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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重開與職權撤銷處分之關聯

在文檔中 職權撤銷核課處分之研究 (頁 8-54)

第二章 職權撤銷行政處分之法理問題探索

第四節 程序重開與職權撤銷處分之關聯

第三章 核課處分撤銷之標的

第一節 職權撤銷於稅法及行政程序法規定之競合 第二節 違法核課處分之治癒

第三節 職權撤銷與救濟程序撤銷法理之交錯適用 第四節 植基於核課處分不可分之處分正確性

第四章 稅捐補徵之限制

第一節 核課處分之性質與稽徵程序

第二節 核課處分變更與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第三節 稅捐徵收之時效規範

第四節 稅捐補徵與時效制度之矛盾 第五節 納稅人權維護下之租稅公平

第五章 稅捐處分之撤銷與國家賠償 第一節 實務爭議之提出

第二節 損失補償與損害賠償之分野

第三節 撤銷免稅處分與國家賠償責任之交錯 第四節 核課處分撤銷責任之新思維

第六章

結論

第一節 核課處分撤銷之應然與實然 第二節 展望與建議

詳 目

第一章 緒論...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研究目的...1

第一項 問題意識...1

第二項 問題提出...2

第三項 研究目的...4

第二節 研究範圍...5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架構...6

第一項 研究方法...6

第二項 研究架構...7

第四節 文獻回顧...10

第一項 撤銷權時之效力界定與認定...10

第二項 違法核課處分撤銷與補徵間應如何調和...12

第三項 稅捐補徵之相關限制...13

第四項 違法核課處分之撤銷,機關應否負擔國家賠償責任...14

第二章 職權撤銷行政處分之法理問題探索 ...17

第一節 概說...17

第一項 依法行政原則...18

第二項 職權撤銷行政處分之容許性...18

第二節 除斥期間起算點之認定...19

第一項 撤銷原因之界定...20

第二項 「知」有撤銷原因之解釋...22

第三節 得職權撤銷處分之時點...26

第一項 行政處分存續力與裁判確定力之辨明...26

第二項 處分相對人未提救濟...28

第三項 處分相對人已進行救濟程序...29

第四節 程序重開與職權撤銷處分之關聯...34

第一項 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及第 128 條之競合關係...35

第二項 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之解釋...37

第三項 本文見解...39

第五節 行政機關撤銷權行使之界線...41

第三章 核課處分職權撤銷之標的...43

第一節 職權撤銷於稅法及行政程序法規定之競合 ...43

第一項 稅法中職權撤銷之規定...43

第二項 行政程序法於稅務事件中定位之釐清...44

第三項 重核稅捐時法律之適用...46

第二節 違法核課處分之治癒...51

第一項 違法核課處分之態樣與治癒方式...51

第二項 核課處分之可分性...54

第三節 職權撤銷與救濟程序撤銷法理之交錯適用 ...56

第一項 稽徵機關就同一稅捐事件作成第二次決定之性質...56

第二項 爭點主義與總額主義之擇定...60

第四節 植基於核課處分不可分之處分正確性 ...65

第四章 稅捐補徵之限制...67

第一節 核課處分之性質與稽徵程序...68

第一項 核課處分於法學上之意義...68

第二項 稅捐稽徵之程序...70

第二節 核課處分變更與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77

第一項 變更處分可能之態樣...77

第二項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於變更處分之適用...79

第三節 稅捐徵收之時效規範...82

第一項 時效制度與處分之存續力...82

第二項 核課期間與徵收期間...86

第四節 稅捐補徵與時效制度之矛盾...90

第一項 未盡協力義務時效制度之退位...90

第二項 實務對核課處分撤銷範圍之解釋...91

第三項 稽徵機關逾核課期間之補徵...93

第五節 納稅人權維護下之租稅公平...97

第五章 稅捐處分之撤銷與國家賠償...99

第一節 實務爭議之提出...99

第一項 案例說明...99

第二項 行政法院之見解...100

第三項 民事法院之見解...101

第四項 爭點分析...103

第二節 損失補償與損害賠償之分野...104

第一項 職權撤銷違法處分之國家責任...104

第二項 歸責法理分析...105

第三項 本文綜合分析...108

第三節 撤銷免稅處分與國賠責任之交錯...115

第一項 撤銷免稅處分之權責...115

第二項 國家賠償訴訟審判權之爭議...117

第三項 法院於審理撤銷處分責任時之處置模式...120

第四節 核課處分撤銷責任之新思維...122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125

第一節 核課處分撤銷之應然與實然...125

第一項 行政機關行使撤銷權應有之態度...125

第二項 違法核課處分撤銷之範圍與限制...125

第三項 違法核課處分機關應負之責任...126

第二節 展望與建議...127

參考文獻...130

圖目錄

1. 圖 1-1 研究架構分析圖………08

2. 圖 2-1 行政機關得行使撤銷權時點示意圖………26

3. 圖 3-1 行政程序法與稅捐稽徵法適用範圍示意圖………46

4. 圖 4-1 稅捐稽徵程序流程圖………70

5. 圖 4-2 核課期間與職權撤銷效力關係圖………94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研究目的

第一項 問題意識

行政機關對外作成具法效性之行政處分如有違法原因,本於「依 法行政」之法治國原則,行政機關負有撤銷該違法處分之義務,藉以 回復合法之狀態。然則,機關於作成處分並送達處分相對人後,即發 生特定之法律上效果,而隨著時間之推移,處分亦發生存續力,則對 於該違法狀態後續之處置將因違法程度之不同而有差異。違法行政處 分之存在雖有悖於立法者所建構之形式法秩序,然違法之狀態亦有

