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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出國觀光

在文檔中 空軍志願役官士兵 (頁 19-22)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軍人出國觀光

國防部於2001年依行政院、考試院會同發布之「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 法」,策頒「國軍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規定」,在不違背相關戰備規定及不降低訓 練標準下,無論機關、部隊均比照公務人員休假天數排休,期使國軍人員在軍旅 服務期間,能適度獲得身心調劑,以增加工作效率與堤高士氣。

本節分四項說明,期使對志願役軍人有最基本之瞭解:

(一)空軍第737戰術戰鬥機聯隊(志航基地)。

(二)志願役軍人之定義。

(三)志願役軍人休假規定。

(四)志願役軍人出國觀光規定。

一、空軍第 737 戰術戰鬥機聯隊(志航基地)

志航基地前身為「空軍部隊訓練中心」,於1972 年 4 月 1 日奉令成立,1978

年1 月 16 日改編為「空軍台東指揮部」,因應未來作戰需要,同年11 月 1 日擴編 為「空軍第737 戰術戰鬥機聯隊」。負責空軍官校畢業飛行學官之戰技訓練外,並 負責全軍戰術戰鬥專精學、術科之師資訓練及各戰鬥部隊之戰術輪訓,同時依令 執行台灣東部海域空中巡邏;並配合空軍東部發展計畫,積極致力建軍備戰之整 備。1998 年 7 月 1 日改隸「教育訓練暨準則發展司令部」,2005 年 7 月 1 日改隸 屬「空軍總司令部」。

1972 年「空軍部隊訓練中心」使用 T-33、F-86 機種,1977 年 7 月換裝使用 F-5A、F-5B 機型,1981 年 1 月換裝使用 F-5E 型機,同年 11 月換裝使用 F-5F 機 型迄今。目前負責官校戰鬥組結業學員F-5E\F 型機換裝與執行各項戰、演、訓任 務為主;對新進人員戰備換裝訓練,全軍炸射專精訓練,師資之培養深具貢獻(國 防部空軍司令部,2008)。

二、志願役軍人之定義

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2002 年 06 月 05 日修正):

(一)常備軍官役:以適齡男子或現役或後備之士官、士兵,依志願考取軍 事校院或國內外同等學校,完成常備軍官教育,期滿合格者服之。

(二)常備士官役:以適齡男子或現役或後備之士兵,依志願考取軍事校院 或國內外同等學校,完成常備士官教育,期滿合格者服之。服現役成 績優良之士兵,得經甄選合格後,服常備士官役(國防部,2007)。

另配合國軍兵役制度朝向「募兵為主」推動,總統於2003年2月6日公布修正

「志願士兵服役條例」,運用行銷策略及技術,規劃志願役士兵招募工作,使民 專軍用、專才專用,提升國軍專業技能。志願役軍人也就是一般社會慣例認知的

「職業軍人」,但並不包括依兵役法須服兵役之人。志願役軍人通常是經過考試,

且係志願服役者,因此志願役軍人又稱為「職業軍人」,此有別於依法須服兵役

的義務役軍人。本文所指的志願役軍人亦即兵役法中規定之常備軍官、常備士官 及志願役士兵。

三、志願役軍人休假規定

志願役軍人法定之休假天數,大致與公務員並無差異;依「國軍軍官士官請假 規則」(2006年12月29日修正)規定:志願役官、士、兵比照行政院每年發布公 務人員休假天數施休(不含軍人節);另第三條規定慰勞假:

(一)服役滿一年,自第二年起,每年七日。

(二)服役滿三年,自第四年起,每年十四日。

(三)股役滿六年,自第七年起,每年二十一日。

(四)服役滿九年,自第十年起,每年二十八日。

(五)服役滿十四年,自第十五年起,每年三十日。

(國防部法規資料庫,2007)

原則上服役年資越長者,慰勞假天數越多,最長三十日。同法第四條:國軍 志願役軍官、士官凡符合前條第一款規定者,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每年至少應 實施累計請慰勞假七日,每次至少半日,並得酌予發給慰勞假補助費。

由上述休假規定可發現,國防部對志願役軍人(職業軍人)除有周全之休假 制度外,並有相關之配套鼓勵措施,期許志願役軍人在繁重的工作之餘,仍能適 當調整生活步調,建立健康之身心,進而達到提昇戰備整備戰力之目的。但軍人 服從性格與達成使命之責任感,一方面要貫徹上級交賦任務,對下又要有效管理 部屬,其工作特性需二十四小時待命,時常受到三明治式夾擊(龍育民,2000)。

使其休閒生活安排直接受到影響,故如何排除其「休閒阻礙」有研究之重要性。

四、志願役軍人出國觀光規定

軍人出國觀光規定,係說明國軍人員出國請假、實施時機、方式、核定權責 及相關規定,以利國軍人員海外旅遊有所遵循。國防部於2002年頒布「國軍人員 出國業務作業規定」,原則上並未有太大之限制措施;作業規定第八條:「志願 役常備軍、士官在不影響戰備原則下,得經核准,利用慰勞假、婚假、例(休)

假申請出國觀光」。作業程序第四條:「不受一年一次及二人以上同行之限制」;

觀光地區:「無戰爭威脅、傳染病疫區、凡與我有邦交及友好國家(地區),均 得前往」。另在第七條中規定:『國軍人員申請赴大陸或港澳地區,須依據「臺 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四條至十五條之規定辦理』。依上述規定,

志願役軍人除大陸及港澳地區外,仍有相當大的空間可安排海外觀光旅遊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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