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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實證結果與分析

第一節 農地細碎程度分析

積之標準差約為 0.331896,而在民國 76 年(農地重劃後)標準差為 0.136948,

明顯降低許多,這表示重劃後各筆農地面積間的差異性大幅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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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4-1 顯示農地重劃前後各筆農地面積分配情形,可發現重劃前其為 凸向原點的面積曲線,小面積的農地相當多,然而,面積大於 2500 平方公 尺(0.25 公頃)的農地亦不少,並且各筆農地面積差異性頗高,大小趨向 不一致。而重劃後各筆農地面積變動情形,可發現其為正偏態,即右偏分 佈,大部分之農地面積小於 2500 平方公尺(0.25 公頃),且各筆農地面積 差異性縮小,大小趨於一致。其中可發現,民國 75 年(農地重劃前)由於 有部分面積過大的農地存在,所以即使有許多小面積農地,還是會拉高了 整體平均面積,反觀民國 76 年(農地重劃後),因為各筆農地面積差異性 縮小,大小趨於一致,其分布較趨近常態分配。

圖 4-1 農地重劃前後農地面積分配圖

2500.00 2500.00

民國 75 年重劃前 民國 76 年重劃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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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Januszewski Index(JI)

JI 的計算公式如前(第 28 頁公式 1)所示,本研究利用 MS Office Excel 軟體輔助計算出民國 75 年以前至民國 103 年間各年度的 JI。歷年計算結 果如表 4-2:

表 4-2 歷年農地之 Januszewski Index

年度 JI 年度 JI

75 0.04540 90 0.04160

76 0.04203 91 0.04147

77 0.04203 92 0.04132

78 0.04203 93 0.04129

79 0.04203 94 0.04128

80 0.04203 95 0.04128

81 0.04203 96 0.04126

82 0.04204 97 0.04126

83 0.04201 98 0.04126

84 0.04201 99 0.04129

85 0.04197 100 0.04131 86 0.04195 101 0.04131 87 0.04195 102 0.04113 88 0.04195 103 0.04113 89 0.04184

依照 JI 的理論值定義:越接近 0 表示土地的細分程度越高,而表 4-2 顯示最大值係民國 75 年的 JI 為 0.04540,之後便一直下降至民國 103 年的 JI 為 0.04113,即研究地區土地狀態越來越細分。

本研究依照陳傳波、丁士軍(2001)之步驟以 MS Office Excel 軟體,

計算 Gini 係數,其各年度計算結果如表 4-3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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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有三種情況 JI 將降低,分別是:當土地數量上升、平均土地面積變 小或土地面積分配越不均時,而 Gini 係數降低的情況為研究地區中農地面 積分配平均。因此,若 JI 與 Gini 係數同時接近 0,則可知 JI 降低的原因應 是土地數量上升或平均土地面積變小,而非土地面積分配越不均。如前所 述,研究地區實施農地重劃前至民國 103 年止其 JI 皆十分接近土地細碎程 度高的理論值,並持續下降;但 Gini 係數則是在重劃後開始下降。故前述 的結果可發現:本研究地區重劃後農地筆數減少,而 Gini 係數降低代表農 地面積分配平均,JI 降低則顯示平均農地面積變小的結果。因此將 JI 和 Gini 係數進一步的比較分析,將兩者計算結果繪製於 XY 散佈圖中,以 Gini 係數為橫軸、JI 為縱軸。

首先,將圖表分成四象限,其中,若該年度位於圖表左上方(A)表示 JI 較大 Gini 係數較小,則顯示研究地區內農地規模較不細碎且各筆農地間 面積分配平均,對於農地利用角度而言,視為較理想狀態;反之,若位於 圖表右下方(D)表示 JI 較小 Gini 係數較大,則顯示研究地區內農地規模 較細碎且各筆農地間面積分配不平均,視為最差情況,而圖表各象限 JI 與 Gini 係數所代表之農地面積型態如圖 4-2 所示。

圖 4-2 農地面積型態示意圖

A B

C D

102 103 0.0411

0.303 0.353 0.403 0.453 0.503 0.553 0.603 JI

GINI

0.303 0.305 0.307 0.309 0.311 0.313 0.315 0.317

JI 899091 9293

9594 9796

9899 100101 102103

0.303 0.353 0.403 0.453 0.503 0.553 0.603 JI

GI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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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民國 90 年至民國 95 年政府徵收部分農地作交通用地、水利用地有關,

其做法係將農地逕為分割成三筆土地,其中,中間那筆土地被徵收作交通 用地或水利用地,因而導致有些農地分割後變得相當狹小、不完整,這樣 的作法或許會使部分農地因面積狹小或完整性被破壞,而不利於耕作。

34%、44%,而重劃後分別是 3%、2%,結果明顯降低許多,這表示農地重 劃或許有達到產權關係簡化的目標。然而,再與現況作比較,可發現現況

(64.13%)為低,表示農地重劃前有 64.13%的農民擁有多筆坵塊,且其擁 有之坵塊大部分為多人共有狀態,顯示出民國 75 年(農地重劃前)產權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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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小結

根據前述估計結果所示,若 JI 與 Gini 係數同時接近 0,則可知 JI 降 低的原因應是土地數量上升或平均土地面積變小,而非土地面積分配越不 均。可發現本研究地區於重劃後其農地筆數減少,且無論是民國 76 年(農 地重劃後)或到民國 103 年止農地皆出現高度細分的情況,因其 JI 反映出 本研究地區農地平均面積於實施重劃後變小、更加細分,並無實現當初農 地重劃政策之整合目標。另外,Gini 係數的結果,最大值出現在民國 75 年

(農地重劃前),最小值則出現在民國 76 年到民國 81 年,顯示農地重劃 後農地面積分配平均,但就整體農地細碎化分析可知,實施農地重劃後各 筆農地面積雖分配平均,但農地細分情形並未獲改善,反而到 103 年更加 嚴重,導致農地重劃擴大農業規模經濟之效益難以顯現,上述農地面積變 化過程如圖 4-6 所示。

再者,於產權情形分析中,農地重劃後共有農地總筆數與總面積的比 例下降許多,對應所有權人資料分析可發現,農地重劃後所有權總人數大 量減少,且大多數所有權人單獨所有一筆農地,這也顯示出實施農地重劃 確實能達到產權關係簡化的效益。但如前所述,本研究地區於實施農地重 劃後各筆農地面積反而更加細碎化,乃與產權關係簡化有關聯性,可能係 當時農地重劃,為減少共有關係降低日後產權糾紛,遂將農地予以分割,

導致無法擴大單筆農地面積。

圖 4-6 農地面積變化示意圖 民國 76 年

農地重劃後 民國 103 年

民國 75 年

農地重劃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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