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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機構防火及避難風險自主檢核表參考解說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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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機構防火及避難風險自主檢核表參考

解說之研究

內 政 部 建 築 研 究 所 自 行 研 究 報 告

中華民國 108 年 12 月

(中華民國 110 年 2 月修訂版)

本報告內容及建議,純屬研究小組意見,不代表本機關意見

(2)
(3)

PR10803-0593

長照機構防火及避難風險自主檢核表參考

解說之研究

研 究 主 持 人 : 雷明遠

研 究 期 程 : 中華民國 108 年 2 月至 108 年 12 月

內 政 部 建 築 研 究 所 自 行 研 究 報 告

中華民國 108 年 12 月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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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目 次

表次‧‧‧‧‧‧‧‧‧‧‧‧‧‧‧‧‧‧‧‧‧‧‧‧‧III

圖次‧‧‧‧‧‧‧‧‧‧‧‧‧‧‧‧‧‧‧‧‧‧‧‧‧‧V

摘要‧‧‧‧‧‧‧‧‧‧‧‧‧‧‧‧‧‧‧‧‧‧‧‧‧VII

第一章

緒論‧‧‧‧‧‧‧‧‧‧‧‧‧‧‧‧‧‧‧‧‧1

第一節 研 究 緣 起 與 目 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第二節 研 究 方 法 與 步 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第三節 研 究 範 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第四節 研 究 流 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第五節 研 究 進 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第二章 文獻檢討‧‧‧‧‧‧‧‧‧‧‧‧‧‧‧‧‧‧‧‧7

第一節 長 照 機 構 有 關 防 火 安 全 法 規 檢 討 ‧ ‧ ‧ ‧ ‧ ‧ ‧‧ ‧ ‧ ‧ ‧ ‧ ‧ ‧ ‧ ‧ ‧ ‧‧ ‧ ‧ ‧ 7

第二節 長 照 服 務 機 構 相 關 環 境 安 全 評 鑑 指 標 ‧ ‧ ‧ ‧ ‧ ‧ ‧ ‧ ‧ ‧ ‧ ‧ ‧ 3 6

第三節 長 照 機 構 防 火 避 難 安 全 自 主 檢 核

‧‧‧‧‧‧‧‧‧‧‧‧‧‧‧‧‧‧‧‧‧‧‧46

第三章 長照機構火災風險辨識及防範對策‧‧‧‧‧‧‧‧‧75

第一節 風 險 辨 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5

第二節 近 年 長 照 機 構 火 災 實 例 探 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6

第三節 長 照 機 構 火 災 風 險 問 題 及 防 範 對 策

‧‧‧‧‧‧‧‧‧‧ ‧‧‧‧‧‧‧‧ 79

第四章 防火及避難安全風險自主檢核表解說(草案)‧‧‧‧‧85

第一節 機 構 設 立 之 基 本 條 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5

第二節 火 災 危 害 及 防 火 管 理 方 面

‧‧‧‧‧ ‧‧‧‧‧‧‧‧‧‧‧ ‧‧‧‧‧‧ ‧‧‧‧‧‧‧‧‧ 92

(7)

第三節 防止火勢及煙氣蔓延擴散 方面

‧‧‧‧‧‧‧‧‧‧‧‧‧‧‧‧‧‧‧‧‧‧‧‧‧‧‧104

第四節 避難逃生設施及設備器具 方面

‧‧‧‧‧‧‧‧‧‧‧‧‧‧‧‧‧‧‧‧‧‧‧‧‧‧‧119

第五節 緊急應變、救助及訓練方面

‧‧‧‧‧‧‧‧‧‧‧‧‧‧‧‧‧‧‧‧‧‧‧‧‧‧‧‧‧126

第五章 結論與後續研究‧‧‧‧‧‧‧‧‧‧‧‧‧‧‧‧135

第一節 研 究 結論 ‧‧‧‧‧‧‧‧‧‧‧‧‧‧‧‧‧‧‧‧‧‧‧‧‧‧‧‧‧‧‧‧‧‧‧‧‧‧‧‧‧‧‧‧‧‧‧‧‧‧‧‧‧ 135

第二節 建 議 事項 ‧‧‧‧‧‧‧‧‧‧‧‧‧‧‧‧‧‧‧‧‧‧‧‧‧‧‧‧‧‧‧‧‧‧‧‧‧‧‧‧‧‧‧‧‧‧‧‧‧‧‧‧‧ 135

附錄 1 本所自行研究計畫審查會議紀錄及回應‧‧‧‧‧‧139

參考書目‧‧‧‧‧‧‧‧‧‧‧‧‧‧‧‧‧‧‧‧‧‧‧147

(8)

表次

表次

1-1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及住民避難特性2

2-1 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法規8

2-2 護理之家設立法規9

2-3 長期照顧服務法之相關規定表9

2-4 長期照顧機構、一般護理之家與老人福利機構設施標準比較表



11

2-5 醫療護理、老人福利、長期照顧等服務機構類型建築法規12

2-6 建築技術規則之相關規定14

2-7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相關規定23

2-8 有關避難弱者容留場所之用途分類之消防規定25

2-9 長照服務機構有關自動撒水滅火系統設置規定及演變28

2-10 長照服務機構有關自動警報系統設置規定之演變30

2-11 長照服務機構有關避難器具設置規定之演變32

2-12 108 年度一般護理之家有關環境設施與安全維護之評鑑基準 36

2-13 108 年度精神護理之家有關環境設施與安全維護之評鑑基準 39

2-14 105 年度老人福利機構評鑑指標之 C2 安全維護指標及基準41

2-15 106 年度身心障礙機構評鑑指標之公共安全指標及標準45

2-16 長期照顧機構防火及避難安全風險項目自主檢核表47

2-17 一般護理之家防火及避難安全風險自主檢核表71

3-1 近年重大傷亡之長照服務機構火災案例77

3-2 長照服務機構案例之火災風險問題及防範措施79

(9)

圖次

圖次

1-1 研究流程圖 5

1-2 計畫研究進度甘特圖 6

2-1 樓層區分兩防火區劃並各自以走廊連接安全梯20

(10)

摘要

關鍵詞:長期照顧機構、消防安全設備、防火避難、火災風險

一、 研究緣起

「長期照顧機構防火及避難安全風險項目自主檢核表」源於 105

年度自辦案「行動弱勢者照護機構火災風險自主檢核指南之研究」之

研究成果,關於該表之推廣應用,前案研究結論之一述及,略以:將

自主檢核表納入改善參考手冊,各機構皆表示贊成或樂觀其成,咸認

為運用自主檢核表評估機構之火災風險及脆弱度,有助於了解機構的

優缺點及仍可改善之處,再參考應用手冊所提供之硬體改善建議措

施,將有助於提昇防火及避難安全。爰此,遂於 106 年度重新檢視調

整內容,並進行適當之修正,並配合本所專案小組審查「住宿式長照

服務機構防火及避難安全改善參考手冊」之際,將風險項目自主檢核

表增列為該手冊附錄。該手冊於 106 年 10 月出版、12 月函送衛福部、

營建署、消防署及老人福利機構、護理之家等團體,迄今印行 2,000

餘冊,業成為相關長照機構自主檢核風險及改善提昇性能的重要參考

依據。

為落實行政院「強化長期照顧機構公共安全推動方案」,衛福部

於 107 年 10 月 1 日函請老人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於同年 12 月底前完

