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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另外一個方面來看,人類在自然中漸漸形成社會,每個社會都是由單獨 的人組成,當這個社會裡每個成員的基因都認為故意互相殘殺是不對的行為,
這樣的社會群體在自然選擇中容易生存下來。(Cathcart,2013:79)在人類不斷的 進化和自然選擇的一個結果。所以現在的人們面對電車難題兩個選擇時不選擇 直接奪取他人生命的人占大多數。
因此從哲學的結果論上看,旁觀者改變電車軌道和天橋上推胖子掉下去以 及移植問題都是犧牲一個人救五個人,好像是同樣的結果。但是從心理和情感 上來看,旁觀者改變電車前進方向和移植問題以及天橋推胖子掉下去區別是非 常大的。
第二節 雙重效應(效果)原則可否有助於電車難題的解決
最開始電車難題是Foot 在討論墮胎問題時首次提出,電車難題發展到現在 我們都知道,電車難題主要是在效益主義和義務論之間進行討論,但是在Foot 一開始提出的墮胎問題中有運用到雙重效應原則進行對其他問題的討論,卻沒 有直接用雙重效應原則討論電車難題,儘管學界有部分學者提出雙重效應原則 對電車難題無效,但筆者想試著討論雙重效應原則是否可以有助於解決電車難 題。
一、什麼是雙重效應(效果)原則
雙重效應原則最早是在13 世紀神學著作《神學大全》中被提出,提出者是 神學家湯瑪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提出的背景是在討論“由於自衛殺 人是否合理”,由此提出了雙重效應原則。阿奎那最開始提出雙重效應原則認 為,自衛這個行為會帶來兩方面影響,一方面是奪取了侵害者的生命,另一種 則是拯救一個人的生命。而自衛這種行為阿奎那認為,為了拯救人的生命是正 義的,所以自衛這個行為是正當的。同時阿奎那也為自衛行為做了限定,認為 自衛並不是沒有限制的,超過了一定的度這樣的自衛就應該被禁止是不合法 的。(陳翠翠,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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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後來雙重效應原則被許多哲學家不斷的完善補充確立了基本的四個條 件。即:
一、行為人做出行為的本意要是善的,底線也要是不善不惡的。
二、行為人的目的是好的結果,不好的結果是可以被預見的,不能是主觀 故意要造成的。
三、壞的結果不能作為好結果的手段。
四、當壞結果不得不發生時,並且有合理的理由,而且好結果要大於壞結 果。(陳翠翠,2012:8)
這四條原則看似簡單,其實想要同時完全達到也並不容易。
引用相關學者的一個例子來進行說明(郭蓉,李倫,2014:61):當一位 孕婦去醫院求醫因為宮頸癌想要活命就必須切除掉子宮,但是切除了子宮她正 在懷孕的孩子就不可能存活。在這個例子中,孕婦被救活是因為切除了子宮的 結果,這個結果是一個好的結果,而胎兒的犧牲是為了救孕婦必須採取行動的 一個副作用,由於要拯救孕婦切除子宮,所以胎兒的犧牲是可以預見的,並且 胎兒的犧牲不是拯救孕婦性命的唯一手段,因此這是對一、二、三條內容的解 釋,拯救孕婦是好的結果,犧牲胎兒是一個惡的結果,拯救孕婦的生命而不得 不犧牲胎兒是一個合理的理由,這也符合第四條原則。
雙重效應原則中說的,行為人的本意要是善的,禁止的惡是危害社會的 惡,本身是惡性質的行為也會因不同情況而有所不同,例如殺人這個行為要分 情況來說明,通常情況下的殺人一定是惡的行為,也是絕對被禁止的行為,但 是如果當自己生命受到威脅進行自衛的時候,殺人與致人死亡就有了區別。
二、雙重效應(效果)原則對於解決電車難題是否有幫助
雙重效應原則通過故意為之和只能預見的結果來對所作出的行為進行分析 區分。由於雙重效應原則本身兼有兩種性質不同甚至相反的效果,所以可以用 雙重效應原則來解釋一些道德兩難的問題。正如筆者在前文所述,效益論和義 務論不可能對於所有的情況都適用,都有相對的片面性,所以單從一方面來解 決電車難題不是特別容易,雙重效應原則對於像類似於效益論與義務論相對立 的道德困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進行解釋。因此筆者也想進一步討論雙重效應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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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是否可以用在電車難題中來幫助解決此道德難題。
從前文四條雙重效應原則的條件入手來看電車難題:
(1)在最原始的電車難題中,改變電車的前進方向在道德上是中性的,並 且本意是拯救更多數的人,因此第一個條件是符合的。
