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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古晚期市民階層的反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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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古晚期市民階層的反動

─以「1358 年巴黎事件」為例

陳秀鳳

*

摘要

1358 年法蘭西王國爆發巴黎市民和查理儲君對峙的僵局,整個法國北 區也陷入內戰的隱憂之中。巴黎事件的核心人物『巴黎商人總監』埃西安 馬塞爾出自當時最具經濟影響力的大商人團體—「水路商人行會」,從 1355 年底全國三級會議開始,他逐漸成為市民階層從事政治改革的主導人物。 對英國戰爭亟需軍資的情況下,法蘭西王室在貨幣上進行投機,其所推行 的新貨幣政策引發強大民怨,加深巴黎市民與法蘭西王室之間的誤解。巴 黎 市 民 階 層 對 法 蘭 西 王 室 的 不 信 任 , 演 變 成 為 對 抗 法 蘭 西 王 室 的 實 際 行 動。因此,本文擬從 1358 年的巴黎事件來觀察中古晚期巴黎市民階層的政 權參與和反動,以及埃西安馬塞爾的歷史評價。 關鍵詞:巴黎動亂、埃西安馬塞爾 、英法百年戰爭、巴黎商人總監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學系助理教授 (本文為國科會九十七年度專題研究計畫「市民階級反王權意識的探討:從1355-1358年的巴黎暴動分析」(計畫編號 NSC97-2410-H-003-020)的研究成果,感謝國科 會人文處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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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1789 年法國巴黎的巴士底獄大暴動引發法國大革命,然而在 此之前 14 世紀中期巴黎地區也發生一次非常嚴重的動亂,在英法 百年戰爭期間的「1358 年巴黎事件」。我們所看到對於此事件的 描述,習慣上將它擺在英法百年戰爭期間法蘭西王室所遭遇的一 個挫折,史家將它視為暴動來處理,這當中反映出法蘭西王室的 觀點和立場,從中古晚期的編年史家對此事件的記載中可以看出 這種傾向。另一種看法是 19 世紀史家,站在人民的觀點而極力強 調人民主導的共和精神,將此事件詮釋為「革命」,推崇中古時期 的人民為了建立共和的議會政治願景而進行革命的事業。 以上這兩種極端的觀點引起本人對於這個事件的好奇心。我 試著從一個不同的角度出發,從巴黎市民階層的立場來進行討 論。畢竟在中古晚期的市民,既非完全是貴族身份,也不是一般 的人民或農民,其思維形態與政治立場有其獨特性,這是本文之 所以能出現的最初研究動機。本文從社會與經濟層面來觀察中古 晚期法國王室危機,著重討論握有經濟權力巴黎市民階層,如何 透過全國三級會議的政權參與而擘化政治改革願景,到直接與法 國王室爆發衝突,這整個事件對於法蘭西王權所產生的影響為 何?再者,18 世紀晚期推翻君主政權的法國大革命也是由巴黎市 民所發起的,那麼,14 世紀中期的「巴黎動亂」與 18 世紀晚期 的「法國大革命」之間,是否存在著相同的思維形態與時代關 切?此外,經由「1358 年巴黎事件」史事重建與論述,得以重新 評價埃西安馬塞爾的歷史地位,這部份的討論是本文所關懷的核 心也是對此議題的回饋。 關於史料的運用,主要基於 1350-1358 年間當時的官方的檔 案:包括三級會議紀錄與法王約翰二世所頒佈的敕令、查理儲君 在此事件結束後針對第一階級的隆區主教與納瓦爾王勾結的罪行 的審判紀錄。此外,法蘭西大編年史、華沙爾編年史年、聖丹尼 編年史,以及聖母院大行會記錄、聖傑克朝聖者行會記錄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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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輔助參考二手研究的書籍與論着。以上所提文獻、檔案史料與 二手史料詳見於文章末了部分的參考書目。

二、中古後期法國城市的興起

關於市民或商人的出現,比利時史家亨利比倫1和中世紀制度

史家雷歐維利斯特(Léo Verriest)2與喬治杜比(Georges Duby)3

等人已經進行過諸多討論。市民階層的出現與「特許狀」有直接 的關聯,4市鎮人民擁有這些特許狀所承允的特權,逐漸取得當時 一般農民所未曾享有的權利。5中古晚期各地領主皆有權力頒佈 「特許狀」給治下的人民,在這些頒佈特許狀的領主中,早期卡 佩王朝國王也多次頒佈特許狀給特定的市鎮。比較特別的是,早 期卡佩國王除了頒佈「特許狀」給國王領地內特定市鎮人民,更 重要的是擁有再確認「特許狀」的特權。這種特權不僅使法蘭西 1 根據亨利比倫的看法,「『市民階層』(bourgeoisie)是專指行商貿易的人民」。

Pirenne (H.), Economic and Social History of Medieval Europe (New York: Harcourt, Brace and company, 1937), pp. 43-44.

2 雷歐維利斯特(Léo Verriest)則認為,「市民階層」是那些「在11到12世紀間,無

論是居住在市鎮或鄉村的人民,他們獲得領主書面的特許狀,而享有一些特權的人 民」。Verriest (Léo), Institutions Médiévales (S.A. Union des Imprimezies, 1946), I , pp. 150-152, pp. 163-164。針對亨利比倫這種說法提出不同看法的尚有 Hibbert (A. B.), “The Origines of the Medieval Town Patriciate”, Past and Present (3, 1953), pp. 15-27.

3 不同於亨利比倫認為市鎮的居民來自多餘的農民子弟,喬治杜比認為來自於附近的

村莊人口。Duby (G.) & Mandrou (R.), History of the French Civilisation (New York: Random House, 1964), p. 73.

4 即使關於「市民階層」起源的解釋不同,為了吸引人民與商人前來「市鎮」或「新

城」,領主間相互競爭頒佈更優渥的特許狀。中古晚期以來社會發生變動,居於社 會下層的商人逐漸興起並且發展財富,即使遭受當時社會中貴族的嘲諷與不信任, 商人團體逐漸取得更優勢的地位與獲得政治權力,直到14世紀中期成為一個與中央 王權能產生對話的新階層。Duby (G.) & Mandrou (R.), L’histoire de la civilization

française (Paris: Armand Colin, 1958). An English Trans. by Atkinson (J. B.), History of the French Civilisation (New York, 1964), p. 121. 此外,Hoytu (Robert S.)在其著作中

指出,在12-13世紀期間,西歐的貴族在經濟方面屈居劣勢,貴族們歸因於農民與 市民造成他們財富的枯竭,這種觀點造成貴族對於市民、農民的仇視心態。Hoytu (Robert S.), Europe in the Middle Ages, second ed. (New York, 1966), p. 439.

5 隨著西歐貨幣經濟的再出現,依賴土地作為財富來源的貴族階層,在貨幣經濟體系

逐漸定型的時代中,面臨著嚴重的財務危機,貴族階層往往因為財務或軍事的需求 而讓與市民部分特權。Petit-Dutaillis (Charles), La Monarchie féodale en France et 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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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王獲得更多財源與軍備人員,更將國王的管轄權延伸到「市 鎮」中,市民視法蘭西國王為其主君,6確認特許狀的有效性逐漸 成為法蘭西國王的權限,可以視為 13 世紀期間法蘭西王權擴張的 表徵。7 在法國的自治市鎮中,巴黎城的地位極為特殊。從 10 世紀晚 期卡佩國王選定巴黎為王廷所在地,巴黎城的重要性與時俱增。 直到 14 世紀中期,擁有 20 多萬居民的巴黎是當時歐洲人口最多 的城市。巴黎城最早的發源地在西堤島(L’île de la Cité)上有王 宮、巴黎聖母院和教堂;塞納河左岸是巴黎大學、修道院等學術 文化區,以聖吉納維芙修院(Sainte Geneviève)為中心,經院哲 學的教師和學生身影穿梭其間;塞納河右岸則是商人與各行業工 匠活動與聚集之區,商業最為發達,也是巴黎最具活力的地區。 隨著西歐的城市興起與商業復甦,在法蘭西島一些最早的職業團 體 , 尤 其 是 販 賣 肉 品 的 商 人 ( bouchers ) 和 「 水 路 商 人 」 (marchands de l’eau)開始被稱為「市民」(bourgeois),更確切 的稱呼是「御民」(bourgeois du roi)。 12 世紀初期巴黎市民已經取得國王的特許狀,法王路易六世 頒佈給「巴黎市民」(Burgensibus nostris parisiensibus)的《1134 年特許狀》中提到,

「 當 外 埠 商 人 不 願 支 付 債 務 的 情 況 下 , 法 蘭 西 國 王 賦 予 「巴黎市民」特權,得以沒收外埠商人在巴黎的資產來相

抵所積欠的債務」。8

6 Fawtier (Robert), Les Capétiens et la FranceLeur rôle dans sa construction (Paris: PUF, 1942), pp. 200-201.

7 西元13世紀晚期的卡佩國王亟欲擴大王權到市鎮之中,經由對市鎮與市民賦予特殊

的司法身分,來加強對市鎮的控制。法王腓力四世在《1298年敕令》中界定「市 民-bourgeois」的身分,成為「御民-Burgesias regni nostri」。參考 Laurière (Eusèbe-Jacques de), Ordonnances royaux de la troisième race, recueillies par ordre

chronologique (Paris: De L’imprimerie Royale, 1723-1849), Vol.1, pp. 367-368, vol.2,

pp. 461-463. 以及 Ordonnances royaux de la jurisdiction de la prévosté des marchands

et eschevinaige de la ville de Paris (Paris: De L’imprimerie Royale, 1644), pp.238-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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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後這項特權也遍及所有的巴黎人民,後世歷代的法王也一 再重新地確認《1134 年特許狀》。9法王路易七世朝巴黎市民又獲 得「免除提供國王與王室成員臥具」的特權。10相類似的特權,在 腓力六世朝也賦予巴黎市民。1342 年 6 月,法王腓力六世頒給巴 黎市民的特許狀, 「賦予居住在巴黎或其外城的巴黎市民、居民與商人,不 論國王或王室所持任何理由,免除被徵收馬匹或馬夫」。11 為了強固卡佩家族在法蘭西島的統治權,法蘭西國王尋求新 興市鎮居民的支持,尤其是法蘭西王國首善之區巴黎。法王一再 地將特權讓與巴黎市民,「巴黎市民」的地位逐漸超越其他自治市 鎮居民。13 到 14 世紀期間,具有資產的巴黎商人獲得「巴黎市 民」(Bourgeois de Paris)的頭銜,12他們享有在巴黎經營商業的 眾多特權,同時在這些「巴黎市民」當中逐漸出現地位顯赫、最 具有影響力的家族。13

recueillies par ordre chronologique, pp. 437-439.

