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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我國老人福利政策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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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我國老人福利政策之執行

老人福利服務在福利先進國家已經構成福利服務體系的主要部 分,其消極目的在解決老化過程中所遭遇的失調問題,以及因為老化 失調所導致的一些問題。積極目的則在輔導協助老人更成功地適應老 年的生活,提供成功調適所必須具備的環境與條件。有關老人福利,

早期的社會福利較偏重消極的解決老年人所遭遇的問題,晚近則已逐 漸轉移到積極的老人福利政策。

民國四十年(1951)時,台灣地區的總人口為 7,869,247 人,到 民國六十九年(1980)時已達 17,805,067 人,接近三十年之間,人口 增加了 9,935,820 人,其增加之原因為自然增加,即新生嬰兒數多於 死亡數之結果,從粗初生率比較,台灣地區民國四十年時的粗出生率 是 49.97%,民國六十九年降到 23.38%(內政部,1787:78-83),

至於我國六十五歲以上的老人人口,依據內政部統計,民國四十年

(1951)時約為 193,388 人,到了民國六十九年(1980)時為 762,243 人,占總人口數的 4.28%(內政部,1787:60-61),已增加了 568,855 人,老人人口的增加已很明顯。

民國四十年(1951)當時老年人口僅占當時全國總人口的 2.46

%,加上我國自古的社會風尚與傳統是敬老崇孝的觀念,老人為權威 及智慧的象徵,享受家庭的奉養,尚不至構成社會問題,因此養老濟 貧措施,多屬消極性、臨時性與局部性的措施,針對老人需求所進行 之法制規劃脈絡,國家多透過社會救助與福利服務提供殘補式服務,

然而卻往往受限於國家財政與福利政策的侷限。

近代由於社會經濟的發展與家庭計畫的卓越成就,生育率逐年降 低,國民平均壽命逐年延長,人口結構也隨之逐年老化,老人問題進 而成為老年群體生活的長期性結構性的社會問題,老人福利政策已不 是傳統社會救助所能支應,須有完善的法制與政策,方能照護到我國 的老人。事實上從第三章的討論得知,當個人或家庭面需要照護的老 人而支付持續擴大而出現無法妥善處理之窘境時,國家實有必要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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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範。在現代法治國家的要求下,國家的任何作為均須以法律為 依據。

我國老人福利法是民國六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總統公佈後開始 實施,同年四月公佈「老人福利法施行細則」相關規定,又分別訂定

「老人福利業務實施要點」,使得推展老人福利工作有了法令的依據

(陸光,1994:11),顯示我國老人問題已受到政府及民間團體的重 視,並為老人福利走上制度化的一個開始。茲將我國老人福利政策之 規劃、實施、績效與檢討,由於我國的老人福利法自民國六十九年首 次公布實施,歷經四次的修法演變,本章將以四次修法的年限為區隔 點,分別於以下各節中討論。

第一節 我國老人福利政策之規劃原則與方法

我國老人福利之規劃原則,依 1991 年聯合國的老人人權宣言,

強調維持個人獨立、增進社會參予、獲得照顧、促進自我實現、維護 尊嚴予公平對待之原則(呂寶靜,1995:9)。其實施方法除了政策上 必須具備基本價值觀念外,當然也比需要運用專業的知識、專業的人 才和經過研究之後所設計的各項適切的服務,因此我國老人福利政策 之規劃原則與方法如下:

壹、 老人福利政策之理念

辦理老人福利服務實施方針上,其依循的理念如下:老人福利政 策人性化、老人福利政策法制化、老人福利工作整合化、老人生活家 庭化、老人福利工作專業化、老人福利工作行政統一化。

貳、 老人福利政策之實施方法

為確實的執行老人福利工作,亦必須你擬定老人福利相關實施 方法,即落實「老人福利法」中各種生活照顧與權益保障規定,配合 老人福利需求、研究多樣化與多元化服務,重視老人生涯規畫、協助 老人發揮潛能、鼓勵老人餐與社會活動。

參、 老人福利政策之價值取向

老人福利政策的「福利」是指老人生存需要的滿足程度而言,而 老人福利政策就是為了透過社會的力量,運用社會現有的資源的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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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給予老人各項需要的合理滿足,所以其所反映的價值觀念分別從 需求與肯定生命的價值兩方面加以討論:

一、 需求

老人各項需要包括:經濟上的安全需求、健康醫療及保健需求、

安養服務需求、教育及休閒的需求等。

二、 肯定生命意義

社會既然運用各種方法,如提高醫療水準、降低死亡率等幫助更 多老人活的更老,就該讓他們在老年歲月裡有值得活下去的價值,及 肯定生命意義。因此,在肯定生命價值與掌握福利需求的前提下,依 個朝向制度化的老人福利政策的整體規劃對老人是非常迫切的。

基於以上兩個觀點,老人福利政策其所反映的基本價值觀念應是 廣義的、積極的、全面的福利概念。

因此,老人福利政策之設計模式除了比須考量國家政治成熟程 度、經濟結構與社會文化傳統外,其功能乃以解決當時社會變遷所產 生的老人社會問題,進而增加老人及其家庭的能力,某求老人食、衣、

住、行福利政策的的生活更長更等方面不虞匱乏的實質生活福祉。所 以老人福利政策之設計模式如下:

一、 全民性的社會福利模式

在社會資源的分配中,不論貧富階級地位之高下,只要具備公 民資格及有權利享受政府提供的服務,接受福利的條件並不在於個 人或家庭是否貧窮,即社會的所有人民對此服務的貢獻是相等的,

均可從福利和服務中享受相等的利益。

二、 選擇性的社會福利模式

指透過公立或私立社會福利機構,將資源分配給需要福利服務 的低收入者,達成資源的崇分配,其服務的對象是有選擇性的,通 常採取資產調查(means-test),經審查合格後,即可享受政府所提 供的各項福利服務。

三、 社區主義的社會福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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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主義的福利模式是仿效歐洲國家的福利理念的,因為機構 收容的方式使老人與其本身住家的社區有所區隔,不合乎人性化,

而且效率較為低落,所以將案主留於其原來生活的社區中,不但可 保持其原來的非正式社會關係,也可減輕機構的過度支出。

第二節 我國老人福利政策之規劃內涵

民國六十九年(1980)的「老人福利法」政策規劃是本於憲法第 二章人民之權利義務,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 產權,應予保障。」第十三章基本國策第四節的社會安全,第一五二 條規定:「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適當之工作機會。」及第 一五五條規定:「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人民之 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適當之扶助與救濟。」

第一五七條規定:「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 及公醫制度。」除此之外,建國大綱中亦明定了推展老人福利工作之 經費來源、民生主義育樂兩篇補述有關老年問題、民生主義現階段社 會政策中維持老人最低生活,這些都是我國老人福利政策的規劃方 針。

壹、 法規制定

我國老人福利是根據憲法第二章第二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

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及第十三章第一五五條:「國家為謀 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 常災害,國家應予適當之扶助與救濟。」於民國六十五年(1976)十 二月內政部訂頒「當前社會福利服務與社會救助業務改進方案」,提 出三大重點後,六十六年(1977)才實際試辦老人福利措施,當時的 福利則僅限於省轄市、台北及南投兩縣的半價優待老人搭車、乘船、