成自主檢核表之查填,將相關檢核發現(風險註記)結果納為機構內部

提昇公共安全作為之參考。108 年度台北市政府衛生局率先於一般及

產後護理之家督導考核將防火及避難安全風險自主檢核表列入基準項

目。因此,繼續協助推動上述自主檢核表之應用,並進一步提供參考

解說,讓機構人員了解檢核項目的具體意義及內容,實有其必要性。

爰此,本研究目的如下:

(11)

長照機構防火及避難風險自主檢核表參考解說之研究

(一)研擬自主檢核表參考解說,以淺白易懂用語及圖片說明相關專

業用語及規定建議。

(二)盡可能彙集各地方政府回饋之自主檢核表修正建議,進行分析

並研修檢核項目、風險要項提示等。

(三)賡續先前研究成果之應用,彙集其他不同類型機構(盡可能包含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精神護理之家等)之管理特性,適當融入檢

核項目,擴大自主檢核表之適用性。

二、 研究方法與過程

(一) 文獻探討

廣泛蒐集國內外有關量化火災風險評估應用及火災避難的研究報

告及書籍文獻,彙整有關行動弱勢者之火災避難風險及相關電腦模擬

應用資料,供歸納分析出適合本研究之方法。

(二) 調查分析:

除一般護理之家、老人長期照護及養護機構外,另選擇其他類型

住宿室長照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精神護理之家等)進行訪談及實

地訪視,提供案例分析參考用。

(三) 專家訪談

與相關學者、產業界或機關單位專家討論請教,彙整具體意見供

修正評估表、調查分析結果討論之參考,並對本案結論提出建議。

三、 重要發現

經由本項研究之綜合分析及整理,獲致以下結論:

(一) 本研究配合本所 108 年建築防火科技計畫有關「避難弱勢者火災

安全」研究之需求,並參考 105、106 年度研究成果相關「長期

照顧機構防火及避難安全風險項目自主檢核表」辦理編撰參考解

說研究,內容規劃區分為「機構設立之基本條件」

「火災危害及

(12)

摘要

施及設備器具方面」及「緊急應變、救助及訓練方面」等節,個

別之檢核風險要項逐條補充說明其意義,必要時提供法規規定並

輔以圖例或照片解說。

(二) 依據先前年度調查研究發現,多數機構負責人或管理人(執行長

或主任)對於防火區劃及消防安全設備的功能要求的瞭解程度概

為一知半解或模糊籠統,對於在何種環境條件下設備的動作反應

如何,初期緊急應變如何配合使用、基本維護管理設備如何維持

正常等,往往對錯參半、講不清楚,因此本年度訪談機構負責人

或管理人時,絕大多數對於防火及避難安全風險自主檢核表增加

解說,有利於閱讀並近一步了解各項風險意義,均表贊同及期待。

四、 主要建議事項

建議一

推動長期照顧機構有關防火及避難安全之教育推廣,協助輔導機構落

實防火安全改善:立即可行建議

主辦機關(單位):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協辦機關(單位):衛生福利部、本部營建署、消防署、財團法人台

灣建築中心、相關專業公(協)會團體等

配合本所次年度建築防火科技計畫年度辦理之講習教育訓練或研

討活動課程,加入有關「長期照顧機構有關防火及避難安全」相關課

程,並邀請衛生福利部、本部營建署、消防署參與協辦、共襄盛舉,

並委由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執行,邀請相關長照機構專業團體(社團

法人台灣長期照顧發展協會全國聯合會、社團法人臺灣護理之家協

會、社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協會…等)、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中

華民國消防設備師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室內裝修設計公會全國聯合

會等專業團體參予,除推廣防火及避難安全觀念,亦可協助輔導長照

機構落實防火安全改善工作。

(13)

長照機構防火及避難風險自主檢核表參考解說之研究

建議二

辦理長照機構防火避難安全性能改善參考手冊精進研究:立即可行建

主辦機關(單位):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協辦機關(單位):衛生福利部、本部營建署、消防署

本所 106 年 10 月正式出版「住宿式長照服務機構防火及避難安全

改善參考手冊」迄今已發行 2000 餘冊,嘉惠各級衛生、社政主管機關

及不少老人福利機構、護理之家等。本年度本所辦理「長照機構居室

全尺度火災特性實驗及應用研究」、「長照機構全尺度居室火災探測

及滅火設備之實驗及驗證分析」2 項實驗研究,獲致若干實驗觀察歸

納的具體發現成果,加上本案業提出修正之「長期照顧機構防火及避

難安全風險項目自主檢核表」及新增解說,將足供前述參考手冊修正

之用。

建議三

辦理防火安全替代改善措施及評估其可行性有關研究:中長期建議

主辦機關(單位):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協辦機關(單位):衛生福利部、本部營建署、消防署

目前既設機構(包含老人福利機構、一般護理之家、身心障礙福利

機構)約計 1,860 餘家,各家機構因設立年份不同,所涉及建築、消防、

社福、老福、護理等法規可能有所不同,因而造成各機構的硬體設施

設備有所差異。因應 106 年長期照顧法正式上路,長照機構設立標準

隨之實施,另行政院 106 年 12 月頒布「強化長期照顧機構公共安全推

動方案」,均對於原有合法(既設)長照機構的設施設備的防火安全性

能產生提昇的壓力。為了減少再次發生類似 107 年 8 月 13 日衛福部立

(14)

摘要

台北醫院附設護理之家火災災情,相信日後長照機構的設施設備將會

要求達到一定程度的防火安全水準。然而,不少機構,尤其是僅有 1

座直通樓梯的小型機構或斜屋頂一樓機構等,如何降低本身防火安全

風險,達到一定程度的防火安全水準,須藉由性能設計理念及防火安

全替代改善措施始能達成,爰此建議日後辦理防火安全替代改善措施

及評估其可行性有關研究,為有需要的既設機構提供強化防火安全的

途徑。

(15)

長照機構防火及避難風險自主檢核表參考解說之研究

Abstract

Keywords: long-term care institution (LTCI); fire safety equipment; fire

and evacuation safety; fire safety risk

The Architecture and Building Research Institute (ABRI) of the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published the Reference Manual for the Improvement of Fire

and Evacuation Safety of Residential Long-Term Care Institution in 2017,

which included the autonomous risk checklist in the appendix. In

December of the same year, the reference manuals were sent to th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MOHW), the Construction and Planning

Administration (CPA), the National Fire Agency (NFA) and the elderly

welfare agencies, nursing homes and other groups, so far more than

2,000 copies were issued, and have become an important reference of

risk inspection and performance improvement for the Long-Term Care

Institution. The purposes of the research were as the followings:

1. To develop reference explanations for the autonomous risk

checklist, for illuminating relevant professional terms and

regulations and suggestions in simple and easy-to-understand

terms and pictures.

2. To collect as much as possible the revision suggestions regarding

autonomous risk checklist from various local governments,

analyze and amend its check items, risk key reminders, etc.

3. To continue the application of previous research results, bringing

together the management characteristics of other different types

of institutions (including as far as possible the disability welfare

institutions, mental nursing homes, etc.), appropriately

integrating them into the check items, and expanding the

applicability of the autonomous risk checklist.

