦臺北縣教育業務之單位,依據「臺北縣政府組織自
高等及職業教育科
高中及國中教育科
國小教育科
幼兒教育科
特殊教育科
社會教育科
體育及衛生教育科
工程營繕及財產管理科
秘書室
資訊室
督學室
會計室
統計室
人事室
政風室
局 長
副局長 副局長
主任秘書
圖 2-6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的內部組織圖 資料來源:研究者整理。
治條例」第五條第四項規定:教育局為掌理學前教育、各級學校教育、社會教育、
特殊教育及國民體育之興辦與管理事項。臺北縣教育局設有局長、副局長外,並 設有督學室及七課,分別掌理有關事項:學務管理課(學管課):掌理學校教務、
訓導及教育人事等有關事宜;國民教育課(國教課):掌理增班設校、修建設備、
學校總務及教育經費之會辦等有關事宜;社會教育課(社教課):掌理社會教育、
補習教育及藝術教育等有關事宜;中等教育課(中教課):掌理完全中學及高職
補習教育及藝術教育等有關事宜;中等教育課(中教課):掌理完全中學及高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