9 1134年路易六世特許狀直到17世紀共有8次被重新確認,顯示出法蘭西國王對巴黎

市民的重視。在1315年2月、1345年3月、1351年6月、1409年9月、1431年12月、 1438年4月、1461年9月、1669年3月。Archives Nationales, K948、K949、K950、 K1026,in Laurière, 2,pp. 437-439;9,p. 464;13,p. 172;15,pp. 48-52。 10 Archives Nationales, K948, April 4, 1165. In Laurière, Ordonnances royaux de la

troisième race, recueillies par ordre chronologique, 2, pp. 434-435.

11 Ibid., in Laurière, 2, pp. 436-437. 12 在巴黎城的商業經營逐漸被「巴黎市民」壟斷,具備有「巴黎市民」頭銜的外國商 人 才 能 更 具 競 爭 力 , 連 義 大 利 商 人 也 不 惜 斥 資 巨 金 來 獲 得 一 封 「 市 民 證 書 」 (lettres de bourgeoisie)。即使如此,仍然需要在巴黎長久居住,以及他必須是知 名人士,並對國王提供的財政援助,才能獲得「市民證書」。 13 布洛克在「封建社會」一書中也提到從亨利比倫以來的階級衝突觀點。中世紀晚期 的商人藉由晉封為騎士而進入貴族階層。這些獲得貴族身份的市民,其出身大多來 自低下的階層。如此造成一種日漸高漲的「階級意識」(class consciousness)。 Bloch (Marc), Feudal Society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1961), p. 320. 關於騎士 何時被列為貴族階層的問題,杜比在其「騎士的淵源」一文中也加以討論,他認為 北部的法國,可能遲至14世紀才將騎士列為貴族階層,但是南部的法國可能較早於 北部。Duby (G.), “Les origines de la chevalerie”, Ordinamenti militari in occidente

nell’alto medioevo (Spoleto, 1968), 2, p. 661. 但是雷歐維利斯特則堅持在整個中世紀

時期騎士從未被列入為貴族階層,他主張貴族身份的取得來自於「出生」,或是經 由 國 王 所 頒 佈 的 敕 令 給 予 新 身 份 。Verriest (Léo), Noblesse, chevalerie, ligna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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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城與「巴黎市民」的重要性,建立在法蘭西國王與商人 團體的合作關係。在「巴黎市民」中最具勢力的是「漢撒水路商 人」(la Hansa des marchands de l’eau),或稱為「水路商人行會」。 14 巴黎「水路商人行會」的淵源可上溯至 12 世紀,包括布商、毛 皮商、金銀器等奢侈品供應商,他們從事塞納河水路運輸的進出 口貨物交易。隨著英、法兩國間封建糾紛的形成,15巴黎水路商人 受到來自盧昂的英格蘭水路商人強大的競爭,16法蘭西國王決意支 持巴黎水路商人。在 1170 年官方文書,法王路易七世賦予巴黎 「水路商人行會」在塞納河運輸的獨占權,目的在於阻斷英格蘭 水陸商人從諾曼地前往法國東部的「香檳市集」。171170 年特許狀 載明, 「只有巴黎的水路商人或是其商業合夥人,才得以在介於 孟特(Mantes)18與巴黎之間的塞納河道運輸貨物」。19

(Brussels: Chez Löauteur, 1959), p. 53.

14 漢撒一詞來自 Hansa,原意為團體或行會。中世紀期間通常使用漢撒作為行會團體 名稱者,多為經營水路運輸的大商人團體,如日耳曼的漢撒同盟,即為以北海和波 羅的海為運輸要道的城市商人聯盟。其他各王國中的水陸商人也使用漢撒一詞作為 行會團體的稱呼。「漢撒水路商人」或稱為「水路商人行會」(la Hansa des marchands de l’eau),更確切來說,他們是一個特屬的商人團體,也就是塞納河水 路商人行會,而非一種職業。「水路商人行會」利用塞納河進行商業貿易,是中世 紀晚期最具經濟實力的商人團體,他們是巴黎「市民階級」的主要成員。 15 法蘭西國王路易七世的王后-亞奎丹愛麗諾公主,在她與法王路易七世離婚之後嫁 與諾曼地-安茹公爵亨利,即後來的英格蘭金雀花王朝的亨利二世國王,造成英格 蘭王領有亞奎丹與法國西部與西南部龐大的領地,成為法蘭西國王最具威脅的附 庸。 16 對於盧昂水路商人而言,塞納河是他們前往「香檳市集」採購貨物並將商品帶回英 格蘭販賣的主要河道,巴黎成為盧昂水路商人必經之處。因此,巴黎水路商人與盧 昂水路商人之間出現的強大商業競爭壓力。 17 「香檳市集」在中世紀晚期,尤其是12-13世紀期間,成為西歐最重要的商業活動 交易中心。來自歐洲各地的商人前往香檳市集採購當時歐洲兩大工商業中心的高級 工業成品,即法蘭德斯地區和義大利北部地區的高級織布,再將之販售到歐洲各 地。「香檳市集」中佛羅倫斯和比薩銀行業也介入其中,因此,「香檳市集」是一 個集合商品販售、貨幣匯兌、信用制度的綜合性、國際性的集市。 18 孟特(Mantes)位於巴黎西方約48公里之處的一個城鎮。在12世紀期間,孟特正好 介於巴黎與盧昂(諾曼地公國首善之區)的中間。此段塞納河河道的使用權,從12 世紀中晚期開始由法蘭西國王賦予巴黎「水路商人行會」壟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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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王腓力二世朝更加重視巴黎水路商人,在 1192 年特許狀, 他賦予 「﹝巴黎水路商人﹞20經由水路進口與販賣酒的獨占權。非 巴黎的外埠商人購買酒,必須立刻將酒帶離開巴黎,不得 在巴黎的土地或碼頭上卸貨」。21 從法王路易七世、腓力二世到腓力六世朝,法蘭西王室一直 延續此種政策。這項特權迫使外埠商人必須與巴黎水路商人行會 合 作 , 成 為 其 合 夥 者 以 便 獲 得 「 法 蘭 西 團 體 」( compagnie française)的標誌才能使用塞納河航道,22 塞納河航運成為巴黎 「水路商人行會」的獨占權。巴黎「水路商人行會」與法蘭西王 室結成商業與經濟利益的依屬關係,無形中鞏固巴黎市民階層的 政治地位。 巴 黎 「 水 路 商 人 行 會 」 地 位 的 特 殊 , 他 們 除 了 商 業 經 營 之 外,也承擔許多重要職權,包括設置塞納河通行稅、管制水路交 通,以及處理違反專賣權的商業訴訟。這些事務的管理主要由

『巴黎商人總監』領導(Prévôt des marchands de Paris),23他必需

19 In Laurière, 2,pp. 432-433。這份1170年的文獻,在1315年、1345年與1351年皆由法

蘭西國王以官方文書形式再次確認。

20 ﹝﹞中的文字為筆者所加,目的在順文氣。

21 Archives Nationales, K950, 1192年在頌立斯(Senlis)頒佈。InLaurière,11,p. 269。

22 唯有掛有「法蘭西團體」標誌的外國船隻才能使用塞納河水路,當中每一個船隻的 貨物販賣後所得的利潤,必須由擁有船隻的商人與巴黎「水路商人行會」平分。這 種經紀費用固然十分龐大,然而,若沒有掛上「法蘭西團體」的標誌,行駛於巴黎 塞納河上商船的貨物,將全數被沒收、被拍賣,獲利所得一半歸於法蘭西國王所 有,另一半歸於巴黎「水路商人行會」。In Laurière, 15,p. 50。法蘭西國王腓力二 世時代,因為布根地的商人拒絕接受這項限制,腓力二世特別頒佈一份《1204年協 議書》(lettre d’accord),禁止非巴黎地區的外部商人經由水路貿易,除非他們和 巴黎「水路商人行會」結成合夥關係。參考 Cazelles (Raymond), Étienne Marcel (Paris: Tallandier, 2006), p. 20. 23 關於早期巴黎市政組織成員,首席是『巴黎商人總監』(Prévôt des marchands de Paris)。所謂的「市長」其名稱與功能各所不同,但他們最初的職權都是法蘭西王 國的法官,主要解決民事方面的糾紛,並不只限於市鎮事務問題。在整個法蘭西王 國君主體制時代有多位「市長」(Prévôt)。「巴黎市長」(Le Prévôt de Paris)是 武職的法官(magistrat d’épée),它具有對巴黎的行政管轄權。巴黎市長在法王聖 路易以前的時代是屬於捐官性質,通常也是世襲的。『巴黎商人總監』(Prévôt d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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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巴黎的商業管制與維安工作,並且替國王徵收國王領地的租 稅,『巴黎商人總監』成為當時在巴黎最具影響力的人物。

