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五章 案例分析與課題研擬

5.1 邊坡穩定疑義案例分析

將 前 章 中 有 邊 坡 不 穩 定 疑 義 案 例 資 料 重 新 整 理 為 總 表,以 利 後 續

之 檢 討 與 分 析 , 總 表 如 表 5.1 所 示 。 值 得 注 意 的 , 在 表 5.1 中 有 邊 坡

穩 定 之 虞 13 件 案 例 中,約 有 三 分 之 二( 8 件 )具 有 地 質 上 之 邊 坡 不 穩

定 因 素 , 表 示 這 些 案 例 在 地 質 上 原 即 有 潛 在 之 不 穩 定 因 素 , 且 未 加 妥

適 之 處 理 。 故 未 來 在 開 發 坡 地 之 先 期 , 現 地 地 質 之 調 查 及 潛 在 不 穩 定

因 素 應 更 加 深 入 加 以 考 量 。

由 表 5.1 以 及 比 照 附 錄 四 , 發 現 這 些 案 例 有 一 些 共 同 趨 向 , 如 下

所 述 :

幾 乎 每 一 個 坡 地 社 區 在 邊 坡 穩 定 工 法 上 , 都 有 施 作 排 水 工 程 以 及

擋 土 工 程 , 並 依 照 地 形 , 進 行 挖 方 工 程 或 者 填 方 工 程 , 至 於 護 坡 工 程

的 設 置 , 資 料 中 並 沒 有 詳 細 記 載 。 但 依 現 地 勘 察 的 經 驗 , 大 規 模 的 社

區 , 在 坡 地 較 緩 的 地 方 , 大 都 會 使 用 護 坡 工 程 , 並 搭 配 美 化 工 程 。 至

於 監 測 系 統 使 用 情 形 較 不 普 遍 , 大 致 以 新 建 社 區 較 為 常 見 , 早 期 坡 地

社 區 則 較 為 少 見 。

根 據 表 5.1 中 , 有 邊 坡 穩 定 之 虞 的 案 例 統 計 中 , 造 成 坡 地 破 壞 的

工 程 因 素 , 發 生 機 率 最 高 者 為 排 水 工 程 , 其 包 括 : 排 水 設 施 設 計 以 及

施 作 不 當 、 洩 水 孔 功 能 未 發 揮 、 排 水 孔 阻 塞 以 及 地 表 水 無 法 經 由 完 善

排 水 設 施 排 除 , 以 致 沖 刷 土 壤 表 面 及 掏 空 擋 土 基 礎 等 等 問 題 。 由 於 水

對 於 邊 坡 及 擋 土 設 施 之 穩 定 , 有 非 常 不 良 之 影 響 , 故 如 何 維 持 有 效 而

長 期 之 邊 坡 及 擋 土 牆 排 水 , 實 為 一 值 得 重 視 之 課 題 。

至 於 擋 土 工 程 所 產 生 的 坡 地 穩 定 問 題,是 擋 土 牆 施 工 品 質 以 及 長

期 維 護 方 面 , 其 問 題 包 括 : 擋 土 結 構 出 現 裂 縫 、 牆 版 接 縫 處 滲 水 以 及

並 無 鋼 筋 連 接 、 擋 土 牆 移 位 及 傾 倒 、 因 地 層 的 差 異 沈 陷 導 致 擋 土 牆 龜

裂 、 下 層 基 座 施 作 引 起 上 層 擋 土 設 施 崩 坍 等 , 地 錨 施 工 品 質 不 良 、 錨

頭 掉 落 、 滲 水 、 老 化 嚴 重 以 及 鏽 蝕 , 擋 土 牆 與 房 屋 結 構 距 離 過 近 , 以

至 於 無 法 對 擋 土 設 施 做 維 護 工 程 等 。 此 外 , 以 上 這 些 問 題 , 在 坡 面 排

水 不 良 的 擋 土 牆 所 發 生 的 狀 況 , 相 較 一 般 排 水 良 好 之 擋 土 牆 更 為 頻

繁 、 嚴 重 。

在 填 方 工 程 方 面,坡 地 建 築 在 填 方 處 遭 受 破 壞 者 也 佔 不 少,包 括 :