(16)

摘要

Through the comprehensive analysis and consolidation, the following two

conclusions were obtained:

1. This study meeting the needs of the “Fire Safe Evacuation of

Vulnerable Persons” projects in 2019-FY ABRI’s R&D Plan, and

referring to the “The Autonomous Risk Checklist for Fire

Protection and Evacuation Safety Risk Projects of Long-term Care

Institutions” based on the previous research outcomes, was to

accomplish the compilation of reference explanations, in which

the content was divided into sections of “basic conditions for

establishment of institutions”, “fire hazard and fire prevention

management”, “preventing fire and smoke spread”, “egress and

escape facilities and equipment” and“ "emergency Response,

Rescue and training", the individual check risk items are

supplemented with their meanings one by one, and provisions of

regulation, illustrations or photos were also provided when

necessary.

2. According to the findings of the previous investigation research,

most of the directors in charge or managers of institutions have

little knowledge or vague understanding of the functional

requirements of fire compartment and fire safety equipment.

How the equipment responds to the actions, how to cooperate

with the initial emergency response, how to keep well the basic

maintenance and management of equipment, etc., were often

mixed and unclear. Therefore, when interviewing the directors in

charge or managers of the organization, most of them positively

agreed and expected “The Autonomous Risk Checklist for Fire

Protection and Evacuation Safety” to be conducive to reading and

understanding.

In addition, there were two immediate strategies recommended as

followings:

(17)

長照機構防火及避難風險自主檢核表參考解說之研究

1. For immediate strategy: To enhance the education promotion courses

related to fire and evacuation safety for LTCIs and assist counseling

organizations in implementing fire safety improvements with the

combination of assistance from ABRI,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alth

(MOHW), Construction and Planning Administration, National Fire

Administration, Taiwan Architecture and Building Centre and the other

Associations, such as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Fire Protection

Engineering, and Chinese Fire Protection Engineering’s Association

Union.

2. For immediate strategy: To conduct the intensive research on the

reference manual for improvement of the fire safety and evacuation

performance for long-term care institutions.

3. For medium and long-term strategy: To conduct the studies on

alternative fire safety improvement measures and evaluate their

feasibility, and provide existing institutions in need with ways to

strengthen fire safety.

(18)
(19)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章 緒 論

第一節 研究緣起與目的

壹、 研究緣起背景

現今既設的一般護理之家、老人長期照護及養護機構等屬於住宿式長

照服務機構之一,以上 3 類機構所收容的住民多屬於具有生理上移動能力

障礙的高齡者,也是屬於自主避難困難之行動不便或重度行動不便人員。

此 3 類機構之收容人員在避難行為特性、行動能力及困難度上十分相近,

皆可歸納為高避難風險類型。依據內政部消防署 101-106 年間火災統計資

料,國內老人福利機構、一般護理之家、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共 1,862 家機

構,計發生 17 件火災,其中 5 件有人員傷亡,計造成 27 死 167 傷災情,

顯示老人福利機構、一般護理之家等之消防防災及避難問題,有待政府及

社會共同持續關切。尤其 107 年 8 月 13 日發生衛福部立新莊台北醫院附

設護理之家火災,造成 15 死 24 傷,為目前災情最嚴重之長照機構類火災

事件。因此,如何改善提升既有長期照顧機構及護理之家的安全水準,確

保住民(病患)及照護工作人員的生命安全,已是政府須審慎以對且亟待解

決的課題。

本所於 106 年 10 月出版「住宿式長照服務機構防火及避難安全改善

參考手冊」

,並於 106 年 12 月 22 日函送(建研安字第 1060010935 號文)衛

生福利部、內政部營建署、消防署等機關參考,並配合行政院頒布「強化

長期照顧機構公共安全推動方案」中「四、政府監督管理方面」之「項目

3.宣導推廣機構自主管理觀念與作法」之具體改善作法「3.1 督請地方政

府輔導機構落實運用防火及避難安全風險自主檢核表」,辦理多次長照機

構防火避難推廣講習活動,以宣導推廣前述參考手冊及風險自主檢核表。

「長期照顧機構防火及避難安全風險項目自主檢核表」源於 105 年度

(20)

長照機構防火及避難風險自主檢核表參考解說之研究

果,關於該表之推廣應用,前案研究結論之一述及「對於將自主檢核表納

入參考手冊中的看法,所有機構皆表示贊成或樂觀其成,咸認為先進行防

火及避難安全風險項目自主檢核表,評估本身之火災風險及脆弱度,有助

於掌握機構本身的優缺點及仍可改善之處,再輔以改善參考手冊所提供之

硬體建議措施等,對於提昇防火及避難安全將有所助益」

。爰此,遂於 106

年度重新檢視調整內容,進行多次相當幅度之修正,並配合本所專案小組

審查「住宿式長照服務機構防火及避難安全改善參考手冊」之際,將風險

項目自主檢核表增列為該手冊附錄,提供機構經營者及管理人員可以運用

自主檢核表及改善對策相互對照參考使用。

107 年 8 月 29 日衛福部「研商加強長期照顧機構公共安全相關事宜

會議」,邀集衛福部不同機關單位、本部消防署、營建署及本所、各地方

政府衛生局及社會局參加,會中由本所協助解說前述之「防火及避難安全

風險自主檢核表」並進行討論。會議紀錄案由二:「1.請業務單位依與會

者意見修正長期照顧機構防火及避難安全風險項目自主檢核表。2.本案自

主檢核表係協助機構做好火災風險管控工作,以強化機構防火避難能力,

由機構主管及工作人員就未達成項目自我檢討及提出改善策略,並非考核

或評鑑機構是否符合各項風險要項。請地方政府積極輔導機構於 107 年

12 月底前完成自主檢核表之查填,以建立機構自主管理機制,強化機構

業者自律,並請地方政府於 108 年 1 月底前彙整機構建議及回饋意見報

部,本部將視相關建議內容再行續處」。會後由本所協助社家署依會議意

見酌修自主檢核表,並由衛福部於 9 月 7 日函請各地方政府積極輔導各機

構參考應用。另於同年 10 月 11 日函請老人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將相關檢

核發現(風險註記)結果納為機構內部提昇公共安全作為之參考。

各地方政府部分縣市已回饋自主檢核表之查填及回饋意見,衛福部社

家署希望待全體意見彙整後再予檢討修正,並希望本所續予協助修正自主

(21)

第一章 緒論

義及內容。

貳、 研究目的

本研究目的如次:

一、研擬自主檢核表參考解說,以淺白易懂用語及圖片說明相關專業用語

及規定建議。

二、彙集各地方政府回饋之自主檢核表修正建議,進行分析、研修檢核項

目、風險要項提示等。

三、賡續先前研究成果之應用,彙集不同類型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精神護理之家等)之管理特性,適當融入檢核項目,擴大自主檢核表

之適用性。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步驟

本研究使用方法如下:

一、 文獻探討

廣泛蒐集國內外有關量化火災風險評估應用及火災避難的研究報告

及書籍文獻,彙整有關行動弱勢者之火災避難風險及相關電腦模擬應用資

料,供歸納分析出適合本研究之方法。

二、 調查分析:

除一般護理之家、老人長期照護及養護機構外,另選擇其他類型住宿

室長照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精神護理之家等)進行訪談及實地訪視,

提供案例分析參考用。

三、 專家訪談法

與相關學者、產業界或機關單位專家討論請教,彙整具體意見供修正

評估表、調查分析結果討論之參考,並對本案結論提出建議。

(22)

