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兒童教育安置之變革,自 1948 年聯合國人權宣言以及 1960 年代歐美興起人權運 動,強調正常化原則、去機構化(deinstitutionalization)及反標記(anti-labeling)等潮流,
主張人皆平等,享有同等權利,之後更強調權利、機會均等、反歧視等主張。在此種潮流趨勢 下,回歸主流(mainstreaming)、最少限制環境(the Least Restrictive Environment)、正常 化(normalization)等理念發展,更促使美國於 1975 年通過 94-142 公法,明定政府應給予所有 身心障礙學生免費且適當的公共教育(林寶貴,2000;郭惠雯,2002)。
受到美國 1975 年全國身心障礙兒童教育法案(Education for All Handicapped Children Act;PL94-142)及相關之修正案的影響,特殊教育成為正式教育的一環,使得特殊教育兒童得 以在普通學校特殊班接受教育,因而奠定身心障礙學生接受教育權利的基礎(林春梅,2005)。
世界各國推展全民教育以厚植國力,在民主社會裡自然促使殘障兒童人權與教育權受到重 視, 1980 年代興起「普通教育革新」運動(Regular Education Initiative),強調三個重要 理念(Reganick,1993):
1.輕中度之特殊學生在普通環境下接受教育;
2.特教教師提供資源,並和普通班教師共同發展合作,實施教學方案;
3.如特殊學生需求無法經由普通班教育服務滿足,即需要介入特殊教育服務。
美國學者 Will(1986)認為藉由普通班教師與特教教師相互合作、發展有效教學策略,進 而成為夥伴關係,才能使身心障礙兒童得到更好的教育服務與品質,而普通教育與特殊教育是 共享責任(Shared responsibility)體系,而非二種單獨運作體系,促使普通學校由「排拒」
的態度逐漸轉為「容納」的態度(principle of inclusion)。另外更由改革普通教育者提議,
讓身心障礙學生全部時間或部分時間在普通班上課,更促使融合教育蓬勃開展(林春梅,2005;
黃世鈺,2002;Reynolds,Wang&Walberg,1987;Will,1986)。
加拿大多倫多教育委員會(The Board of Education for the City of Toronto,1989)
指出融合教育是將教育權力分散,授予教師權力,並和學校行政間建立良好合作關係;英國 1993 年教育法案中也明確規定:「除非有下列情形:與父母意願違背相左、只有在特殊學校接受教 育對兒童之學習最適當、兒童與其同儕學習不適宜或不能有效運用教育資源等情形發生外,特 殊教育學生必須安置於一般學校內接受教育,而非安置於特殊學校內」(引自王天苗,1999;
Fuchs & Fuchs ,1994)。
1994 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UNESCO)在世界特殊教育會議(World Conference on Special Needs Education)
中,強調落實融合教育主張,並聲明「各國政府在教育立法或政策上應採取融合教育之觀念,
除非有特別原因,否則應讓所有學童在普通學校就讀。」(引自林惠芳,2004)。1995 年「融 合國際」(Inclusion International)組織以「每人均有教育權利(Education for All)」
和「融合教育」(Inclusion Education)兩主題,作為 1995-1998 年之倡導主軸,同時呼籲 世界各國應保障身心障礙兒童之受教權,並支持讓所有兒童均能在普通教育之系統中接受教育
(王天苗、邱上真、莊妙芬、鄭麗月、葉瓊華,1997;林惠芳,2004)。
融合(Inclusion)是指結合不同類型、不同障礙程度的兒童,安置進入普通教育環境中,
不只是一種教育安置的方式改變,更是一種使所有兒童都能獲得均等教育機會的方式。具體言 之,融合教育的安置,是不論一般正常發展兒童,抑或身心障礙兒童,均在融合班級共同參與、
共同學習、共同進行校園生活(吳美姝譯,1998;林春梅,2005;林寶貴,2000;許碧勳,2003;
曹純瓊,2001;Stainback&Stainback,1996)。美國學者 Sage(1996)主張融合教育之理念是 指學校教育應以兒童為本位,賦予所有兒童相同教育環境的機會,而每位兒童都有權利接受教 育。融合教育是針對兒童的需求來調整修正環境,學校應接納身心障礙兒童在生活能力、學習 能力、種族、文化刺激、以及社區環境等背景的多元化與多樣性,提供適切的教育服務。融合 教育是稟承「正常化」、「最少限制環境」、「零拒絕」等原則,強調均等教育機會以及做到 不抽離、不分類、不標記身心障礙兒童的教育安置,使身心障礙兒童在普通班級有更多學習的
並非僅將普通兒童與身心障礙兒童安置於同一個班級裡即可,而是要運用教學方法,結合資源,
鼓勵普通兒童與障礙兒童之間的溝通、瞭解、學習和接納,使得所有兒童在發展的關鍵期得到 最大的成長(毛連塭,1994;吳淑美,1999;林春梅,2005;林寶貴,2000;許碧勳,2003)。
國內外教育學者專家將所謂融合教育定義為將身心障礙兒童安置於住家附近的普通班級 中,與同年齡的普通兒童一起學習,將所有兒童視為一個整體,安置在同一個學習環境,有相 同的作息,一起工作與遊戲,提供適合個別需要的教育服務,以及給予普通教師與兒童必要的 支援(林春梅,2005;Fuchs&Fuchs,1994;Mittler,2000)。融合的精神在於身心障礙兒童 不論其障礙類別與程度,皆應與同儕共同安置在普通班級,藉由適當的特殊協助與支援下,與 同儕進行相同的學習活動,讓身心障礙兒童能真正融入正常社會,使所有兒童皆能獲得適當的 支持性服務之教育方式(林春梅,2005;林寶貴,2000;謝政隆,1998a;黎慧欣,1996;Stainback
