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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 、 、資本弱化 資本弱化 資本弱化 資本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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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獲利新台幣 949 億 8 千萬元,所得稅僅繳納新台幣 57 億 6 千萬元,有效稅率 為 6.1%,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稅前獲利新台幣 44 億 6 千萬元,所得 稅僅繳納新台幣 5 億 9 千萬元,有效稅率為 13.2%。而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 2009 年稅前獲利新台幣 821 億 1 千萬元,所得稅僅繳納新台幣 64 億 2 千萬 元,有效稅率為 7.8%。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稅前獲利新台幣 294 億 3 千萬元,卻不必繳納所得稅,有效稅率為 0%。根據天下雜誌1532010 年 4 月 的統計,已公布 2009 年財報的上市櫃企業,最賺錢的十家,賺的錢只繳了 9.97%

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十五家獲利 30 億以上的企業,稅率也不到 10%。有獲利但 沒繳一毛錢稅,甚至有退稅的企業,有五十四家。

智慧財產控股公司有很大部分的效益是在於節稅,但是因為台灣的有效稅 率不高,所以台灣企業對於運用智慧財產控股公司進行節稅之效益隨之降低。

此一低度有效稅率之情勢在產業創新條例未來十年的施行期間,恐怕不會有太 大改變。一旦未來租稅優惠大量縮減,有效稅率隨之提高,台灣企業設立智慧 財產控股公司的節稅效益便會明顯增加。

貳 貳

貳 貳、 、 、 、 濫用租稅協定 濫用租稅協定 濫用租稅協定 濫用租稅協定

對於濫用租稅協定之行為,我國與各國所簽訂之租稅協議並無如美國之利 益限制條款,而財政部所訂定之「適用租稅協定稽徵作業要點」亦無類似之條 款。可以說我國在限制濫用租稅協定方面的法規是一片空白。從而,透過智慧 財產控股公司以及國際租稅協定,企業可以輕易的以權利金、利息費用的形式 將獲利移轉至海外。

叄 叄 叄

叄、 、 、 、資本弱化 資本弱化 資本弱化 資本弱化

我國目前亦尚未有明確之反資本弱化條款。

關於規範利息做為費用之規定,僅見於所得稅法第 30 條154及營利事業所得

153 賀桂芬,稅制破網 台灣淪為不義之島,天下雜誌第 445 期,2010 年 4 月。

154 所得稅法第 30 條:「(第一項)借貸款項之利息其應在本營業年度內負擔者准予減除。(第二

項)借貸款項約載利率超過法定利率時,仍按當地商業銀行最高利率核計,但非銀行貸款原經 稽徵機關參酌市場利率核定最高標準者,得從其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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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查核準則第 97 條155。其中,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7 條第 2 款規定:「非

155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7 條:「利息:

一、資本利息為盈餘之分配,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二、非營業所必需之借款利息,不予認定。

三、借入款項未於帳內載明債權人之真實姓名與地址者,不予認定。但傳票憑證記載詳實,並 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之規定保存者,不在此限。

四、支付利息,記載債權人之姓名與事實不符,並查無其人者,不予認定,並應依所得稅法第 一百十條規定處理。

五、獨資之資本主及合夥組織之合夥人,所借貸之款項,均應以資本主往來論,不得列支利息。

六、營利事業資本主或合夥人支付其配偶之利息,如查明該資本主或合夥人與配偶係採分別財 產制,並經依法登記有案者應予認定。

七、因購置土地以外固定資產而借款之利息,自付款至取得資產期間應付之利息費用,應列入 該項資產之成本。所稱取得,指辦妥所有權登記之日或實際受領之日;其屬拍賣取得者,

指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

八、因增建固定資產而借款在建造期間應付之利息費用,應作為該項資產之成本,以資本支出 列帳。但建築完成後,應行支付之利息,可作費用列支。所稱建築完成,指取得使用執照 之日或實際完工受領之日。

九、購買土地之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經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之借款利息,可作 費用列支。但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土地出售時,再轉 作其收入之減項。

十、利息支出未扣繳所得稅款者,除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四條規定辦理外,應予認定。

十一、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 付之利息者,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當無法查明數筆 利率不同之借入款項,何筆係用以無息貸出時,應按加權平均法求出之平均借款利率核 算之。

十二、營利事業向金融業借款,其利息支出之認定,以使用該事業名稱所借入之款項為限;其 以個人名義借款轉貸營利事業運用者,除第五款規定情形外,該事業支付個人之利息,

如經取得個人出具之收據,並依法辦理扣繳所得稅者,可核實認定。

十三、因土地以外進貨借款所支付之利息,應以財務費用列支,不得併入進貨成本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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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所必需之借款利息,不予認定。」第 11 款規定:「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 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對 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當無法查明數筆利率不 同之借入款項,何筆係用以無息貸出時,應按加權平均法求出之平均借款利率 核算之。」因此,若故意以債權代替股權出資,將必須符合上述兩款之規定,

否則利息費用會被財政部國稅局剔除。雖然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並非法 律,但此規定仍獲得法院的支持。行政法院 72 年判字第 1536 號判例即認為:「所 謂營業所必需之借款利息,係指營業上無資金可供週轉而向他人借款之利息而 言,如營業資金中尚有餘款足供營運之需時,即非營業所必需,其借款利息不 予認定,並無不合。」不過,利息本得做為費用而得自所得中扣除,為所得稅 法第 30 條所明定。財政部以營利事業所得查核準則來限定可做為費用之利息範

十四、向金融業以外之借款利息,超過利率標準部分,不予認定。利率之最高標準,由財政部 各地區國稅局參酌該區市場利率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

十五、代銷商及經銷商保證金事先約定支付利息,並經查明對方列有利息收入者,應予核實認 定。

十六、分期付款購置設備之利息支出,或分期付款價格與現購價格之差額,應併入該項資產之 實際成本。但因購置設備向金融事業貸款於取得該項資產後所支付之利息,得以費用列 支。

十七、依所得稅法第一百條之二規定,因結算申報所列報之各項成本、費用或損失超限經核定 補繳稅款所加計之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行政救濟程序確定應補繳稅款所 加計之利息,得以費用列支。

十八、依所得稅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補繳暫繳稅款所加計之利息;依同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加 計之滯納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漏稅款所加計之利 息,不得列為費用。

十九、利息支出之原始憑證如下:

(一) 支付金融業之利息,為金融業之結算單或證明書。

(二) 支付其他債權者之利息,為收息者之收據。

(三) 支付國外債權人之借款利息,除應取得收息者之收據外,已辦理結匯者應有結匯證明文

件;未辦結匯者,應有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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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似乎已經違反了租稅法定主義156,而且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7 條第 2 款及行政法院之判例,營業資金中尚有餘款足供營運之需時,即非營業 所必需,其利息不得做為費用,則當營業資金已無餘款足供營運之需時,便為 營業所必須,利息即可做為費用剔除。換句話說,只要將營運資金擠壓,便可 大開以債權代替股權出資之大門。

雖然財政部所制訂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 5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資金之使用,包括資金借貸、預付款、暫付款、擔保、延期收款 或其他安排,均屬於關係人間交易型態之一,需符合常規交易原則。然而只要 所支付利息之利率合於市場水準,此一規定對於資本弱化問題便無用武之地。

綜言之,對於資本弱化之問題,我國法令並未正視。透過海外智慧財產控 股公司為工具,企業也可以以債權代替股權進行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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