長照機構防火及避難風險自主檢核表參考解說之研究

第三節 研究範圍

本研究除配合 106 年長期照顧服務法正式實施,以住宿式長照服務機

構為主要研究對象,對於不適用於新法的機構,如原有合法設立之老人福

利(長期照護、養護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

之家等,亦為本研究適用對象。但對於榮民之家、安養機構、失智照顧型

機構、居家護理機構、產後護理機構等則暫未列入考慮。

(23)

第一章 緒論

第四節 研究流程

本研究進行流程,如次圖所示。

圖 1-1 研究流程圖

研究開始

文獻蒐集

國內外文獻資料歸納整理

期中報告撰寫、審查及簡報

案例蒐集及檢核表檢討、分

訪視調查及案例檢討分析、專家

訪談

期末報告撰寫、審查及簡報

研究成果報告撰寫完成

(24)

長照機構防火及避難風險自主檢核表參考解說之研究

第五節 研究進度

本研究自 108 年 2 月起至 12 月底止,辦理期程計 11 個月。以下為本

研究完成工作進度:

月次 工作項目 第一 月 第二 月 第三 月 第四 月 第五 月 第六 月 第七 月 第八 月 第九 月 第十 月 第十 一月 1. 國 內 外 參 考 文 獻蒐集 ** ** ** ** ** ** 2.資料比較、分 析、整理 ** ** ** ** ** ** ** 3.機構訪視調 查、案例蒐集 ** ** ** ** ** 4.撰擬期中報告 及期中簡報 **  5.專家訪談 ** 6.訪視調查、案 例檢討分析 ** ** 7. 撰 擬 期 末 報 告 ( 初 稿 ) 及 期 末 審 查簡報 **  8. 修正期末報告 並完成成果報告 ** ** 預 定 進 度 ( 累 積 數 ) 4 8 16 28 40 52 68 80 88 96 100

圖 1-2 計畫研究進度甘特圖

(25)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長照機構有關防火安全法規檢討

如前章所述,一般護理之家、老人長期照護及養護機構所收容的住民

乃是罹患長期慢性病、需使用 2 管(鼻胃管及導尿管)或 3 管(鼻胃管、導尿

管及氣切管)護理服務、且具生理上移動能力障礙的高齡者,其行動能力

屬於無法自由行動的行動弱勢者。這 3 類機構之收容人員在避難行為特

性、行動能力及避難困難度上十分相近,所以本研究將此 3 類機構統稱為

行動弱勢者照護機構。從建築法規的觀點,一般護理之家、老人長期照護

及養護機構之使用用途屬於 F-1(如樓地板面積大於 500 m

2

)或 H-1 類組(如

樓地板面積未達 500 m

2

);從消防法規的觀點,一般護理之家、老人長期

照護及養護機構均屬於甲類第 6 目場所。

壹、現行法規

一、長照機構相關法規

一般護理之家由衛生醫療主管機關管轄,老人長期照顧機構(老人長期

照護型、養護型及失智型)之中央主管機關原為內政部,自政府組織調整

後現則由衛生福利部統一管轄。以下將依照老人福利法、老人福利機構設

立標準、護理人員法、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長期照顧服務法及住宿式

長照構構設立標準相關規定進行彙整,結果如表

2-1

~表 2-4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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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機構防火及避難風險自主檢核表參考解說之研究

2-1 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法規

老人福利 法(103 年6 月 4 日修正) 第34 條 主管機關應依老人需要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辦理下列老人福 利機構: 一、長期照顧機構。 二、安養機構。 三、其他老人福利機構。 前項老人福利機構之規模、面積、設施、人員配置及業務範圍 等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 之。 …… 第36 條 私人或團體設立老人福利機構,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申請設立許可。 經許可設立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者,應於三個月內辦理財團法人 登記。 …… 第二項小型設立之規模、面積、設施、人員配置等設立標準, 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老人福 利機構 設立標 準(101 年12 月 3 日) 第1 條 本標準依老人福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34 條第 2 項及第 36 條第5 項規定訂定之。 第2 條 本法所定老人福利機構,分類如下: 一、長期照顧機構:分為下列三種類型: (一)長期照護型:以罹患長期慢性病,且需要醫護服務之老 人為照顧對象。 (二)養護型:以生活自理能力缺損需他人照顧之老人或需鼻 胃管、導尿管護理服務需求之老人為照顧對象。 (三)失智照顧型:以神經科、精神科等專科醫師診斷為失智 症中度以上、具行動能力,且需受照顧之老人為照顧對 象。 二、安養機構:以需他人照顧或無扶養義務親屬或扶養義務親 屬無扶養能力,且日常生活能自理之老人為照顧對象。 三、其他老人福利機構:提供老人其他福利服務。 第3 條 老人福利機構之設立,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築物之設計、構造與設備,應符合建築法及相關法令規 定。 二、消防安全設備、防火管理、防焰物品等消防安全事項應符

(27)

第二章 文獻探討 合消防法及相關法令規定。 …… (資料來源:老人福利法、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本研究整理)

2-2 護理之家設立法規

護理人員 法(102 年 12 月 21 日 修正) 第16 條 護理機構之設置或擴充,應先經主管機關許可;其申請人 之資格、審查程序與基準、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護理機構之分類及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護理機構 分類設置 標準(102 年8 月 9 日) 第1 條 本標準依護理人員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 16 條第 2 項規定 訂定之。 第2 條 護理機構,分類如下: 一、居家護理機構。 二、護理之家。 三、產後護理機構。 第8 條 護理機構之設置,其設置標準如附表「護理機構設置標準 表」。 (資料來源:護理人員法、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本研究整理)

2-3 長期照顧服務法之相關規定

長期照顧服 務法(民國 104 年 6 月 3 日公布;本法 業自106 年 6 月3 日起施 行)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 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長期照顧(以下稱長照):指身心失能持續已達或 預期達六個月以上者,依其個人或其照顧者之需 要,所提供之生活支持、協助、社會參與、照顧及 相關之醫護服務。 二、身心失能者(以下稱失能者):指身體或心智功能 部分或全部喪失,致其日常生活需他人協助者。 ……… 五、長照服務機構(以下稱長照機構):指以提供長照 服務或長照需要之評估服務為目的,依本法規定設 立之機構。 ……… 第 4 條 下列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掌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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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機構防火及避難風險自主檢核表參考解說之研究 ……… 四、長照機構之發展、獎勵及依第39條第3項之辦法所 定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評鑑。 ……… 第 5 條 下列事項,由地方主管機關掌理: ……… 四、轄內長照機構之督導考核及依第39條第3項之辦法 所定應由地方主管機關辦理之評鑑。 ……… 第 9 條 長照服務依其提供方式,區分如下: ……… 三、機構住宿式:以受照顧者入住之方式,提供全 時照顧或夜間住宿等之服務。 ……… 第 39 條 主管機關對長照機構應予輔導、監督、考核、檢查及評 鑑;必要時,並得通知其提供相關服務資料,長照機構 應提供必要之協助,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項評鑑結果,應予公告。 第一項評鑑之對象、內容、方式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 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48 條 長照機構違反許可設立之標準時,應限期令其改善;屆 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再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廢止其設立許 可。 第 53 條 長照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 元以下罰鍰: ……… 五、違反第39條第1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 關之評鑑、輔導、監督、考核、檢查或提供相關服務資 料之要求。 ……… 長照機構依第39條第1項接受評鑑,評鑑不合格者,應 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機構住宿式服務類之長 照機構,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其他 服務類之長照機構評鑑不合格者,依第1項規定處罰; 屆期未改善,並得按次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處一 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停業期滿仍未改善者,得 廢止其設立許可。 (資料來源:長期照顧服務法;本研究整理)