(2)行為人的出發點其本意並不是為了奪取岔路上那個無辜者的生命,而 是為了拯救在前路的五個人,行為人預見了拯救五個人的負結果會奪取旁邊一 個人的生命。但是行為人如果有能力拯救五個人而不奪取岔路上無辜者的生命 他一定不會選擇去奪取岔路上無辜者的生命。因此第二個條件是符合的。
(3)旁觀者轉動轉折器並沒有先奪取了岔路上無辜者的生命,之後才用岔 路上旁觀者的生命去阻止電車的前進,進而拯救五個人的生命。反而旁觀者轉 動轉折器的行為帶來的效果是直接拯救了五個人的生命,隨後在極端的時間內 電車撞到岔路上旁觀者並奪取他的生命。這一條也是爭議最多的一個條件,有 不同意見會說壞結果(讓岔路上的人失去生命)是好結果(救五個人)的手 段,所以第三條不成立。但是筆者認為在旁觀者轉變電車方向的時候並沒有用 岔路上那個人的生命作為拯救五個人生命的手段,就如Thomson 之前的觀點,
如果岔路上的人突然消失也同樣可以拯救五個人的生命。而且在決定救五個人 的那一刻並沒有以岔路上人的生命作為拯救五個人的代價,而是決定轉向之後 才奪取到了岔路上人的生命,這個時間差和先後的關係是非常重要的。對於岔 路上人失去生命就成了救五個人(好結果)大於救一個人(壞結果),因此第三 個條件是符合的。
(4)電車難題旁觀者改變電車方向帶來的結果是拯救了五個人犧牲了一個 人,這麼做是拯救更多的人,好結果大於壞結果。因此第四個條件是符合的。
這樣看好像是電車難題旁觀者問題可以被解釋,同樣用這四個條件來看 Thomson 的胖子問題。
第三點就出現了嚴重的問題,旁觀者是直接奪取了胖子的生命,以胖子生 命(身體)為代價去阻止電車繼續前進,進而拯救前方五個人的生命。這是違 反了壞的結果作為了好結果的手段,在雙重效應原則來說是被禁止的行為,違 反了第三條原則。所以在電車難題胖子問題中,推胖子掉下天橋是不允許的行 為,而旁觀者轉動轉折器是可以被允許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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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用雙重效應原則來看Thomson 一開始提出的移植問題。當外科醫生準 備要救五個人時要奪取一個年輕人的生命為代價將其器官移植給其他五個病 人。
在條件(1)中,出發點是善的,最少也要不善不惡。外科醫生直接去奪取 一個年輕人生命為先去拯救五個人在後,這就是不善,第一條就不符合。即便 說外科醫生移植器官的負結果是奪取了年輕人的生命,本意是為了拯救更多的 人。第一條勉強符合。那麼在(3)原則的情況下將奪取年輕人生命這個壞結果 作為拯救五個人好結果的手段是不允許的,因此不符合原則(3),這樣一來移 植問題也是不被允許的。
有研究者(陳翠翠,2012:19)在雙重效應原則還提到,從事相應的特殊職 業如果在必要情況下可以犧牲自己拯救他人。並且用兩個例子作為說明:一個 軍人將自己的身體完全撲在一顆即將引爆的手榴彈上,來為其他在場的軍人提 供保護。另一個例子是:一個軍人撲倒一顆即將引爆的手榴彈上,以犧牲自己 生命為代價拯救其他的軍人。對於這兩個例子有學者認為第一個例子是允許 的,因為第一個例子中的士兵是為了拯救其他人而不是想要專門犧牲自己,犧 牲自己只是負結果,並且這個行為的結果是善大於惡的,因此第一個例子中的 行為是可以被允許的。這兩個例子不同主要可以體現行為人目的不同帶來最後 的差異,而不是手段不同帶來的差異。
由以上的例子可以討論電車難題中,電車司機將電車轉向是否允許。電車 司機知道電車已經失控並且即將撞到五個人,這時候電車司機將電車轉向,轉 向會撞到岔路上的山,進而會將撞死自己。因為電車司機的出發點並不是為了 撞死自己而將電車轉向,而是為了避免撞到五個人才將電車轉向,自己撞到山 上只是為了拯救五個人帶來的負結果,而且在電車司機的這個行為同樣也是善 大於惡,更何況電車司機這個職業本身就要對自己所開的電車負責,因此電車 司機可以將電車轉向。
三、雙重效應(效果)原則存在的不足
雙重效應原則並不是一個無懈可擊的理論,雖然雙重效應原則兼顧了效益 論和義務論的觀點,但是雙重效應原則本身有部分就有爭議。比如雙重效應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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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四個成立條件中的第三個條件,壞的結果不能當做好結果的手段。如果一個 行為是通過壞的結果引起好的結果在雙重效應原則來說是不允許的,這點的爭 議很大。因為運用到雙重效應原則往往是這個行為有善的結果一方面,還有惡 的結果一方面,兩個結果共同存在的一個情況。因此有學者認為
則四個成立條件中的第三個條件,壞的結果不能當做好結果的手段。如果一個 行為是通過壞的結果引起好的結果在雙重效應原則來說是不允許的,這點的爭 議很大。因為運用到雙重效應原則往往是這個行為有善的結果一方面,還有惡 的結果一方面,兩個結果共同存在的一個情況。因此有學者認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