三、埃西安馬塞爾的崛起

巴黎的商業與經濟事務實際上由最具權勢的「巴黎市民」所 控制,即使是法蘭西王室、貴族或高級教士都甚少插手到巴黎的 商業事務上。這些最具權勢的「巴黎市民」是由二十多個顯赫的 商人家族組成,他們大多是「水路商人行會」的主要成員。14 世 紀初期在「巴黎市民」當中以馬塞爾家族最具權勢,24其家族淵源 上溯至 13 世紀中期法王聖路易時代,馬塞爾家族成員就已經擔任 「御官」(Sergent du roi)25並且經營法蘭德斯的毛織品商業,馬 塞爾家族與法蘭西王室關係密切。 埃西安馬塞爾的早年發展並非順利,他的父親西蒙不是馬瑟 爾家族中的顯貴,他甚至被認為是相當平庸與幾近貧窮者,西蒙 是 馬 瑟 爾 家 族 中 較 為 邊 緣 的 成 員 。 他 的 母 親 伊 莎 貝 爾 巴 爾 布 marchands de Paris)也具有法官與行政官性質,他主持「巴黎市政廳」,其主要職 權是管理巴黎的維安工作、塞納河船運的商品稅徵收,同時也審理商人間的訴訟糾 紛,以及關於巴黎的財政稅收。其他還有「軍職總長」(Le Grand Prévôt de la connétablie)、「侍衛長」(Le Prévôt des bandes)、「法蘭西總長」(Le Grand Prévôt de France)、「法蘭西島市長」(Le Prévôt de l’Ile)、「海路總長」(Le Prévôt général de la marine)、「貨幣監督長」(Le Prévôt, garde des monnaies)。參 考Haucour (Louis D’), L’Hôtel de Ville de Paris à travers les siècles (Paris: V. Giard & E. Brière, 1900), pp. 8-9.

24 Longnon (A.), Introduction aux Obituaires de la province de Sens, Vol.1, (Paris: Auguste Molinier, 1902) , pp. 34-35.

25 根據法王聖路易時代的史家朱安韋勒(Joinvil le)記載,1250年法王聖路易參加十

字軍被俘,在被俘的軍士當中有一位「御官」(Sergent du roi)馬塞爾。1260年的 另一份文獻記載著皮耶馬塞爾曾向聖母橋修道院(l'abbaye de Pont-aux-Dames)與 摩城教區(Le Diocèse de Meaux)捐獻,因此聖路易時代的「御官」應該是皮耶馬 塞爾,他有4子5女,都記載在1260年的文件上。皮耶之子馬丁出現在1292年的文件 上,也是擔任「御官」的頭銜。Joinville (J.), Vie de saint Louis, de Wailly, (Paris, 1867), p. 170. Le capitulaire de l'abbaye de Pont-aux-Dames, fonds latin de la B. N., no10994, fol. 118 ro. Briele (L.), Coyecque (E.), Archives de l’Hôtel –Dieu de Paris (Paris: Briele (L.), Coyecque (E.), 1894), p. 454:「Martinus Parisiensis et illustris regis Francorum serviens et Agnes ejus ux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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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abelle de Barbou),出自顯赫的巴爾布家族。26由於她的父親去 世甚早,伊莎貝爾由其叔父雷諾巴布爾撫養長大,儘管雷諾巴布 爾在當時是王室官員,同時又是顯赫的商人,但是伊莎貝爾仍舊 是巴布爾家族中較為邊緣的成員。埃西安馬瑟爾的父母皆出自兩 大顯赫的商人家族,雖然父母均在家族中處於低下的地位,由於 他的父親也經營一個布店的生意,所以埃西安馬塞爾從小也儒染 布疋的商業。1313 年埃西安馬瑟爾幫助其叔父經營毛織品商業開 始嶄露頭角,主要從事布魯塞爾和布拉邦的毛織品貿易。作為他 叔父商業代理人身分的埃西安馬塞爾,在他的叔父去世之後所衍 生的與布拉邦商業糾紛中,透過 1315 年法王路易十世的法庭裁 決,他爭取到布拉邦商人必須每年支付其叔母定額的金錢的有利 判決。1331 年布魯塞爾和布拉邦商人的一場 7 萬 5 千鎊的商業賠 償金的官司中,他代表馬塞爾家族出席巴黎法院的司法庭,從此 他成為馬塞爾家族在法蘭德斯地區商業經營的最重要人物。1334 年 埃 西 安 馬 瑟 爾 結 合 另 一 位 布 商 約 翰 聖 本 諾 ( Jean de Saint-Benoît),專門經營法蘭德斯與布拉朋的高級布疋販售給法蘭西王 室的商業,從法王腓力六世朝的《王室財務開支紀錄》中可以看 出埃西安馬瑟爾和法蘭西王室的關係,從 1335 年以來他成為王室 物資的供應商。根據的《王室財務開支紀錄》記載,1336 年 4 月 18 日向埃西安馬塞爾支付巴黎幣 48 鎊。1337 年 2 月 13 日埃西安 馬塞爾收到 21 鎊;4 月 14 日又有 60 鎊的進帳;7 月 15 日又有 53 鎊 9 蘇 6 得尼爾的收入;10 月 22 日又有 38 鎊 4 蘇 9 得尼爾的 收入。27除了他從法蘭西王室的上物款項紀錄之外,從 1335-1340 年的《王室財務開支紀錄》也記載著埃西安馬塞爾向王室繳納款 項。1336 年他繳納一筆 8 鎊 6 蘇 8 得尼爾微薄款項給王室;然而 26 巴爾布家族經營高級毛織布疋的商業交易,13世紀中期巴爾布家族從沙特爾遷居到 巴黎。巴爾布家族的成員在1280-1296年間出任過剛城(Caen)和盧昂的地方行政 長 官 (Bailli),法王腓力三世到腓力四世時代,其家族成員也擔任巴黎市長 (Prévôt de Paris)的頭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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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9 年 9 月 30 日就記載他繳納 80 鎊。281340 年 1 月 5 日又記載 著 40 鎊的繳款,同年 7 月 1 日又是 80 鎊的繳款。這個時間點正 好是法王腓力六世和英王愛德華三世爆發埃克路斯(la bataille L’Écluse, 1340 年 6 月 24 日)海戰的時候。 誠如埃西安馬瑟爾並非依靠其父母的產業而致富,他的成就 可以顯示其行事積極與著重效率的個人特質。此外,他也積極尋 求合作的對象,他的第二任婚姻就是與當時另一個顯赫的商人家 族聯姻。1344 年埃西安馬瑟爾的妻子是皮耶愛莎爾(Pierre des Essars)的女兒瑪格麗特(Marguerite des Essars)。皮埃爾愛莎爾 所涉及的商業遍佈各領域,同時也扮演銀行家的角色來管理法蘭 西王室財務。1345 年是皮耶愛莎爾事業巔峰時期,他除了將瑪格 麗特嫁給埃西安馬瑟爾,結合了馬瑟爾家族之外,更將次女裴爾 内 ( Pernelle des Essars) 嫁 給 法 王 約 翰 二 世 的 親 信 羅 伯 德 羅 利 (Robert de Lorris),德羅利在王廷顧問團中具有一席之地。因 此,皮耶愛莎爾有這兩大資源,在法蘭西王廷的羅伯德羅利以及 在巴黎商業事務的埃西安馬瑟爾,而埃西安馬塞爾的第二次婚姻 無疑的更提高他在巴黎城的影響力。 從 1331 年起埃西安馬塞爾在商業的成功逐漸奠定他的社會影 響力,商業上的成就與經濟實力鞏固埃西安馬塞爾的政治權力。 根據「聖傑克朝聖者行會」文獻,從 1338 年起埃西安馬塞爾是該 行會的重要成員。此外,中古時期巴黎最龐大的「聖母院大行 會」文獻的記載,1350 年埃西安馬塞爾擔任為期兩年的『巴黎商 人總監』。29在 1357 年「聖傑克朝聖者行會」的紀錄中,又再度提 到「埃西安馬塞爾爵士是『巴黎商人總監』」。30值得一提的是,埃 西安馬塞爾是這個家族中首位擔任『巴黎商人總監』職位者,他

28 Archive national KK 5, Livre des changeurs du Trésor, l’année 1335-1343.

29 Archives Nationals, S 88, fol. 63。根據「聖母院大行會」(la Grande confrérie de Notre-Dame)文件,到1350年八月中旬結束,提到埃西安馬塞爾執行『巴黎商人總 監』,為期兩年。

30 Bordier (H.), “la Confrérie des pèlerins de Saint-Jacques et ses archives” (Paris: Mémoires de la Société de l’Histoire de Paris, 1875), pp. 31,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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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政治傾向可以作為觀察當時市民階層政權意識之指標。

四、1356-1357 年全國三級會議政治改革

中 古 晚 期 掌 握 經 濟 與 商 業 勢 力 的 巴 黎 市 民 積 極 參 與 政 治 事 務,在地方市政的擘劃與管理上逐漸突顯市民階層的政權意識; 反觀法國大部分鄉村地區的居民卻飽受戰爭與災荒肆虐,在智識 方面他們不僅難以理解司法權限的概念,也尚未意識到爭取自身 的政治權益,他們並非完全支持市民階層的政治訴求。 商業運作與貨幣政策息息相關,31英法百年戰爭期間法國的貨 幣政策對於人民造成巨大的衝擊,尤其是經商為業的市民階層。 他們對於法蘭西王廷政策的不滿情緒逐漸升高。隨著對英格蘭戰 爭的失利、瘟疫與饑荒,法蘭西國內亂象與不安加劇,在 1350-1355 年間,法王約翰二世為了解決財政危機大都採用貨幣投機政 策,幾乎每年都有 6 到 15 次的貨幣改鑄敕令的頒佈,32法蘭西幣