觀賞影戲或是遊覽觀光地區及局部地區的免費健康檢查(行政院研究 發展考核委員會編印,1983:59),這是我國老人福利的初步實施。

民國六十七年(1978)內政部草擬了老人福利法草案,送於行政 院通過的草案計二十二條,經過立法法三讀通過,全文共二十一條,

在六十九年(1980)通過並於一月二十六日由總統明令公佈實施,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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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我國首部的「老人福利法」。「老人福利法」旨在「宏揚敬老美德,

安定老人生活,維護老人健康,增進老人福利」。所稱老人,係指年 滿七十歲以上之人,規定各級政府及公立機構應各本職掌或宗旨,對 老人提供服務與福利、老人福利預算之編列、老人福利機構之分類及 設立手續、老人福利各項相關措施之推行與優待等,共二十一條。W 同年(1980)四月二十九日內政部發布「老人福利法施行細則」,並 於民國七十年(1981)一月六日修正,只將四類老人福利機構(扶養 機構、療養機構、休養機構、服務機構)的一般標準,予以規定。

在老人健康檢查項目及方式,民國七十一年(1982)二月十一日 報經行政院核備,由地方主管機關據以實施,頒訂「台灣省老人健康 檢查及保健服務實施要點」,規定各縣市年度計畫應列入經常辦理。

民國七十二年(1983)台灣省政府訂頒了「台灣省加強辦理老人福利 業務實施要點」,作為轄區內縣市政府加強推展各項老人福利工作之 準則。民國七十四年(1985)九月發布「台灣省老人傷病醫療費用優 待辦法」,透過各公、私立醫院給予老人減免費用優待,甚有省立醫 院及中醫醫院診所給予五折優待。民國七十五年(1986)七月一日衛 生署將「中老人病防治計劃」併入「建立台灣地區醫療網」的計劃,

積極推動中老人慢性病的防治工作,一般醫院設置高血壓及糖尿病等 疾病的特別門診。

機構方面,化消極性之綜合救濟機構為積極性之專設福利機構

(第七條),並兼顧生活、健康、精神三者之需要(第七條、第十五、

十六條、第十九條),規定今後政府應是需要設立並講主私人設置老 人扶養機構、療養機構、休養機構、服務機構,以提供老人之必要服 務(第七條)。

就業方面,開拓老年才俊,老人志願以其知識、經驗貢獻於社 會者,社會服務機構應予介紹或協助,並妥善照顧(第十八條)。可 說是老人具有工作能力者,就業輔導機關應予輔導,充實老人福利資 源。

老人福利之發展,老人福利是多元性及綜合性的服務,舉凡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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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衛生、教育、財政等均需兼籌並顧,需要相關機關配合與實施,

為促進有關老人福利事項,各級主管機關得聘請有關單位代表及專家 為、學者,分別設立老人福利促進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第五條)。

老人福利工作專業化,規定老人福利機構之業務,應擇用專業人 員辦理之(第十一條)。所謂專業人員,指受過專業訓練者,諸如各 大學院校之社會學系、社會工作學系等畢業者,應優先錄用。除此之 外,台灣省政府於民國七十六年(1987)訂頒「台灣省日間托老服務 中心設置要點」輔導各縣市政府積極規劃辦理日間托老與居家服務,

除能協助家庭解決日間無人照顧老人之困擾,使老人生活於自己所熟 悉的社區與家中安享晚年外,其所花費之成本較興建安養院為低廉又 具效益,係日後推展老人福利的重點。(唐啟明,1998:36)。

民國八十六年(1997)「老人福利法」經立法院修正全文計三十 四條並公佈施行,此次福利政策的實施將老人的年齡修正為年滿六十 五歲以上之人(第二條);設置文康機構;福利措施專案興建適合老 人安居之住宅,專供老人租賃(第十五條);老人經濟生活保障,採 生活津貼、特別照顧津貼、年金保險制度方式,逐步規劃實施(第十 六條);以及居家護理及服務(第十八條);以及增設保護措施與罰責。

民國八十九年(2000)修改為各級政府得以委託興建、撥款補助、

興建設施委託經營、委託服務或其他方式,獎助民間對老人提供服務 及福利。以及興建國民住宅專供老人租賃等擴大服務範圍。第十任總 統選舉(民國八十九年)時,現任執政政府對於老人福利政見提出了 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老人每人每月領取年金三千元,並於選後兌現,遂 於民國九十一年(2002)五月十日三讀通過「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 條例」及「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包括六十五歲以上 老人及五十五歲以上原住民老人,追溯自民國九十一年(2002)一月 起,以及建立普及式及連續性社區照顧服務體系、鼓勵草根性老人社 團的發展與成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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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九十一年(2002)五月三十一日針對第十三條之一及第九條 修訂。除此之外,為解決老人醫療健康及保健、經濟安全問題,政府 亦擬定了相關的法令,這些法令不僅只在於預防和治療、照顧,也需 要經濟的保障。茲將我國政府關於老人醫療與福利的相關法規及頒佈 時間列表(表 4-1)。

表 4-1 老人福利與醫療相關法規一覽表

頒佈時間 名稱 異動情形

民國 69 年 老人福利法 民國 86 年第一次修正 民國 69 年 老人福利法施行細則 民國 88 年第三次修正 民國 69 年 社會救助法 民國 86 年第一次修正 民國 70 年 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民國 87 年第一次修正 民國 83 年 全民健康保險預防保健實施辦法

民國 87 年 老人健康檢查及保健服務項目及方 式

民國 87 年 老人長期照護機構設立標準及許可 辦法

民國 89 年 老人參加全民健保無力負擔費用補 助辦法

民國 91 年 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

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

民國 92 年第一次修正

筆者整理編製。

綜上論述,老人福利與醫療的相關法規主要是依據老人福利法與 全民健康保險法衍生出相關子法。老人的醫療問題尤其是民國八十四 年(1995)三月開辦的全民健康保險制度,更是我國社會福利的一大 轉進。

貳、 政策目的

老人福利政策的制定必須考量國家本身的經濟結構,政治成熟 程度及社會文化制度的傳統,其功能目的是以解決社會變遷所產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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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社會問題及其家庭的能力,謀求老人食、衣、住、行、育、樂等 方面不虞匱乏的生活福祉。因此,為了解決老人所面對的問題,學者 指出,影響老人福利政策的制定的各種因素包括有:政治、社會、經 濟三個層面(圖 4–1,蔡文輝,2003:239)所示。

老人福利政策制訂受政治因素(多元民主、民意、民間團體的 壓力);社會因素(老人人口的增加、家庭結構之改變、社會價值觀 的改變);經濟因素(政府財政、民間社團資源)等影響。換句話說,

