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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產保護相關法規與作業規範

Mana and Clough(1981) 利用 von Mises 破壞準則和彈塑性

第四節 鄰產保護相關法規與作業規範

對 於 建 築 基 礎 開 挖 或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施 工 , 須 採 取 防 護 周 邊 地 盤 下 陷 或 建 物 沉 陷 等 措 施 之 相 關 法令 ,不論 是中央法規

(如建築法、環境影響評估法、建 築 物基礎 構造設計規 範)

或地方法規(台北市建築管理規則)均有所規定:

z 「建築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建築物在施工中,鄰接其他 建築物施行挖土工程時,對該鄰接建築物應視需要作防護 其傾斜或倒壞之措施。"

z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六條規定“開發行為依前條規定應 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開發單位於規劃時,應依環境影響 評估作業準則,實施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並作成環境 說明書。前項環境說明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 6.開發行 為可能影響範圍之各種相關計畫及環境現況。7.預測開發 行為可能引起之環境影響。8.環境保護對策、替代方 案。…"

z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二十四條規定“開 發單位對於開發行為因基礎開挖與處理、抽沙、填土、高 填方式地下深開挖包含隧道、涵管以及營運期間可能造成 之各種地面沉陷或地下水位變化等現象,應予預測研判其 可能影響,並提出因應對策。"

z 內政部於民國九十年所頒佈之「建築物基礎構造設計規 範」第 8.6 條規定“擋土設施之設計至少應考慮下列因 素:… 5. 擋土結構系統之勁度及變位對周圍環境之影

響。…"

z 「台北市建築管理規則」第二十五條規定“挖掘地下室 時,為避免鄰屋基礎下陷或開裂或倒塌,應詳查基地四周 狀況,建築物基礎及其他可能影響之因素,作適當之安全 措施,並報工務局核備。"

除 上 述 法 規 外 , 台 北 市 政 府 捷 運 工 程 局 對 於 所 管 轄 之 大 眾捷運系統工程,亦有實際作業中須遵守之相關規定:

z 「土木工程設計手冊」中,要求其“細部設計顧問應調查 位於台北捷運系統施工影響範圍內所有既存的建築物,以 確 保 其 施 工 結 果 不 會 產 生 不 可 容 許 的 沉 陷 量 。 ...一 般 而 言,建築物最大總沉陷量應限制在 25mm,而差異沉陷則 限制在當建築物最大沉陷量大於 15mm 時,其基礎的斜度 應在 1:500 以內。”

z 各施工標之「施工技術規範」第 02176 章-沉陷控制暨建 物保護中,進一步說明施工所影響之鄰近建築物及結構物 保護規定。一般均再依建物基礎種類細分為四,並分別設 立不同之控制基準。茲摘錄某一施工標中有關明挖覆蓋段 之部份規定如下:

; RC 筏 基 : 最 大 沉 陷 量 45mm; 傾 角 1:500; 角 變 量 1:500。

; RC 獨立基腳:最大沉陷量 40mm;傾角 1:500;角變 量 1:500。

; 磚造獨立基腳:最大沉陷量 25mm;傾角 1:500;角變 量 1:2500。

; 臨時建物:最大沉陷量 40mm;傾角 1:500;角變量

1:500。

除 上 述 政 府 機 關 外 , 土 木 技 師 公 會 所 印 行 之 「 建 築 物 工 程施工損害鄰房鑑定手冊」,對於 開挖區 周圍建 物因施工所 造成之傾斜影響程度 與 相 對 應 所 須 負 擔 之 損 害 賠 償 亦 有 詳 細 標準,一般之鄰房糾紛常援引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