31 法蘭西貨幣制度的出現大致在查理曼時期(Charlemagne, roi des Francs, 768-814), 貨幣價值分為三個級別:一鎊(livre)值20蘇(sols 或 sou),一蘇值12個得尼爾 (dernier)。隨著加洛林王權衰微與帝國解體,原先專屬於法蘭克王室的貨幣鑄造 權也逐漸被地方權貴所佔有。直到11世紀西歐的商業復甦貨幣經濟再度興起,法王 路易七世在巴黎發行「巴黎貨幣」(parisis),而法蘭西王室貨幣權的確定是在法 王腓力二世朝,在1191年敕令中,規定在法國北部和法蘭德斯地區採用巴黎德尼爾 幣(le dernier parisis)為官方貨幣。在1262-1265年貨幣政策敕令中,法王聖路易申 明法蘭西國王鑄幣的專屬權。《1262年4旬齋敕令》Registre A de la Chambre des

Comptes de Paris, feuillet 83。在此敕令中,法王聖路易下令除了法蘭西王所鑄的錢

幣之外不得買賣。此外,《1265年貨幣規則敕令》,Registre A de la Chambre des

Comptes de Paris, feuillet 83。法王聖路易除了嚴禁僞造法蘭西貨幣以外,重申法蘭

西王室鑄幣專屬權,他強制王國中所有臣民都必須使用法蘭西王室的新貨幣來繳納 賦稅,使王室鑄造貨幣的專屬權更落實於法國。貨幣是法蘭西國王法制權的一種表 徵,國王可以提升或降低實際貨幣和審計貨幣之間的匯率,以改變重量、成色等, 也因此造成王室有進行貨幣投機的可能性。 32 從1350年3月起到1355年一再以鑄造新貨幣之名義進行投機事業,造成幣值嚴重下 跌,這其間雖然有短暫的幣值回穩(在《1350年3月19日敕令》,法王約翰二世承 諾要將貨幣回歸到它應有的價值5鎊5分。但是到了1351年底,幣價又升高為11 鎊。)。經由貨幣改鑄投機獲利的方式仍持續進行,法蘭西王室並且強制地方行政 長官隱瞞幣值下跌的實情,以及嚴禁人民追逐囤積錢幣等禁令。在1350年的3月4 日、3月18日、3月19日,法王約翰二世多次頒佈貨幣敕令,在1351年間,1月13 日、1月23日、2月10日、3月24日、6月4日、6月13日、8月16日、9月7日、9月22 日、10月11日、11月9日、12月14日,十幾次關於貨幣敕令的頒佈。從1352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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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最高曾貶值 11 倍之多。33在 1355 年間為了準備對英軍的戰爭, 法王約翰二世持續頒佈 18 次貨幣敕令,企圖從貨幣的投機上取得 財源卻仍然不足應付財政需求。新貨幣敕令一再頒佈造成當時社 會各階層人民蒙受重大的損失,反對法蘭西王廷貨幣政策的聲浪 不斷,商人與平民也對於新貨幣的不信任。這種情形反映在民間 的貨幣市場上不再以官方所公佈的價值來計價,而改用銀幣重量 來計價。對於這種現象,法王約翰二世以政府公告、專賣令甚至 是威脅方式來嚇止,卻無法杜絕銀幣私下交易和囤積。為了取得 更多的財源,法王約翰二世決定採用徵收新稅的方式。然而,他 也明瞭要對憤怒的人民舉新稅,已經不能使用強制的方式;唯一 可行方法是採用法王腓力四世時代的方式,34召開全國三級會議來 解決嚴重的財政問題。 為了再次對英軍作戰,約翰二世在 1355 年 11 月 30 日到 12 月 28 日再度召開全國三級會議。35在這次全國三級會議中出現三 1354年法王約翰二世關於貨幣政策的敕令達30幾份之多:1352年1月4日、2月2日、 4月20日、5月23日、7月16日、7月22日、8月6日、10月1日、11月22日、11月24 日、12月14日。1353年2月5日、3月12日、3月22日、4月8日、4月20日、5月8日、6 月29日、7月27日、8月23日、10月5日、10月5日、11月9日、11月18日、12月6日。 1354年117日、1月24日、3月20日、5月17日、6月27日、7月5日、9月7日、10月30 日、11月14日、12月。這些敕令全都收集在 Mandement au Registre C de la Cour des

Monnoyes de Paris, feuillet 85-156,Tresor des Chartes, Registre cotté 81.

33 Barbou (M.), Histoire financière de la France depuis les premiers temps de la monarchie

jusqu’à nos jours, p.37:「在1144年,法蘭西銀幣的價值為14蘇,到了14世紀已經增

加為四鎊(等於80蘇)。更可觀的是,在法王約翰二世時代,銀幣升值與貶值極為 快速,金幣曾經高達100鎊之多。一直到法王查理六世時代,銀幣又回到6鎊的價 值」。 34 召開全國三級會議之慣例始於法王腓力四世。1302年法王腓力四世召開全國三級會 議,是法蘭西王權發展中,首次召開的全國三級會議。不過根據19世紀法國史家史 塔列(Eugène de Stadler)的研究,1294年法王與英王愛德華一世的衝突期間已經有 地方性的三級會議召開,1295年的全國的三級會議在巴黎召開。根據他的紀錄,從 1294到1363年法蘭西國王一共召開70次地方性的與全國的三級會議。Martin (Henri),

Histoire de France, Liv. XXX, (4oed, Paris, 1855), V, p. 123.

35 法蘭西國內的人民隨著逐漸高漲的不滿情緒,法國北部說奧依語區的代表前來巴黎

參加全國三級會議的人數眾多;南部說郎克多語區也有普瓦度(le Poitou)、奧維 涅 (l’Auvergne)、利摩尚(le Limousin)、裴利戈(le Périgord)、里昂(le Lyonnais)等區的代表也前來參加。《1355年12月28日敕令》,Ordonnance 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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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最具影響力的改革派代表,即教士階層的隆區主教羅伯勒寇格

(Robert le Coq, évèque de Laon)、36貴族階層的那瓦爾王查理

(Charles II le mauvais, roi de Navarre 1349-1387),以及市民階層 的「巴黎商人總監」埃西安馬塞爾。他們最主要的訴求是希望全 國三級會議成為經常性的政治機制,而非因應法蘭西王室財政問 題才召開的臨時會議。這個政治期望在當時獲得部分的實現,至 少從 1356-1357 年法蘭西王室都持續召開全國三級會議。然而, 全國三級會議所真正達成的政治改革訴求仍舊很有限,大都是以 繳稅為條件,要求法蘭西王室放寬或取消一些不合時宜的封建習 俗。1355 年底的全國三級會議的決議就反映這個現實, 「經由神的恩典,法蘭西國王約翰為了保衛被英格蘭軍嚴 重破壞的王國……為了軍需,向王國內的人民課徵鹽稅, 以及向所有的居民、商人課徵貨物販賣稅,每一鎊抽 8 個 得尼爾的稅金……」37 「……在國王、王后與王室家族旅途期間,王廷官員有權 以無償方式徵收人民的馬匹、車輛、大麥、糧食與飼料等 物資的權利―『隨意徵收權』從此取消。關於『作戰動員 令』的執行,只能在國家處於極危急情況才可以徵召人民 作戰。王廷官員透過專賣權經營商業,造成對其他商業經 營者的不公與損害,因此禁止王廷官員從事商業。此外, 關於貨幣一再改鑄造成貨幣貶值的問題,(法王決定)將 法蘭西銀幣由 18 鎊改為 4 鎊 12 蘇,回歸到它原有的價 36 中世紀晚期的法學家羅伯勒寇格(Robert le Coq),從1351年10月22日成為隆區主 教;1351年3月到1353年5月,他擔任王廷顧問,他與法蘭西王室的關係緊密。在 1354年2月,他擔任「孟特協定」(Traité de Mantes)的外交協商特使,在當時具有 相當的政治影響力。參照Eubel (Kanrad), Hierachia catholica medii aevi, (Münster, 1898), I , 308. Rymer (T.), Foedera, conventions, litterae, et cujuscunque generic acta

publica inter reges Angliae et alios, (2e ed., London, 1830) III, 254. Delachenal (R.),

Grandes Chroniques de France: chronique des règnes de Jean II et de Charles V (Paris:

La Société de l’Histoie de France (S. H. F.), 1910), I, p. 39.

37 《1355年12月28日敕令》,Ordonnance au Mémorial C de la Chambre des Comptes 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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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並且申明將來不得再變動幣值……」。38 1355 年底的全國三級會議中的貴族或教士代表,他們所關心 的是保有原來的特權與利益,而主要繳稅的市民卻期望更穩定的 生活。儘管《華沙爾編年史》對此事沉默,以及其他史家對於 1355 年全國三級會議的忽視,它卻是市民階層顯露政治傾向的開 端。 1356 年間法蘭西王室持續召開兩次全國三級會議,突顯出法 蘭西王室對於全國三級會議的重視,同時也說明王室財政結構的 脆弱性。391356 年 3 月的三級會議是為了對英格蘭開戰(1356 年 9 月中旬的普瓦泰戰役)以及 10 月的三級會議主要因為普瓦泰戰 役中法王約翰二世被英王俘虜亟需贖金而召開。 1356 年 3 月的決議在 5 月以國王敕令的形式公佈《1356 年 5 月 26 日敕令》,它取消先前徵鹽稅、貨物販賣稅,而改徵人頭稅 或所得稅, 「年收入 5-100 鎊的人民,繳交 20 分之 5 的年收入稅;年 收入 100-5000 鎊的貴族,繳交 50 分之 1 的年收入稅。以日 薪計算者,收入低於 5 鎊之農戶與工人,繳交 5 蘇;收入 10 鎊的商人與僕人,繳交 10 蘇;收入 5 鎊的商人與僕人, 繳交 5 蘇;收入低於 5 鎊者不用繳交」。40 1356 年 10 月法國面臨國王被俘虜的空前危機,當時查理儲 君為了籌措法王約翰二世贖金而召開全國三級會議。此次議期為 時 15 日,會議代表為了抵制王室顧問參與會議,他們向查理儲君 38 《 1355 年 12 月 28 日 敕 令 》 條 文 總 共 有 32 條 , Ordonnance au Mémorial C de la

Chambre des Comptes de Paris ,fol.247 recto.

