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資源回收目的與政策概述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內容包含資源回收目的與政策概述、臺東縣資源回收執行現況、垃圾減量及資 源回收行為之相關研究、環境知識、態度、行為之相關研究等四大部分,分述如下:
第一節 資源回收目的與政策概述
環保署自 1987 年成立以來,為解決日益嚴重的廢棄物成長問題,積極倡導廢棄物
「減量、回收、再利用」等管理政策,並以「源頭管理」與「再生利用」為首要重點目 標,陸續推動相關垃圾減量及資源回收政策,主要有資源回收四合一制度、垃圾費隨袋 徵收、限塑政策、垃圾強制分類及限制產品過度包裝計畫等,其政策內容詳見本節之介 紹。
1.資源回收四合一制度
臺灣地區地狹人稠,隨經濟的高度成長及垃圾量與日俱增,造成相當大的環境壓 力,進而影響到人民的生活品質。政府對此早有警訊,其因應之道,除增加垃圾的處理 管道外,並基於減廢的觀念,於 1988 年 11 月 11 日增修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廢清 法),以開啟資源回收的政策,而有關資源回收制度,可依照政府介入的程度分為四個 階段,第一階段為市場自由運作時期,第二階段為強制回收管制時期,第三階段為市場 機制的公辦民營時期,第四階段為公辦公營時期(郭文俊,2002)。
(1)市場自由運作時期:
1988 年 11 月 11 日修正廢清法之前,此階段一般廢棄物的回收係完全由市場自由運 作,但回收市場僅是零星或小規模,在回收的數量上相當有限且回收物之種類亦是很 少,該回收物大多是效益較高的物質,諸如廢紙及廢金屬類,此階段在垃圾量俱增的情 況下,回收市場在減廢的功能上無法發揮作用。
(2)強制回收管制時期
1988 年 11 月 11 日年修正廢清法之後至 1997 年 3 月 28 日再次修正前,此階段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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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回收的管制期 政府訂定八項回收法規及二十一項物品為應回收之廢棄物,並由業 者相繼組成二十一個回收組織,此階段作法是將列管的物品或容器由業者負責回收,環 保署(政府)則為監督的角色;但在回收制度及立法機制不夠完備的情況下,造成公告 回收率沒有達到、回收率查核不易、不公平競爭、市場封閉及非契約商不得補助等問題,
致使資源回收工作雖有成效,但尚有改進的空間。
(3)市場機制的公辦民營時期
1997 年 3 月 28 日廢清法修正後至 1998 年 4 月將回收基金納入政府預算為止,此階 段進入以市場機制的公辦民營時期,主要是在法令上的修正,將列管的物品或容器業者 之回收責任改為繳交回收費至資源回收管理基金 並規劃成立廢一般物品及容器、廢機 動車輛、廢輪胎、廢潤滑油、廢鉛蓄電池、農藥廢容器 廢電子電器物品及廢資訊物品 等八個公辦民營的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管會),其中業者擔任委員占半數以上,
並由專業學者擔任各基金會的主任委員,在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措施上推出「資源回收 四合一計劃」,結合社區民眾、地方政府、回收業者與責任業者共同參與,促使提高回 收基金應用的效率,但此以市場為觀念設計機制,卻因遭到部份立委、環保團體與部份 環保署官員對此制度有所疑慮經過立法院的決議將基金管理改為公辦公營模式,致使此 策略坐失良機而草草結束,導致現行制度上的問題叢生。
(4)現行的公辦公營時期
1998 年 7 月起正式將回收基金納入政府預算迄今,此階段進入公辦公營時期,目前 現階段則是由環保署成立基管會,用來推動建制廢一般容器、廢機動車輛、廢輪胎、廢 潤滑油、廢乾電池、廢鉛蓄電池、農藥廢容器、廢電子電器物品及廢資訊物品等回收清 除處理體系 也就是說將之前的八個基金管理委員會整合成一個單位,統合國內資源回 收的工作,而基管會的運作則沿襲公辦民營的模式,由業者、費率審議委員會、稽核認 證公正團體、資源回收業及政府共同參與 該作法為物品或容器業者依費率審議委員會 審議之,費率,向金融機構繳費成立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以增加全民從事資源回收之誘 因,資源回收數量之確認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所評選之稽核認證公正團體負責,經由稽核 認證物品容器已回收妥善處理,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才付費,以確保回收量、處理量之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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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性;而有關費率的訂定係依廢棄物材質、容積、重量、回收再利用價值及前一年之回 收清除處理率等因素決定。
環保署自 1997 年 1 月起推動由「社區民眾」透過家戶垃圾分類,將各類自家戶 產出之小型資源垃圾,結合「地方政府清潔隊」、「回收商」及「回收基金」之力量予以 回收再利用,透過此四者合一,建立完整回收網路,確保資源垃圾確實回收再利用或妥 善處理,並使參與民眾、清潔隊及回收商獲得合理利潤或獎勵,以確保回收體系之完整
循環,詳細流程如圖 1 所示。
圖 1 資 源 回 收 四 合 一 流 程 圖
