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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資料分析
本章分為四節,第一節釐清使用 ISO20121 與永續活動的關係;第二節討論 使用 ISO 20121 所面對的趨力;第三節討論使用 ISO 20121 在台灣 MICE 所面對 到的障礙;以第四節整理出趨力與障礙之總覽作結。
第一節 ISO20121 與永續活動
本節以「綠色會展」與「通過 ISO 20121 驗證之永續活動」的差異性進行討 論,以釐清 ISO20121 如何協助活動主辦單位達成活動永續性。
過去國內在辦會議的時候多半只重視環境面,比較少考慮到經 濟與社會面。就是所謂的綠色會展只作碳足跡、碳中和等等。
但是 ISO20121 包含更多永續面向,這個管理系統就會讓業者 去想到勞安…⋯等問題。(顧問公司 B, 11)
受訪者指出,在過去綠色會展之永續性具有貢獻價值高低之分。以環保作法 為主的綠色會展在進行活動規劃上,廠商往往未經過系統評估而直覺地採用無紙 化、禁用免洗餐具等作法,卻不一定能達成會議活動綠化,貢獻價值較低。而高 貢獻價值的行動像是創造活動參與者的行為改變或針對污染源管理等作法。以碳 排放管理為例,必須先針對單一事件進行評估以瞭解最大的碳排放來源並發展管 理措施(Sinden, 2009),例如透過搭乘大眾交通運輸降低與會者造成的碳排放量;
透過系統性評估後,才能真正看見問題的全貌並對症下藥,找到問題來源並進行 管理。但綠色會展僅包含環保做法仍缺乏社會性與經濟性考量,雖屬於永續活動 範疇,卻並不全面。過去研究指出,環保若忽略經濟與社會考量並不明智,反而 容易使環保成為一時的行動,無法傳承與持續改善(Henderson, 2011)。為了能 夠長期穩定地產生貢獻,永續活動不可以忽略與社會和經濟的關係。相較於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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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會展的考量面向,ISO20121 所提供的是一套較完整,且全面的架構,讓主 辦方可以針對活動的「永續性」負面衝擊進行系統性的評估與管理,是更廣且更 深入的進行活動規劃。但使用 ISO20121 是否真的能夠創造永續性活動?以下針 對監督形式進行討論。分別為「自我聲明之可信度」、「驗證之永續程度」說明 ISO 20121 架構的參考價值,並輔以「標準使用迷思」進行說明。
一、自我聲明之可信度
新加坡的燈影文化節有宣稱是以 ISO20121 精神作規劃。但沒 有通過驗證,那宣稱就會是個問號。我們在現場也看到還有很 多的進步空間。(顧問公司 A, 8)
國際標準提供了監督、審查的機制(Ranacher, 2014)。對於 ISO 20121 之使 用,活動主辦方能選擇不同的監督機制,以符合國際標準要求,包含:
1. 第一方自我聲明:自願性符合標準要求,不受其它單位監督。
2. 第二方驗證:受驗證公司(如:SGS, BSI)認可,證明符合標準要求。
3. 第三方認證:受國家級單位之認證委員會認可,為了維持獨立公正性,多數 國家僅有一認證委員會(如:台灣 TAF、美國 ANAB),證明其第二方驗證 符合標準要求。
然而,目前國際尚未有 ISO 20121 的發證單位,因此活動主辦單位僅能選擇 第二方驗證作為最嚴謹的作法。第一方自我聲明與第二方驗證除了監督型式之差 異之外,是否受到監督也影響活動永續性的發展結果。
對於沒有通過驗證的活動主辦單位來說,自主聲明的主要缺點在於缺乏其 它單位的背書,參考價值降低。透過本研究訪談結果,歸納出活動主辦方及合作 單位對於第一方自我聲明缺乏可信度的兩項主要爭議。此兩項爭議對於主辦方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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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可能造成漂綠17之嫌,形象上不利於主辦方以及活動本身。
1. 管理範疇小於活動規模
過去作法並非全面性規劃,某縣市劃定一個燈區,都是以永續 性材質製作的燈,就號稱是最綠的燈會(PCO, 4)。
有很多活動自主聲明是永續性的管理規劃(例如:使用在地食材),這項作 為可能僅佔活動範疇的一小部份(Laing, 2010),但大型活動造成的衝擊卻是廣 泛的。若在組織能耐許可的情況下,僅進行小規模的作為,則對於永續的貢獻程 度明顯不足。若對外進行過度宣稱、提供錯誤資訊而誤導了大眾,則可能有漂綠 之嫌(Hamann, 2004)。
2. 管理辦法之依據來源
以自我聲明現在的作法看來,活動業者、和業主之間彼此達成 共識就算數了,對於其它利害相關者18來說…⋯只要沒有有人跟 業主抱怨,業主就會覺得活動是好的。(顧問公司 A, 8)
自我聲明因為缺乏監督機制,外界並不清楚活動管理、規劃之依據來源是否 合乎 ISO20121 之標準架構要求?另外缺乏監督機制也很可能導致漂綠行為。以 過去綠色會展做過的碳盤查驗證系統為例,由於該單位沒有受到任何第二方驗證 或第三方認證,為了迴避自我聲明參考價值低的疑慮,其減碳成果之績效表現並 無對外進行宣告。因此對於自我聲明的組織來說,更應該提供透明完整的資訊且
在宣傳行銷上不宜對外做過度的宣告。
17 漂綠行為主要是因為缺乏可靠、可信賴的資訊。(Hamann, 2004)
18 瞭解各方利害關係人的需求及期望:「有關利害關係者的鑑別,在適用的情況下,應包含以下
內容:活動承辦方、活動主辦方、人力、供應鏈、參與者、監管機構、社區。」(ISO 20121 條 文 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