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日、歐等先進國家已行之有年,

二、期中審查委員意見及回覆

費 並 且 與 RC 構 造 物 比

用範圍。

其實施成果。

究員 等,建議增加相關實際應 用成果。

改善成效,以提供參考。

三、期末審查委員意見及回覆

防減洪設計的重要性,仍應符合

別提供不同措施因應。

高,二、增加淹水斷面,三、建

社區、河岸建築等。

冊?

三、專家諮詢座談會議記錄

(一) 第一次專家諮詢座談會議

開會時間:100 年 7 月 27 日(星期三)上午 0930 時 開會地點: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捷運大坪林聯合開發大樓13 樓簡報室,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 3 段 200 號)

主持人:陳建忠 組長 協同主持人:廖朝軒 教授 出席者:

機關團體: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馮組長德榮、新北市水利局張局長延光、經濟 部水利署保育事業組王組長藝峰(楊科長介良代理)、經濟部水利署 綜合企畫組張組長國強、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羅副局長俊昇(依筆畫 排列)

專家學者:林教授文欽、徐教授年盛(依筆畫排列)

列席者:吳研究員崇豪、兼任助理邱奕儒、兼任助理黃偉民 議程:

一、簡報···15 分鐘 二、綜合討論···60 分鐘

三、結論···10 分鐘 四、散會

討論議題:

„

本研究之主題範圍以社區及建築基地水患防治為主,因此社區或基地水患 防治在整體流域綜合治水中的定位,在於協助水利主管單位減輕水患問 題,進以有效提升都市區域建築物之耐洪能力。不論是技術、措施或減洪/

防洪目標的制定,都從這個定位去探討。故對於「社區及建築基地減洪技 術與防洪強化措施之研究」相應之減洪標準及建物防洪能力,應以何種標 準(例如:以淹水潛勢區、建築物使用類別,亦或是新舊建築型態等,進 行不同層級之減洪/防洪建議)較可行?

„

國內水利防災面對的不僅是颱風豪雨災害嚴重威脅著臺灣地區民眾的生命 與財產安全,全球極端氣候之發生有愈來愈頻繁之趨勢,社區及建築基地 水災防救已非單僅仰賴政府而能達成,政府與民間必須通力合作,方能有 效執行水災災害防治之任務。故為因應此防災任務,未來都市開發及建築 基地減洪技術及防洪措施之方向建議。

„

納莉水災後,台灣極積檢討治水策略,台北市政府並率先採用「綜合治水」

理念。然而,提升社區及建物耐洪能力之相關建築規範或技術亦值得研究,

在綜合治水的架構下,建築及相關法規有無檢討、修正或增訂之必要?修 正或增訂方向為何?

„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業已建立綠建築指標系統;然而,如何提昇建築基地減 災(減洪/防洪)之短中長期策略應為何?

專家學者議題答覆及建議:

壹、 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 馮組長德榮:

1. 簡報資料第 25 頁,災害防救施行細則,第 7 條及 8、11 條行政院災害防 救委員會業於99 年 12 月 1 日停止適用,災害防救基本計畫每 5 年檢討 係由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為主,而若涉及災害防救施行細則,由內政

2. 有關現有減洪/防洪相關法令規範資料蒐集,建議增加下列兩項;第一「都 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 6 條有增列流域型蓄洪及滯洪設施,

第8、9 條亦有相關之雨水下滲、貯留之規劃與公共開放空間系統配置保 水;第二「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第3 條第 3 項-地下 作自來水、下水道系統相關設施或滯洪設施使用。上述兩辦法與本次討 論項目具高度相連性。

3. 有關「社區及建築基地減洪技術與防洪強化措施之研究」建議以再建、

更新或新建之案為目標對象;因為此類新案在非都市計畫區之排水系統 及都市計畫區之雨水下水道系統,其設計防洪排水量皆已固定,為讓新 案不增加排水或雨水下水道系統之通洪能力,故以此類之新案為未來要 求對象,且其排放洪峰流量應小於或等於原來基地之洪峰流量。

4. 有關執行單位所彙整之減洪技術、防洪措施相當完整,未來如果能配合 於建築技術規則相關章節內增訂,而落實執行,對都市防洪具有正面效 益。

5. 綠建築 9 項指標中與本此討論題目有關之項目,僅有水資源指標中之雨 水再利用,若要朝社區及建築基地採取減洪技術以維持原來洪峰流量,

則其必須搭配雨水貯留設施或滯洪(調節)池等措施,會增加成本;因 此為推動建議應納入相關法規修(增)訂以利管理,達到整體「都市防 洪」公私部門共同努力維護之目標。

貳、 新北市水利局 張局長延光:

1. 新北市政府近年對雨洪管理之對策已趨向於「讓雨水流走的慢些,而非 快些」,亦即已朝向透水性都市之目標發展,在未來都市開發或新建築基 地開發時,均應以增加該區之透水性為重點政策。

