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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之忠誠義務與其所應扮演的功能與角色有關,美國德 拉瓦州公司法關於董事忠誠義務之發展已近百年,惟迄今仍有未成 定論之處,且對於某些議題仍在繼續發展中,誠如美國法律學會所 言,忠誠義務雖然在判例、實定法及該學會所草擬之公司治理原則

(ALI PRINCIPLES OF CORP. GOV.)中已提供若干標準,惟面對具體 個案時,仍必須對個案所涉之事實與客觀狀況進行精細的評估,無 法以一標準而企圖解決所有爭議201

再者,忠誠義務之內涵隨著交易型態之多樣化,迄今仍在發展

198 ALI PRINCIPLES OF CORP. GOV., Comments e of § 4.01. BLOCK, supra note 106, at 35, 113-5.

199 See BLOCK, supra note 106, at 167-9.

200 Id. at 35.

201 ALI PRINCIPLES OF CORP. GOV., Comments e of § 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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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中,例如「善意義務(good faith)」雖在本文主要探討之三大 系統中均有此文字,惟其究竟是否足以構成一獨立類型之行為標 準,德拉瓦州法院迄至二○○六年六月始於判決中明白表示善意義 務應與注意義務及狹義忠誠義務分別確立,使忠誠義務構成一個三 邊關係或三角關係,惟此一三角形並無上下位階或高低之分,而係 各自獨立具有不同之行為標準要求,但在美國律師(法曹)協會之 RMBCA及美國法律協會之ALI PRINCIPLES OF CORP. GOV.善意義務 之地位如何,則尚未確定。

其次,即使如德拉瓦州法院已確認忠誠義務之三角關係,但注 意義務及善意義務,均不易以「正面表述」之方式說明其行為標 準,或哪些行為將可能違反此二種義務,因此判例上所發展出來之 行為類型迄今尚不易予以明確分類,以注意義務而言,較無爭議之 行為標準包括監督義務、質詢義務及在資訊充足之條件下作成經營 判斷等;而善意義務則包括禁止浪費公司資產及不得故意為違法行 為等以及不得基於非商業之個人動機作成決定等,但上述行為僅係 例示,必須於具體個案進行判斷。而狹義忠誠義務之行為類型則因 為基本上涉及利益衝突或利害關係人交易,故比較容易以「正面表 述」之方式,歸納出不同之行為類型,例如本文所舉之分類及ALI Principles of Corp. Gov.所列舉之分類,但當然自亦不限於此。

再者,關於司法審查標準部分,經營判斷原則係作為違反注意 義務及善意義務之審查標準,惟其是否適宜以「條文化( codi-fy)」之方式,於公司法中明白採用,並給予明確之定義,德拉瓦 州法及RMBCA之態度均認為經營判斷原則最好不要條文化,而由 法院於具體個案進行判斷,但ALI Principles of Corp. Gov.則予以條 文化202,對於經營判斷原則之要件予以確立,並使符合該要件之

202 See BLOCK, supra note 106, at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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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決定均受到保護,除非原告可以舉出反證。而整體公平性則作 為違反狹義忠誠義務之司法審查標準,其內涵包括「價格公平

(fair price)」與「程序公平(fair process or fair dealing)」二 者,價格公平可透過市價或類似交易之比較或經由公正第三機構之 鑑價等方式進行判斷,而程序公平則必須考慮作成決定或交易之所 有程序問題,以及交易架構談判過程等等,進行綜合性之審查,因 為此種程序不易進行量化之審查,故德拉瓦州法另給予一個「safe harbor」條件,若董事會對於有利益衝突之決定或交易於事前充分 揭露並交由不具利害關係之董事或股東會予以事前同意或事後批 准,則於訴訟中將產生初次舉證責任轉換之結果,降低被告之風 險。自此而後,德拉瓦州公司法中關於董事之忠誠義務之行為標準 成為一個等邊三角形,由注意義務、善意義務及狹義忠誠義務各據 一角,彼此無位階上下之分;而司法對於上述忠誠義務之審查標 準,則構成另一個具有高低密度上下位階之三角形,由下而上分別 為:經營判斷原則(BJR)、加強司法審查(Enhanced Scrutiny)

及整體公平(Entire Fairness)各據一角,分別作為對不同行為類型 之審查標準,以充分的保障股東及公司之權利。

總的來說,我國公司法雖已納入忠誠義務之概念,並希冀藉此 提升公司治理之表現,惟忠誠義務之內涵若何,即使以美國為例,

亦仍在不斷發展中,且不同法系或不同州之間亦有不同看法見解,

故此一概念要落實於企業文化大不相同之我國,恐怕尚須一段相當 長的實習期間,並透過大量的學術著作與個案判決,始可達成此一 立法之目的。本文謹以美國法為例,介紹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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