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地區65歲以上人口主要死因死亡率
二、 長期照護福利政策
長期照護的意含主要是提供缺乏自我照顧能力的人的長期健 康、社會照顧的服務。Bordy 把長期照護定義為:「罹患慢性病或心 理障礙患者,提供診斷、預防、治療、復健、支持性及維護性的服務」
(Bordy,S.J.1978:554-561)。Bordy 和 Masciocchi 認為長期照護應包 括 : 機 構 式 照 護 ( institutional-based care )、 社 區 式 照 護
(community-based care)、家庭式照護(home-based care)三大類的 服務,機構式照護是指老人居在在機構中,機構負責一切起居飲食,
如:長期養護之家、養老院等;社區式照護即是日間照護,如:成人 日托中心、老人臨托中心;家庭式照護又可分為居家醫療照護、居家 護理照護、個人照護及家事服務。
在民國六十九年(1980)以前由於人口型態年輕化,老年人口僅
占 4%,因此國內的公共政策較少注意在長期照護服務上,所以家庭 是我國長期照護資源的主力,政府僅設立極少數的救濟收容機構。直 到民國六十九年老人福利法制定後,所以我國老人長期照護政策的發 展起於我國在民國六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公佈實施「老人福利法」
時,但當時法制上所稱老人,係指年滿七十歲以上之人,第七條療養 機構以療養罹患長期慢性疾病或癱瘓老人為目的。第十六條公、私立 醫療院所對老人傷、病之醫療費用,予以優待;老人及其扶養義務之 親屬無力負擔者,得依法予以醫療補助。同年訂定的
「老人福利法施
行細則」第五條則指出「六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之人自願負擔費用 者,老人福利機構得視內部設施情形,提供長期照護、養護或安養之 服務」。顯現國內早期的長期照護服務僅限於慢性疾病的療養上,但 是忽略了對老人社會與心理層面需求的滿足,無法滿足失能老人及其 家庭對照顧服務之需求。民國七十五年(1986)衛生署又訂定了「中老年病防治四年計 畫」,並將居家照護列為重點工作,此即為衛生署開始推動老人長期
照護工作的起點。由於之前的扶養機構不足以因應老人照護方面的需 求,民國七十七年(1988)乃增訂「台灣省安老計畫-關懷資深國民 福利措施」,委任醫療院所辦理老人居家照護服務,從此居家照護正 式成為我國老人長期照護的一環。民國七十八年(1989)再將居家照 護納入公保的給付範圍之中。然而,此時期的長期照護五多著眼於機 構安養、養護服務的提供,尚未有服務社區化的概念。直至老人人口 的增加,銀髮社會的來臨時,衛生署乃於民國八十一年(1992)將護 理之家服務的發展列入國民保健六年計畫的發展重點,所以我國真正 的長期照護制度,要算是衛生署國民保健六年計劃之中以居家照護之 家照護為主的長期照護保險。
根據國內學者調查研究結果發現,我國老人老年安養的理想居住 型態,仍以與家人同住或居住於熟悉的社區之中為最多(楊至雄,
1993:44-49)。民國八十二年(1993)我國老人人口比例超過 7%,
邁入了高齡化的社會,而工業化的發展,社會型態及家庭結構急遽轉 變,加上婦女外出就業的比例升高,傳統家庭的照護人力也日漸縮 減,家中老人與子女同住的比例已逐年降低,所以現代社會大多數的 家庭都已無法獨立承擔照顧老人的全部責任,因此,老人照護工作隨 即逐漸轉移至機構照護。
為了因應高齡化社會的到來,衛生署接續訂定「國民保健計畫」, 鼓勵民間開設居家照護機構與護理之家,更於民國八十三年(1994)
制定了「全民健康保險法」,民國八十四年(1995)3 月全面實施,
將居家護理納入給付範圍,依疾病診斷,居家護理人員每次可申請不 同金額保險給付,給付採每次定額方式給付,將居家護理服務的給付 擴展到享有健保的全體國民。此時行政院衛生署的相關研究亦發表了
「我國長期照護需求與服務體系之政策分析」,將我國慢性醫療及長 期照護服務體系發展及政策形成分為混沌期、萌芽期、發展期、建立 期四個時期。
民國六十九年至七十年(1980-1981)是混沌期,老人福利法
(1980)第四條明列扶養機構、療養機構、休養機構、服務機構四類
是老人福利機構,民國七十年(1981)公佈實施「老人福利機構設立 標準」。
民國七十五年至七十九年(1986-1990)是發展期,首先於民國 七十五年(1986)由性政院衛生署推動「醫療保健計畫-籌建醫療網 計畫」規劃建立中老年病防治工作體系,並將居家照護列為重點工 作。民國七十六年(1987)行政院衛生署以實驗計劃方式委託台北市 護理師護士公會,推展以社區為基礎獨立型態的「居家護理服務」,
由護理人員至病患家中提供技術性護理;同年內政部開始撥款補助縣 市政府及老人扶養機構辦理好人日間照顧服務。民國七十七(1988)
