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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某些部分工作小組成員表示,GATT 1994第10條要求所有與貿易 相關之法律、規定、司法判決及行政裁決應立即發布,使各國政府 及貿易商能熟悉其規定。GATS第3條亦有類似規定,要求所有與 GATS運作相關或影響其運作之整體性適用之措施,應立即發布

(至遲於生效時發佈—緊急情況除外)。這些成員亦提及TRIPS第 63條之透明化義務。他們並要求與貿易相關之法律、規定、司法判 決及行政裁決有系統且立即翻譯為WTO之官方語文。

214. 某些工作小組成員強調,影響貨品貿易、服務貿易及智慧財產權之 法律、規定及其他整體性適用性之措施應事先發布之重要性,所擬 措施在其制訂及施行前提供評論之權利,尤為重要。該等工作小組 成員亦指陳,WTO之某些協定明白規定此種發布及事先評論之程 序,並促請中華台北將此種程序延伸適用於所有與WTO相關之措 施。

215. 中華台北代表表示,為執行入會之承諾,有些法律將於入會前完 成廢止、修正或立法,包括下列法律:

-貿易法 -商品檢驗法 -商標法 -專利法 -公司法 -關稅法 -貨物稅條例 -營業稅法 -證券交易法 -會計師法 -商港法 -律師法 -建築師法

-駐華外國機構及其人員特權暨豁免條例 -藥事法

-食品衛生管理法 -出版法

-中央銀行法 -銀行法 -著作權法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

-菸酒管理法 -菸酒稅法

-國庫署組織條例

-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

-海關進口稅則及進出口貨品分類表 -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

-農業發展條例 -糧食管理法

-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查條例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國營事業管理法 -政府採購法

216. 部分上述法案之修正情形例示清單將列於本報告之附件D。中華台 北之代表進一步指出,中華台北自入會時起,將迅速發布有關貿 易之所有法律、規定、司法判決及行政裁決,使會員政府及貿易商 熟悉這些法規。工作小組將上述承諾列入紀錄。

217. 中華台北代表進一步指出,中華台北自入會日起,就關於貨品貿 易之法律、規定、司法判決及具整體性適用性之行政裁決,以及應 依GATS及TRIPS透明化規範辦理之措施,將於其制訂或發布後90 天內,翻譯為WTO官方語文並加以公布。此等措施將於其實施或 執行前以中華台北之官方語文發布,惟在極端緊急情況下,中華 台北將在措施施行後加速辦理發布事宜。關於WTO協定或議定書 草案規定設立之查詢點,中華台北代表指出,中華台北將設立或 指定一查詢點,使個人或企業於查詢須發佈之相關措施之資訊時 獲得完整之資料。對於查詢之答覆,通常於接獲查詢後30天內為之。

在例外情形,可於45天內答覆。答覆將完整且代表中華台北之官方 意見。工作小組將該等承諾列入紀錄。

218. 中華台北代表指陳,WTO之某些協定規定,應就擬採行之措施,

規定應於事前公告及訂定合理之評論期間。他表示,中華台北於採 行法律、法規及其他措施方面,具有公開及透明之制度。

219. 中華台北代表表示,自入會時起,將提供一段期間給包括其他 WTO會員所屬單位在內之適當機關,就有關或影響貨品貿易、服 務貿易及智慧財產權之法律、法規及其他措施,於實施前提供至少 60天之評論期間。惟如因時間急迫,而未能於事前提供評論期間,

則將於實施後即行接受評論並列入考量。工作小組將該等承諾列入 紀錄。

通知

220. 中華台北代表表示,至遲於議定書草案生效時,中華台北將依照 WTO協定之要求,提出所有之通知(依規定係就個案情形提出者 除外)。其後制訂之任何法規如與執行WTO之法律之效力有關,

亦將遵循該協定之規定。工作小組將該等承諾列入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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