(29)

第二章 文獻探討

2-4 長期照顧機構、一般護理之家與老人福利機構設施標準比較表

類別 長期照顧機構 護理之家 老人福利機構(公立及財團法人) 服務類型 法規限制 住宿式長期照顧機 構 一般護理之家 長期照護型機構 養護型機構 中央主管機構 衛生福利部(長期照 顧司) 衛生福利部(護理及 健康照護司)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法源依據 1. 長期照顧服務法 2. 長期照顧服務機 構設立標準 2. 護理人員法 3. 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 準 1. 老人福利法 2. 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機構樓地板面積 (平均) ≧16 m²/床 ≧16 m²/床 日間照護者≧10 ≧16.5 m²/人 ≧16.5 m²/人 寢室樓地板面積 (單位: m²/人) 收住呼吸器4 床以上≧7 者:≧6 m²/床 收住呼吸器 4 床以上 者:≧7.5 m²/床 ≧7 ≧7 住房寢室床位限 制(單位: 床) ≦6 ≦6 ≦6 ≦6 床 邊 與 鄰 床/ 床 尾 與 牆 邊(床尾) 距離(單位: cm) ≧80 / 100 收住呼吸器者: ≧100/100 ≧80 / 80 收住呼吸器 4 床以 上者:≧100/100 ≧80 / 100 ≧80 /未規定 日常活動場所 (單位: m²/人或 床) ≧4 ≧4 ≧4 ≧4 照護區走道淨寬 (單位: cm) (兩側有居室≧160) ≧140 ≧140 ≧140 (兩側有居室≧160) 門寬限制(單位: cm) ≧80 ≧80 ≧80 ≧80 空調設備 設有中央空氣調節 系統者,應具有以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等方式連動切斷電 源開關功能 中 央 空 氣 調 節 系 統 之 電 源 開 關 應 具 有 連 動 火 警 探 測 設 備 自動切斷之功能 需設置空調設備 --- 人力配置限制(單位:人) 護理人員/照顧 人數 1/20 隨時保持1 人 1/15 24 小時應有值班 1/15 1/20 社工人員/照顧 人數 1/80 ≦100床:指定專人 100~200床:1人 >200床:2人 1/100 專任或特約人員/49 人以下 照顧服務員/照 顧人數 1/8 ;收容失智症者 1/3 隨時保持本國籍1 人 1/5 日間:1/5 夜間:1/15 日間:1/8 夜間:1/25 /工作站 每樓層須設置 須設置 須設置 須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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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機構防火及避難風險自主檢核表參考解說之研究 (資料來源: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老人福利機構 設立標準;本研究整理)

貳、建築法規

建築法規有關醫療護理、老人福利、長期照顧等服務機構類型之規

定,詳如表

2-5 所示。

2-5 醫療護理、老人福利、長期照顧等服務機構類型建築法規

類組 使用項目舉例 依據規定 F-1 1 設有十床病床以上之下列場所:醫院、療養院等類 似場所。 2.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診所。 3.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護理 之家機構(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產後護 內政部102.6.27 建築 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 用辦法第二條附表二。 其他 1.寢室間之隔間高 度應與樓板密接。 2. 2 人或多人床位 之寢室,應備具隔 離視線之屏障物。 3.可供直接進入寢 室,不須經過其他 寢室之走廊。 4.應設有逃生滑墊 或軟式擔架之固定 擺放設施或空間。 5.應設有被褥、床單 存 放 櫃 及 用 品 雜 物、輪椅等固定擺 放設施或空間,應 隨時上鎖,並設有 適用之火警探測器 或自動撒水頭。 6.工作站具有緊急 應變應勤裝備。 1.應符合建築法、消 防 法 及 其 有 關 法 規 規定。 2.住房走道、樓梯及 平台應設有扶手、欄 杆。 3.樓梯、走道及浴廁 地 板 , 應 有 防 滑 措 施。 4. 住 房 浴 廁 應 設 有 扶手,並設有緊急呼 叫系統。 5. 各 樓 層 安 全 區 劃 之防火門,應可兩端 開啟且不得上鎖。 6. 所 有 隔 間 牆 、 走 道、牆壁、地板、天 花板,均採用防火構 造或耐燃建材。 7. 護 理 站 具 有 緊 急 應變應勤裝備。 1.建築物之設計、構 造與設備,應符合建 築 法 及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2.消防安全設備、防 火管理、防焰物品等 消 防 安 全 事 項 應 符 合 消 防 法 及 相 關 法 令規定。 3. 2 人或多人床位之 寢室,應備具隔離視 線之屏障物。 4. 寢 室 間 之 隔 間 高 度應與天花板密接。 5. 可 供 直 接 進 入 寢 室,不須經過其他寢 室之走廊。 6.樓梯、走道及浴廁 地 板 應 有 防 滑 措 施 及適當照明設備。 1.建築物之設計、構 造與設備,應符合建 築 法 及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2.消防安全設備、防 火管理、防焰物品等 消 防 安 全 事 項 應 符 合 消 防 法 及 相 關 法 令規定。 3. 2 人或多人床位之 寢室,應備具隔離視 線之屏障物。 4. 寢 室 間 之 隔 間 高 度應與天花板密接。 5. 可 供 直 接 進 入 寢 室,不須經過其他寢 室之走廊。 6.樓梯、走道及浴廁 地 板 應 有 防 滑 措 施 及適當照明設備。

(31)

第二章 文獻探討 類組 使用項目舉例 依據規定 理機構、屬於老人福利機構之長期照顧機構(長期照 護型)、長期照顧機構(失智照顧型)等類似場所。 依長期照顧服務法提供機構住宿式服務之長期照顧 服務機構,其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內政部107.1.3 台內營 字第10608204402 號 書函 醫院附設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其樓地板面積未超過 該醫院樓地板面積五分之二者。 內政部107.2.26 台內 營字第10708028991 號函 F-2 1.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全日型住宿機構、日間服務機 構、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福利中心)、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等類似場所。 2.啟智(聰、明)學校、盲啞學校、益智學校。 3.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 內政部102.6.27 建築 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 用辦法第二條附表二。 H-1 ……… 2.樓地板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之下列場所:護理之 家機構(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產後護理 機構、屬於老人福利機構之長期照顧機構(長期照護 型)、長期照顧機構(失智照顧型)、身心障礙福利服 務中心等類似場所。 3.老人福利機構之場所:長期照顧機構(養護型)、安 養機構、其他老人福利機構。 4.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夜間型住宿機構)、居家護理機 構。 5.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社區式日間照顧及重建服 務、社區式身心障礙者日間服務等類似場所。 內政部102.6.27 建築 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 用辦法第二條附表二。 依長照法提供機構住宿式服務,或社區式服務(日間 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服務)之長照機構, 其樓地板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者。 內政部107.1.3 台內營 字第10608204402 號 書函 依長期照顧服務法提供社區式服務(日間照顧、團體 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服務)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其 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內政部107.2.26 台內 營字第10708028991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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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機構防火及避難風險自主檢核表參考解說之研究 類組 使用項目舉例 依據規定 H-2 ……… 2.設於地面一層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下或設於二層 至五層之任一層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下且樓梯寬 度一點二公尺以上、分間牆及室內裝修材料符合建築 技術規則現行規定之下列場所:小型安養機構、小型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小型日間型精神復健機 構、小型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小型社區式日間照顧 及重建服務、小型社區式身心障礙者日間服務等類似 場所。 ……… 4.社區式家庭托顧服務、身心障礙者社區居住服務場 所。 內政部102.6.27 建築 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 用辦法第二條附表二。 依長照法提供社區式服務(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 模多機能)之長照機構,設於地面一層面積在五百平方 公尺以下或設於二層至五層之任一層面積在三百平 方公尺以下且樓梯寬度一點二公尺以上、分間牆及室 內裝修材料符合建築技術規則現行規定者。 內政部107.1.3 台內營 字第10608204402 號 書函

