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上述「軟性法律」的發展、要素及其相關運用層面來看,新 治理模式的關鍵理念,並不是從某種治理方式改變成另一種,或從 某種法律教條改變成另一種,而是在於透過軟化各種相關的硬性管 制規範,來使制度與行為者不斷地互動與革新成為可能。為使此一 理念得以落實,本文認為,必須有與之相呼應之法治教育,否則,
若以傳統治理模式下的硬性法治觀來審視「軟性法律」的相關措施 及其成果,論者將很容易地看到其不符合傳統法治觀所產生的缺 點,例如不具有公平性、公開性等67。在這種情況下,新治理模式
如此而已,實際上經由其他相關的軟性配套措施,這種強調「自願參與」的 軟性管制,仍有相當大的影響力,其相關的軟性配套措施例如:歐洲銀行要 求業者參與EEMAS,作為其延展貸款或提供擔保的條件,特別是當融資是涉 及環境風險時。有關於歐盟EEMAS之內容與成效,詳參D. Hess, Social Report-ing: A Reflexive Law Approach to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veness, 25 IOWA J.
CORP. L. 60, 60-61 (1999); 廖義銘,同註18,頁331-334。
66 AYERS &BRAITHWAITE, supra note 37, at 13-14.
67 吾人若以傳統法治觀所秉持的理念來檢驗前開文及註釋中所引介的各種「產 業 自 律 管 制 」 措 施 及 「 部 分 產 業 管 制 」 , 將 會 認 定 這 些 措 施 完 全 不 符 合 公 平、公開及公正之原則;同時對其實施成果,也不予採信。例如註43所引介 之美國聯邦環保署所推動的「XL計畫」,許多法學界人士便認為其所規定的 諸多重要概念——例如前揭「優質的環境績效」之定義不夠明確,許多標準仍 相當不明確及複雜,因此造成業者難以遵循。詳參Rena I. Steinzor, Reinventing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 The Dangerous Journey From Command to
Self-相關措施之推行,便不但無法適切地用以解決當前的社會問題,反 而會治絲益棼。
因此,本文認為,在新治理模式之推行下,必須基於對傳統治 理模式下法治建構與其實務問題之深切反省,並因應新治理模式所 強調的「由下而上」之決策程序,以及用參與性及合作性的網絡建 構來取代層級式管制機關之新思維,來重構新治理模式推行下所需 要的新法治觀。更有進者,本文認為,相應於新的法治觀更需有新 的法治教育之目標與方法,來使此新的法治觀得以深植,本文認為 新治理時代下的法治觀及法治教育,應著重於下述觀念之闡揚:
一、目的面——法治之目的在於促進溝通
傳統治理模式下的法治觀,在其目的性上的主要問題,是界定 公共利益的界線及其判準,在後現代社會的相關發展下,已經喪 失。由於公共利益無法再作為法治的目的性基礎,因此我們必須尋 找後現代社會中法治的新目的。
後現代社會,無論在民間或在公部門,所呈現出的共同現象,
就是人與人之間相互依賴的程度愈來愈深,但是共同抱持的價值卻 愈來愈少。因此,在後現代社會中的治理,所有必須處理的人的問 題,愈來愈複雜,同時她/他們彼此之間,也愈來愈多變;而所必
control, 22(1103) HARV. ENVTL. L.REV. 134, 142-43 (1998); 又例如註53所引介 的美國勞工安全局推動的「自護制度」,論者則認為它無法達到直接而全面 地 迫 使 工 安 績 效 不 良 的 業 者 改 善 其 營 運 , 因 此 使 其 功 效 大 打 折 扣 。 有 關 於
「自護制度」之分析與批評,詳參GUNNINGHAM & JOHNSTONE, supra note 53, at 83; M. R. RICHARDSON, PREPARING FOR THE VOLUNTARY PROTECTION PROGRAMS 29 (1999). 另有關「產業自律性管制」之相關缺失,中文文獻請參閱廖義銘,從
「產業自律管制」看國家新治理模式之實踐條件與要素,公共行政學報,18 期,頁1-20,2006年3月。