39 《1356年3月31日敕令》,Ordonnance au Mémorial C de la Chambre des Comptes de

Paris, fol.249 verso。此次全國三級會議中第一與第二階級代表人數明顯減少,諾曼

地貴族認為新稅的分配不均拒絕出席,教士階級則透過教宗英諾森六世的媒介抗議 他們喪失「豁免權」。因此,參加的代表仍以第三階級的市民代表為眾多。但是法 蘭西王室的徵鹽稅與貨物販賣稅,仍引起北部亞拉斯(Arras)與諾曼地地區人民的 反抗與動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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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私下表決權。會議代表組成菁英委員會,由教士代表羅伯勒 寇格與市民代表埃西安馬塞爾作為主要的發言人,擬定政治改革 提議案。他們主張釋放那瓦爾王查理,並主張將多位失職王室官 員解職。41為了監督中央政治運作,從全國三級會議的代表中組成 一個監督委員會,其成員最初定為 28 位,議決由 4 位高級教士、 12 位貴族與 12 位市民代表組成;42 不久之後,監督委員會的成員 改組為 34 位,其中教士代表增為 11 人、貴族代表減為 6 人,市 民代表增為 17 人。43此次人事安排異動,顯示出 1356-1357 年的

41 這些官員包括 Pierre de Laforest(樞密大臣兼盧昂大主教)、Simon de Bucy(巴黎 法院議長,被控職司法不公正)、Robert de Lorris(王室總管大臣,被控私吞5萬銀 幣)、Nicolas de Braque(王廷總管與法蘭西財政官)、Enguerrand du Petit-Cellier (巴黎市民與法蘭西財政官)、Jean Chauveau de Chartres(軍事戰爭財政官),以 及Jean Poillevillain(巴黎市民與法蘭西財政官)。Valois (Noël), Les conseil du roi

aux XIV, XV, et XVI siècles (Paris: Picard, 1888), pp. 5-9.

42 Delachenal (R.), Grandes Chroniques de Francechronique des règnes de Jean II et de

Charles V (Paris: S.H.F., 1910), I, pp. 88-89.

43 Douët d’Arcq, “Acte d’accusation contre Robert le Coq, évèque de Laon”, Bibliothèque de

l’école des chartes (Paris, 1840-1841), II, p. 360. 高級教士代表有,漢斯大主教約翰

(Jean de Craon, archevêque de Reims ) 、 里 昂 大 主 教 雷 蒙 ( Raymond Saquet, archevêque de Lyon)、朗格爾主教威廉(Guillaume de Poitiers, évêque de Langres)、 艾弗爾主教羅勃(Robert de Brucour, évêque de Évreux)、隆區主教羅勃(Robert le Coq, évêque de Laon ) 、 菲 利 埃 爾 修 道 院 長 約 翰 ( Jean de Sartenai, abbé de Ferrières)、聖立其埃修道院長皮埃爾(Pierre de Aloengiis, abbé de Saint Riquier)、 聖歐梅修道院長阿隆姆(Aleaume Bristel, abbé de Saint Omer)、拜優主教路易 (Louis Thézart, évêque de Bayeux)、約翰(Jean de Gonnelieu)和皮埃爾(Pierre Dangeraut)。貴族代表有,香檳總管大臣瓦倫朗(Waleran de Lucembourc)、約翰 (Jean de Conflans,maréchal de Champagne)、約翰(Jean de Picquigny)、雷諾 (Regnaud de Trie)、馬修(Mathieu de Trie de Moncy)以及腓力(Philippe de Troismons)。市民階級代表有,巴黎商人總監埃西安(Étienne Marcel, prévôt des marchands)、巴黎市政官查理(Charles Toussac, échevin)、吉爾(Giles Marcel)、 盧昂法官格力姆(Grimer,Rouen, maître en théologie)、諾曼地國王法官亞曼 (Jamin Dariot ,avocat du roi en Normandie )、維曼達市政官柯拉(Colart de Courliegis, Vermandois)、諾庸市長約翰(Jean de Beaulieu, maire de Noyon)、亞眠 法官羅勃(Robert de Corbie,Amiens, maître en divinité)、威廉(Guillaume de la Quarrière, Amiens)、阿貝維勒法官柯拉(Colart le Chauceteur, avocat d’Abbeville)、 香檳與布里市長威廉(Maître Guillaume de Marchière, Champagne et Brie)、奧爾良行 政官威廉(Guillaume d’Avalon, Orléans)、布爾治市長威廉(Maître Guillaume de Mons, Bourges)、拉羅薛市長艾利(Maître Élie Baugis, La Rochelle)、約翰(Jean Louvet)以及頌立斯市長雷諾(Maître Regnaut Mariavale, Senlis)、頌斯法官約翰 (Jean de Sainte-Haude, Sens, avoc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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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改革訴求是由教士與市民階層所主導。此外,從監督委員會 的名額分配中呈現出市民階層在全國三級會議的政治勢力有上升 的趨勢,尤其是巴黎市民代表在全國 17 席代表中佔據 3 席,遠超 過各市鎮僅有 1 席的代表。 全國三級會議的成就到了 1357 年達到高峰。法蘭西王室雖然 持續召開三級會議卻受制於三級會議,加上各地徵稅不順利,法 蘭西王室不放棄貨幣投機的政策,並於 1356 年 10 月 22 日再度發 佈新的貨幣敕令。44此政策一出引起巴黎民眾極大的反彈,巴黎城 發生騷動而巴黎民眾甚至武裝起來。當時『巴黎商人總監』埃西 安馬塞爾要求查理儲君取消《1356 年 10 月 22 日敕令》。隨著巴 黎城內的緊張情勢升高,在 1357 年 1 月 19 日,查理儲君與埃西 安馬塞爾進行會談,埃西安馬塞爾代表巴黎市民反對法蘭西王室 實施貨幣投機政策,45他堅持新貨幣政策必須取消,對於財政問題 主張召開全國三級會議以進行討論。 巴黎城情勢持續惡化,查理儲君下令逮捕幾位不得人心的王 廷官員以平息眾怒。46他召開全國三級會議企圖解決財政困難,三 級會議代表以通過徵稅為條件提出的政治改革要求,也就是有 61 項條文的《1357 年 3 月大敕令》,47第 1-6 條是關於全國三級會 議之權限;第 7-12 條是關於巴黎法院的改革;第 13-17 條是關

44 《1356年10月22日敕令》,Mandement au Registre C de la Cour des Monnoyes de

Paris, p.225, verso。攝政兼諾曼地公爵的查理儲君發佈敕令,將銀幣的價值定為12

鎊杜爾幣,再度造成通貨膨漲。Delachenal (R.), Grandes Chroniques de France, I, p. 99。

45 Delachenal (R.), Grandes Chroniques de France, I, p. 96:「巴黎各行會人員進行罷工 抗議,巴黎的市民將以武力反抗」。

46 Delachenal (R.)., Grandes Chroniques de France, I, pp. 110-111. 被罷權的王室官員 有,國務大臣西蒙(國務大臣Simon de Bucy、鑄幣大臣 Jean Poilevilain 以及財政大

臣 Nicolas Braque)、鑄幣大臣約翰(Jean Poilevilain),以及財政大臣尼古拉

(Jean Poilevilain)。直到1358年巴黎恢復平靜後這些官員又恢復原先的職權。 47 《1357年3月大敕令》,參考附錄一。Ordonnance au Mémorial C de la Chambre des

Comptes de Paris, fol.249, verso:「廢除多位失民心的王室官員;……關於財政方

面,如穩定貨幣,王室領地有效率的管理以避免額外的徵稅,戰爭開支、公共開 支、政府官員開支必須樽節用度……整頓與肅清政府重要部門,如財政部與巴黎法 院改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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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財政部門的改革;第 18-19 條是關於「巴黎商人總監」的職 權;第 20-22 條是關於全國三級會議向各地徵稅的方式;第 23 -31 條是關於政府部門和官員的職責;第 32-41 條是關於軍事 人員與戰爭事宜;第 42-49 條是關於王廷的大議會、秘書處和王 室官員的職責;第 50-52 條是關於全國三級會議代表之權益;第 53-61 條是關於司法訴訟和特許狀權益(參考附錄一)。 查理儲君在沒有其他解決方案的情況下只能接受《1357 年 3 月大敕令》,改革派的勢力此時達到高峰。隨著許多市鎮代表在獲 得滿意的結果之後返回市鎮,三級會議改革派的支持力量逐漸被 分散。此外,改革派代表完全將當時政治與社會的不安、對英國 戰爭的失利,歸結於政府官員的浮濫,因而將巴黎法院人員縮編 了三分之二只保留 16 人,財政部門從原先的 15 名改組為 4 名官 員。這次中央政府人事精簡開始實施後,就出現紊亂與無法銜接 政務的問題,尤其財政部門人力不足的情況最為嚴重。再者,為 了監督徵稅事宜,改革派代表親自承擔徵稅的重任,從一開始就 遭遇民眾的抗拒。48三級會議改革派面臨嚴重挫折,根據《聖丹尼 編年史》的記載, 「到了 1357 年瑪德蓮節(八月),這些被全國三級會議所 選 出 的 『 大 議 會 』 代 表 、 徵 收 新 稅 的 執 行 官 、 改 革 派 代 表 , 已 經 逐 漸 喪 失 他 們 的 信 譽 。 他 們 所 能 真 正 徵 得 的 新 稅,只佔他們所同意徵收的 10 分之ㄧ而已。貴族與教會人 士背棄他們,拒絕繳交新稅。那些有防禦工事的大城市居 民,對徵收新稅的執行官(人數大約 10 到 12 名)心懷憂 慮,也拒絕繳交新稅」。49 1357 年 8 月以來改革派代表的政策趨於失敗。查理儲君希望 擺脫全國三級會議的控制,他尋求巴黎以外地區的財政援助、將