有關長照機構之建築設計規定如表

2-6 所示。

2-6 建築技術規則之相關規定

F-1 類

F-2 類

H-1 類

79 條 防火區劃 防火構造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1,500 平方公尺以上者,應按每 1,500 平方 公尺,以具有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 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分隔。防火設備並應具有1 小時以上之阻熱性。 前項應予區劃範圍內,如備有效自動滅火設備者,得免計算其有效範圍樓 地面板面積之二分之一。 第86 條 分間牆構造 各防火區劃內之分間 牆應以不燃材料建造 具有1 小時防火時效之 牆壁及防火門窗等防火 設備與該樓層之樓地板 形成區劃,裝修材料並以 耐燃1 級材料為限 各防火區劃內之分間牆 應以不燃材料建造

(33)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88 條 內部裝修材料 F-1、G-3、H-1 類組之醫院、療養院、診所、護理之家機構(一般護理 之家、精神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屬於老人福利機構之長期照 顧機構(長期照護型)、長期照顧機構(失智照顧型)等類似場所之 居室,應使用耐燃3 級以上,走廊及樓梯應使用耐燃2 級以上 第 92 條 走廊寬度 走廊兩側有居室者 160cm 以上 其他走廊為120 cm 以 上 1.同一樓層內之居室樓地板面積在 200 平方公尺以 上:走廊兩側有居室者 160cm;以上其他走廊為 120 cm 以上 2.同一樓層內之居室樓地板面積未滿 200 平方公 尺 : 120 cm 以上 第 93 條 直通樓梯步行距 離 不得超過50 公尺。 建築物第15 層以上之樓層不得超過 40 公尺。 第 95 條 設置二座以上之 直通樓梯 8 層以上之樓層及病 房之樓地板面積超過 100 平方公尺者。 8 層以上之樓層及其樓地 板面積在避難層直上層 超過400 平方公尺,其他 任一層超過240 平方公 尺者。 8 層以上之樓層及病房 之樓地板面積超過240 平方公尺者。 第 96 條 樓梯構造 1.通達 3 層以上,5 層以下之各樓層,直通樓梯應至少有 1 座為安全梯。 2.通達 6 層以上,14 層以下或通達地下 2 層之各樓層,應設置安全梯;通 達15 層以上或地下 3 層以下之各樓層,應設置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 梯。但15 層以上或地下 3 層以下各樓層之樓地板面積未超過 100 平方公 尺者,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改設為一般安全梯。 第 99-1 條 二個以上區劃 除避難層外,各樓層應以具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及防火設備分隔為 2 個以上之區劃,各區劃均應以走廊連接安全梯,或分別連接不同安全梯。 區劃之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同樓層另一區劃樓地板面積之三分之一。 自一區劃至同樓層另一區劃所需經過之出入口,寬度應為120 公分以上, 出入口設置之防火門,關閉後任一方向均應免用鑰匙即可開啟。 第 106 條 緊急用昇降機 建築物高度超過十層樓以上部分之最大一層樓地板面積,在1,500 平方公 尺以下者,至少應設置1 座:超過 1,500 平方公尺時,每達 3,000 平方公尺, 增設1 座。 (資料來源:建築技術規則;本研究整理)

綜整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及建築技術規

則有關規定,比較住宿式長照服務機構空間有關防火及避難設計規定,

臚列如下。

(34)

長照機構防火及避難風險自主檢核表參考解說之研究

一、寢室通道

一般護理之家

長期照護型老人福利

機構

養護型老人福利機構

1.床尾與牆壁(床尾)間

之距離至少 1 公尺

2.床邊與鄰床之距離至

少 0.8 公尺

3.床邊與牆壁距離至少

0.8 公尺

4.住房、寢室,至少應

各有一扇門,且寬度

至少為 0.8 公尺

1.床邊與鄰床之距離至

少 80 公分

2.床尾與牆壁間之距離

至少 1 公尺

3.至少設一扇門,其淨

寬度應在 80 公分以

1.床邊與鄰床之距離至

少 80 公分

2.床尾與牆壁間之距離

至少 1 公尺

3.至少設一扇門,其淨

寬度應在 80 公分以上

二、內部裝修材料

一般護理之家

長期照護型老人福利

機構

養護型老人福利機構

1.所有隔間牆、走道、

牆壁、地板、天花板,

均採用防火構造或耐

燃建材

2.應符合建築法及相關

法令規定

(1)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設 計

施工編第 88 條:居

室 或 該 使 用 部 分 為

耐燃 3 級以上,通達

地 面 之 走 廊 及 樓 梯

為耐燃 2 級以上

(2)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設 計

施工編第 86 條:防

火 區 劃 內 之 分 間 牆

應以不燃材料建造

1.寢室間之隔間高度應

與天花板密接

2.應符合建築法及相關

法令規定

(1)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設 計

施工編第 88 條:居

室 或 該 使 用 部 分 為

耐燃 3 級以上,通達

地 面 之 走 廊 及 樓 梯

為耐燃 2 級以上

(2)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設 計

施工編第 86 條:防

火 區 劃 內 之 分 間 牆

應以不燃材料建造

3.應符合消防法相關防

焰物品規定:150 平

1.寢室間之隔間高度應

與天花板密接

2.應符合建築法及相關

法令規定

(1)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設 計

施工編第 88 條:居

室 或 該 使 用 部 分 為

耐燃 3 級以上,通達

地 面 之 走 廊 及 樓 梯

為耐燃 2 級以上

(2)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設 計

施工編第 86 條:防

火 區 劃 內 之 分 間 牆

應以不燃材料建造

3.應符合消防法相關防

焰物品規定:150 平

(35)

第二章 文獻探討

3.應符合消防法相關防

焰物品規定:150 平

方 公 尺 以 上 應 使 用

附 有 防 焰 標 示 之 地

毯、窗簾、布幕(含床

與床間布質隔簾)

方 公 尺 以 上 應 使 用

附 有 防 焰 標 示 之 地

毯、窗簾、布幕(含床

與床間布質隔簾)

方 公 尺 以 上 應 使 用

附 有 防 焰 標 示 之 地

毯、窗簾、布幕(含床

與床間布質隔簾)