一套完整的老人福利政策受到這些因素的影響,故其擬定時必須考慮 到每一個因素。

政治因素 社會因素

多元化的政治 人民對政府期望之提高

人民壓力團體之功能 老人政治參與率

老人人口增加 家庭組織之改變 社會價值觀之改變

老人福利政策

經濟因素 國民所得之增加 社會福利經費來源 老人消費市場之角色

資料來源:蔡文輝,(2003:239)。

稅收財源之提高

圖 4-1 老人福利政策之政治、社會、經濟因素

因此,制定老人福利政策係在建立一個保障老人的社會權、老年 經濟安全的保障、健全老人醫療保健的制度,以及保障老人生存需要 的滿足,同時注意到整體社會結構變遷對老人所產生的影響來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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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是一個多層次的社會福利政策。

我國老人福利政策,除了參考聯合國老人權利宣言,強調維持個 人獨立、獲得照顧、增進社會參與、促進自我實現的原則外,規劃目 的包括有積極目的與消極目的,就台灣的老人需求來講,以醫療保健 及經濟安全保障最為主要需求,依歷年來的福利措施所提供各項的服 務,包括有分別依據對象、經費來源和服務項目,區分為中央政府直 接辦理與地方政府辦理。由中央政府直接辦理的包括老人年金、老人 健康服務和老人經濟救助三項,地方政府則辦理老人的居住、健康、

和其他調適問題,不同機構的老人福利服務,其他措施有偏重於積極 性與消極性的解決問題,因此,根據上述所列出的老人福利服務以及 所解決問題的範圍,可將其政策目的歸納為積極目的與消極目的,如 表 4–2 所示。

綜合上述所列,我國老人福利法,除了融合我國傳統倫理精神,

參考聯合國老人權利宣言外,並針對當時國情與社會需要,對老人問 題著重實質上的解決,亦確定了老人福利的主要職責與方向,並要求 各級政府按年編列預算,主動設立各種老人福利機構,同時並鼓勵民 間團體、私人推動老人福利事項。

表 4-2 老人福利政策之目的與項目

政策目的方向 老人福利項目 提供福利服務機構 解決問題之範圍

積極目的

老人年金 老人健康服務 老人免費或優 待

中央政府 地方政府

經濟問題 健康問題 社會適應問題

消極目的

老人經濟救助 老人醫療家庭 訪問

老人之家

中央政府 地方政府 民間團體

經濟問題 健康問題 居住問題 社會調適問題

資料來源:林嘉誠,(197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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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行政組織規劃

老人福利政策制定後仍需要執行機制才得以落實,而相關主管機 關及人力正是執行政策的重要環節;在我國初期的社會行政工作,是 以慈善救濟為主,所以在民國二十九年(1930)時社會部成立,積極 推行社會福利行政,並於部內設有社會福利司,下分六科,關於殘廢 老弱之救濟事項,係屬於第五科之職掌。自民國三十八年(1949)四 月起,由內政部社會司第三科主辦。民國六十三年(1974)七月二十 九日修正之「內政部處務規程」又將社會司設為七科,老人福利係屬 社會福利科主管,所以民國六十九年(1980)制訂之「老人福利法」

第二條「老人福利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省(市)為社會 處(局);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所以依照規定,內政部為老人福利之中央主管機關,應本職掌對 老人提供服務與福利,並獎助宗教、慈善及公益等團體為之。設立老 人福利促進委員會,訂定各類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老人健康檢查 之項目及方式以及施行細則,並按年編列老人福利預算等(內政部,

1993:771-772),為我國老人福利政策之規劃之內。第五條:「為促 進有關老人福利事項,各級主管機關得聘請有關單位代表及專家為、

學者,分別設立老人福利促進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

另外,有關老人的醫療福利組織規劃,我國醫療衛生的行政組 織,分為中央、省(市)、縣(市)和鄉鎮市四級,成立於民國六十 年(1971)三月十七日的行政院衛生署是我國最高衛生行政機關,負 責全國衛生行政業務及醫療保險規劃,且對各級地方衛生機關負有業 務指導、監督和協調的責任,並且在民國八十八年(1999)七月調整 組織。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則為台北市政府衛生局及高雄市政府衛生 局,分別負責策劃、督導和執行直轄市公共衛生工作及醫療服務,在 縣、市(區)方面則設有衛生局(所);鄉、鎮、市方面則設有衛生 所,以及山地、離島及偏遠村落則有衛生室或是保健站等的設置。

肆、 經費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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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老人福利法中關於經費來源的規定在第六條:「各級政府,

應按年編列老人福利預算。並得動用社會福利基金。」以及民國九十 一年(2002)增訂第十三條之一條文:「各級政府及老人福利機構接 受私人或團體之捐贈,應妥善管理及運用;其屬現金者,應設專戶儲 存,專作增進老人福利之用。但捐贈者有指定用途者,前項所受之捐 贈,應辦理公開徵信。」因此,老人福利政策的經費來源包括:預算、

社會福利基金、私人或團體捐贈及公益彩券盈餘。

但是在民國七十六年(1987)以前,由於僅是消極的服務老人,

因此對於老人安養服務體系,始終沒有成本效益的計算,但是從福利 社會、福利經濟學的觀點來看,我們所支付的老人安養工作經費有多 大、預算有多少,以及產生的效益如何,這社會成本代價多大,都應 當研究計算正確的數據,如此才能對於社會資源與財政經費投資在老 人福利上,做出精密的規劃與配合,觀察我國歷年來的社會福利支出

(圖 4-2),均有顯著的成長,從民國八十年(1991)度的 2,061 億元 到民國九十三年(2004)度的 5,665 億元,成長了約 1.76 倍。

但是我國的社會福利支出的財源主要雖由上述的四種方式,另 外,以民國九十一年(2002)所發放 165 億元、民國九十三年(2004)

約 245.5 億元的敬老津貼來講(圖 4-2),其財源籌措,主要有編列預 算、動支第二預備金9、辦理追加預算10、運用公益彩券盈餘、取消 18%軍公教優惠利率、擴大排富範圍等,但是目前公益彩券盈餘的分 配方式,是 45%用於國民年金11,5%用於全民健保,50%依人口數

9 各機關有以下情形之ㄧ,得經行政院核准動支第二預備金及其歸屬科目金額之 調整,事後由行政院編具動支數額表,送請立法院審議:1.原列計畫費用因事 實需要奉准修訂致原列經費不敷時。2.原列計畫費用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 時。3.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劃及經費時。

10 各機關有以下情形之ㄧ,得請求提出追加歲出預算:1.依法律增加業務或事業 致增加經費時。2.依法律增設新機關時。3.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經費超過法定

預算時。4.依有關法律應補列追加預算。其經費由中央財政主管機關籌劃財源 平衡之。

11 國民年金開辦前,供國民年金使用之盈餘,得用於支應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 修正公佈「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規定擴大範圍所增加之經費,但支應

金額不得超過公益彩券盈餘之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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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及彩券銷售額比例分配給各縣市,只是彩券盈餘的收入並不穩定。

社會福利預算的成長,在先進國家早就不是新聞,以美國來說,

「國會預算辦公室」針對醫療照顧、貧窮救助與和社會安全等支出的 預測,指出未來的三十年社福支出將大幅增加,主要原因為戰後嬰兒 潮12即將陸續進入老年,使得國內產總值中所占的比例,將從兩千年 的8.4%增加到2030年占15%,這個水準相當於兩千年時美國聯邦政府 的全部開支的一半13,我國社福預算從占GDP的比重來看,仍有調升 的空間,但也將面臨戰後嬰兒潮步入老年,同樣會帶來的社會負擔問 題。