年台灣省政府社會處開始鼓勵民間籌設老人養護機構,委任民間合辦 醫療院所,充實老人安養設施,辦理老人居家護理服務以及加強慢性 病及癱瘓老人養護問題等。民國七十八(1989)年中央信託局以實驗 計劃方式,開始試辦居家護理納入公務人員保險之試辦計畫,將居家 護理納入公保給付範圍。民國七十九年(1990)行政院衛生數建立了
「全國醫療網第二期計劃」,又訂立了「中老年病防治第二期五年計 畫」,指出了「加強復健醫療及長期照護服務」,同年首家公辦公營之 省立老人養護機構成立。
民國八十年至八十二年(1991-1993)是發展期,民國八十年行 政院衛生署成立了國內第一所「護理之家」,同年衛生署亦配合六年 國家建設,修改了醫療網第二期計畫為六年計畫,當中並列出了「加 強復健醫療及長期照護服務」。四月中公佈的「護理人員法施行細則」
第六條規定了護理機構以「居家護理」、「護理之家」及「產後護理機 構」為限,七月行政院衛生署推動的「國民保健計畫」終將中老年病 防治及長期照護服務納入計畫的重點,目標是每縣市至少設立一家居 家照護及一所護理之家的服務。同時內政部也開辦了「低收入戶老人 生活津貼」,八月更公佈了「護理機構設置標準」法令,使「居家護 理」、「護理之家」及「日間照護」等提供的長期照護服務可依據法源,
申請開業設立,同時「中華民國長期照護專業協會」成立。
民國八十三年至九十年(1994-2001)是建立期,民國八十三年
(1994)八月九日「全民健康保險法」制定並公佈,同時衛生署委託
「中華民國胸腔暨重症加護醫學會」辦理「呼吸長期依賴病患照顧計 畫」,提供了長期依賴病患的居家照護及機構式照護服務。民國八十 四年(1995)一月一日中央健康保險局成立,全面實施全民健康保險,
將「居家護理」列入了給付範圍,同時公佈並實施「全民健康保險居 家照護作業要點」,衛生署亦選擇了嘉義基督教醫院、高雄醫學院附 設醫院、天主教聖功醫院以及花蓮慈濟醫院等四家醫院進行了「出院 計畫」,為試辦健全慢性病患於急性醫療、慢性醫療與長期照護機構 之間的轉介與服務制度。同年內政部對於年滿七十歲以上且為中低收 入戶的老人所負擔的保費予以全額補助,並且普設老人養護機構,這 意味著我國的國民健康與長期照護醫療保健已邁向社會保障、國民保 險的新里程碑。
民國八十五年(1996)行政院衛生署提出「健全醫療網第三期計 畫」,加強發展特殊醫療體系,包括了長期照護,使得慢性病及其他 需要特殊照護的病人,可適時於適當的醫療院所診治,同時在台大等 十家醫院實施「安寧居家療護納入全民健保試辦計畫」。民國八十六 年(1997)首次修訂了「老人福利法」,將老人的年齡由七十歲降為 六十五歲,並且將老人福利機構修正為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安 養機構、文康機構及服務機構五類。同年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更將 長期照護納入「跨世紀國家建設計畫」。
民國八十六年(1997)六月十八日更修正公佈「老人福利法」將 老人年齡的標準降低至六十五歲,同時加強推動老人安養服務方案,
隨即制定相關福利服務政策,使我國老人能夠老有安居。行政院也於 民國八十七年(1998)七月一日起實施「老人長期照護三年計畫」,
其目的在增加家庭長期照護技能。同年,行政院更提出「建構我國長 期照護體系十年計畫」,旨在結合家庭、社區以及民間機構等正式與 非正式支持系統的資源,建立一完整的長期照護體系(劉麗雯,內政 部委託研究報告,2003:13-17)。更於民國九十一年(2002)修正「老 人福利法」將原有的療養機構改稱養護機構,並新增了一類「長期照 護機構」,但是在本文中提到的長期照護機構並非僅指「老人福利法」
中所規範的長期照護機構,而是泛指所有提供老人長期照護服務的相 關機構,所包括的相關法令規章有:「老人福利法」、「老人福利法 施行細則」、「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 辦法」、「老人福利專業人員資格要點法」等,亦在下一節中根據衛 生署將我國長期照護依此四期來探討我國長期照護政策的實施與績 效。
伍、 老人居家服務
居家服務在「老人福利法」與「加強推展居家服務實施方案」中 分別是指涉不同項目的服務,「老人福利法」訂定之初僅指於機構式 的照顧,然而隨著社會變遷的需要,因應老人實際的需求,推行居家 式的照顧服務,台灣省政府於民國是七十六年(1987)頒布了「台灣
居家服務在「老人福利法」與「加強推展居家服務實施方案」中 分別是指涉不同項目的服務,「老人福利法」訂定之初僅指於機構式 的照顧,然而隨著社會變遷的需要,因應老人實際的需求,推行居家 式的照顧服務,台灣省政府於民國是七十六年(1987)頒布了「台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