結 構 物 因 填 方 施 工 不 良 而 引 起 差 異 沈 陷 、 路 面 產 生 裂 縫 以 及 填 土 材 料

遭 受 地 表 水 掏 空 、 堵 塞 排 水 孔 而 排 水 不 良 等 等 問 題 也 是 需 要 重 視 的 。

在 地 質 方 面 , 有 問 題 的 案 例 , 大 致 社 區 本 身 就 處 於 順 向 坡 滑 動 面 , 易

引 起 擋 土 結 構 整 體 滑 動 , 或 者 處 於 廢 煤 渣 堆 積 以 及 風 化 岩 層 , 其 潛 在

坡 地 問 題 在 於 本 身 承 載 力 不 足 , 以 及 穩 定 性 不 夠 而 引 起 擋 土 牆 沈 陷

等 。 另 外 人 為 在 上 邊 坡 的 不 當 開 墾 導 致 坡 面 破 壞 、 落 石 者 也 有 發 生 之

案 例 。

5.2 部份案例現地調查

由 前 節 中 邊 坡 穩 定 需 進 一 步 考 量 之 案 例 中 , 歸 納 整 理 , 並 選 擇 部

分 較 具 代 表 性 之 案 例 , 進 行 現 地 調 查 。 現 地 調 查 之 目 的 在 於 對 於 案 例

之 實 際 狀 況 有 所 瞭 解 , 並 針 對 所 收 集 資 料 中 列 出 之 需 改 善 項 目 進 行 勘

查 。 所 選 定 進 行 現 地 調 查 之 案 例 為 A-IV、 A-I、 A-III、 B-IV 等 共 四 件

案 例 。

(1) A-IV 社 區

A-IV 社 區 建 築 主 要 為 地 上 十 五 層 之 大 樓 所 組 成,為 階 梯 狀 向 上 構

築 之 社 區 。 本 案 基 地 位 於 新 店 斷 層 之 下 磐 , 其 岩 層 屬 較 年 輕 之 中 新 世

至 上 新 世 桂 竹 林 層 , 出 露 之 桂 竹 林 層 屬 關 刀 山 砂 岩 段 ( Mk), 主 要 為

塊 狀 砂 岩 組 成 , 局 部 偶 夾 有 鈣 質 砂 岩 。 本 區 之 最 主 要 地 質 構 造 為 新 店

斷 層 , 其 為 一 逆 斷 層 , 為 台 北 盆 地 南 緣 之 一 大 斷 層 。

建 築 物 緊 鄰 社 區 聯 外 道 路 , 並 未 將 大 樓 本 體 視 為 擋 土 結 構 , 而 是

另 有 垂 直 牆 面 之 瓷 磚 砌 牆 抵 擋 後 方 建 物 與 路 基 , 無 法 直 接 觀 察 出 其 使

用 何 種 擋 土 工 法 。 接 近 山 頂 處 幾 幢 大 樓 , 因 其 上 並 無 另 一 階 建 築 物 ,

其 擋 土 牆 形 式 與 社 區 內 其 他 部 份 之 擋 土 結 構 頗 不 相 同 , 為 一 格 樑 地 錨

擋 土 牆 。

根 據 所 蒐 集 民 國 八 十 六 年 間 之 資 料 顯 示 , 此 擋 土 牆 毗 鄰 另 一 A-I

社 區 , 原 為 一 高 約 8 公 尺 之 岩 錨 幕 牆 , 其 上 陡 坡 約 50°, 與 牆 前 建 物

最 近 之 距 離 僅 約 2 公 尺,幕 牆 由 目 視 即 可 見 施 工 不 良 之 狀 況,離 地 面

約 1 公 尺 處 可 見 鋼 筋 露 出 且 已 生 鏽,部 份 且 有 裂 縫 可 看 出 已 有 牆 背 掏

空 之 狀 況 。 另 擋 土 牆 之 牆 頂 及 牆 背 排 水 不 良 , 幕 牆 有 往 基 地 內 傾 斜 之

現 象 。 至 於 岩 錨 方 面 , 部 份 錨 頭 有 混 凝 土 剝 落 之 現 象 , 夾 片 及 鋼 鍵 等

鏽 蝕 嚴 重 。

而 根 據 現 場 觀 察 發 現 , 該 社 區 已 針 對 資 料 中 所 述 各 部 份 缺 失 , 進

行 各 項 補 救 工 程。由 牆 左 側 觀 察,牆 頂 部 明 顯 有 新 舊 兩 層 擋 土 牆 露 出;