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處http://www.dgbas.gov.tw

(上網檢視日期:04/21/2005)

圖 4-2 歷年社會福利支出圖

12 一般而言戰後嬰兒潮(baby boomers)指 1946-1964 年之間出生者,台灣地區 以歷年出生嬰兒數與人口成長率來觀察,較適當的範圍約在於 1949-1966 年之 間,因 1948 年 26 萬 4 千人上升至 1949 年的 30 萬人,此後連續上升到 1955 的 40 萬,然後直到 1967 年才下降至 37 萬 4 千人;人口成長率也是在這段期間特 別突出,1949 為千分之 29.22,然後上升至 1956 年 36.82 的高峰,1966 年為 26.96,

1967 年則更降至 22.63。

13 資料來源:多維新聞(06/14/2003)

http://www4.chinesenewsnet.com/MainNews/SinoNews/Mainland/cna-061303094 riseofusgovernmentspe.htm(上網檢視日期:04/13/2005)

(13)

第三節 我國老人福利政策之實施

「老人福利法」第七條規定了省(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視 需要設立並獎助私人設立左列各類老人福利機構:扶養機構、療養機 構、休養機構、服務機構,前項各類機構設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因此在政策上有這四類機構,以及屬於老人的各種福利服務,

服務模式分為(內政部,1993:773-774):

一、 老人扶養機構:

(一) 公費安養部分,截至民國七十六年底,有公私立仁愛之 家 35 所,收容老人 7,074 人。

(二) 自費安養部分,有 13 所仁愛之家增設自費安養床位,另 有 2 所獨立自費老人安養機構,預計共收 1 千餘人。

(三) 其他,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的榮民之家,

計有 13 所,共安養榮民 6 萬餘人。台灣省各鄉、鎮、市公 所負責之安養堂 27 所,共收容 523 人。

二、 老人休養、服務機構:包括老人活動中心、社區松柏俱樂部、

長春俱樂部、老人會等,截至民國七十六年底共計 3 千餘單 位,遍佈各社區。

三、 老人療養機構:為使罹患長期慢性疾病或癱瘓老人有適當之 養護場所,經輔導設立老人療養機構設施,截至民國七十六 年底有 7 處,留養近千人。

四、 老人在宅服務:貧困不願住進仁愛之家或乏人照顧之老人,

全省 21 個縣市及台北、高雄兩直轄市,均有老人在宅服務之 提供。

五、 老人長青學苑:提供老人文化性福利,內政部曾動用專款於 台北市及高雄市試辦老人長青學苑,此項服務以普及全省各 地。

六、 老人醫療服務:定期舉辦老人免費健康檢查,公私立醫療院 所對老人傷病醫療費用,予以優待,老人及其扶養親屬無力 負擔醫療費用者,得依法申請醫療補助(第十五條、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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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老人乘車等優待:老人搭乘國內公、民營水、陸、空公共交 通工具,進入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予以半價優待(第 十七條)。

八、 老人日間照顧服務:自民國七十六年起,撥款補助台灣省四 縣市試辦老人日間照顧服務。

九、 其他福利服務:省市政府依其轄區內老人之所需,分別建立 老人人力銀行、老人志願服務團、老人長青公車、老人營養 午餐、老人運動會、園遊會、老人才藝競賽、老人講座、編 輯老人長春叢書等。

民國八十六年(1997)「老人福利法」經立法院修正全文計三 十四條並公佈施行,此次福利政策的實施將老人的年齡修正為年滿六 十五歲以上之人(第二條)。修法目的為因應平均年齡提高長壽社會 的出現,以及我國各種福利立法與政策展開,實施十一年來對於高齡 人口福利問題的重視仍嫌不足,諸如經費編列、老人就養就醫之硬體 設施多有欠缺,針對這些方面加以修法並制定新政策,諸如按年專列 之老人福利預算、動用社會福利基金以及接受私人或團體捐贈籌措經 費來源;設置文康機構;福利措施專案興建適合老人安居之住宅,專 供老人租賃(第十五條);老人經濟生活保障,採生活津貼、特別照 顧津貼、年金保險制度方式,逐步規劃實施(第十六條);以及居家 護理及服務(第十八條);以及增設保護措施與罰責。民國八十九年

(2000)修改為各級政府得以委託興建、撥款補助、興建設施委託經 營、委託服務或其他方式,獎助民間對老人提供服務及福利。以及興 建國民住宅專供老人租賃等擴大服務範圍。

第十任總統選舉(民國八十九年)時,現任執政政府對於老人福 利政見提出了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老人每人每月領取年金三千元、建立 普及式及連續性社區照顧服務體系、鼓勵草根性老人社團的發展與成 立等,今年(九十三)的總統選舉時關於社會老人福利方面,敬老福利 生活津貼自民國九十一年(2002)六月起發放,截至九十二年(2003)

底,已服務全國共 435,800 老年人口,核發金額達 138,000,000 餘元。

現在政府為擴大敬老津貼的服務對象,提出了修正版本,至於財源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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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目前民進黨黨團所提出修正版本的規劃,是由社會福利彩券收益 中提撥一定比率的金額來支應,擴大敬老津貼的發放對象,可以視為 是國民年金未開辦前的過渡措施,因此,將公益彩券盈餘中提撥給國 民年金的分配比率,移撥作為敬老福利津貼之用。

以上諸多福利為國家為了照顧老人所制定的各項福利,但是一項 社會福利的實施仍需有福利政策之制定與立法才能付諸施行,從表 4-2 老人福利政策之目的與項目來看,老人福利政策規劃的目的包括 積極目的與消極目的,提供了各項服務,分別為老人經濟救助、敬老 津貼、老人健康醫療及保健、老人安養服務、 老人居家服務等,本 章節將依據這五部份實施過程與績效來分析與檢討 。

壹、 老人經濟需求

生理上的衰老是每一個人都不可避免的過程,隨著個人的衰老,

大多數人將無可避免的逐漸失去工作謀生能力,但不幸的是並非所有 人都能事前儲備足夠的資源,以應付這段時間內的生存之需,在老人 稀少的時代,養老的責任是落在家庭或社會零星的善意之上,但隨著 高齡人口逐漸增加而形成社會一個重要的人口族群時(old age),作 為一個政府,面對廣泛的養老問題,便必須提出有效的政策與制度來 解決相關問題。

老人福利需求中,經濟安全保障雖只是諸多需求中的一項,但是 衣食無缺確是人之所以為人的最基本的需求。所以,有效提供老人普 遍基本的經濟保障,可說是解決老年問題最基本的一環。本文所指的 經濟安全保障,係針對台灣的老人福利法以及當前社會所指的提供定 期性的收入扶持以及各種非定期性給予的財務津貼,重點在於經濟面 的安全保障,並不包括非財務性的社會服務或其他相關的社會支出,