三、住房或照顧區走道

一般護理之家

長期照護型老人福利

機構

養護型老人福利機構

1. 住 房 走 道 淨 寬 至 少

1.4 公尺

2.主要走道台階處,應

有 推 床 或 輪 椅 之 專

用斜坡道。

3.應符合建築法及相關

法令規定(建築技術

規 則 設 計 施 工 編 第

92 條):

(1)F-1 類組:走廊兩側

有居室者 160 公分以

上,其他走廊為 120

公分以上

(2)H-1 類組:同一樓層

內 之 居 室 樓 地 板 面

積在 200 平方公尺以

上者,走廊兩側有居

室者 160 公分以上,

其他走廊為 120 公分

以上;未達 200 平方

公尺者,120 公分以

1.照護區走道淨寬至少

140 公分。走道二側

有居室者,淨寬至少

160 公分

2.主要走道臺階處,應

有推床或輪椅之專用

斜坡道

3.應符合建築法及相關

法令規定(建築技術

規 則 設 計 施 工 編 第

92 條):

(1)F-1 類組:走廊兩側

有居室者 160 公分以

上,其他走廊為 120

公分以上

(2)H-1 類組:同一樓層

內 之 居 室 樓 地 板 面 積

在 200 平方公尺以上

者,走廊兩側有居室者

160 公分以上,其他走

廊為 120 公分以上;未

達 200 平方公尺者,120

1.應符合建築法及相關

法令規定(建築技術規

則 設 計 施 工 編 第 92

條):

(1)F-1 類組:走廊兩側

有居室者 160 公分以

上,其他走廊為 120

公分以上

(2)H-1 類組:同一樓層

內 之 居 室 樓 地 板 面

積在 200 平方公尺以

上者,走廊兩側有居

室者 160 公分以上,

其他走廊為 120 公分

以上;未達 200 平方

公尺者,120 公分以

(36)

長照機構防火及避難風險自主檢核表參考解說之研究

四、防火區劃

一般護理之家

長期照護型

老人福利機構

養護型老人福利機構

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

編第 99-1 條:

1.除避難層外,各樓層

應以具 1 小時以上防

火時效之牆壁及防火

設備分隔為 2 個以上

之區劃,各區劃均應

以走廊連接安全梯,

或分別連接不同安全

梯。

2.區劃之樓地板面積不

得小於同樓層另一區

劃樓地板面積之三分

之一。

3.自一區劃至同樓層另

一區劃所需經過之出

入口,寬度應為 120

公分以上,出入口設

置之防火門,關閉後

任一方向均應免用鑰

匙即可開啟,並得不

受同編第 76 條第 5 款

限制。

4.區劃及安全梯出入口

裝設之防火設備,應

具有遮煙性能。

(以上第 1~3 點自 102 年

起生效實施,第 4 點自

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

編第 99-1 條:

1.除避難層外,各樓層

應以具 1 小時以上防

火時效之牆壁及防火

設備分隔為 2 個以上

之區劃,各區劃均應

以走廊連接安全梯,

或分別連接不同安全

梯。

2.區劃之樓地板面積不

得小於同樓層另一區

劃樓地板面積之三分

之一。

3.自一區劃至同樓層另

一區劃所需經過之出

入口,寬度應為 120

公分以上,出入口設

置之防火門,關閉後

任一方向均應免用鑰

匙即可開啟,並得不

受同編第 76 條第 5 款

限制。

4.區劃及安全梯出入口

裝設之防火設備,應

具有遮煙性能。

(以上第 1~3 點自 102 年

起生效實施,第 4 點

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

編第 99-1 條:

1.除避難層外,各樓層

應以具 1 小時以上防

火時效之牆壁及防火

設備分隔為 2 個以上

之區劃,各區劃均應

以走廊連接安全梯,

或分別連接不同安全

梯。

2.區劃之樓地板面積不

得小於同樓層另一區

劃樓地板面積之三分

之一。

3.自一區劃至同樓層另

一區劃所需經過之出

入口,寬度應為 120

公分以上,出入口設

置之防火門,關閉後

任一方向均應免用鑰

匙即可開啟,並得不

受同編第 76 條第 5 款

限制。

4.區劃及安全梯出入口

裝設之防火設備,應

具有遮煙性能。

(以上第 1~3 點自 102 年

起生效實施,第 4 點自

(37)

第二章 文獻探討

五、直通樓梯步行距離

一般護理之家

長期照護型老人福利

機構

養護型老人福利機構

1.自樓面居室之任一點

至樓梯口之步行距離

(即隔間後之可行距

離非直線距離)不得

超過 50 公尺。步行距

離應計算至直通樓梯

之第一階,但直通樓

梯為安全梯者,得計

算至進入樓梯間之防

火門。

2.設置 2 座以上之直通

樓梯者,居室任一點

至 2 座以上樓梯之步

行路徑重複部分之長

度不得大於最大容許

步行距離二分之一(25

公尺)。

1.自樓面居室之任一點

至樓梯口之步行距離

(即隔間後之可行距

離非直線距離)不得

超過 50 公尺。步行距

離應計算至直通樓梯

之第一階,但直通樓

梯為安全梯者,得計

算至進入樓梯間之防

火門。

2.設置 2 座以上之直通

樓梯者,居室任一點

至 2 座以上樓梯之步

行路徑重複部分之長

度不得大於最大容許

步 行 距 離 二 分 之 一

(25 公尺)。

1.自樓面居室之任一點

至樓梯口之步行距離

(即隔間後之可行距

離非直線距離)不得

超過 50 公尺。步行距

離應計算至直通樓梯

之第一階,但直通樓

梯為安全梯者,得計

算至進入樓梯間之防

火門。

2.設置 2 座以上之直通

樓梯者,居室任一點

至 2 座以上樓梯之步

行路徑重複部分之長

度不得大於最大容許

步行距離二分之一(25

公尺)。

六、等待救援空間(依據衛生福利部 103 年 10 月 17 日函

)

一般護理之家

長期照護型老人福利

機構

養護型老人福利機構

103 年 10 月 17 日衛福

部 照 字 第 1031561955

號函:

(1)空間構造:以不燃材

料建造,出入口為防

火門。

(2)排煙設計:設置加壓

排 煙 設 備 或 足 夠 面

103 年 10 月 17 日衛福

部 照 字 第 1031561955

號函:

(1)空間構造:以不燃材

料建造,出入口為防

火門。

(2)排煙設計:設置加壓

排 煙 設 備 或 足 夠 面

103 年 10 月 17 日衛福

部 照 字 第 1031561955

號函:

(1)空間構造:以不燃材

料建造,出入口為防

火門。

(2)排煙設計:設置加壓

排 煙 設 備 或 足 夠 面

(38)

長照機構防火及避難風險自主檢核表參考解說之研究

積之排煙窗。

(3)消防救助可及性:應

考 量 有 與 戶 外 聯 通

之窗戶,或消防人員

抵 達 後 可 自 戶 外 進

入救援之空間。

(4)面積:需足夠容納該

區劃之住民。

積之排煙窗。

(3)消防救助可及性:應

考 量 有 與 戶 外 聯 通

之窗戶,或消防人員

抵 達 後 可 自 戶 外 進

入救援之空間。

(4)面積:需足夠容納該

區劃之住民。

積之排煙窗。

(3)消防救助可及性:應

考 量 有 與 戶 外 聯 通

之窗戶,或消防人員

抵 達 後 可 自 戶 外 進

入救援之空間。

(4)面積:需足夠容納該

區劃之住民。

上述有關每一樓層 2 區劃及等待救援空間,補充說明如下: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9 條之 1 規定,醫院、護理之