「無效」、「得撤銷」及「得補正」等程度之分。就無效行為而言,其 乃自始確定無效,則行政行為是否無效,立法者已為充分之規範1, 而有較明確之認定標準故較無爭議;如係明顯誤寫誤算或其他不影響 行政行為效力之瑕疵,則為得補正之行政行為,因其為不影響效力之 瑕疵故對於行政適法性之侵害較為輕微,理論上亦較無爭議。

得撤銷之行政處分則處於較為曖昧之地位,其對處分相對人之影 響非可謂輕微,但又非屬無效之嚴重瑕疵,立法者基於「機關功能最 適說」之觀點而賦予行政機關不同之裁量空間,亦即行政機關有權限 決定該違法狀態是否應除去或讓其繼續存在,則行政機關之決定即牽 動對處分相對人、司法機關間之三方互動關係,此亦為實務運作上爭 議來源之大宗2。機關依據職權撤銷違法行政處分,就形式上言,係 合於依法行政原則之要求,然現今公法學界均認為公行政之推動仍有 其他重要之法理原則必須同時加以考慮,依法行政原則並非公行政單 一之指導方針。在各原理原則間存有衝突時應如何決定孰優孰劣,非 經由論證推衍將難以釐清。

關於職權撤銷行政處分之學說實務雖已有相當程度之發展,惟隨 著公行政任務之複雜化與多元化,新興議題亦不斷發生,傳統之見解 或解決模式能否接受各項挑戰則產生諸多疑問,尤有進者,於此同時

1 諸如民法第 71、72 條、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1 條、國有財產法 第 31 條等。

2 依查得之司法院統計資料,全國三所高等行政法院 2012 年受理案件共 4727 件,撤銷訴訟即佔 3174 件,所佔比例為 67%,資料來源:司法院全球資訊網,http://www.judicial.gov.tw/,最後瀏 覽日期 2014/02/14。

更激發出對於舊有理論之再檢視而提出更多論證結果之可能性。職權 撤銷行政處分在實務運作上已逐漸出現難以有效處理之課題,特別是 在稅捐徵收之領域,國家經由徵收人民之財產以滿足自身財政之需 求,其徵收雖具有民主正當性及合法性,但仍舊不脫其權利侵害之本 質,因此,關於核課處分之職權撤銷,非僅單存撤銷違法處分而已,

後續仍有很大之可能性將繼續侵害人民之財產權而命補稅,從而,國 家稅收之確保與人民基本權之維護就此即生衝突,本研究認為如能就 相關議題作一詳實分析,或能提供往後面對此一爭議時不同之思考面 向。

第二項 問題提出

欲探究機關職權撤銷違法處分,首先即必須先就處分之存續力所 生之爭議予以分析。所謂行政處分之存續力,通說實務均認為有形式 存續力及實質存續力之分3,一般而言,處分於不具可爭訟性時,即 發生形式存續力,此係指處分相對人不得再循法定救濟程序提起救 濟,嚴格言之,形式存續力主要係針對人民禁止其再行爭訟,但對於 行政機關而言則較不具拘束力4,此可自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第 1 項 本文文義推知5,然而在違法授益處分之情形,似給予行政機關過大 之撤銷權行使空間,雖法律已明文「信賴保護原則」於撤銷權行使時 應加以考慮,惟更多的情況是,實務上操作之結果往往均以無信賴基 礎或信賴表現而排除信賴保護之適用6。而表現在稅務事件上,尤其 是原核課處分有短徵或免徵之情形,更常以實質課稅原則、量能課稅 原則及租稅公平等理由,要求納稅義務人應予以補稅而置納稅人權於 闕如。

復次,關於行政機關撤銷權除斥期間之起算點為何,學說實務本 即存有極大之爭論,最高行政法院於 102 年度 2 月份第 2 次庭長法官 聯席會議決議中就「機關撤銷權除斥期間起算點」之爭議作出以行政 機關「主觀確知」有得撤銷之事由始為除斥期間之起算點,此決議不 僅與系爭案件最高行政法院確定判決7之見解相異,更甚者,將有致

3 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三民書局,2012 年 9 月增訂 12 版,頁 358;陳敏,行政法總論,

新學林出版,2013 年 9 月 8 版,頁 443-444。

4 陳敏,行政法總論,新學林出版,2013 年 9 月 8 版,頁 398。

5 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第 1 項:「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 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

6 詳參:行政法院 88 年判字第 4354 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 89 年判字第 3602 號判決、100 年判 字第 951 號判決。

7 詳參:最高行政法院 100 年度判字第 504 號判決有關公務人員退休撫卹事件。

法律關係長久處於不確定狀態之危機,蓋行政機關可能以其主觀確知 之時點而決定除斥期間之起算點,此相當於該法定期間得因行政機關 之意思而無限制的延長。就此一爭議,如從「依法行政」與「法安定 性之確保」等法理加以研析,最高行政法院此一決議應有商榷之餘地。

法律關係長久處於不確定狀態之危機,蓋行政機關可能以其主觀確知 之時點而決定除斥期間之起算點,此相當於該法定期間得因行政機關 之意思而無限制的延長。就此一爭議,如從「依法行政」與「法安定 性之確保」等法理加以研析,最高行政法院此一決議應有商榷之餘地。

在文檔中 職權撤銷核課處分之研究 (頁 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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