所以,目前現有的老年經濟安全制度主要分為社會保險和社會救助兩 大類。

回顧歷史的發展軌跡,自民國三十八年(1949)政府遷台之後,

有計畫的推動各項社會經濟建設,當中有關老年經濟安全的保障制度 的建立與發展,筆者依據老人福利法的制定時間(民國六十九)與制

(16)

定之前的福利政策(光復至民國六十年退出聯合國)以及三次的修訂 時間(民國八十六年、八十九年、九十一年)將我國老年經濟安全的 保障制度分為以下四個階段:

一、 以就業為基礎的老年經濟安全保障制度形成前期(1949-1971)

我國的社會福利發展是根據憲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國家 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精神,陸續在台推行相關制 度,首先乃推動軍公教人員以及老公保險制度,其中所制定的法案 與方案如表 4-3。我國政府遷台後的第一個有關老年經濟安全保障 的法規首推 1950 年的「台灣省勞工保險辦法」,勞工保險初期是以 工廠、礦產業工人為對象,後來納入漁民及蔗農,其後於 1965 年擴 大提供傷殘給付,1970 年亦增加死亡及老年給付,保費由勞僱雙方 依比例分擔,並由政府補助一部分;對於年滿六十歲以上參加者,

依其參加年資最高發給 45 個月的投保薪資老年給付。

在公務人保險方面,提供參與者生育、疾病、傷害、殘廢、養 老、死亡及眷屬喪葬給付,其中養老給付方面,服務五年以上者,

依其年資給予最高 36 個月俸給額的養老給付;退休方面,任職滿 30 年者或任職滿 15 且滿 60 歲者退休年金最高可達退職時俸給的 65

%,並給予一定數額之一次給付退休金。其後至 1969 年現階段社會 綱領期間,是為我國老年經濟安全保障制度的形成前期,亦初步確 定了我國老年經濟安全保障制度的雛形。

表 4-3 1949-1971 年老年經濟安全保障相關法案及政策 以就業為基礎的老年經濟安全保障制度形成前期(1949-1971)

1950-1958 台灣省勞工保險辦法

1951 台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台灣省礦工退休規則 1953-1970 海陸空軍人員保險條例

1953-1960 台灣省漁民保險辦法 1958-至今公務人員保險辦法 法

案 及 方 案

1958 勞工保險條例

(17)

1964-至今退休人員保險辦法 1970-至今軍人保險條例

1965 民生主義現階段社會政策 1966 省市加強社會福利措施 1969 現階段社會綱領

筆者整理編製。

二、 以就業為基礎的老年經濟安全保障制度形成後期(1972-1982)

民國六十年(1971)是我國退出聯合國的年代,當時的政治 上面臨了龐大的國內外挑戰,政府在積極推動經濟建設的同時,並 將重心逐漸轉向經濟建設與社會福利發展並重的途徑,陸續推動了 下列法案(表 4-4)。

表 4-4 1972-1982 年老年經濟安全保障相關法案及政策 以就業為基礎的老年經濟安全保障制度形成後期(1972-1982)

1972 貧苦殘障者重建計劃、小康計畫 1973 安康計畫

1980 老人福利法、殘障福利法、社會救助法 1980 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

1982 加強老人殘障福利專案計畫 法

案 及 方 案

1982 公務人員眷屬疾病保險條例 筆者整理編製。

就上述法條及方案內涵來看,本階段有關老人經濟安全保障的 制度在法制上進展有限,但是在實際的涵蓋對象上則有相當程度的 擴張,如勞工保險條例於 1973、1979 年兩度修訂,並調整薪資結構 成長,又於 1979、1981 年分別修訂了「勞工保險投保薪(工)資分 級表」,對台灣省工人(礦工)規則也分別修訂,但是對於老年及退 休給付部份完全延續前階段所定的制度架構,並無變更。

三、 以 國 民 權 利 為 基 礎 的 老 年 經 濟 安 全 保 障 制 度 發 展 期

(18)

(1983-1999)

隨著國內民主化運動的成熟,民國七十六年(1977)解嚴後 以及開放黨禁亦加速了民主進程,再歷經了第二屆立委全面改選

(1991),國際上區域統合趨勢以及國際匯率結構調整,我國國內 的產業結構亦加速調整,政府更積極回應民間需求推動社會福利政 策,有關老年經濟安全保障制度方面,在法制政策(表 4-4、表 4-5)

上除了勞工保險的被保險人範圍繼續擴大之外,1984 年訂定的「勞 動基準法」特別就勞工退休條件加以強制性規定,政府首度更以提 撥基金取代了傳統隨收隨付制度,建立了退休基金以及老年津貼。

1997 年老人福利法修訂後,其中第十六條規定:「老人經濟生活保 障,採生活津貼、特別照顧津貼、年金保險制度方式,逐步規劃實 施。前項年金保險之實施,依相關社會保險法律規定辦理。」顯示 老人經濟生活又多一層保障。

表 4-5 1983-1999 年老年經濟安全保障相關法案及政策 以國民權利為基礎的老年經濟安全保障制度發展期(1983-1999)

1984 勞動基準法

1993 社會福利政策綱領

1994 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

1995 公教人員保險條例修訂-養老給付金額修改 1995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

1995 國民年金制度規劃報告 1997 老人福利法修訂

法 案 及 方 案

1999 公教人員保險條例修訂-養老給付金額再次修改 筆者整理編製。

由上論述,截至民國八十九年(2000)時,在老人的經濟保障方 面,我國在勞工保險、軍人保險公務人員保險及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 給付中,早已開辦傷殘醫療、死亡、老年及退伍給付(表 4-6)以保 障其退休後的生活。

(19)

表 4-6 民國八十九年(2000)老人經濟安全保障措施

軍人退伍給付 軍人被保險人,加保滿 5 年以上者,於退伍 時可申請退伍給付。

公教人員老年給付 公教人員被保險人,加保滿 5 年以上者,於 依法退休時可申請老年給付。

私立學校教職員 私立學校教職員於退休時,可申請養老給付 老

人 經 濟 安 全 保 障

勞工退休金給付 依據勞動基準法,勞工男性年滿 60 歲,女 性年滿 55 歲,於退職時可申請退休年金給 付,受雇者按工作年資給予最高 45 個基數 的一次性退休金,基數為在職最後一個月的 平均工資。

筆者整理編製。

四、 以 國 民 權 利 為 基 礎 的 老 年 經 濟 安 全 保 障 制 度 調 整 期

(2000-2005)

我國的社會福利在歷經了數十年的發展之後,也已經步入了歐 美先進國家在財政上難以為繼的後塵,在千禧年之後,政府財政在 面臨不斷的支出,而政府收入又難以擴張之下,為了實施社會福利,

導致各政事部門競逐有限的政府資源,社會福利支出面臨了缺乏足 夠預算資源處理有關問題。

因此,整體的社會福利制度將面臨不得不大幅改革的壓力,其 中對於老年經濟安全保障制度的發展,民間團體與政府機關尚在熱 烈討論之中,面對未來改革會如何發展,仍尚未有定論,加上今年 各縣市長選舉將屆,面對選舉各政黨候選人的選舉政見與選後兌現 支票的導向,加上財務壓力,是否我國老年經濟安全保障是否仍將 是以國民權利為基礎的社會權利保障制度(表 4-7),仍待從頭檢視 我國現有的環境與條件規劃調整。

