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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都市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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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都市再生

壹、 都市更新(Renewal)/都市再生(Regeneration)歷史

「都市更新」是外來語,與下列幾個英文名詞有相關聯(財團法人都市 更新研究發展基金會,2002,12-15):

(一)Renewal 更新:這個字眼特別指美國 60 至 70 年代聯邦政府所進 行的大範圍、大規模都市更新計甧,其以清除貧民窟為目標,並依據美國 1949 年住宅法(Housing Act)來進行,由聯邦政府補貼地方政府徵收貧民窟土地,

以較低價格轉售給民間開發商,再由開發商將該區域發展為商業或辦公等使 用。但此一作法引發許多問題,特別是對有色人種和貧窮社區拆遷有失公 帄,所以此一作法已經因遭受各方批評而停止。

(二)Redevelopment 再發展:在 80 年代以後,美國大規模的 Urban Renewal 雖已停止,但仍有個別街廓或數個街廓的小規模再開發,其特別著 重與鄰近舊市區紋理的結合與交通系統的改善。同時日本也開始許多都市更 新的計甧,稱為「市街地再開發」,其目的是為了改善市區公共設施服務水 準和提升防災功能。

(三)Remodel/ Reuse 再利用/整建:對於更小規模的建築物或幾塊土地 所進行的調整工作,通常以建物保存或整修的方式進行。整修建物賦予新用 途稱之為 remodel。而對於土地或建物使用重新調整,例如工業區轉變為商 業區、工廠轉變為商場等,則稱為 Reuse。這些整建活動往往並不涉及大規 模的街廓系統調整。

(四)Regeneration(再生):在英國,通常以 Regeneration 這個字眼代表 都市更新,因為英國認為更新代表意義不只是舊房子換成新房子或視都是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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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環境改善而已。都市更新追求全面的都市再生,創造更多的工作機會、改 善都市經濟、建造符合環保的綠建築、引入豐富的文化活動與商業機能、降 低都市犯罪等,皆屬都市更新之目標。

另外,黃姿蓉(2008)回顧整理歷史上英國、美國、日本市中心區再發展 的階段,並分為四個階段,理想城市(ideal city)、都市更新(urban renewal)、

都市再發展(urban regeneration)到都市再生(revitalization),都市更新和城市再 發展階段都無法真正解決舊市中心區衰退的問題,直到進入都市再生

(revitalization)的階段後,逐漸開始重視舊市中心的風格與形式並發展特色空 間(復甦的再生)以提升成長的競爭力,至此都市再生成為舊市中心區復甦的 契機。

出新政(new deal)的住宅 金融政策更加速郊區擴 案(housing act),大刀闊 斧清除貧民窟,以求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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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由上述法條,可知本國的都市更新不只是將舊建築改為新建築而 已,而是希望區域帶動整體環境,讓公共利益提升。劉維公(2004)強調,以 魅力競爭力的角度而言,文化建設不是蓋房子、更新設備,而是打造整體地 方的魅力條件,目的在提高一個地方的美學能量。一旦美感能量釋放出來,

將有助於地方發展建設、吸引投資、建立歸屬感、以及提升生活品質。李仁 芳(2009)也提到一個城市的人文歷史「景深」、歷史感、空間感的時空定位(場 所精神)對創意城市的涵養是很重要的。所以,由上整理可知,城市再生的 契機,重視的不僅僅是實質的建築翻新,而是要展現其獨特風格形式與魅 力,進一步帶動經濟活力,提供下一波成長的競爭力,讓城市每個角落呈現 更多創意的嶄新面貌。

貳、 程序

都市更新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所以執行都市更新,

需要的程序流程和各地方政府規定有關,以下以台北市為例:

根據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網站所述:重建者推動(重建者包含:一.由 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二.全體所有權人組成都 市更新會)參與都市更新重建可分為三個階段,

(一)醞釀啟動階段:劃定都市更新單元。擬定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並取得一 半以上所有權人同意,最快需時 3 個月。

(二)擬定計甧階段:選定實施者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甧、擬定權利變換計甧、

送都市更新處審議及核定實施,審議時間不定,此階段最快約需時一年。

(三)計甧執行階段:申請建造執照及拆除執照。發放補償金、拆除與興建。

申請使用執照。交屋與登記。都市更新成果備查。執行期間約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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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更細部的流程,可見下圖 2-7

圖 2-7 都市更新作業流程

資料來源: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

參、 困難

由上可知,都市再生的過程中,需要耗費的時間很長,扣除實際執行建 造期間,從醞釀啟動開始,需要規劃詳細配套措施,並送件審議,此段期間 大約需要 15 個月以上。張晏臺(2009)根據台北市都市更新處取得之 235 件 都市更新案進行分析,以民國 96 年 2 月底之前地申請案為範圍,扣除無法 有效判斷的案例,像是災區與個案部分,來進行統計,在 207 件有效案例中,

6 http://www.cepd.gov.tw/m1.aspx?sNo=0000783&ex=1&ic=0000015 加速推動都市更新 方案」-現況問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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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專責機構 各地方政府多半人力不足,僅進行案件審查而無法 積極策劃推動旗艦型都市更新案。

4.中央無循環運用經費 都市更新條例中僅規定地方可成立都市更新基金,

中央則無成立基金之法源。

5.權利變換機制,亟待 健全之估價制度配合:

權利變換有賴於不動瓹估價制度,惟相關估價制度 與技術仍尚待檢討。

6.公權力亟待介入 現行相關都市更新法令大體完備,惟其成效不彰之 主因,往往受制於少數不願配合之權利關係人,導 致都市更新無法順利推展,因此,如何適時介入公 權力,採徵收、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等方式實施,

保障大多數人的權益,仍頇有強而有力之政策引導。

資料來源: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本研究整理

在漫長的城市再生過程中,因為規劃審議作業時間冗長,而瓹生了閒置 土地十分常見,面對都市再生所帶給都市不同的樣貌,在都市更新的過程之 中,是否可以加以讓土地資源利用、實驗,作為都市再生的中繼點,最終達 到都市再生的目的。在台灣都市開發的長期過程中,必定會遭遇到窳陋社區 與閒置建築空間的問題,更何況土地開發密度密集的情況,沒有開發的素地 越來越少,都市更新與建築翻新的議題也逐漸成為市場趨勢。馬英九總統的 經濟建設主張,把都市及工業區更新做為「愛台十二建設」之一,可見都市 更新此議題將會在未來五至十年內不斷出現在你我生活當中。而從歷史的回 顧上看來,都市再生並非一蹴可幾,而是經由不斷嘗詴錯誤中,找出最適合 城市的作法,本研究詴圖從都市再生的過程出發,探索城市再生最終樣貌的 一些可能性,冀望給予都市再生一些啟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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