由 牆 面 上 之 錨 頭 觀 察 , 亦 發 現 顏 色 不 同 的 兩 種 , 色 深 者 錨 頭 較 小 , 色

淺 者 錨 頭 較 大 , 並 未 再 發 現 混 凝 土 剝 落 之 錨 頭 ; 在 較 新 牆 面 的 覆 蓋 之

下 , 已 不 見 鋼 筋 露 出 、 牆 背 掏 空 之 情 況 , 牆 面 裂 縫 亦 不 復 見 , 取 而 代

之 的 是 密 集 施 打 的 地 錨 , 在 某 一 長 寬 各 約 1.5 公 尺 之 牆 面 上 , 滿 佈 著

五 個 大 大 小 小 的 錨 頭 , 如 圖 5.1 所 示 ; 而 牆 面 上 完 全 不 見 露 出 之 排 水

孔 , 而 是 將 各 排 水 孔 口 以 接 管 的 方 式 , 向 下 導 至 遠 離 牆 趾 之 處 排 除 ,

並 不 直 接 排 入 牆 趾 前 之 明 溝 , 亦 封 閉 幾 處 排 水 孔 口 並 設 置 水 壓 計 ; 而

於 牆 趾 處 亦 發 現 明 顯 之 混 凝 土 填 補 痕 跡 。 此 外 在 較 下 方 之 疊 式 護 坡 上

可 看 到 有 明 顯 裂 縫 修 補 , 並 設 置 了 位 移 計 進 行 觀 測 , 如 圖 5.2 所 示 。

(2) A-I 社 區

A-I 社 區 主 要 為 地 上 15 層 以 上 之 大 樓 及 部 分 為 地 上 5 層 之 建 築

物 , 建 物 大 致 按 階 梯 狀 建 造 於 山 坡 之 上 。 本 案 基 地 係 位 於 新 店 斷 層 之

上 磐 , 岩 層 屬 漸 新 世 之 五 指 山 層 及 中 新 世 之 木 山 層 下 段 。 出 露 之 五 指

山 層 為 台 灣 西 部 麓 山 帶 出 露 之 最 老 地 層 , 主 要 係 由 薄 層 之 砂 岩 、 頁 岩

互 層 ( Ow1) 及 頁 岩 夾 少 量 之 薄 層 砂 岩 ( Ow2) 所 組 成 ; 而 出 露 之 木

山 層 下 段 ( Mml) 主 要 由 厚 至 中 層 的 砂 岩 夾 薄 層 頁 岩 所 組 成 。 本 區 附

近 亦 有 新 店 斷 層 通 過 。

於 社 區 入 口 處 右 側 有 一 大 面 積 邊 坡 , 以 地 錨 擋 土 牆 加 以 穩 定 , 約

分 為 3-4 階 , 總 高 度 甚 高 。 在 此 擋 土 結 構 上 , 牆 面 上 的 排 水 孔 數 目 不

多 ; 其 次 , 排 水 孔 外 大 部 分 並 無 水 痕 , 這 有 兩 種 可 能 性 , 一 是 排 水 孔

早 已 阻 塞 , 其 功 能 無 法 發 揮 , 或 者 是 牆 後 水 量 甚 少 ; 再 其 次 , 錨 頭 下

方 不 但 有 水 痕 , 還 有 水 流 正 在 流 動 , 如 圖 5.3 所 示 , 表 示 牆 後 水 量 頗

豐,但 可 能 排 水 孔 已 阻 塞,便 由 錨 頭 處 滲 漏 而 出。而 地 錨 中 含 有 鋼 鍵 ,

若 成 為 水 流 管 路 , 則 可 能 鋼 鍵 鏽 蝕 的 情 況 加 劇 , 使 地 錨 的 功 能 喪 失 ,

擋 土 結 構 的 安 全 性 令 人 懷 疑 。 故 其 排 水 措 施 之 維 護 及 地 錨 長 期 有 效 性

應 進 一 步 加 以 考 量 。

(3) A-III 社 區

本 社 區 內 實 際 上 包 括 數 個 不 同 時 間 興 建 之 社 區 , 社 區 建 物 並 無 整

體 之 規 劃,其 地 質 狀 況 與 A-IV 社 區 相 同。根 據 所 蒐 集 之 資 料 顯 示,該

社 區 內 有 一 擋 土 牆 位 於 一 排 5 層 建 築 物 後 方,牆 高 約 9 公 尺,牆 腳 與

下 方 建 物 之 水 平 距 離 僅 約 3 公 尺 , 牆 頂 後 方 不 遠 處 即 為 另 一 棟 建 築

物 。 該 牆 之 厚 度 僅 約 30 公 分 , 且 牆 頂 有 一 磚 砌 花 台 , 約 半 公 尺 寬 ,

懸 空 突 出 於 牆 頂 之 外 , 該 花 台 有 龜 裂 狀 況 。

現 地 調 查 發 現 , 該 牆 厚 度 的 確 明 顯 偏 薄 , 於 建 議 後 並 無 改 善 之 跡