48 Secousse (Mr.): Ordonnances des roys de France de la troisieme race,VI, pp. 183-185. 49 Chronique du Religieux de Saint-Denis contenant le règne de Charles VI de 1380 à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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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先遭到撤職的王室官員復權,50並重新掌控由改革派主導的王室 政府以確立他在中央政權運作的主導性。由於向人民徵收新的賦 稅缺乏法源的依據,查理儲君也同樣面臨無力徵稅的難題,他還 是需要倚靠全國三級會議代表的支持,獲得他們的同意才能再度 徵稅。只是到了此時,三級會議改革派已經不再強調政治改革的 訴求。反觀 1357 年 11 月召開的全國三級會議以同意法蘭西王室 徵稅為由,僅要求查理儲君釋放納瓦爾王查理。51當時亟欲對英格 蘭軍作戰的查理儲君,為解決財政困窘的問題同意代表的要求, 納瓦爾王查理正式被釋放。在 1357 年 12 月中旬,查理儲君與納 瓦爾王查理達成協定,以法王約翰二世之名歸還納瓦爾王的領 地、恢復其名譽和尊嚴。52此一協定讓納瓦爾王查理的政治實力得 以恢復,53成為當時影響法蘭西政局的強大勢力。這個變數使得當 時法國的政局充滿緊張與對立的情勢,正是 1358 年巴黎事件發生 的前奏。

五、1358 年巴黎事件

1358 年巴黎事件發生的時間點是 1 月到同年 8 月間,巴黎市

50 Chronique du Religieux de Saint-Denis , folio 173, recto, col. 2.

51 納瓦爾王查理以其具王室直系血緣為由,要求法蘭西王位繼承權。為了此目的,他

聯合英王的勢力,並支持隆區主教羅伯勒寇格和埃西安馬塞爾的政治改革。然而, 因為他與英格蘭國王聯合的叛國罪名,在1356年4月被法王約翰二世下令逮捕與監 禁。

52 “Lettres des 9, 12, 15 décembre 1357”, Tésor des Chartes, Reg. 89, pieces 254, 288, 289. 此一協定有5點條文:第一、納瓦爾王與其盟友獲得寬恕。第二、納瓦爾王的城 堡、家業與財產歸還本人。第三、被法王約翰二世在盧昂處以絞刑的納瓦爾王朋友 的屍體得以在教堂墓地下葬;他們被沒收的財產歸還給他們的後代。第四、不論是 土地或金錢,根據規定必須延到下次議期,也就是次年1月13日來討論他們原先應 得的利益。第五、在納瓦爾王的要求下,所有監禁者都應該被釋放。 53 1358年1月,回到盧昂領地的納瓦爾王查理受到人民熱烈的歡迎,他替以前被法王 約翰二世處死的親信舉行盛大的喪禮,並為自己和英格蘭國王聯合的事件辯護,引 起查理儲君的不悅;同時,納瓦爾王查理的軍隊也逐漸結集在法國北部地區作為他 政治實力的展示。納瓦爾王查理的雇傭軍時而出擊,逐漸接近巴黎地區,這些行動 引起法蘭西王室的不安,也造成巴黎地區人民的恐慌。查理儲君以保護巴黎為名, 但又表明因為財政短缺造成軍隊不足,只能將王室軍隊調集於巴黎城外西側的羅浮 宮附近,引起巴黎民眾的不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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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封閉巴黎城並展開與查理儲君對抗,整個巴黎地區陷入動亂到 恢復平靜的歷程。 在 英 法 百 年 戰 爭 期 間 法 蘭 西 王 室 的 對 英 格 蘭 軍 作 戰 連 連 失 利,在財政極度困難的情形下,當時主政的查理儲君在 1358 年 1 月又再度頒佈新貨幣政策造成法蘭西貨幣再度貶值。受到貨幣政 策的影響,不善經營商業的貴族、農民與小商人受到極大的衝 擊,民眾生活負擔沉重;54再者,英、法兩軍休戰期間失業僱傭軍 經常劫掠法國北部不設防地區的鄉村與市鎮,甚至逼近巴黎城, 加深巴黎民眾的恐慌。從 1357 年 12 月到 1358 年 1 月,查理儲君 將王室軍隊佈署在羅浮宮附近,更引起巴黎市民的不信任。 巴黎民眾對於當時社會持續混亂的情況極為不滿,將這些問 題全歸罪於在查理儲君身邊的王 廷官員政策失當。1358 年 2 月, 巴黎民眾的不滿情緒日益滋生,巴黎城內混亂情況加劇,直到 2 月 22 日當天巴黎市民採取行動,在『巴黎商人總監』埃西安馬塞 爾的帶領下各行會人員攜帶武器前往王宮。他們進入查理儲君寢 宮,情緒憤怒的巴黎群眾在查理儲君面前殺害其身邊的兩位統帥55 及其他的官員。56當時為了保護查理儲君,埃西安馬塞爾脫下自己 代表『巴黎商人總監』的紅藍色外袍(紅藍色代表巴黎城的顏 色)披在查理儲君身上,使他免於受到憤怒群眾的殺害。57查理儲 54 十四世紀期間新貨幣鑄造相當頻繁,新舊貨幣的交替而獲得的利潤可以增加國王財 政收入,以便支付王室開銷和龐大軍需。然而,新貨幣鑄造所造成幣值下跌對小商 人與貴族影響最烈;此外,握有政權的貴族也對於「巴黎市民」介入政治運作與商 業投機甚為反感。這些反對者,對新貨幣政策提出抗議並要求國王改革,恢復到聖 路易時代的傳統。 55 諾曼地統帥羅勃克萊蒙(Robert de Clement)和香檳統帥約翰恭福隆(Jean de Conflans)。關於此次巴黎市民在王宮內的暴行,當時與近代諸多編年史多有記載 內容大致一致。參考Delachenal (R.), Grandes Chroniques de France, I, 148. Viard (J.) & Déprez (E), Chronique de Jean le Bel (Paris: Viard (J.) & Déprez (E), 1905), II, pp. 251-252. Diller (George T.), Chroniques du Jean Froissart, V, pp. 96-97. Delachenal (R.),

Histoire de Charles V (Paris: Picard, 1909), I, pp. 354-355.

56 除了《華沙爾編年史》Chroniques du Jean Froissart,V, pp. 96-97記載這一段暴行之 外 , 在 一 封 針 對 吉 爾 卡 固 伊 (Gile Gargouille ) 參 與 謀 殺 王 室 大 臣 雷 諾 亞 西 (Regnaud d’Acy)的赦免信中,也記載此事。參考史料“Lettre de remission pour Gile Gargouille du 8 août 1358”, Trésor des Chartes, Reg. 86, fo66v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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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受到『巴黎商人總監』的保護與控制,他也開始在這個階段使用 「王國攝政」(Régent le Royaume)的名義來行使法蘭西王權。58因 為這個流血事件,巴黎城進入一個激烈動亂的階段。 查理儲君遭到巴黎市民挾持一個月,正當法國北區與巴黎處 於一片動亂之際,在 3 月底他逃出巴黎並準備展開反擊。查理儲 君在法國北部的普羅萬(Provins)召開三級會議,爭取法國北區 貴族、教士與其他市鎮的支持和財政援助,會中議定對殺害王廷 官員的巴黎暴民施以懲罰,59並且對巴黎民眾進行孤立與飢餓政 策。為了孤立巴黎城,查理儲君攻佔摩城(Meaux)並且封鎖通 往巴黎的塞納河道,以便切斷巴黎的外援和生活物資的補給,他 並將王室軍隊部署在摩城近巴黎地區,同時發動心理攻勢散佈不 安與騷動的謠言來撼動巴黎的民心。 隨著巴黎情勢的逆轉,60埃西安馬塞爾與巴黎民眾積極展開備 史書,這些彩繪手稿史料旨在說明事件當時馬塞爾的行動確有其事。史料出處

Grandes Chroniques de France, France, Paris, 14th Century, Bnf, fr. 2813, fol. 409v.

