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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技能測驗工具種類及建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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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評分員評分法(主觀):

(一)評分員評分應注意事項

1.評分者須對該評之特性與每一特性成功度之等級很清楚的了解。

2.評分者對常發生之評分錯誤清楚了解。

3.評分者應有充分時間來觀察學生之表現。

4.可能的話,不同觀察者之評分應合併統計。

5.觀察者應就同一特性評分完全部學生之後,再觀察下一特性。

6.觀察者應小心避免以下之觀察者特質(常犯的毛病)。

與某一學生認識且印象良好可導致「評分較寬容」之錯誤。

(二)評分方法

於比賽進行中,評審小組 5 人,給予每位受試者之評分,並以 5

人平均分數,以為效標之一種。依據 Taft(1955)的意見,評審員應 具豐富的專業知識、判斷能力、動機,此受任 5 人均能滿足上列條件。

(三)評分要點(杜登明,民 72)

1.快速移位,爭取有利位置。

2.被動時擊球後快速回防。

3.主動時具攻擊意圖。

4.移位靈活且持久。

5.各種擊球法合乎動作要領。

6.各種擊球法應用得當。

(四)評分方法及評分等級(Frank,1980): 1.評分方法:有絕對評分法及相對評分法

(1)絕對評分法:

絕對評分法是將個人表現與預先決定之表現或行為標準相比 較。教師以預先決定之標準做參考,觀察學生之基本動作。教師將 學生表現依〝不佳、低於標準、標準、高於標準、出色〞等五種等 第來評分。

(2)相對評分法:

絕大部分之相對評分都可歸類為三種:名次先後法、等距法、

兩人一組比較法。相較於絕對評分法,相對評分法有一個優勢:評 分者必須區分出每一個受評者之不同。

相對評分法有其限制:名次之真正涵義因受試群組人數多寡及 受試者特質不同而互異。

A.名次先後法:

名次先後法可能是最廣為人知且廣為採用的。評分者估計學

生具有需評斷之某技巧,行為表現或能力之程度。名次先後強迫 觀察(評分)者去區別每一個不同的學生。因此,降低有多數學 生分數相同的可能性(以等級區分時常犯的錯誤)。在此方法下等 級最低的並不代表其表現不理想,只是在該受試群中他的學習效 果最差而已。

B.等距分級法:

觀察者將受試群分成等距之數組。表現相近之學生置於同組。

C.兩人一組比較法:

兩人一組比較法是決定相關之評分結果最精確的方法。評分 者將每一學生與其他的每一個學生相比較,來決定在被觀察的特 性上,那一兩人組最出色。評分者必須判斷每一個學生是否比同 儕優或劣。評等級之基礎是每一個學生被評最優次數之總計。結 果通常比名次先後法的結果可靠。

2.評分等級:

最優者:80 - 100 分。

優 者:60 - 79 分。

可 者:40 - 59 分。

尚可者:20 - 39 分。

差 者: 1 - 19 分。

(五)給分原則

本研究係使用常態分配給分,當以百分比將學生區分為數組時,

我們有一定的考核標準,如圖 2-1,最佳者 10%為第一組,15%為第二 組, … … ,依序給分,最差者 10%為第七組,此為本研究(評分員評 分、比賽名次之得分)之給分原則,即原始分數再予常態化。

X W

V R

S O Q P

N L K I

Y M F G H L

T C D E A B J

Group Group Group Group Group Group Group

7 6 5 4 3 2 1

(Poorest) (Best)

圖 2-1 25 個學生(A-Y)常態分配圖

資料來源:Measurement concepts in physical education (pp.186-187), by M. V. Frank, 1980, Louis, St: The . C. V. Mosby Company.

二、基本技能測驗(客觀法):編製測驗項目應注意事項 設計測驗應注意事項(原則)(Frank,1980):

(一)分析需測之技能,並選擇最基礎性之技能。

(二)想出實驗性質之測試項目。

(三)測試要愈逼真愈好(如同真正比賽之情境)。

(四)(難度)要足以區別出不同之受試者。

(五)要確定「嘗試」之次數合適(如跳高之可跳次數)。

(六)測驗要實際。

(七)(每一測試項目之)技能表現要簡單易易懂,以免學生混淆。

(八)一次只有一個學生受測試。

(九)評分步驟要簡單精確。

(十)預備書面說明(以確保測驗之公平性)。

(十一)選擇受試者,進行測試(所選擇來試用測驗的受試者必須對 該測驗之適用族群具代表性)。

(十二)決定測試項目之可靠度及效度。

(十三)以標準分數建立常模。

三、比賽

(一) 淘汰法:單淘汰賽需要的時間最短,比賽場數亦最少。

(二)循環賽法:

1.每一個球員都有機會與其他每一個球員對打。依個別球員之勝敗紀 錄即可排出名次高下。時間是最大的限制。

2.體育課中安排循環賽的方法之一是將 30 人均分為五組,組中每一 球員與其他四員分別比賽以分出名次。而後再將所有同名次球員 放一組,再循環賽。第一名組之 6 名球員之名次即為全體球員之 前 6 名,第二名組之名次即對等於 7-12 名,以此類推。

經比較分析後,本研究之比賽名次之決定採用分組循環賽。

第三節 非羽球運動項目之運動技能測驗效標關聯效度種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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