(20)

表 4-7 2000-2005 年老年經濟安全保障相關法規及政策 以國民權利為基礎的老年經濟安全保障制度調整期(2000-2005)

2002 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原住民敬老福利生 活津貼暫行條例

法案及

方案 2003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

貳、 敬老津貼

台灣地區過去四十年來生育率不斷降低,人民之預期壽命(life expectancy)也在延長中,老年人口的數量與比例因而明顯增加,一 個高齡化社會已儼然形成;於是老人成為了社會主要的關懷,也同時 成為政黨競爭政策的賣點。因應此情勢,近十年來的中央與地方選 舉,以「老人年金」或「敬老津貼」之名,成為選舉的主要訴求之一,

甚至漫天開價成為了「政治支票」。即便是第五屆(民國九十年)立 委及縣市長選舉也不例外,據統計有 90%的縣市長候選人以及 76%

的立委候選人,提出社會福利相關訴求。其中提出發放敬老津貼相關 訴求的縣市長候選人共 17 人,當中有 8 人當選;立委候選人則有 36 人提出此類訴求,當中有 29 人當選(卓春英等,2001:167)。自民 國八十九年(2000)第四屆各政黨立法委員提出各種立法草案版本 起,截至民國九十一年(2002)五月十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敬老福利 生活津貼暫行條例」及「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完成,

「敬老津貼」議題一直爭議不斷(陳佳瑜,2004:37),當時民國九 十一年(2002)時年滿 65 歲以上的老人,每月領取$3,000 元津貼,

並追溯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起。於民國九十二年(2003)十二月四日 立法院三讀通過「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將發放金額從$

3,000 元提高至$4,000 元,且增定依物價指數每五年調整一次的規 定,而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比照一般老人。

觀諸我國九十三年(2004)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社會福利項下的 福利服務支出(表 4-8),其中九十三年底領取敬老福利津貼之合格人 數,為 69 萬 3 千人,占老年人口 32.2%,分別較 92 年底增加 56,332 人,提高 1.7 個百分點。自開辦至 93 年底止,敬老福利生活津貼計

(21)

核付 559.9 億元,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計核付 17.3 億元,合計 577.3 億元,其中由公益彩券發放金額累計 98.3 億元,占 17.0%。綜 計 93 年底有領取敬老福利生活津貼、老農津貼、中低收入老人生活 津貼或榮民就養給與之老人,共約 172.3 萬人,占老年人口比率約八 成。另外,原住民身分年滿五十五歲至六十五歲未滿者,開辦至 93 年底,受益人數計 20,360 人;93 年底合格中人數 18,503 人,占本年 齡層原住民人口之 69.81%,本年累計核付金額 6 億 9,359 萬元。93 年底我國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中,領取老農津貼者 68.9 萬人、領 取敬老福利生活津貼者 69.3 萬人、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 15.6 萬人、領取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者約 8.5 萬人、領取榮民就養給與者約 10 萬人,合計約 172.3 萬人,已有逾八成老人受惠。

其中於民國八十四年(1995)實施的「老農津貼」是唯一全國性 的普及津貼,對象為六十五歲以上符合資格者,每人每月發放$3,000 元,實施初期附有排富條款的規定,其後因為有為母法規定,自民國 八十七年(1998)則改為普及式的擴及所有老年漁民。

表 4-8 2002-2004 年社會福利支出金額與比例統計 社 會 福 利

項 目 91 年底 92 年底 93 年底 與上年同 期比較 支出總額(億元) 3,237 3,451 ... ...

占政府歲出比率(%) 15.1 15.6 ... ...

級 政 府

社會福利支出

 

占 GNP 比率(%) 3.2 3.4 ... ...

社會保險人數 (萬人) 2,187 2,190 2,208 +0.6%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

津貼 182,392 173,951 156,446 -10.1%

老 農 津 貼 669,779 677,048 688,840 +1.7%

老人生活津貼 請領人數

( 人

) 敬老福利津 貼  424,096 639,427 687,990 +7.6%

(22)

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  15,171 14,726 18,340 +24.5%

所得差距倍數  6.16 6.07 ... ...

附 註:

係年度資料。不含義務役軍人、軍校軍費生、在卹遺眷及替代役男資 料。

91 年 6 月開辦,92 年 6 月三讀通過「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修 正案,將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及軍人保險 退伍給付尚未折抵完竣者轉納為適用對象。

91 年 6 月開辦,主要適用對象為年滿 55 歲至 64 歲之原住民;92 年 12 月「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修正,將領取勞工保險老 年給付尚未折抵完竣者轉納為適用對象。係年資料。

資料來源:財政部、內政部、行政院主計處網頁。

內政統計資訊服務網http://www.moi.gov.tw/outline/SocialAffairs_

(上網檢視日期:04/08/2005)。

參、 老人健康醫療及保健

所謂老人,一般指的是年齡在 65 歲以上的人,老人福利法亦規 定年滿 65 歲以上者才能享有老人福利措施。隨著老化呈現的生理功 能消失或失調,導致身體器官功能的減損,引起了罹患疾病、身體個 人身體的受限制、失能之障礙狀況等而造成老人的身體健康問題,這 些問題常是造成老年人經濟、心理、社交、家庭問題的主要原因,因 此,老人健康與疾病特色、老人醫療保健需求是疾病與健康則成了老 人福利中最重樣的一項需求。

老人最大的問題即為身體的衰老和疾病,所以完善的健康檢查制 度與醫療設施實為必要,醫療照護是人類基本需求之一,也是衡量一 個國家進步程度的重要指標。就老人之健康狀況與醫療使用情形,根 據行政院衛生署民國八十七年(1998)衛生署統計資料(表 3-6)顯 示,國人十大死因以惡性腫瘤(癌症)為首,其次是腦血管疾病,再其 次是心臟性疾病,當中五成六的老人患有慢性疾病,其主要健康問題 包括:惡性腫瘤、腦血管疾病、心臟性疾病、事故傷害、糖尿病、慢

(23)

性肝病及肝硬化、肺炎、腎炎腎徵候群及腎變性病、高血壓性疾病、

自殺等,大多為需要長期照顧之慢性疾病14。而民國九十二年的統計

(表 3-6)更是與八十七年時大致相同,僅是排名有一兩項互換。再 看台灣地區 65 歲以上人口的主要死因與死亡率除此之外,老年人口 的快速增加,繼而消耗大量的醫療與長期照護資源,也逐漸威脅到整 體國民醫療費用的支出,進而影響到社會福利的財政,因此,老人醫 療費用負擔問題及長期醫療照顧問題是當前迫切需要解決的老人福 利課題。

再看台灣地區 65 歲以上人口的主要死因與死亡率(圖 4-3、表 4-9),在民國 92 年時的統計 65 歲以上老年人死亡率為每十萬人 4,161.47 人,與民國 82 年及 87 年比較,分別減少了 2.7%與 2.9%,

前十大死因分別為惡性腫瘤、腦血管疾病、心臟疾病、糖尿病、肺炎、

腎炎、腎症候群及腎臟病變、事故傷害、慢性肝病及肝硬化、膏血壓 疾病、支氣管炎、肺氣腫及氣喘等,顯示國民健康狀況已與歐美先進 國家相似,以慢性病為主。

而從歷年的死亡率變動趨勢圖(圖 4-4、圖 4-5)看出,民國 92 年國人死亡人數 129,878 人,死亡率每 10 萬人為 575.63 人,較民國 91 年上升 1.87%,民國 92 年的死亡人數中,國人十大死亡主要原因,

依序分別為 1.惡性腫瘤;2.腦血管疾病;3.心臟疾病;4.糖尿病;5.