&Stainback,1992)。
近年來國內提倡人權均等的理念,使身心障礙兒童接受「機會平等」的教育,也逐漸受到 重視。而教育界也開始主張讓身心障礙兒童進入普通班級就讀,成為普通教育的一份子 ,與其 他兒童一起接受教育,讓身心障礙兒童不再被社會隔離或忽視,教育安置的形態逐漸走向多元 融合的模式(吳淑美,1998;林春梅,2005;許碧勳,2003;黃世鈺,2002;Fullwood,1990 ; Smith&Dowdy,1995;Stainback&Stainback,1992)。而融合教育強調多元化的社會價值,認 為所有兒童不論其在學習能力、種族、文化刺激、家庭社經地位等是否不同、生活能力是否獨 立自主、以及社區環境差異,均應在同一環境下共同學習(鄭麗月,1999)。融合教育應尊重 兒童個別差異,提供所有兒童平等參與機會,讓每個兒童均享有歸屬感與參與感(蔡昆瀛,2000;
引自林惠芳,2004)。
隨著我國民國 93 年特殊教育法修正公布實施後,針對身心障礙學生教育安置亦訂定相關法 條依據,從相關法規中分別以教育安置原則、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權責、家長服務方面以及學校 之相關配套措施四大主軸加以論述。
(一)教育安置原則
在教育安置原則上主張身心障礙兒童之教育安置,應以滿足學生學習需要為前提下,最少 限制的環境為原則。並且在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之就學以就近入學為原則。但其學區無 合適特殊教育場所可安置者,得經其主管鑑輔會鑑定後,安置於適當學區之特殊教育場所。各 級學校則應主動發掘學生特質,透過適當鑑定,按身心發展狀況及學習需要,輔導其就讀適當 特殊教育學校(班)、普通學校相當班級或其他適當場所,而且應對每位身心障礙學生擬定個別 化教育計畫,並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參與其擬定與教育安置。對於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 學生,並規並應予適當安置及輔導。
身心障礙兒童教育安置場所安排之規範要求設立特殊教育學校 (班)應力求普及,以小班、
小校為原則,並朝社區化方向發展。學校特殊教育班之辦理方式包含自足式特教班、分散式資 源班以及身心障礙巡迴輔導班三種類班別;而身心障礙學生之就讀情形又可分為五類:
1. 學生同時在普通班及資源班上課、
2. 同時在特殊教育班及普通班上課,且其在特殊教育班上課之時間超過其在校時間之二分 之一。
3. 在校時間全部在特殊教育班上課。
4. 在特殊教育學校上課,且每日通學。
5. 在特殊教育學校上課,且在校住宿等 5 種就讀情形。
(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權責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亦應每年重新評估其教育安置之適當性,安置身心障礙學生人數亦依 據教育階段之不同而加以規範,以身心障礙特殊教育學校、特殊幼稚園為例,學前教育階段每 班以不超過十人為原則。國民小學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二人為原則。國民中學以上教育階 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五人為原則。自足式特教班,每班學生人數準用相同之規定。而分散式資源 班及身心障礙巡迴輔導班每班學生人數則依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制定規定加以規範。
辦理特殊教育推廣活動應提供普通學校及身心障礙學生家長所需之特殊教育知能與資訊;
每年定期舉辦身心障礙學生狀況調查及教育安置需求人口通報,出版統計年報,並依據實際需 求規畫設立各級特殊學校(班)或其他身心障礙教育措施及教育資源的分配,以維護身心障礙 學生接受適性教育之權利;亦應提供交通工具或補助其交通費;並提供包括設備、人員、社區 資源、評鑑、相關專業團隊運用及特教知能研習等行政支援服務。
(三)家長服務方面
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家庭包括資訊、諮詢、輔導、親職教育課程等支援服務;普通班教師應 參與特殊教育專業知能研習,且應接受特殊教育教師或相關專業人員所提供之諮詢服務;學校 依身心障礙學生醫療之需要,提供復健治療或其相關資訊,並協助轉介至相關醫療機構;另依 身心障礙學生家庭需要,提供親職教育課程及特殊教育相關資訊,並協助家長向相關機關、機 構或團體申請服務;特殊教育學生家長至少一人為學校家長會委員。
(四)學校之相關配套措施
另外在學校方面所制定相關配套措施應包含學校應指定所屬特殊教育學校(班),提供其師 資、專業人員及設備等資源,協助尚未擬訂特殊教育方案之普通學校,輔導其身心障礙學生;
另外在學校方面所制定相關配套措施應包含學校應指定所屬特殊教育學校(班),提供其師 資、專業人員及設備等資源,協助尚未擬訂特殊教育方案之普通學校,輔導其身心障礙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