須處理的「事」的問題,則因為「人」的複雜,而使得同樣一件 事,對不同的人而言,有不同的解讀,尤其這些不同的解讀之間,
更可能是相互矛盾而衝突的。在這種情況下,社會運作的品質與秩 序,便取決於社會之溝通品質。
在傳統治理模式中,法治的目的,在於設定溝通的範圍、方法 和效果;而在新治理模式下,法治則必須要不斷地促進與加強溝通 的深度和廣度,以適應互賴性和複雜性不斷擴大的後現代社會68。 本文認為,後現代時期的法治教育,必須讓學生體認到,不能再期 待特定的國家公權力機關,制訂出一套完美的法律制度來實現自己 所期待的利益或保障自己所擁有的利益;也不能夠再理所當然地,
假定公務事務的決策者、執行者、參與者或相關者,她/他們有可 能基於共同的利益或價值觀來決策。而是要讓學生認識到治理的前 提,必須透過人與人之間深度的、開放的、廣泛的溝通與對話,來 相互瞭解彼此之間的差異性。這種法治教育的理念,便符合當前公
68 有學者用兩種立法模式之差異,來指出這種變遷:第一種是「工具性立法」
(instrumental legislation),也就是傳統治理模式所講求之立法模式,這種立 法是基於科層體制,以及單向的溝通,也就是在上位者(即國家),給予在 下位者(也就是人民)直接而清楚的指令(亦即法令),讓在下位者清楚地 明 白 在 上 位 在 對 其 行 為 之 期 望 , 以 及 遵 循 或 不 遵 循 之 後 果 。 第 二 種 立 法 模 式,則是所謂的「溝通式立法」(communicative legislation),這種立法模式 的目的在於說服,而不在於制裁;其認為法律的作用在於促進諸多利害相關 人——國家機關、仲介組織以及公民之間的平等對話。在這種模式的立法中,
立法者放棄直接介入社會現實的機會,而只是在法律中規定基本價值,例如 平 等 , 來 促 進 在 相 對 社 群 的 態 度 與 行 為 之 漸 進 改 變 。 由 於 這 種 「 溝 通 式 立 法」的結果,會產生許多模糊性,因此便被稱為是「軟性法律」或是「象徵 性立法」。有關於上述2種立法模式之意義,及其在新舊治理模式之變遷下之 運用,參見W. Witteveen & B. v. Kiink, WHY IS SOFT LAW REALLY LAW? A C OM-MUNICATIVE APPROACH TO LEGISLATION, available at http://rechten.uvt.nl/bartvanklink/softlaw.pdf (last visited: 2006.05.23).
共事務的治理上,Martijn van Vliet等人所提出的「溝通性治理」
(Communicative Governance)理念69。
「溝通性治理」在法治觀的重構及法治教育上之意義,便是強 調法治的目的,應在於建構理想的溝通條件或環境。在J. Habermas 的經典論述「溝通理論」中,曾深入地說明了理想溝通情境的內 涵。也就是他提出的溝通的有效性之三大要求:真理性、正當性和 誠實性70。在這三項要求下,人與人之間的溝通,才能夠有效地針 對某一議題,達成共識。然而,在後現代的治理觀中,吾人認知到 公共事領域中的決策者,不可能設想能透過何等的措施或作為,來 讓人們共同真心地關心某一議題,更不可能透過某種精妙地設計或 規範,來使人們在溝通中所講的每一句話都是認真、誠實的。
但是依吾人在教育施予上之學理與實務經驗,人們的認真和誠 實,卻還是可以在循循善誘和潛移默化間,被啟發、鼓勵和強化。
筆者認為,一個人的真心,可以帶來身邊許多人的真心;而一個人 的誠實,更可以鼓勵周遭許多人的誠實。尤其是當大多數的人,在 某種情境下不敢真心;或是當大多數的人,在某種情境下不願誠實 的時候,一個勇者的真心與誠實,更具有感染力和說服力,而且這 種感染力和說服力,甚至可以穿過時間和地理的阻隔,而引發不同 時代或不同地區的人們之真心與誠實71。因此,在新治理時期下的
69 See Martijn van Vliet,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 of Business: Options and Con-straints for Communicative Governance, in MODERN GOVERNANCE: NEW G OVERN-MENT-SOCIETY INTERACTIONS 105, 105-118 (Jan Kooiman ed., 1993).
