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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機構(長期照顧型)、長期照顧機構(失智照顧型)及綜合多層級照 顧機構等 5 類。基本上評鑑項目與護理之家最大不同之處,乃環境設施與

4. 應每年實施緊急災害應變 演練 2 次,包括複合型緊 急災害應變演練一次及夜 間演練一次,並有演練之 過程、檢討改善方案、紀 錄(含照片)。

5.機構應設置電氣技術人員 或委託用電設備維護業者 定期檢驗機構內部用電設 備並有紀錄。

負責人、防火管理人、

照顧服務員及外籍照 顧 服 務 員 ( 若 機 構 聘 有),並將外籍照顧服 務員納入任務編組(夜 間值班人員需參與)。

實地察看與測試

1.災害情境緊急 應變模 擬演練及測試。

2.確認人員熟悉通報、避 難疏散及 滅火等 應 變 作為。

除護理之家外,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依據老人福利法(第 37 條第 2 項)及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第 5 條第 2 項)於 104 年 6 月 22 日 公告「一百零五年度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實施計畫」及「105 年度老人福利 機構評鑑指標」 ,接受評鑑之機構包括安養機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型)、

長期照顧機構(長期照顧型)、長期照顧機構(失智照顧型)及綜合多層級照 顧機構等 5 類。基本上評鑑項目與護理之家最大不同之處,乃環境設施與 安全維護基準(C 類基準)之「C2.1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情形」、

「C2.2 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檢修申報及管理情形」兩項,在護理之家評

鑑項目已無上述 2 項。此外「C2.3 疏散避難逃生系統設置」及「C2.4 訂

定符合機構特性及需要之緊急災害應變計畫及作業程序,並落實演練」兩

項,與護理之家不同之處在於「緊急災害應變計畫(EOP)及作業程序」評

鑑指標分類不同,護理之家之「緊急災害應變計畫(EOP)及作業程序」已

改列為

行政制度及人員管理指標

A1.5,且在評核方式及評分標準上也有些

微差異。105 年度老人福利機構評鑑指標有關 C2 安全維護部分,如表 2-14

所示。

第二章 文獻探討

長照機構防火及避難風險自主檢核表參考解說之研究

別 項次 指標內容 基準說明 評核方式/操作說明 行防火管理業務。

(2)防火管理人之遴用及 訓練符合規定,具有 效期限內之初訓或複 訓合格證書。並有日 常用火用電、消防安 全設備及防火避難設 施等3自行檢查表(應 有最近1年之資料)。

(3)自衛消防編組為最新 之人員編組情形,且 能依員工上班情形,

規劃假日、夜間或輪 班之應變機制,並有 聯絡電話等緊急聯絡 方式。

(4)依法進行每年2 次之 訓練中,至少包含1次 演練及驗證,並有近3 年各次通報表等佐證 資料。

(5)抽測自衛消防編組人 員3人,詢問其對自身 職責瞭解情形。

一 級

C2.3 疏 散 避 難 逃 生系統設置

1.設置無障礙設施之逃生 路徑,及應能連動火警 探測器自動釋放關閉,

且不需鑰匙可雙向開啟 之防火門。

2.逃生路徑為雙向(其中具 備一座安全梯及兩個以 上避難途徑),並主要逃 生出入口處有具閃滅或

現場實務觀察評估 1. 防 火 門 應 朝 避 難 方 向

免用鑰匙即可開啟。設 置常開防火門者,應能 連動火警探測器。

2.逃生路徑部分,如為 3 層以上,5 層以下原有 合 法 建 築 物 之 直 通 樓 梯,依現行規定應至少

第二章 文獻探討

別 項次 指標內容 基準說明 評核方式/操作說明 示燈設備。

3.樓梯間、走道及緊急出入 口、防火門等周圍 1.5 公 尺 內 保 持 暢 通 無 阻 礙 物。

4.設有等待救援空間。

地 主 管 建 築 機 關 認 定 設置有困難時,得以其 鄰 接 直 通 樓 梯 之 牆 壁 應具 1 小時防火時效;

其出入口應裝設具有 1 小 時 已 上 之 防 火 時 效 及 半 小 時 以 上 組 熱 性 之防火門窗替代之。

3. 主 要 逃 生 出 入 口 處 有 具 閃 滅 或 音 聲 引 導 功 能 之 出 口 標 示 燈 設 備 部分,如 C2.2 項目消防 安 全 設 備 設 置 情 形 之 出 入 標 示 燈 部 分 評 核 為 合 格 者 , 則 視 同 符 合。

4.樓梯間、走道及緊急出 入口、防火門等,須保 持暢通 不可 有阻 礙 物;

另 1.5 公尺以外亦同。

5. 等 待 救 援 空 間 應 具 防 火區劃及排煙功能,考 量 限 制 火 災 範 圍 及 提 高存活率之目標,並須 符合以下 4 項:

(1)空間構造:以不燃材 料建造,出入口為防 火門。

(2)排煙設計:設置加壓 排煙設備或足夠面積 支排煙窗。

(3)消防救助可及性:應 考量有與戶外聯通之 窗戶,或消防人員抵

長照機構防火及避難風險自主檢核表參考解說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