58 查理儲君在法王約翰二世被英軍俘虜之後採用「國王士官」(Lieutenant du Roy)

的名義,在此時才開始使用「王國攝政」(Régent le Royaume)的頭銜來行使王 權。Ordonnance au Mémorial C de la Chambre des Comptes de Paris, fol.neuf vingt dix

sept, recto. 在此文件的邊緣部份寫上:「在此開始稱呼查理為攝政,之前任命為士 官,Icy commence ledit Charles se nommer Regent, paravant se nommoit Lieutenant」。

59 1358年4月9日三級會議在普羅萬(Provins)召開,當時與會代表的人數甚少。納瓦 爾王查理也缺席,但是巴黎市民的代表有皮埃爾(Pierre de Corbie)以及羅勃 (Robert de Rosny)。會議中查理儲君僅要求各代表對法蘭西王室財政援助,對於 如何懲罰殺害諸位王室大臣的暴民一事,則避而未談。即使當時查理儲君仍無意進 入巴黎,巴黎仍掌控在巴黎市民階級手中,而且在巴黎市民代表面前,談論如何處 理埃西安馬塞爾及其同黨,仍然言之過早。相反地,巴黎市民的代表在會議中,以 代表巴黎市民的名義,邀請當時與會的香檳地區的市鎮人民加入巴黎的聯盟,為人 民的利益發聲,同時也希望他們能裁斷王廷官員被巴黎市民殺害一事是出於正當 性。當時以貴族階級代表之名發言的西蒙(Simon de Roussi, comte de Braine),詢 問查理儲君關於王室官員是否該被處死?查理儲君回答這些王廷官員皆忠心服務。 因此,在此三級會議中,西蒙號召所有代表懲罰殺害王室官員的暴民。在此威脅 下,巴黎市民代表只好退回巴黎。在當前的不利情勢下,埃西安馬塞爾認為只有加強 巴黎的防禦,準備戰爭一途。Chronique du Religieux de Saint-Denis contenant le règne de Charles VI de 1380 à 1422 (Paris: Crapelet, 1839-1852), folio 179, verso, col. 1-2.

60 巴黎人民在『巴黎商人總監』埃西安馬塞爾的領導下積極備戰。然而,巴黎財政逐

漸短缺,埃西安馬塞爾以個人的信譽,向耶路撒冷的聖約翰修道院(grand prieur de Saint-Jean de Jérusalem)借貸一萬金幣,使巴黎市政機制的運作仍能持續,可以看 出巴黎市民所面臨的困境。Registre capitulaire de l’Ordre de Malte, Ms. 18, fo113.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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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另一方面他也期望巴黎市民與法蘭西王室的衝突能夠和平解 決。在這個期間又發生 4 月 18 日羅浮宮砲兵營被巴黎市民佔領的 事件。61埃西安馬塞爾在當日發出《4 月 18 日致查理儲君信函》, 他主要陳述兩點,首先他提出巴黎市民冒犯法蘭西王權是錯誤的 指控;再者,他也重申巴黎市民對法蘭西王權的效忠,62希望藉此 能與查理儲君議和。隨著巴黎衝突的危機升高,埃西安馬塞爾出 面要求那瓦爾王查理(Charles le Mauvais,Roi de Navarre 1349-1387)居間協調,希望他能夠撮合查理儲君與巴黎市民的和解, 然而兩查理的會談並未展開。查理儲君仍堅持對暴動的巴黎市民 進行懲罰,他持續於 4 月 29 日在香檳(Champagne)63與 5 月 4 日在康白尼(Compiègne)64召開三級會議。查理儲君除了要求財 政援助之外65,更擬定一份針對巴黎暴動者的懲處令顯示出法蘭西 王室的不妥協態度。

Leroux de Lincy (M.), Histoire de L’Hôtel de ville de Paris (Paris: Librairie de la Société de l’ecole de Chartes, 1846), III, p. 235.

61 1358年 4月18日,接到查理儲君的命令之後守衛羅浮宮的士官將砲兵營遷往摩區, 此消息為《巴黎商人總監》埃西安馬塞爾得知,他命令武裝的巴黎市民突襲,佔領 羅浮宮的砲兵營,增加巴黎市民的軍力。巴黎市民這次成功的出擊,確實使查理儲 君震驚,埃西安馬塞爾希望藉此勝利向法蘭西王室展示巴黎市民的實力,以便與查 理儲君議和。埃西安馬塞爾與巴黎市民佔領羅浮宮砲兵營之後,將巴黎的城牆擴大 到羅浮宮以外的地方,同時封鎖城門,挖深與加寬護城河,加強巴黎市民在城西方 的防禦。Leroux de Lincy (M.), Histoire de L’Hotêl de ville de Paris, III, p. 234.

62 《4月18日致查理儲君信函》《Lettre au Régent du 18 avril 1358》, Kervny de Vandenpeereboom, Bulletin de l’Académie royale de Belgique (Bruxelles, 1853), pp.

93-95. 針對王室官員被殺一事,查理儲君曾三次承諾,認定與事者無罪(一次在其寢 宮、之後在巴黎商人廣場以及在聖傑克醫院)。在《4月18日致查理儲君信函》 中,埃西安馬塞爾意欲將王室大臣被殺一事訴諸社會輿論,並使查理儲君能進行與 巴黎市民的議和。

63 1358年4月29日三級會議在韋爾堤斯(Vertus)召開。Chronique du Religieux de

Saint-Denis contenant le règne de Charles VI de 1380 à 1422, folio 180, recto, col. 1.

64 1358年5月4日的三級會議在康白尼(Compiègne)召開。Chronique du Religieux de

Saint-Denis contenant le règne de Charles VI de 1380 à 1422, folio 180, verso, col. 2.

65 此次三級會議之後公佈《1358年5月14日敕令》,Ordonnance au Mémorial C de la

Chambre des Comptes de Paris, fol. 250, verso. 其中財政援助方面,以一年為期,大

市鎮每70戶供給一位軍士的裝備與工資;一般鄉村地區的自由民每百戶供給一位軍 士,農奴每兩百戶供給一位軍士;教士階級繳納收入的十分之ㄧ,貴族以土地收入 每百鎊繳交5鎊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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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巴黎動亂之際,由於戰爭、瘟疫與糧荒等問題,從 1358 年 5 月 21 日起,法國北部出現為期三週的「農民暴動」( La Jacquerie)。66 埃西安馬塞爾曾聯合農民的勢力,然而農民的行動 缺乏統籌的計畫,67查理儲君68與法國北區貴族展開反擊,「農民 暴動」在 6 月 9 日就被敉平,此時查理儲君也完成在法國北區的 軍事整合行動,這對於巴黎市民是重大打擊,也使得埃西安馬塞 爾意圖使查理儲君議和的難度提高,間接造成巴黎市民之間的分 裂,反對埃西安馬塞爾的聲浪在此時出現。69 有鑑於巴黎的軍事防務需倚靠外力的支援,埃西安馬塞爾企 圖聯合納瓦爾王查理的勢力來抗衡查理儲君。6 月 14 日納瓦爾王 查理進入巴黎城,在進城大典中受到巴黎市民的熱烈歡呼。納瓦 爾王查理將軍隊駐在巴黎城近郊聖丹尼地區,同一時期查理儲君 將王室軍隊從摩城往巴黎近郊調動,在巴黎城外形成兩查理的對 峙。正當巴黎有爆發戰爭的危機中,法王查理四世遺孀王后貞德 艾弗爾(Jeanne d’Évreux, 1310-1371)於 7 月 8 日到 19 日之間, 撮合兩查理的會面,並且在之後的會談中達成協議,化解查理儲 君和巴黎市民之間的戰爭。查理儲君以立即支付一萬鎊土地租金 與七年內支付四十萬佛羅倫斯金幣(florins d’or)作為補償條件, 70 使納瓦爾王查理放棄對法蘭西王位繼承權的要求。得知會談結果 的巴黎人民認為納瓦爾王查理背叛他們,同時也不信任查理儲君 66 從 1358 年 5 月 21 日 起 , 「 農 民 暴 動 」 ( La Jacquerie ) 首 先 發 生 在 波 威 地 區 (Beauvais)。這些參加暴動的農民並非全是窮苦農民,帶頭的煽動者有些是富 農、工匠,甚至是地方上的小貴族,他們受到威廉卡爾勒(Guillaume Carle)的領 導,史家與一般民眾稱這群暴動農民為「傑克」(les Jacques)。 67 對於這些暴動的農民而言,懲罰長久以來壓迫他們的貴族是主要動機。達到目的之 後,參與暴動的農民對於戰鬥的熱情逐漸消退,加上農作收成的時節將近,他們希 望盡快回去自己的田莊。農民並未真正形成政權意識的政治訴求。 68 當時查理儲君具有諾曼地公爵的頭銜,他也是法蘭西王國的首席貴族之ㄧ。 69 農民暴動勢力瓦解後,巴黎市民之中出現反埃西安馬塞爾政策的聲浪。為了穩固巴 黎市民,他除了決定主動出兵出擊,以收復摩城作為巴黎的補給區,在5月30日, 以幫助查理儲君逃出巴黎及其他重大罪行,公開處死背叛巴黎市民的市政官,湯瑪

斯福儂 Thomas Fougnant(建築防禦工事官)與約翰培瑞 Jean Perret(水源行政

官)。Trésor des Chartes, Reg. 86, fo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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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信守承諾,巴黎城中謠傳著各種不利於埃西安馬塞爾的言論。 巴黎市民當中反對埃西安馬塞爾政策的聲浪匯聚成為親查理儲君 的派系,他們私下尋求查理儲君的諒解,並企圖在巴黎城中促使 埃西安馬塞爾倒台,造成埃西安馬塞爾日漸失勢甚至無法控制巴 黎的情勢。1358 年 7 月 31 日,埃西安馬塞爾在巴黎城內遭到親 查理儲君派人士的殺害,8 月 2 日查理儲君返回巴黎,在進城大 典之中受到巴黎市民熱烈的歡迎。他對巴黎人民宣佈王室的寬容 態度,並赦免先前參與巴黎暴動的相關人士。1359 年 5 月,全國 三級會議再度於巴黎召開,查理儲君將先前遭罷黜的王室官員一 一復權,結束巴黎事件的危機。 1358 年在巴黎城所發生的失控和混亂固然是巴黎市民和查理 儲君之間衝突的結果,然而這事件的整個過程,實際反映出中古 晚期的巴黎市民階層已經形成一股不可忽視的政治勢力。在 1358 年巴黎事件當中的關鍵人物埃西安馬塞爾,關於他在此事件中的 作為一向出現爭議,以下針對埃西安馬塞爾的歷史定位問題進一 步討論。

六、埃西安馬塞爾的歷史評價

英法百年戰爭期間所爆發的 1358 年巴黎事件,幾個世紀以來 史家的看法莫衷一是。中古晚期的編年史家傾向將它視為百年戰 爭期間法蘭西王權的挫折,以法蘭西王室的觀點和立場將它詮釋 為暴動,他們也傾向將埃西安馬塞爾視為陰謀者或是偏激的野心 家。不論是官方的《約翰二世編年史》、《華洛瓦最初四王編年 史》、71《法蘭西大編年史》,或是私家撰寫的《聖丹尼編年史》、 《華沙爾編年史》、《納吉斯編年史續篇》、72《14 世紀諾曼地編年

71 Luce (Siméon), Chronique des quatre premiers Valois, ed., Luce (S.), la société de

l’Histoire de France (Paris: S. H. F., 1862).

