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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雙方共同聲明

甲乙雙方共同聲明,基於兼顧雙方權益之立場,雙方儘可能以協商或協調方式解 決本案契約所生之爭議,避免仲裁或爭訟。

3.2 甲方之聲明、承諾與配合事項

3.2.1 甲方聲明,對於本案契約未盡事宜,基於兼顧甲乙雙方權益之立場與乙方協調解 決,以促使本案營運順利進行。

3.2.2 甲方承諾事項 3.2.2.1 本標的交付

甲方應依本案契約第2.3.1 條辦理本標的之交付。

3.2.2.2 甲方應將本案契約第 4.1.1.3 條已預收之場地租金全數交付乙方。

3.2.3 甲方協助辦理事項

3.2.3.1 協助申請重大天然災害復舊貸款

乙方於本案契約期間內若因本案遭逢天然災變而受重大損害時,甲方將依 促參法第35 條規定,會商財政部協調金融機構或特種基金,提供重大天然 災害復舊貸款。

3.2.3.2 協助辦理租稅優惠

本案符合重大公共建設,得依促參法及其他促參法相關子法規定,向財政 部或稅捐稽徵機關申請租稅優惠,甲方應提供必要之證明及協助。

3.2.3.3 協助辦理各項營運階段相關證照申請

乙方因執行本案而需向相關政府機關申請證照或許可時,甲方於法令許可 及權責範圍內,協助乙方與相關政府機關進行協調或提供必要之證明文件。

3.2.3.4 其他因本案營運管理之必要,於乙方請求時,甲方同意於權限範圍內給予 必要之協助。

3.2.3.5 甲方不保證協助事項必然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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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附錄一 -8

求甲方賠償或減少權利金及土地租金等之給付,亦不得因此主張減輕或免 除乙方於本案契約下之義務。

3.3 乙方之聲明及承諾事項

3.3.1 乙方之聲明

3.3.1.1 乙方係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新設法人者,自本案契約簽訂時起,其實收 資本額(如為財團法人者為捐助基金總額,如為社團法人者為財產總額)

應維持新臺幣3,000 萬元(含)以上,且應符合本案契約第 6.3 條規定。

乙方依中華民國法令及乙方之公司章程(如為財團法人、社團法人者為組 織章程)得從事本案之營運管理工作及履行本案契約之一切義務,並已取 得營運管理權之授與,除營運管理本案外,非經甲方同意不得兼營其他業 務。乙方之公司設立登記表及公司章程(如為財團法人、社團法人者為財 團或社團設立登記事項、組織章程或捐助章程)如附件三。

3.3.1.2 乙方係為原單一法人者,於本案契約簽訂時起,其實收資本額(如為財團 法人者為捐助基金總額,如為社團法人者為財產總額)應維持新臺幣3,000 萬元(含)以上。乙方依中華民國法令及乙方公司章程(如為財團法人、社 團法人者為組織章程)得從事本案之營運管理工作及履行本案契約之一切 義務,並已取得營運管理權之授與。乙方之公司設立登記表及公司章程(如 為財團法人、社團法人者為財團或社團設立登記事項、組織章程或捐助章 程)如附件三。

3.3.1.3 乙方之所有董事、監察人及主要股東之名冊及持股比例(如為財團法人、

社團法人者為董事、監察人)如附件四。

3.3.1.4 乙方聲明,乙方業經董事會(如為社團法人者為總會)合法決議授權簽署 本案契約。本案契約之簽訂並無須經任何第三人之同意或許可。相關董事 會決議(如為社團法人者為總會決議)如附件五。

3.3.1.5 乙方聲明,本案契約之簽訂及履行並未構成乙方與任何第三人間之違約情 事。

3.3.1.6 乙方聲明,本案契約之簽訂並無因任何契約或法令規定之義務,致其未來 履行本案契約之能力有減損之虞。

3.3.1.7 乙方於簽訂本案契約前所有參與本案之行為均本於公平競爭原則,切實遵 守相關法令規定。

附錄一 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大樓暨台北國際會議中心營運移轉案契約(草案)

3.3.1.8 本案契約簽訂時,乙方並無任何違法情事或有重整、破產等影響本案之營 運或財務狀況之不利情事。

3.3.2 乙方之承諾事項

3.3.2.1 乙方承諾其公司或組織章程、組織規程經修改、董事、監察人或主要股東 有變動者,應於每次修改或變動後30 日內,將修改之公司或組織章程、組 織規程或變動後之董事、監察人或主要股東名單送甲方備查。

3.3.2.2 除本案契約另有規定外,乙方承諾乙方與其代理人、受僱人、受任人、受 託人、承包商或任何第三人因本案之營運管理所生及導致甲方因此而生之 所有權利義務、責任等,應由乙方完全負責,與甲方無涉。乙方並應使甲 方免於因前述事項之追索、行政裁罰、求償或涉訟。如有前揭情事致甲方 受損,乙方應對甲方所受損失負賠償責任,乙方並應保證,乙方或其代理 人、受僱人、受任人、受託人、承包商或任何第三人不得就各該人與乙方 間之債權債務相關事宜,向甲方提出索賠或要求賠償。且如有前揭情事致 甲方遭受追索、行政裁罰、求償或涉訟時,乙方應於甲方通知後,負責處 理相關事宜。

3.3.2.3 乙方承諾其所選擇之保險人及再保險人應具有良好的信譽及理賠能力。

3.3.2.4 乙方承諾於甲方交付本標的後,甲方及其受僱人、受任人、受託人、承包 商於必要時得進入本標的內執行相關作業。

3.3.2.5 乙方承諾除本案契約另有規定外,自行負擔因履行本案契約所發生之一切 費用並承擔風險,且除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外,不得以上開因素向甲方要 求賠償、補償或主張權利。

3.3.2.6 乙方承諾應遵守相關法令,並保障甲方及其人員使其免於遭受第三人索賠、

行政裁罰及/或追訴。如有任何故意或過失行為致甲方或其人員遭受第三人 索賠及/或追訴,乙方應賠償甲方及其人員因此所受之一切損害(包括但不 限於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

3.4 乙方擔保事項

3.4.1 乙方擔保如有融資需要時,應與融資機構簽訂融資契約或融資協議書並於簽訂後 30 日內提送甲方備查,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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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附錄一 -10

以不低於原協力廠商所具有之資格者,並經甲方同意後取代。乙方應於本案契約簽 訂後30 日內提出與協力廠商所簽訂之契約,暨於其修正或變更前揭契約內容後 10 日內,將其副本交予甲方備查。

3.4.3 乙方擔保於本案契約簽訂時,並無任何違法情事或重大司法程序、行政程序或其他 訴訟繫屬情事,以致如受不利裁判時對其營運本案或財務狀況有重大不利之影響。

3.4.4 乙方擔保所為之陳述及提供之書面資料與說明均為真實,並無隱匿或虛偽不實之 情事。

3.4.5 乙方擔保依本案契約為本案之營運管理所取得或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及其他有形無 形財產及權利,均應以合法方式取得及行使。

附錄一 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大樓暨台北國際會議中心營運移轉案契約(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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