家、老人福利機構

…等之樓層,應以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及防火

設備分隔為

2 個以上之區劃,各區劃均應以走廊連接安全梯(如圖 2-1),

或分別連接不同安全梯。

2-1 樓層區分兩防火區劃並各自以走廊連接安全梯

(資料來源:Department for Communities and Local Government, 2006a)

另依 103 年 11 月 26 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 1030813211 號令修正「建

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9 條之 1…條文之總說明,略以:……

(39)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為強化老人及身心障礙社會福利機構及其他行動能力較差人員聚集場所

之防火避難安全,於 96 年 5 月 3 日發布修正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9

條之 1,…;惟因未有符合規定之具遮煙性防火設備,後顧及收容多數行

動不便人員場所提供暫時避難據點之迫切需要,爰先行刪除本條有關防火

設備需具遮煙性之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於 101 年 11 月 30 日發布修正,

並自 102 年 1 月 1 日施行。現已有經認可通過之遮煙性防火設備,爰…增

列防火設備遮煙性能之規定,以提昇避難安全。據上,可知該條文所指一

樓層兩防火區劃,按內政部(營建署)說明應有兩區劃互為暫時避難據點之

意,亦即一區劃內若有火災,則該區之人員疏散避難至鄰近另一區劃(即

暫時避難據點)。

衛生福利部 103 年 10 月 17 日衛部照字第 1031561955 號函,為一般

護理之家評鑑作業中「等待救援空間」之定義及規範說明如下,略以:…

指具有防火區劃及排煙功能,非著重空間之面積大小,並考量「限制火災

範圍」和「提高存活率」兩個目標,…應有阻擋火煙之門牆、排煙設備、

足夠可收容之空間、與戶外聯通之窗戶,及消防人員可自戶外進入就援之

空間。

另依衛生福利部 104 年 6 月 22 日衛部授家字第 1040800499 號公告,

「105 年度老人福利機構評鑑指標」有關「C2.3 疏散避難逃生系統設置」

之評核方式(如前節所示),等待救援空間須符合以下 4 項:

1.空間構造:以不燃材料建造,出入口為防火門。

2.排煙設計:設置加壓排煙設備或足夠面積之排煙窗。

3.消防救助可及性:應考量有與戶外聯通之窗戶,或消防人員抵達後

可自戶外進入救援之空間。

4.面積:需足夠容納該區劃之住民。

在實際評鑑過程中,上述評核方式的標準遭遇到若干的疑點,說明

如下:

(40)

長照機構防火及避難風險自主檢核表參考解說之研究

1.以不燃材料建造之空間構造,如按建築法規規定,即是空間之上下

樓版及四周牆壁使用不燃或耐燃一級建材,如該空間分間牆使用耐

燃一級的石膏板或矽酸鈣板,而出入口卻規定使用防火門,則形成

分間牆不燃(耐燃等級)材料,其開口處安裝防火時效 30 分鐘以上(耐

火等級)之防火門,有違常理之處,故建議修正為「空間構造:應以

具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及防火門、窗構造,且牆面及天花板

均使用耐燃一級材料裝修」。

2.等待救援空間排煙設計,如設置加壓排煙設備,則需在該空間加壓,

亦即使室外新鮮空氣流入,必須使用送風機(進風風機)維持該空間

室內正壓狀態,達到能防阻煙氣從門縫滲入的壓力值。依據內政部

建研所研究(蔡綽芳、鍾基強等人,2016)指出,安養長照機構之等

待救援空間應使其居室開口部兩側有 5 Pa 以上的壓差存在。此種方

式並非排煙,而是加壓防煙或阻煙才對。此外,除加壓防煙方式外,

尚可藉由提升門、牆之遮煙性(如使用具遮煙性能之防火門),亦能

達到確保該空間無煙化的目標。另如使用機械排煙設備或裝設足夠

面積(該空間樓地板面積 2%)之排煙窗,乃屬於居室機械或自然排煙

方式,其假設是該空間內部有煙存在的狀態(煙氣自門外流入),再

以機械負壓或自然浮力作用將煙氣排出室外,如此不就讓移動至該

空間的高齡避難弱者與煙氣同處一室,此與等待救援空間「提高存

活率」之目標有所悖離,應不是恰當的煙控方式。綜上,等待救援

空間宜採用加壓防煙或遮煙,因此建議修正為「煙控設計:設置加

壓防煙設備或使用能有效遮煙之門牆」。

(41)

第二章 文獻探討

叁、消防法規

有關長照機構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規定,如表

2-7 所示。

2-7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相關規定

消防安全

設備法規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條文

項目

內容

12 條 場所用途分類

12 條第 1 款(甲類場所)第 6 目

14 條 滅火器

應設置

15 條

室 內 消 防 栓 設

任何一層樓地板面積在

500 平方公尺以上

17 條 自動撒水設備

1. 10 層以下建築物之樓層,樓地板面積在

1,500 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2. 11 層以上之樓層,樓地板面積在 100 平

方公尺以上者。

3. 樓地板面積在 300 平方公尺以上者。

4. 供第 12 條第 1 款第 6 目所定長期照顧機

構(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限照顧植物人、失智

症、重癱、長期臥床或身心功能退化者)

護理之家機構使用之場所,樓地板面積在

300 平方公尺以上者。

19 條

火 警 自 動 警 報

設備

1.5 層以下之建築物,任何一層之樓地板面

積在

300 平方公尺以上者。

2.6 層以上 10 層以下之建築物任何一層樓

地板面積在

300 平方公尺以上者。

3.11 層以上建築物。

4.供第 12 條第 1 款所列場所使用,總樓地

板面積在

300 平方公尺以上者。

5.供第 12 條第 1 款第 6 目所定長期照顧機

構(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

(42)

長照機構防火及避難風險自主檢核表參考解說之研究

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限照顧植物人、失

智症、重癱、長期臥床或身心功能退化

者)、護理之家機構場所使用者

22 條 緊急廣播設備

應設置

23 條 標示設備

1.應設置。

2.供第 12 條第 1 款第 6 目之主要出入口,

其出口標示燈並應採具閃滅功能,或兼具

音聲引導功能者。

24 條 緊急照明設備

應設置

25 條 避難器具

11 層以上樓層及避難層外,各樓層應設

置避難器具。

28 條 排煙設備

1. 樓地板面積合計在 500 平方公尺以上。

2. 樓地板面積在 100 平方公尺以上之居

室,其天花板下方

80 公分範圍內之有效

通風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

2 者。

防焰物品

法規

消防法第

11 條

地面樓層達

11 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

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應使用附有防

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

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

內政部

93 年 3

15 日內授消

0930090503 號

公告

150 平方公尺以上醫療機構(醫院、診所)、

療養院、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

構、老人服務機構(限供日間照顧、臨時照

顧、短期保護及安置使用者)、護理之家機

構、產後護理機構

…等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

之地毯、窗簾、布幕。

(資料來源:消防法、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本研究整理)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有關避難弱者容留場所之用途分類

規定,如表

2-8 所示。

數據

表 2-17  一般護理之家防火及避難安全風險自主檢核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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