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 料 出 處 , Ordonnance au Mémorial C de la Chambre des
Comptes de Paris, fol. 249, verso。
1. 全國三級會議授權代表們處理有關援助金、王國的改革、貨幣 與官員解職等事務。
2. 全國三級會議所提供的援助金,只能用於戰爭,不得做其他用 途。援助金將由代表們徵收,不假手官員。
3. 全國三級會議代表不得更改任何決議。除非委員會中至少六人 以上意見相同。即每一階級至少兩人意見一致。
4. 除了透過全國三級會議提供國王援助金外,不能強制人民向國 王繳納金錢。
5. 全國三級會議將於四月再度集會,討論戰爭援助金問題。援助 金的徵收以一年為期。
6. 對於屠殺與強姦婦女的暴行不得給予特赦。
7. 法官必須針對訴訟案件加強處理,從日出必須開始工作。
8. 法 官 不 得 是 出 自 該 地 區 的 行 政 官 ( Baliff ) 或 總 管 大 臣
(Sénéchal)。
9. 法官對於訴訟案件不得吃案(涉及其他涉案官員時)。
10. 訟訟案件必須根據呈堂證據公平審判。
11. 許多(被點名到的)官員需要被解職。
12. 巴黎法院的法官每天只能領 40 蘇巴黎幣。
13. 財政部官員在日出時必須開始工作。
14. 必須頒佈敕令來規範王廷各部門官員的數目。
15. 鑄造新貨幣。貨幣的價值未經全國三級會議的裁定不得更改。
禁止將任何輔幣帶出法國。
16. 禁止囤積民生物資。
17. 禁止囤積民生物資,否則將受到全部物資被沒收的處罰,以及 被法官起訴。
18. 巴黎商人總監可以推翻其他法官的判例,假如債權人願意的 話。
19. 行政官(Baliff)、總管大臣(Sénéchal)或子爵不得侵犯巴黎 商人總監的職權。
20. 全國三級會議派代表到各教區去,根據前一年的援助金繳納,
清 查 他 們 應 該 分 配 多 少 的 援 助 金 的 繳 納 , 並 在 四 月 的 議 期 討 論。
21. 在新貨幣出現前,已經繳交援助金的人不得再抗議,應當作已 完成事務處理。未繳交者的舊貨幣,繳交每 1 個德尼爾,只能 當作 8 德尼爾(dernier)來計算。
22. 不得轉讓債務給信用破產者、官員、貴族,來抵消援助金的繳 納。
23. 所有的管轄權由常任的法官來行使:行政法院審查官管理官 員、府邸官員管理防衛、總管大臣統理武職官員管理防守、將 官 防 衛 、 其 他 人 士 從 事 戰 爭 。 水 與 森 林 官 員 管 理 其 相 關 的 工 作。
24. 水與森林官員不得將貴族、高級教士與法官所屬土地的水與森 林管轄審理全納入自己的權限中。
25. 40 年來所有的已經開發的野外放牧漁獵地(Garennes)都取 消。
26. 官員不得兼領兩個職務與頭銜。
27. 委員會的成員只能由王廷中的成員擔任。
28. 治安管理官員與士官(Sergent)只能按日領一天薪資,不論他 一天之中執行多少次職務。
29. 所有的治安管理官員與士官(Sergent)必須親自執行其任務,
不可將職權轉給地區領主或其他人代理。
30. 巴黎法院的執法員與騎馬的士官,只能領取日薪 8 蘇。地方行 政長官(士官)與法官(Prevot)必須作士官的擔保。
31. 所有的官員不得從事貨物商業與貨幣兌換行為。
32. 國王赦免以前沒參加後備軍徵召的人員。國王下令徵召後備軍
人員,只在必要之時,並且根據全國三級會議的建議執行。
33. 只要戰爭持續進行,沒有國王的通行令,王國中所有貴族以及 其他武職的人員不得離開王國。
34. 在戰爭期間,所有貴族與非貴族不得從事內戰,否則受各地法 官的訴訟。
35. 王國中所有人員,沒有官員的許可都可以劫劫國王的敵人。
36. 戰爭的財政官針對收據、傳票借據、印璽章、訴訟狀只能收取 12 個德尼爾.
37. 無論是法國人或外國人僱傭軍,不得在王國中劫掠,否則以吊 刑處置。
38. 僱傭軍與軍人不得在旅店留宿,除非他們被邀請。
39. 沒有全國三級會議的建議,任何人不得與敵人停戰。
40. 每個人都必須根據他們的狀況武裝起來,沒有如此從事者,將 受到所屬司法權限的處置。
41. 從法王腓力四世時代,所有領地內被轉讓或交換的物品都歸還 原領地,除了教會領地之外。
42. 大議會(le grand conseil)的成員,日出之時必須開始集會,
從最緊要的事務著手直到完成。
43. 大議會(le grand conseil)的成員,必須繳交保證金來支持他 的職務權限。若未能在指定時間到達,當日保證金被沒收。
44. 國王的祕書只能從事其職務權限內的事務:如修改、檢視、傳 達與書信上蓋印璽。他不得兼管司法事務。
45. 不論國王的祕書收到任何形式的命令下達,絕不可以在轉移國 土的書信中蓋章。
46. 王室府邸官員只能 6 名,4 位教士、 2 位俗人,他們只能從事 法王腓力四世時代的職權。
47. 王室的所有官員發誓,不侵佔王室的金銀器物,也不安插人員 在空缺職位。
48. 王室的所有官員發誓,不結合起來從事陰謀或結盟。
49. 法國儲君及其領地府邸開銷必須節制。視其花費金額來支付其
開銷。
50. 針對倫巴商人債務的訟訟暫時停止,直到下次全國三級會議的 議期審理。
51. 全國三級會議所決議通過的援助金,不針對任何人有偏見。完 全根據法王腓力四世時代、約翰二世時代的慣例進行。
52. 參加全國三級會議的代表們,完全受到國王與儲君的保護,不 受任何官員的阻礙,可以自由通行各處。
53 當訴訟案例判決定必須全部支付罰款 60 镑,除非例判修改才 可根據新判決支付。
54. 法庭傳喚的證詞,只有完全真實的情形下才能被舉證。
55. 法官不得審判完全沒有參與戰事的人的朋友。而應該審判那些 敵人的朋友。
56. 那些去年二月所頒發的特許狀,不得拿去財務部請求作為支付 鹽稅、退費、或公證人費用。
57. 所有人民在王國內不得有敵對的行為。
58. 地方的軍官有權管理當地的城堡與塔樓。
59. 當一方將訴訟提交次級法庭而非交付直屬的法庭來審理,因此 而得到的判決,另一方得以上訴直屬的法庭。當此一事件必須 如此處置時,巴黎法院有權留置這些文件。
60. 任何人不得以「國家信函」來拒絕繳交他應付的援助金。
61. 不論任何其他的敕令、信函、慣例的頒布,《1357 年 3 月大敕 令》這個敕令將被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