72 Geraud (H.), Chronique de Jean de Venette, formant la continuation de la chronique

latine de Guillaume de Nangis, ed., by Geraud (H.), la société de l’Histoire de F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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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73均呈現出這種觀點。另一種看法是 19 世紀共和時代的史 家,他們極度推崇埃西安馬塞爾,立他的銅像在現在巴黎市政廳 前的廣場上,以他來命名巴黎的街道,將他的地位提升為「中世 紀的丹敦」,持這種觀點的史家如吉佐(François Gizot)和提埃利

( Augustin Thierry)、74米 什 萊 ( Jules Michelet)、75培 封 ( F.-T

Perrens)、馬丁(Henri Martin)、76 柏朗(Louis Blanc)77、特西爾 (Jules Tessier),78站在共和的觀點來評論這個事件。他們從 1357 年 3 月頒佈的大敕令一事來肯定埃西安馬塞爾的作為和貢獻,並 將這個事件定位為「革命」,認為這是中世紀的人民為了建立共和 的議會政治願景而進行的革命。另一方面,法國 19 世紀復辟時期

的 史 家 拉 卡 班 ( Léon Lacabane )、79伊 桑 貝 爾 ( François-André

Isambert )、80

佩 蒂 托 特 ( Claude-Bernard Petitot )、81杜 埃 達 克

73 Auguste (Molinier), Chronique normande du XIV siècle, ed., M. Auguste, la société de

l’Histoire de France (Paris: S. H. F., 1862).

74 從吉佐(François Gizot)和提埃利(Augustin Thierry)屬於共和的進步史觀史家, 其觀點一致認同埃西安馬塞爾的成就以及1357年大敕令的意義。

75 米什萊(Jules Michelet)在他的著作《法國史》第四卷中,他肯定埃西安馬塞爾的

成就,認為馬塞爾在1356年間防衛和拯救巴黎,尤其是他促成1357年大敕令的頒佈 厥功甚偉;他認為以巴黎一個自治城鎮發起法蘭西王國的政治改革,勢必會採取激 烈的手段,反映出史家米什萊為埃西安馬塞爾在1358年的殺害王廷官員事件的辯 護。Michelet (Jules), Histoire de France, t. IV (Paris: A. Lacroix, 1876), pp. 307-309。

76 亨利馬丁 Martin(Henri)從進步史觀的觀點,認為1356-1358年的「革命」呼應18

世紀晚期的法國大革命,而馬塞爾則是中世紀最傑出的政治家。Lalanne (Ludovic),

Dictionnaire historique de la France (Paris: Hachette, 1872), p. 1215.

77 柏朗(Louis

Blanc)極為推崇埃西安馬塞爾,認為他是「中世紀的丹敦」,1356-1358年的「巴黎革命」實為1789年的法國大革命的先聲。Blanc (Louis), Histoire de

la Révolution française (Paris: Chez Langlois et Leclercq, 1847), t. I, p. 162.

78 特西爾在1888年最著名的研究是證明馬塞爾的遇害在1358年7月31日的白天,而非

傳言中的晚上。他大膽的結論認為馬塞爾被殺害兩次,一次是在1358年7月31日的 身體遭受殺害,另一次是史家對他名譽的傷害。根據特西爾的研究,認為馬塞爾並 沒有史家所稱的叛國的意圖,推崇馬塞爾為王國的統一和自由所做的貢獻。Tessier (Jules), Étienne Marcel (Paris: A. Picard et Kaan, 1888), p. 1.

79 拉卡班(Léon Lacabane)所出版的《埃西安馬塞爾之死》一書中,將馬塞爾的行動

定義為最嚴重的叛國行動。Lacabane (Léon), Mémoire sur la mort d’Étienne Marcel, in

Bibliotèque de lÉcole de chartes (Paris: Bibliotèque de lÉcole de chartes, 1839-1840), t. I,

pp. 79-80.

80 伊桑貝爾在其著作中,將馬塞爾的行動視為無政府主義者以及引發政治動亂的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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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uis Claude Douët d’ Arcq),82又回到馬塞爾只是一位野心家與 叛國者的觀點。很顯然地,19 世紀史家對於埃西安馬塞爾的歷史 評價受到當時政治思維諸多元素的影響,似乎過度標榜「巴黎事 件」的政治傾向和高度。以上這兩種觀點皆談論同一個巴黎事 件,這兩種觀點雖然各有所本也各有立場,然而,不論是中古晚 期的史家或是 19 世紀崇尚共和精神的史家,都忽略或過度讚揚市 民階層的政治意識。然而,14 世紀中期巴黎市民階層的政治訴求 與 1358 年巴黎事件的直接關係究竟有多深,這也是本文所好奇與 關注的部份。 在巴黎事件中,埃西安馬塞爾的行事引起爭議之處在於 1358 年 2 月 22 日王廷官員被殺害一事。關於當時查理儲君身邊的兩位 統帥被殺害的行動,基本上是巴黎憤怒群眾的不理性行為,然而 是否可以判定埃西安馬塞爾具有反王權的意圖?從兩份馬塞爾親 筆書信看來,他主要反對法蘭西王室的貨幣投機政策,這種看法 也代表巴黎市民階層的觀點。不論是從他的書信內容,或是更早 之前在全國三級會議的決議中,他自始至終一直強調王廷官員政 策的失當,並非指責國王的失政或是濫權,更不是反對法蘭西國 王約翰二世。從他書信的用詞和所採取的立場,透露出巴黎市民 對於法蘭西王權的認同以及市民對於主君的忠誠,正如埃西安馬 塞爾在《4 月 18 日致查理儲君信函》的書信中,強調他個人和巴 黎人民對法蘭西王權的效忠, Plon, 1821-1833), t. IV, pp. 762-772. 81 佩蒂托特認為馬塞爾是一位狡猾、殘暴和放肆無禮之徒,他利用時局、不計手段以 滿足其政治野心,不惜殺害查理儲君的軍隊、將巴黎交給那瓦爾王查理並承認那瓦 爾王查理為法蘭西國王。他認為馬塞爾之死是他的暴行應得的懲罰,同時也促使巴 黎動亂終結使王國回到秩序之中。Monmerqué 與 Petitot (Claude-Bernard), Collection

complete des memoires relatifs à l’histoire de France depuis le règne de Philippe-Auguste jusqu’au commencement du XVIIe siècle (Paris: Louis-Jean Alexandre Petitot, 1819), t. IV,

pp. 128-130.

82 杜埃達克評論馬塞爾所強加於查理儲君的行為是「無可容忍的」,而馬塞爾對於巴

黎的掌控是「日趨獨裁」。Arcq (Louis Claude Douët d’), “Acte d’accusation contre Robert le Coq, évèque de Laon”, Bibliothèque de l’école des chartes (Paris: Bibliothèque de l’école des chartes, 1840-1841), t. II, pp. 354-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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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您(指查理儲君)應該保護與防衛巴黎人民,而 人民對您崇敬和服從……我們衷心祈求您前來您的巴黎城 內,保護與防衛巴黎……」。83 此外,在這書信的第二部份,他也再度點出查理儲君對於巴 黎人民在 2 月 22 日的處死王廷官員的諒解承諾,而這一份口頭上 的承諾也曾經在三處地方被查理儲君確認。不論是查理儲君為了 顧及生命安危被迫答應,或是他當時也接受巴黎市民的說法,而 對他們持諒解的態度,在當時查理儲君對巴黎市民許諾是不爭的 事實,因此在這份書信中提到, 「非常崇敬的主君請您明察,巴黎人民深切記憶您親口的 承諾,您在聖傑克醫院、在巴黎中央市集、以及在您的寢 宮中所承諾的。」84 這書信當中透露出對於「1358 年 2 月 22 日」事件的不安, 並且也極力尋求查理儲君的諒解。如果埃西安馬塞爾確實有反對 法蘭西王權,那麼在當時他就不會只尋求查理儲君口頭的承諾, 他也不會阻止巴黎群眾進一步的行動,更不會將紅藍色代表巴黎 的外袍披在查理儲君身上特別地保護他。然而,如果埃西安馬塞 爾與巴黎市民只是反對法蘭西王室的錯誤政策,認定這是「惡 政」,就會出現不願傷害主君,而只是懲處惡政官員的結果。這也 正是當時所發生之事。14 世紀中期的巴黎事件,埃西安馬塞爾與 巴黎市民確實懷抱著導正法蘭西王廷政策的想法,王國的政治應 該導回聖路易時代的善政;反觀 18 世紀「法國大革命」中巴黎人 民推翻君權體制,才是實際體現反王權意識的行動,1358 年巴黎 事件與 18 世紀「法國大革命」有本質上的區別。 另一個爭議點是埃西安馬塞爾結合「農民暴動」勢力。1358 年 5 月 21 日「農民暴動」的時間點正好是巴黎市民和查理儲君軍

83 “Lettre au Régent du 18 avril 1358”, Kervny de Vandenpeereboom, Bulletin de

l’Académie royale de Belgique, pp. 93-95.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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