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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設計

第三節 資料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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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資料說明

為了解該地區農地重劃前後至現今,其各筆農地面積變動情形,本研 究擬利用農地重劃對照清冊來取得農地重劃前後各筆農地之面積變數,及 其他相關資料,再藉由土地登記謄本整理出農地重劃後至民國 103 年該區 各筆農地之面積變數及其他相關資料,並配合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 之國土規劃資料與農地違規使用裁罰資料,來彙整出現今該農地重劃區農 業違規使用狀況,以作為接下來實證研究之基礎,以下將說明上述資料內 容。

一、資料來源

(一)農地重劃對照清冊

依據前節研究方法中,用以衡量土地細碎程度的 JI 與 Gini 係數,皆 需要研究地區內每筆農地面積作為變數。另外,由於農地重劃後直轄市或 縣市主管機關於辦理土地分配完畢後,會將分配結果紀錄於農地重劃對照 清冊中,故在農地重劃對照清冊中詳細地記載了每筆重劃區內土地面積、

公告地價、補償金額、重劃前後各筆土地之使用分區及用地類別、各筆土 地重劃前後分割與合併情形、每位所有權人擁有之土地及其持分情形等,

如圖 3-8 所示,內容包含:農地重劃前後之地段地號、面積、使用分區與 用地類別、所有權持分情形、所有權人數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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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3-8 農地重劃對照清冊紙本

(二)土地登記簿謄本

根據土地登記規則第 85 條規定:土地總登記後,因分割、合併、增減、

地目變更及其他標示之變更,應為標示變更登記。故需彙整土地登記簿謄 本標示部內之土地面積、公告現值、公告地價等資料,並配合異動索引及 異動清冊來確認每筆農地何時分割或合併。另外,本研究亦由土地登記簿 謄本取得現今研究地區內農地所有權人數,以利進一步之產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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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以上資料,本研究整理研究地區農地重劃前、後至民國 103 年各 筆農地歷年土地面積、所有權人及持分之變動資料,以作為實證研究之各 變數指標基礎。

(三)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之國土規劃資料以及農地違規裁罰資料 為探討農地重劃後至今,研究地區其農業生產環境現況使用情形,本 研究透過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所建立之國土規劃資料分組入口網 資料,如圖 3-9 運用航照圖套繪地籍圖方式以得知各筆農地現今使用概況。

另外,運用台南市政府地政局所提供:民國 89 年至民國 103 年非都 市土地違規裁罰統計數據來分析研究地區農業生產環境維護問題,本研究 可藉此將現今各筆農地使用概況與其做比較,進一步作為後續統計分析之 基礎。

圖 3-9 八老爺重劃區航照圖套繪地籍圖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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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力,而使得登記內容相當完整,但由於本研究所選擇的資料範圍音資 料量相當龐大,且距今年代久遠,故部份資料內容將受到限制,說明如下:

(一)農地重劃對照清冊辨識困難

本研究係透過農地重劃對照清冊來建立農地重劃前後研究地區內各 筆農地之地段地號、面積、持分情形、分區用地類別等原始資料,然而農 地重劃對照清冊保存年代已相當久遠,其紙張薄而易破,且當初又以人工 謄寫方式記錄上述重劃資料,因此難免發生字跡模糊不清、難以辨識之情 況,導致彙整資料的困難。針對此狀況,若為共有土地,則本研究先嘗試 判讀字跡模糊者之資料內容,並以判讀結果與其他建檔完成之共有土地資 料進行比對是否為相同土地。若相關資料不符合,則為資料缺失,將其從 樣本資料中剔除。

(二)農地重劃登記人員誤繕

如前述資料整理狀況,本研究在建立原始土地資料電子檔時,亦發現 有當時登記人員誤繕土地面積、所有權人、持分、分區用地別等情形,有 些誤繕狀況透過與其他相關資料比對後可修正成正確資料內容,然有些誤 繕狀況將無法修正成正確資料,因此本研究亦會將有此情況之土地列為資 料缺失,將其從樣本資料中剔除。

積之標準差約為 0.331896,而在民國 76 年(農地重劃後)標準差為 0.136948,

明顯降低許多,這表示重劃後各筆農地面積間的差異性大幅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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