資料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http://recycle.epa.gov.tw/Recycle/
2.垃圾費隨袋徵收
依據廢清法第 11 條之規定:「執行機關為執行一般廢棄物之清除、處理,應向指 定清除地區內居民徵收費用」,而臺灣垃圾費徵收方式主要仍是以「隨水費徵收」為主,
但傳統的隨自來水水費徵收方式,無法符合公平的原則,因每家每戶垃圾產生量與用水 量無直接關聯性。為符合「污染者付費」及「公平」原則,臺北市自 2000 年 7 月 1 日 起首先推動垃圾費採隨袋徵收,並基於「使用者付費」、「受益者付費」和「污染者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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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原則,避免用全體市民的稅收,服務少數污染製造大戶,而導致社會認知不公平的現 象,訂頒「臺北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自治條例」,自 2000 年 7 月 1 日起將 垃圾費列為「隨袋徵收」方式,並停止「隨水徵收」垃圾費之政策,強制民眾將可回收 之資源物,經分類後交由清潔隊清運,以落實執行「垃圾減量」及「資源回收」之環保 義舉,更間接對於地球「環境保護」及「生態保育」有所貢獻。
臺北市專用垃圾袋售價係依據臺北市全部垃圾焚化爐正常營運時一般廢棄物清除 總成本及現有焚化爐處理總容量 計算隨袋徵收單位容積清理費,收費標準,經臺北市 政府核轉環保署核定公告後實施,經核算後臺北市垃圾費隨袋徵收單位容積收費標準為 每公升 0.5 元,目前臺北巿垃圾費隨袋徵收之專用垃圾袋分為特小型(5 公升)、小型
(14 公升)、中小型(25 公升)、中型(33 公升)、大型(45 公升)、特大型(76 公 升)、超大型(92 公升)及超特大型(120 公升)等 8 種規格。
臺北巿政府為達垃圾持續減量及增加資源垃圾回收量,亦要求民眾配合下列措施:
(1)交運垃圾時請使用環保局製作之專用垃圾袋;勿過度擠壓垃圾包,以免垃圾袋破裂、
滴漏污水或掉落垃圾。(2)請將廢鐵罐、鋁罐、寶特瓶、塑膠瓶、玻璃瓶、紙類、舊衣 類、乾淨廢塑膠袋、乾淨保麗龍及其他規定之回收物分類收集後交給資源回收車 請勿 將垃圾混雜於資源回收物中。(3)請勿違法將垃圾包任意丟棄於果皮箱或其他地點,以 維護環境清潔;勿違法露天焚燒垃圾。(4)如有家具、家電、庭院樹枝等大型廢棄物請 與環保局清潔隊約定時間、地點,免費清運。(5)公司行號所產生之一般事業廢棄物請 委託民營清理公司清理,如每日平均產生之一般事業廢棄物量在 30 公斤以下,且性質 上得與一般廢棄物合併清除處理者,可購買使用專用垃圾袋,將一般事業廢棄物交給環 保局垃圾車收運。(6)發現偽造、變造專用垃圾袋,或違法亂丟垃圾者請踴躍檢舉,經 查屬實者,最高將發給新臺幣 50 萬元之檢舉獎金(臺北市環保局垃圾費隨袋徵收論壇 網站,2014)。
3.限塑政策
環保署在 2002 年「地球日」正式公告限塑政策之限制使用對象、實施方式及實施 日期(環保署公告,2002),第一階段自 2002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實施,管制對象包括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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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軍事機關(含福利品供應站)、公私立學校及公立醫療院 所等,第二階段則自 2003 年 1 月 1 日正式實施,並於同年 2 月 16 日起嚴格執行,管制 對象包括百貨公司、購物中心、量販店、超級市場業、連鎖便利商店、連鎖速食店及有 店面的餐飲業等(環保署公告,2002)。從限塑政策之實施,顯示政府在環境保護上的 執行方針,落實環保工作必須由全民參與開始,其目的在於廢棄物的源頭減量。該政策 自 2002 年實施以來,環保署經檢討並評估後,提出精進方案,其規劃之策略係依據國 際廢棄物管理趨勢,及我國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以下簡稱資再法)第 6 條之精神,以源 頭減量為優先,無法源頭減量則加強回收再利用,故進一步推動自 2006 年 7 月 1 日起,
規定機關、學校餐廳等提供內用飲食供應場所,禁止使用各類免洗餐具(含杯、碗、盤、
碟、餐盒、餐盒內盤、免洗筷、湯匙、刀、叉、攪拌棒等),並持續輔導其他對象使用 可重複清洗餐具,以達到廢棄物源頭減量之目的(環保署購物袋及免洗餐具限制使用推 動計畫宣導資訊網站,2006)。
另環保署自 2006 年 5 月 1 日起於全國十三個縣市陸續試辦塑膠袋回收,民眾可 以在試辦地區依各縣市環保局所訂之塑膠袋回收條件,將塑膠袋分類後交由清潔隊進行 回收,並試辦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止,預估將可回收九百公噸塑膠袋,相當於二千 八百萬個一般常用之四兩紅白塑膠袋,若塑膠袋回收試辦成效良好,將評估公告塑膠袋
另環保署自 2006 年 5 月 1 日起於全國十三個縣市陸續試辦塑膠袋回收,民眾可 以在試辦地區依各縣市環保局所訂之塑膠袋回收條件,將塑膠袋分類後交由清潔隊進行 回收,並試辦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止,預估將可回收九百公噸塑膠袋,相當於二千 八百萬個一般常用之四兩紅白塑膠袋,若塑膠袋回收試辦成效良好,將評估公告塑膠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