2. 目前新北市區域內共計有 28 處滯洪池設施,近年本府積極推動「活化現 有滯洪池」,以美觀、多功能等訴求,以更改民眾以往對滯洪池呆板之印 象。

3. 建議未來社區開發應推動地面或地下式之雨水滯留、滯洪池等系統,另 在建築技術規則中對雨水貯留設施等範圍,期能以100%每間均設立為目 標。

4. 建議在淹水潛勢區之建築或社區,應加增設防水措施等相關規範及規 定,另保險制度應加配合,相關洪災保險法建議應一併加到規範、機制 內。

參、 經濟部水利署保育事業組 王組長藝峰(楊科長介良代理):

1. 目前建築技術規則設立雨水利用設施,需要達 10,000 平方公尺才需設 立,是否建議能下修到 6,000 平方公尺;另外貯留的設施容量建議以基 地面積乘以10 公分的貯留深度,為其設計蓄留容量,應能減輕淹水威脅。

2. 目前本署(經濟部水利署)推動的節水社區,除了協助住戶換裝兩段式 沖水器及節水墊片,另亦協助雨水利用設施,除提供雨水再利用,亦有 防洪之成效。

肆、 經濟部水利署綜合企畫組 張組長國強:

1. 社區或建築基地減洪及防洪標準,建議以「淹水潛勢高風險區」及「公 共建築物」為優先設施配置對象。

2. 新的淹水潛勢地區分佈圖,建議應全面重新檢討。

3. 有關防洪措施部分建議:

(1) 公共設施優先採用雨水截留措施以降低洪峰流量

(2) 針對大規模之開發應考量設置地下滯洪方式,作必要之處理(以東 京墨田區之方式為例,3,000 平方公尺需建雨水截留及滯洪池)。

4. 法規方面,建議加入:

(1) 新案開發不得有增加洪峰流量或危害鄰近地區之規定(下水道法之

施等配套規定。

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羅副局長俊昇:

2. 綜合治水之各項措施,或多或少會影響民眾的生活,故要順利推動,宜 廣泛作宣導,促使民眾瞭解各項措施執行之必要性。

3. 貯留(滯洪)與雨水再利用兩者對貯水空間之需求不同,故在綠建築的 指標或都更之獎勵,可將雨水貯留(滯洪)列為選項之一,並作後續管 理之配套規定。

4. 調節池之進水部分,應考慮僅將超量部分引入,以充分運用貯留空間。

5. 綜合治水除增建排水設施、貯留之外,亦可用基地保水(入滲)、植樹、

開闢公園及透水鋪面等,建議研訂各項措施之貢獻量,以利運用及估算 成效。

6. 台北市政府將於下年度辦理下述相關辦法,以提工作參考 (1) 極端氣候下都市雨水排水之因應。

(2) 建物地下室設置雨水貯留之技術規範。

7. 建議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強制要求設置貯留設施、擋水閘門及排水出口 逆止閥等措施。

8. 防水閘門建議正名為擋水閘門較妥當。

9. 為因應全球氣候變遷及人為因素等影響,建議相關系統規劃時應加成設 計(如增加20%減洪/防洪設計等)。

陸、 林教授文欽:

1. 未來都市在開發時,應先評估開發區所能承受雨水容許或排放,再進行 討論應以何種減洪技術進行配置。

2. 建議建築基地之水患防治設計可以防洪措施為主,以防止外水浸入建物 內;另社區之水患防治則可朝向減洪措施設計,減少內水造成鄰近地區

之水患災害。此外,社區減洪以維持開發前後不增加逕流為原則,並考 慮全球氣候變遷下,應宜再增加降雨強度之相關減洪設計為參考。

柒、 徐教授年盛:

1. 本計畫目前之進度所收集之資料及整理結果,內容非常充實,值得肯定 與佩服。

2. 社區及建築基地之減洪與防洪措施之是否或如何採用應首先考慮由誰來 做,即是由政府或是建築商或是住戶來施作。如果由政府或建商來施作 則可訂入法規中,且應針對新的社區或建築物(及舊的社區等),且應考 慮淹水潛勢區(或保護程度、或極端氣候等因素),凡此均需應經過詳細 分析後,才可規定其尺度。如果由住戶本身來施作,則可針對舊的建築 而言,若尚未淹過水,則應以宣導為主,若已淹過水則其自然有足夠之 誘因去進行防洪措施之準備,當然政府可幫助提供防洪物資(如沙包)。

3. 社區與建築基地之減洪/防洪強化措施應可與雨水貯留利用一併考慮,而 其操作時應考慮以減洪為主要訴求為主。

(二) 第二次專家諮詢座談會議

開會時間:100 年 11 月 3 日(星期四)下午 0230 時 開會地點: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捷運大坪林聯合開發大樓13 樓簡報室,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 3 段 200 號)

主持人:陳建忠 組長 協同主持人:廖朝軒 教授

出席者:

主持人:陳建忠 組長 出席者:

機關團體: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馮組長德榮、國家災害防救中心江申副研究 員、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羅副局長俊昇

專家學者:林教授金炳、許教授少華、張教授守陽、鄭教授光炎、鄭教授政利、

專家學者:林教授金炳、許教授少華、張教授守陽、鄭教授光炎、鄭教授政利、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