70 J. HABERMAS, THE THEORY OF COMMUNICATIVE ACTION: REASON AND R ATIONALI-ZATION OF SOCIETY 3 (1984).
71 此 一 觀 念 , 相 當 程 度 上 是 基 於 混 沌 理 論 中 的 「 蝴 蝶 效 應 」 所 帶 來 的 啟 發 。
「 蝴 蝶 效 應 」 是 混 沌 理 論 的 中 心 主 題 , 它 是 出 自 如 此 一 段 吾 人 耳 熟 能 詳 的 話:「今天巴西有一隻蝴蝶展翅拍動,其對空氣造成擾動,將可能觸發下個 月美國德州的暴風雨。」也就是任何事物之運行,只要其初始條件有些小小
法治及法治教育,相當重視被忽略已久的「人治」與「德治」。
所以,真心的溝通,並不只是一種人際關係上的謙和作法,而 更是在複雜、多變、紛歧的社會中,甚有力量的治理要素。而「人 治」與「德治」,也不應再被視為是老舊、迂腐的治理方法。本文 認為,在一個講求以「量」服人的現代民主政體,人們習慣於在數 字或數量上爭勝;在一個強調崇「法」務「實」的現代法治社會 中,人們則只問法條文字或現實利益。人們抱持著這樣的習慣和這 樣的態度,當遇到紛陳複雜的各種社會問題排山倒海而來,而且舊 有的公共行政官僚體系、作法和資源,都不足以應付這些問題時,
人們只會更傾心於聽到公共政策的決策者、執行者,或是講堂上的 法學教師,基於個人之責任與道德感,與民眾和學生真心溝通的聲 音。
的差異或變化,而因為任何的細微變化都有其作用,且任何作用又必都有其 反作用力,在作用力與反作用力之不斷交互作用下,就可能在日後造成巨大 的不同結果。也就是任何事理,對於初始條件或在運作過程中的各種細微變 化,都相當地敏感。在大氣的流動上是如此、在物體的行進上是如此、公共 組織內部的生活上,亦復如此。在公共組織內部,主管在人事安排上一點小 小的自利心態,可能就會帶來滿城風雨;而主管對於部屬的作為,一句簡單 而真心的讚美,可能使整個組織煥然一新。這種現象,在所多有,便是蝴蝶 效應的表現。有關於混沌理論中的「蝴蝶效應」,中文文獻可參閱I. Prigogine 著,沈力譯,混沌中的秩序,1990年6月;J. Gleick著,林和譯,混沌:不測 風雲的背後,1992年5月;另有關於「蝴蝶效應」觀點在教育學上之運用,參 見劉世閔,蝴蝶效應,教育研究月刊,114期,頁145-146,2003年6月;周俊 宏,蝴蝶 效應 與愛的教 育, 教育社會 學通 訊,37期,頁23-25,2002年4月;
的差異或變化,而因為任何的細微變化都有其作用,且任何作用又必都有其 反作用力,在作用力與反作用力之不斷交互作用下,就可能在日後造成巨大 的不同結果。也就是任何事理,對於初始條件或在運作過程中的各種細微變 化,都相當地敏感。在大氣的流動上是如此、在物體的行進上是如此、公共 組織內部的生活上,亦復如此。在公共組織內部,主管在人事安排上一點小 小的自利心態,可能就會帶來滿城風雨;而主管對於部屬的作為,一句簡單 而真心的讚美,可能使整個組織煥然一新。這種現象,在所多有,便是蝴蝶 效應的表現。有關於混沌理論中的「蝴蝶效應」,中文文獻可參閱I. Prigogine 著,沈力譯,混沌中的秩序,1990年6月;J. Gleick著,林和譯,混沌:不測 風雲的背後,1992年5月;另有關於「蝴蝶效應」觀點在教育學上之運用,參 見劉世閔,蝴蝶效應,教育研究月刊,114期,頁145-146,2003年6月;周俊 宏,蝴蝶 效應 與愛的教 育, 教育社會 學通 訊,37期,頁23-25,2002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