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河岸易達性調查
第二節 道路與河岸間帶狀土地利用現況
前節所述的主要道路雖沿著大豹溪主流開闢,但事實上僅有在橋樑處,遊 客可以直抵水域,符合此一標準的橋樑在研究區內僅 9 座(新、舊東眼橋分開計 算),而由橋樑所延伸之河岸小徑僅占 24 條中的 7 條,可知通往河岸最重要的通 道河岸小徑之開闢,可能與其他因素相關。本節試圖先釐清主要道路與河岸之間 的帶狀土地利用現況,藉以了解河岸小徑的開闢與土地利用的可能關係。
根據國土測繪中心於 2006 年完成之國土利用現況調查成果,可將大豹溪谷 中的土地利用分類為水體、遊憩景觀區、建物、林地、農地、墓地、以及道路用 地(圖 3-4),共 7 個項目:
一、水體:
即國土測繪中心(2006)之水利使用土地,包括河道、溝渠、蓄水池、水道 沙洲灘地、水利構造物、防汛道路、以及海面。研究區中僅有河道、水道沙洲灘 地,即大豹溪與其支流的河道範圍。
二、遊憩景觀區:
即國土測繪中心(2006)之遊憩使用土地,包括文化設施與休閒設施兩大 類。研究區內僅有休閒設施,主要為戶外遊樂場,如青山谷、大車輪、蟾蜍山谷 等遊憩區,以及大板根森林遊樂區等。大板根森林遊樂區為研究區內最大的休閒 設施用地,但並不位於道路與河道之間的帶狀地;其他休閒景觀區則因為歡迎民 眾進入,因此遊客容易進入並接觸河岸,屬於開放式空間。
三、建物:
即國土測繪中心(2006)之建築使用土地,商、住、工業屋舍建築基地,
以及廟宇、工寮、涼亭等,但不包含臨時性棚架、殯葬用地。在研究區中道路與 河道間建物零星出現,包括位於河岸的住屋、工寮、廟宇,除了插角聚落處住屋 較多外,其餘地方的建物難以形成屏障。
四、林地:
即國土測繪中心(2006)之森林使用土地,包括天然林、人工林、苗圃、
伐木跡地等,在本研究中將所有林地以及長草地,納入此項目中。河岸林地主要 生長高矮不一的闊葉樹種,面向道路側則常有長草生長,站在道路上往河道方向 看,視線經常無法穿透帶狀林地,有絕佳的阻隔效果。值得一提的是,前項建物 雖未能形成有效的屏障,但許多地方皆有為了區隔私人土地而出現的局部林地,
因此前項建物的屏障效果,實際上是由圈出私人土地界線的林地所形成的。
五、農地:
即國土測繪中心(2006)之農業使用土地,包括農作、水產養殖、畜牧等 項目,在本研究中主要為果園、茶園,但不包括農業附屬設施,如溫室、工寮等。
經實地調查發現,位於道路與河道間帶狀地的農地大多十分狹小,上方常有樹木 遮蔽,或因為種植竹子而被判釋為林地,因此在國土測繪中心的資訊中不易展現;
此類農地通常留有可步行的小徑,供農地擁有者進行種植活動,然而這類小徑絕 大多數無法抵達河岸,在農地與河岸之間通常有林地或者幾近垂直的護岸阻隔。
六、墓地:
即國土測繪中心(2006)之建築使用土地下之殯葬用地。在本研究區中為 開放式公墓,主要分布於金敏一帶,但位於遠離河岸的邊坡上,在道路與河道間 的帶狀土地上沒有墓地的出現。
七、
本研 汛道
圖 3
、道路用地 即國土測 研究區中僅 道路)、橋樑
3-4 大豹溪 土測繪
經實地調 地:
測繪中心(2 僅有道路項目
樑等,以及
溪沿線國土 繪中心)。
調查結果,
2006)之交 目,包括省 及道路附屬設
土利用現況圖
得到遊憩景
交通使用土地 省道、鄉道
設施如公、
圖。(a)為下
景觀區、交
地,包括機
(現稱區道 私有停車場
下游段;(b)為
交通用地為開
機場、鐵路、
道)、一般道 場。
為上游段(
開放式土地
、道路與港口 道路(不包含
(資料來源
地利用,遊客 口。
含防
:國
客可
以依
1-a、1-b 7-a
2-c、3-a
24 條河岸小 b、2-b、3-b
、8-b、8-c 2-a、
無 2-d、
、7-b、8-a、
12 b、3-c、6-a c、11-a、12
、5-a 無
、8-d
、9-a、10-a -b
a、6-b、
2-c
都是道路直接鄰接河岸的交通用地(8 條),代表這些小徑實際上不必穿越任何 其他的土地利用。位於交通用地的 8 條小徑,其中 2-c、3-a 兩條是道路直抵河道 護岸,其餘的均為橋樑通過處,與前節所述橋樑是遊客抵達河岸的重要點位相符。
扣除道路直抵河岸的 8 條小徑。扣除 8 條道路直抵河岸的小徑,封閉式土地利用 的 14 條小徑佔了剩下小徑的 87.5%,可知在封閉式土地利用上才有需要開闢河 岸小徑,而位於林地的小徑佔了總數的 75%,可知公有(無私人開墾)的土地較 有開闢河岸小徑的可能性,此與農地、建物的土地利用有很高的私人性質可能相 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