象 , 亦 不 見 監 測 系 統 等 。 而 牆 頂 磚 砌 花 台 懸 於 半 空 中 , 受 自 重 造 成 之

彎 矩 作 用 , 且 於 花 台 本 身 結 構 脆 弱 之 情 形 下 , 開 裂 可 說 是 預 料 中 事 ,

但 應 注 意 是 否 會 落 下 造 成 危 險 。

(4) B-IV 社 區

位 於 汐 止 鎮 之 B-IV 社 區 , 其 社 區 內 地 勢 大 致 南 高 北 低 , 高 程 由

80 公 尺 呈 階 梯 方 式 降 至 50 公 尺 , 唯 在 北 側 地 界 為 一 較 陡 峭 邊 坡 。 本

工 址 基 地 所 在 地 層 為 更 新 世 南 港 層 暖 暖 砂 岩 段 ( Mm2), 南 港 砂 岩 層

於 此 分 為 下 、 中 、 上 三 部 , 層 中 化 石 甚 多 , 有 時 成 為 化 石 密 集 帶 。

根 據 蒐 集 之 八 十 七 年 資 料 顯 示 , 本 社 區 內 擋 土 結 構 物 大 部 份 為

RC 擋 土 牆 , 其 穩 定 安 全 性 尚 稱 良 好 , 唯 擋 土 牆 洩 水 孔 功 能 並 未 能 有

效 發 揮。本 社 區 建 物 採 階 梯 狀 設 計,各 階 建 築 後 方 未 直 接 與 邊 坡 接 觸,

但 仍 緊 鄰 擋 土 牆 無 退 縮 距 離 。 邊 坡 皆 有 構 築 擋 土 牆 , 成 為 每 戶 正 面 之

道 路 下 邊 坡 與 屋 後 之 上 邊 坡 皆 具 擋 土 牆 之 情 形 。 各 建 築 物 外 觀 尚 稱 良

好 , 唯 最 上 一 階 曾 遭 後 側 山 坡 之 崩 坍 土 石 衝 進 屋 內 , 造 成 災 變 , 需 慎

防 豪 雨 、 地 震 再 度 造 成 災 害 。 且 因 屋 舍 與 上 邊 坡 間 並 無 適 當 之 退 縮 距

離 , 如 有 崩 坍 產 生 可 能 造 成 災 害 。 當 時 研 判 土 石 坍 落 之 可 能 原 因 , 為

邊 坡 未 設 橫 向 截 水 及 縱 向 排 水 設 施 , 豪 雨 浸 泡 覆 蓋 之 表 土 , 且 部 份 砂

頁 岩 間 差 異 風 化 而 造 成 土 石 崩 坍 流 潰 。

此 次 現 場 勘 察 發 現 , 當 地 居 民 大 部 份 已 搬 遷 , 大 部 分 房 屋 均 無 人

居 住 維 護 , 唯 最 上 一 階 建 物 仍 有 住 戶 居 住 , 房 屋 後 方 擋 土 設 施 整 治 情

形 無 法 勘 察 。 此 排 建 物 右 側 有 一 曾 用 以 運 除 崩 塌 土 石 之 縱 向 土 溝 , 如

圖 5.4 所 示 , 僅 於 一 側 鋪 設 不 透 水 之 帆 布 , 雖 可 保 護 該 溝 側 , 但 無 法

阻 止 水 分 經 由 溝 底 滲 入 土 體 中 。 且 該 土 溝 下 方 、 連 接 路 面 排 水 溝 之 涵

管,管 口 處 堆 置 相 當 多 的 廢 棄 大 口 徑 藍 色 輸 送 管( 曾 用 以 輸 送 土 石 ),

造 成 雨 水 排 除 效 果 不 佳 。

除 最 後 一 階 建 物 後 方 之 擋 土 牆 外 , 其 餘 擋 土 牆 都 已 由 原 建 設 公 司

新 建 之 其 他 建 案 所 取 代 , 該 公 司 將 原 有 擋 土 牆 除 去 , 興 建 垂 直 牆 面 之

磁 磚 砌 牆 , 無 法 由 外 觀 判 斷 出 其 為 何 種 擋 土 牆 。 雖 然 牆 面 與 新 建 物 間

留 有 約 1 至 2 公 尺 之 退 縮 距 離,但 二 者 間 仍 以 垂 直 扶 壁 相 連,如 此 新

建 物 將 隨 牆 體 一 同 變 形 , 此 種 設 計 並 不 恰 當 。 由 牆 面 排 水 孔 水 不 停 溢

流 的 水 量 看 來 , 牆 後 水 壓 恐 怕 是 相 當 可 觀 。 且 該 區 道 路 發 現 有 下 陷 、

積 水 情 形 , 其 穩 定 情 形 尚 待 調 查 。

積 水 情 形 , 其 穩 定 情 形 尚 待 調 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