事故傷害;6.慢性肝病及肝硬化;7.肺炎;8.腎炎、腎徵候群及腎性 病變;9.自殺;10.高血壓性疾病。0~64 歲者占 34.01%;65~79 歲者 占 38.10%;80 歲以上者占 20.44%;顯示了 80 歲已上高齡人口死亡 率明顯增加,顯示人口年齡結構老化為國人死亡數增加之主要原因,

因此,老年人口的健康醫療及保健福利是必須要注重與規劃成為政策 實施的。

14 慢性疾病,是指疾病症狀可被控制,但不能痊癒的患病情況,需要持續的照 顧和醫療。

(24)

1 2 3 4 5 6 7 8 9 10

惡性腫瘤 腦血管疾

心臟疾病 糖尿病 肺炎

腎炎、腎徵 候群及腎性

病變

事故傷害 慢性肝病及 肝硬化

高血壓性疾

支氣管炎、

肺氣腫及氣

92年 4161.47 1015.92 466.13 446.37 373.39 212.67 168.05 115.32 100.56 76.18 58.90 87年 4286.68 936.81 536.73 472.17 311.54 212.78 145.97 133.79 97.91 104.93 90.73 82年 4406.23 778.12 673.80 643.43 263.86 151.74 136.28 165.76 87.82 130.62 101.42 92 VS 87

增減% -2.92 8.44 -13.15 -5.46 19.85 -0.05 15.12 -13.81 2.70 -27.40 -35.08 87 VS 82

增減% -2.71 20.39 -20.34 -26.62 18.07 40.23 7.11 -19.29 11.50 -19.66 -10.54

台灣地區65歲以上人口主要死因死亡率

順位 主要死因 所有死因

資料來源:衛生統計動向,(2004:2-11)。

圖 4-3 台灣地區 65 歲以上人口主要死因死亡率

台灣地區65歲以上人口主要死因死亡率變動 -- 92年 VS 82年

-5.55

30.56

-30.82 -30.63

41.51 40.15

23.31

-30.43 14.51

-41.92 -41.68

-60.0 -40.0 -20.0 0.0 20.0 40.0 60.0

所有死

亡原因 惡性腫瘤 腦血管疾

臟疾病 尿病 肺炎

腎炎

徵候群 及腎性病

事故傷害

性肝病及肝硬

血壓性疾病

支氣 管炎、

氣腫及氣

%

資料來源:衛生統計動向,(2004:2-11)。

圖 4-4 台灣地區 65 歲以上人口主要死因死亡率變動—92 年 v.s.82 年

(25)

表 4-9 台灣地區65 歲以上人口主要死因死亡率

合 計 男 性 女 性

亡 死

口 百 分 亡 死

數 人

亡 死

百 分

因 人

每 十 萬

死 亡 率 死 亡

比 %

每 十 萬

百 分 死 亡 率

死 亡

% 因 人

每 十 萬

死 亡 率 死 亡

比 % 位 所 有 死

亡 原 因 85,706 4161.47 100.00 所有死

亡原因 49,417 4687.39 100.00 所 有 死

亡 原 因 36,289 3609.93 100.00 1

20,923 1015.92 24.41

13,198 1251.88 26.71

7,725 768.46 21.29 2 腦 血 管

9,600 466.13 11.20 腦血管

5,219 495.04 10.56 腦 血 管

4,381 435.81 12.07

3

9,193 446.37 10.73

5,078 481.67 10.28 糖 尿 病 4,236 421.39 11.67 4 糖 尿 病 7,690 373.39 8.97 糖尿病 3,454 327.63 6.99 4,115 409.35 11.34

5 肺 炎 4,380 212.67 5.11 肺 炎 2,836 269.01 5.74

群 及 腎 性 病 變

1,726 171.70 4.76 腎 炎 、

腎 徵 候

6 群 及 腎 3,461 168.05 4.04

群及腎 1,735 164.57 3.51 肺 炎 1,544 153.59 4.25 腎 炎 、

腎 徵 候

性 病 變

腎炎、

腎徵候

性病變

7

2,375 115.32 2.77

1,607 152.43 3.25 病 及 肝 1,002 99.68 2.76

慢 性 肝

8 2,071 100.56 2.42 病及肝 1,069 101.40 2.16 高 血 壓

04 79.98 2.22 慢 性 肝

病 及 肝

慢性肝

性 疾 病 8

9 高 血 壓 1,569 76.18 1.83 結核病 810 76.83 1.64 768 76.40 2.12 性 疾 病

10

213 58.90 1.42 高血壓

765 72.56 1.55

9 45.66 1.26 支 氣 管

炎 、 肺

氣 腫 及 1, 性疾病

支 氣 管 炎 、 肺 氣 腫 及 45

他 23,231 1127.99 27.11 其 他 13,646 1294.37 27.61 其 他 9,529 947.92 26.26

資料來源:摘自衛生統計動向,(2004:2-11)。

(26)

表 4-10 台灣地區主要死因死亡率統計表

資料來源:衛生統計動向,(2004:2-11)。

1 2 3 4 5 6 7 8 9 10

惡性腫瘤 腦血管疾

心臟疾病 糖 尿 病 事故傷害 慢性肝病 及肝硬化 肺 炎

腎炎、腎 徵候群及 腎性病變

自 殺 高血壓性 疾病

92年 575.63 156.01 54.98 52.23 44.38 36.30 22.98 22.60 19.08 14.16 8.17 87年 558.47 134.00 58.18 50.51 34.49 50.25 22.62 20.37 15.73 9.97 10.41 82年 524.12 107.05 65.62 59.99 25.74 63.65 18.01 13.50 13.71 6.24 10.96 92 VS 87增減% 3.07 16.43 -5.51 3.40 28.66 -27.76 1.58 10.97 21.32 42.03 -21.49 87 VS 82增減% 6.55 25.17 -11.33 -15.79 33.99 -21.05 25.61 50.83 14.71 59.77 -5.02 92年 307.21 87.13 25.41 23.60 21.80 28.96 13.96 9.19 8.71 10.16 3.43 87年 351.25 86.75 32.70 27.63 20.15 43.59 15.76 10.22 8.78 7.56 5.47 82年 380.65 79.68 44.03 38.80 17.40 58.64 14.03 8.76 9.26 5.26 6.83 92 VS 87增減% -12.54 0.43 -22.28 -14.60 8.15 -33.57 -11.40 -10.09 -0.76 34.27 -37.18 87 VS 82增減% -7.72 8.87 -25.73 -28.80 15.82 -25.65 12.34 16.65 -5.25 43.74 -19.99

