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我國建築結構相關審查制度探討及擬議
第三節 超高強度鋼筋混凝土建築結構審核認可機制之擬議
我國目前對於超高強度鋼筋混凝土結構的材料工法是依新技術新 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申請要點辦理,日本在 2000 年實施性能評定 制度之前,也是採用類似我國現有的審查機制,當時係依據建築基準 法 38 條(特殊材料或構法,該條現已廢除)辦理。而新舊審查機制的 差異或優劣點,主要在於舊機制下可提送審查的材料種類較無限制,
任何材料都可以送審,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召開審查委員會進行審 查,通過後認可,但是審查的標準並不一致,既使同一種材料,依不 同的審查委員會所審查結果會有差異;至於新機制,對於材料種類較 有所限制(指定建築材料,依建築基準法 37 條),但是審查的標準一致,
例如為執行審查作業所制訂的一系列的「業務方法書」(作業辦法)便 是,每一審查項目都有個別的審查作業規定(性能評定業務方法書),審 查內容過程規定詳盡,由指定的審查機構(指定性能評價機構)進行審 查,通過後由政府認可。所以對於申請者而言,新機制不論在審查項 目、試驗方法、審查標準等,都有詳細的參考資料可資遵循,極為明 確,審查制度也公開透明。表面上舊制因為無指定材料更有彈性,似 乎更有助於新材料的發展,但因審查標準不一,反而有礙於新材料的 正常發展。
本計畫參考日本的新制,考量國內現有機制,鑑於「建築新技術 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申請要點」下,有「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 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規格評定專業機構指定申請要點」及「建築新技術 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試驗機構指定申請要點」之規定,但建築 結構部分,現階段實際上尚無性能規格評定專業機構及性能試驗機構
的指定。現擬提新舊折衷的機制,將審查分成綜合審查與細項審查,
類似上述的性能規格評定專業機構及性能試驗機構兩個機構,視結構 設計的複雜程度於綜合審查階段加以指定,審查與認可之機制如下圖 9 及圖 10 所示。
申請人
直轄市政府或 中央主管建築機關
綜合審查 事前諮詢
(含必要試驗之規定)
決定分項辦理有關事項
(結構、材料、設備、電腦程式等)
召開結構、材料、設備、或 電腦程式等分項審查委員會
1、提出分項審查質詢事項及接受答覆 2、建議細項審查項目
3、指定細項審查或試驗機構
○ A
○ B
認可書
提出綜合審查會議建議之資料
綜合審查指定細項審查或試驗機構
指定細項審查或試驗機構召開受理會議
受理會議將下列結果之一通知申請人:
(1) 接受審查
(2) 請補充資料或說明
(3) 不予受理
召開細項審查委員會或進行試驗 繳交細項審查或試驗費
審查或試驗結果 申請人
事先 申請試驗
依綜合審查程序
○ A
○ B
圖 10 機構細項審查或試驗流程 (資料來源:本計畫研擬)
說明:
(1)申請審查前,確認下列事項內容。
結構部分:
①建築物概要與構造特徵
②對於結構動力分析建築物審查作業辦法的適用性
③新建築材料相關規範的適用性
④耐久性等相關規範的適用性
⑤審查範圍(例:地基結構共通之低樓層附屬建築、停車場等)
⑥是否須防災相關審查
⑦是否須特殊認證相關之檢驗
⑧審查事項進度表 材料部分:
①材料相關技術基準的適用性
②申請者、製造工廠、砂石來源及品質需求等資訊
③審查事項進度表
(2)各階段申請審查時需提交以下資料,若申請人提交的資料不夠完備,
承辦單位可拒絕受理申請。
①審查申請書
②審查需提報之圖表文件
例如依超高層建築物審查申請圖文製作要點、混凝土構造建築物審查 申請圖文製作要點、混凝土相關建材審查申請圖文製作要點,準備圖 表文件。(以上另訂之)
(3)審查會可依所提文件,決定是否受理申請,如有需要,審查會召開時 會邀請申請人參與,對申請內容進行說明。說明結束後,以審查人員發 問、申請人回答的形式進行概略式的審議。另審查會質詢問答內容須彙 整成紀錄。
(4)召開分項審查會議時,申請人須針對審查用提交圖文作說明,並回答 審查委員的質問,進行詳細的檢討。
(5)細項審查或試驗結果如下,「合格」:沒有特殊問題,審查完成。「有 條件合格(仍有確認事項)」:審查完成但需確認部分修正事項。「保留」:
需再度召開細項(或綜合)審查會議繼續審查。「不合格」:難以繼續審查,
審查中止。
近 來 國 內 廠 商 有 提 送 New RC 預 鑄 建 築 物 的 建 築 新 工 法 予 中 央 主 管 建 築 機 關 , 提 出 請 免 於 適 用 部 分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規 定 之 申 請 。 該 案 在 高 強 度 的 鋼 筋 與 混 凝 土 材 料 部 分 , 雖 取 得 國 內 實 驗 室 的 實 驗 報 告 書 , 但 在 結 構 構 件 或 建 築 構 架 性 能 部 分 , 所 提 出 之 實 驗 資 料 為 日 本 的 文 獻 資 料,是 否 符 合 申 請 要 點 第七 條 之 規 定 有 待 釐 清。從 98.12.23 申 請 要 點 修 正 前 的 第七 條 規 定 知,採用國 外的試驗報告書時,該條文中曾含: 「檢具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 定之國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所出具之試驗報告書或許可證明 文件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專業評定機構辦理性能規格評定書 後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提出申請。」 之 內 容 ,若該 條 所 指 「所出具 之試驗報告書」係指為所提建 築 新 工 法 個 案 而 製 造 的試體之試驗報 告書,則上述廠 商 所 提 出 之 日 本 文 獻 資 料 應 僅 屬 可 供 參 考 之 資 料 , 無 法 作 為 建 築 新 工 法 本 身 的 試 驗 報 告 , 除 非 整 個 構 件 為 自 該 文 獻 資 料 產 出 國 所 進 口 並 經 檢 驗 者 。 若 確 如 此 , 國 內 欲 推 動 New RC 建 築 物 勢 必 面 臨 要 進 行 大 量 的 結 構 試 驗 之 需 。
鑑 於 New RC 構 造 需 要 高 度 的 施 工 技 術 及 高 品 質 的 建 材 要 求 , 除 了 材 料 強 度 外 更 要 求 耐 久 性 , 國 內 在 個 案 的 施 工 技 術 是 否 能 達 到 日 本 大 型 營 造 公 司 的 水 準 不 無 疑 問 。 因 此 為 確 保 工 法 品 質 , 使 用 國 內 材 料 及 施 工 技 術 完 成 之 結 構 構 件 試 驗 報 告 書 , 乃 為 建 築 新 工 法 審 查 所 必 要 之 文 件 。 惟 所 需 之 試 驗 項 目 建 議 可 以 酌 量 , 由 綜 合 審 查 時 來 決 定 應 進 行 之 重 點 試 驗 項 目 , 以 利 推 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