順位

主要死因 所有死因

台灣地區主要死因死亡率

台灣地區歷年死亡數及死亡率

0 10,000 20,000 30,000 40,000 50,000 60,000 70,000 80,000 90,000 100,000 110,000 120,000 130,000

70年 71年 72年

0.0 100.0 200.0 300.0 400.0 500.0 600.0 700.0

80 歲以上 65-79 歲 0-64 歲 標準化死亡率 死亡率 每十萬人口

死亡率 死亡數(人)

73年 74年 75年 76年 77年 78年 79年 80年 81年 82年 83年 84年 85年 86年 87年 88年 89年 90年 91年 92年

資料來源:衛生統計動向,(2004:2-1)。

圖 4-5 台灣地區歷年死亡率變動趨勢圖

(27)

隨著醫療科技進步,所得增長,以及人口老化等因素,使得醫療 費用快速膨脹,其中人口老化的情形,由於晚近公共衛生的改善及醫 療技術革新等因素,所帶來的主要盛行疾病型態的轉變,從過往的急 性傳染病轉變成為以中老年人為主慢性、退化性疾病型態。使得中老 年人的醫療需求量遠高於年輕的族群。根據的行政院衛生署的統計資 料(表 4-11)指出各年齡層的就診率(西醫、中醫、牙醫)15,當中 0-14 歲為 99.68%,15-44 歲為 87.74%,45-64 歲為 88.76%,65 歲以 上則是 95.05%,顯示了老年人門診就診率高,多以慢性病為主,且 具多重疾病。當中高就診率同時顯示了國人對於醫療費用的支出亦 高,行政院衛生署統計中,以民國九十二年來看(圖 4-6),老年人 占西醫門診人次之 19.11%,平均每人每年就診 24.6 次,從國民醫療 保健支出(NHE)占GNP的比例(表 4-12)也顯示出了中老年人的醫療 費用支出居高比率。

圖 4-6 各年齡層疾病別平均每人每年就診次數

各年齡層疾病別平均每人每年就診次數

0 1 2 3 4 5 6 7 8 9 10

0-14歲 15-44歲

45-64歲 65歲以上

資料來源:衛生統計動向,(2004:2-11)。

15 西醫門診,係以全民健保資料檔西醫門診檔為準。就診人數,係以疾病碼與 身分證字號為歸戶鑑值計算而成。歸戶因係採身分證字號為歸戶值,故不符合 我 國身分證字號編碼原則者,不列入計算。

(28)

表 4-11 民國九十二年門診人數統計-按疾病別、性別及年齡區分

門診人數 疾病別 總計

單位:

人數

合計 0-14 歲 15-44 歲 45-64 歲 65 歲以上

總計 20,510,405 10,094,415 10,415,990 4,525,612 9,807,140 4,246,886 1,957,601 1 傳染病及寄

3,716,127 1,802,261 1,913,866 1,030,589 1,635,240 774,784 395,4099 2 1,217,486 387,976 829,510 45,432 575,160 432,977 212,594

3

內分泌、營 養及新陳代 謝疾病與免 疫 性 疾 患

2,577,918 1,281,028 1,296,890 81,676 790,959 1,133,597 789,007

4 血液及造血

器官之疾病 387,047 115,973 271,074 29,113 177,648 104,364 87,742 5 精 神 疾 患 1,727,010 721,175 1,005,835 103,392 677,697 625,921 432,116

6

神經系統及 感覺器官之

7,459,109 3,342,965 4,116,144 2,081,489 2,867,380 1,696,950 1,192,891

7 循 環 系 統

3,162,984 1,530,278 1,632,706 43,203 642,020 1,406,895 1,386,183 8 呼 吸 系 統

15,940,657 7,589,879 8,350,778 4,819,562 7,958,757 3,249,338 1,586,183 9 消 化 系 統

13,199,872 6,290,490 6,909,382 3,161,200 6,363,375 3,049,109 1,586,223 10 泌尿生殖系

4,752,874 1,034,898 3,717,976 250,035 2,770,990 1,339,629 651,427

11

妊娠、生產 及產褥期之

370,409 0 370,409 3,060 364,917 9,360 2,218

12 皮膚及皮下

組 織 疾 病 6,602,040 2,951,805 3,650,235 1,426,371 3,346,255 1,376,605 745,238

13

骨骼肌肉系 統及結締組 織 之 疾 病

6,200,928 2,823,051 3,377,877 241,115 2,816,879 2,221,798 1,266955

14 先 天 畸 形 188,915 90,804 98,111 94,274 49,531 32,224 23,026

15 周產期病態 43,216 23,967 19,249 46,963 0 0 0

16

徵候、症狀 及診斷欠明 之各種病態

7,383,228 3,093,842 4,289,386 1,301,791 3,373,885 1,938,567 1,148,407

數據

表 4-6   民國八十九年(2000)老人經濟安全保障措施  軍人退伍給付  軍人被保險人,加保滿 5 年以上者,於退伍 時可申請退伍給付。  公教人員老年給付  公教人員被保險人,加保滿 5 年以上者,於 依法退休時可申請老年給付。  私立學校教職員  私立學校教職員於退休時,可申請養老給付老人經濟 安 全 保 障  勞工退休金給付  依據勞動基準法,勞工男性年滿 60 歲,女性年滿 55 歲,於退職時可申請退休年金給付,受雇者按工作年資給予最高 45 個基數 的一次性退休金,基數為在職最後一個月的 平
表 4-9   台灣地區 65 歲以上人口主 要死因 死亡率  合                        計  男                        性  女                        性  死 亡 死 亡  人 口 百 分 死 亡 死 亡 人 數 人 口 死 亡 死 亡  人 口  百 分原因 人數每 十 萬  死 亡 率  死 亡 比 %  原 因 每 十 萬男性 百 分 死 亡 率 死 亡比 % 原 因 人 數  女 性 每 十 萬 死 亡 率  死 亡順 比
表 4-10   台灣地區主要死因死亡率統計表  資料來源:衛生統計動向, (2004:2-11)。 1234567 8 9 10惡性腫瘤腦血管疾病心臟疾病 糖 尿 病 事故傷害慢性肝病及肝硬化肺  炎腎炎、腎徵候群及腎性病變自  殺 高血壓性疾病92年575.63156.0154.9852.2344.3836.3022.9822.6019.0814.168.1787年558.47134.0058.1850.5134.4950.2522.6220.3715.739.9710.4182年524.12107.0
表 4-11  民國九十二年門診人數統計-按疾病別、性別及年齡區分  門診人數  疾病別  總計      單位:  人數  合計  男  女  0-14 歲 15-44 歲 45-64 歲 65 歲以上 總計  20,510,405 10,094,415 10,415,990 4,525,612 9,807,140 4,246,886  1,957,601 1  傳染病及寄 生 蟲 病  3,716,127 1,802,261 1,913,866 1,030,589 1,635,240 774,784
+3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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