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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

一、由直通樓梯於避難層出口法規沿革分析,集合住宅係供特定的人使用,

使用人對於出入口通路平時均甚為熟稔,且此種建築物容納之人口亦屬 有限,因此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0 條排除設置二處出口之規 定,且規定直通樓梯臨接戶外之出入口寬度應為 1.2 公尺以上。現行條 文於 90-1 條又排除住宅出口寬度之限制。相當於住宅樓梯到達地面層後,

只要不是直接臨接戶外,出口寬度就不受限制。爰五層以下集合住宅於 避難層出之入口寬度可進行討論。

二、以五層以下單一樓梯雙併之老舊公寓案例進行電腦避難模擬發現,避難 層出入口不會成為避難瓶頸,避難層出口寬度由 120 公分縮減為 75 公分,

對於避難完成時間無顯著影響。

三、以五層以下單一樓梯雙併之老舊公寓案例,建築防火避難安全性能驗證 技術手冊計算評估發現,住宅人員收容密度低,樓梯間足以滯留全部人 員,因此避難層出口寬度對於全棟避難完成時間的影響較小,避難層出 口寬度由 120 公分縮減為 75 公分時,增加的全棟避難完成時間在 30 秒 以內。

四、當五層以下單一樓梯雙併之老舊公寓設置全棟鳴動的警報設備,或可以 第一時間通知全棟人員火災訊息的設備,可有效縮短發現火災避難開始 時間,足以彌補出口寬度縮減造成對於避難的不利影響。

五、五層以下單一樓梯雙併之老舊公寓,當直通樓梯升級為安全梯且各住戶 樓梯間的門具有防火遮煙性時,此時的安全梯為相對安全區,火災室的 火煙不會立即進入樓梯間,其防護效果經專家評估認為足以彌補出口寬 度縮減造成對於避難的不利影響。

六、為推動住宅無障礙化於五層以下住宅增設昇降機,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建 築設計施工編第 55 條第二項已經有針對既有集合住宅增設電梯需要排 除其他法規的規定。本案推動住宅無障礙化設置昇降機之前提與前揭規 定一致,建議修正第 55 條規定。

建議一

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5 條規定:立即可行建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協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為推動住宅無障礙化兼顧避難安全,5 層以下住宅增設昇降機時,因收容人 員有限且熟稔環境,如已經有相當的防火避難安全設施或致形成避難瓶頸之情形 下,直通樓梯於避難層出口寬度得不受本編第 90 條規定 1.2 公尺以上之限制。經 本研究模擬試驗結果,並依目前爬梯機業放寬至 75 公分,建議避難層出入口之寬 度得予放寬至 75 公分規定,修正草案條文及對照表詳第四章第四節表 4-6 所示。

(一)當樓梯寬度小於出口寬度時,避難瓶頸不會發生在出口。

(二)有全棟鳴動的警報設備或可以第一時間通知全棟人員火災訊息的設備,可有效縮 短發現火災的避難開始時間,足以彌補出口寬度縮減造成對於避難的不利影響。

(三)安全梯為相對安全區,足以彌補出口寬度縮減造成對於避難的不利影響。

建議二

持續研議增設昇降機之定性安全配套方案:立即可行建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協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5 層以下住宅增設昇降機時,專家曾提出多種可以提升防火避難安全的方案,

例如增設緊急照明燈、避難器具、撒水設備、防煙垂壁等。後續內政部營建署研 議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5 條修正時,可由建築技術審議委員或專家會 議,定性評估這些方案入法的可能性。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則可以針對這些配套措 施,透過專家會議或統計分析的方法,進一步探討這些定性方案對於防火避難的 重要性。

建議三

進行既有公寓增設電梯相關法令突破之研究:立即可行建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協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建議未來可針對既有公寓增設電梯,在國內相關法令如何突破進行研究,並 提出既有公寓增設電梯之樓梯與電梯設計圖說及指導綱領,以利未來解決現況問 題,使政策能夠順利進行。

附錄一:審查回應表

審查委員 委員意見 研究團隊回應

審查委員 委員意見 研究團隊回應

類組在 5 層以下者排除,應為

審查委員 委員意見 研究團隊回應

2. 目前內政部認可的避難模擬軟 體無論 EXDOUS FDS、SIMULEX、

PATHFINDER 均無法模擬電梯 開門的影響。

王組長順治 1. 電腦模擬人移動之參數,盡量 與現實貼近。

2. 部分建築違建到 6 樓,能否增 加至 6 樓建築物模擬,請說明。

1. 手冊的步行速度為定值,每個 人的速度都相同。模擬的速度 設定為一個範圍值,與真實較 為相近。

2. 已經於第三章第五節增列 6 樓 建築物的模擬。

執行單位回應

(張建築師尚 文)

1. 本研究將增加 6 樓之模擬,人 員步行速度分布情形將另行再 補充。

2. 警報器之功能,會進一步說明 清楚。

3. 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 計施工編 55 條、55-1 條或 90 條及「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 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

內容,會進一步邀請六都建管 機關代表研議。

1. 已經於第三章增列 6 樓建築物 的模擬。

2. 警報器需全棟鳴動,於第四章 有說明。

3. 期末審查後,法規修正草案初 稿議定後,會邀集六都建管和 消防與會。

審查委員 期末審查會議紀錄 研究團隊回應

審查委員 期末審查會議紀錄 研究團隊回應

附錄二:專家會議紀錄

一、專家名單(依照各會議出席先後排序)

專家姓名職稱 學經歷或專長

林慶元教授 臺科大建築系教授,建築防火避難性能設計委員會召集人 沈子勝教授 中央警察大學消防系教授,建築防火避難性能設計委員會副

召集人

許文勝教授 建築防火避難性能設計審議委員,電腦模擬專長 吳武泰主任 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主任

王鵬智科長 營建署建管組科長 周文智組長 消防署災害預防組組長

雷明遠研究員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安全防災組資深研究員 鄭明裕理事長 大臺中建築師公會理事長

黃仁宏主委 大臺中建築師公會法規主委 蔡銘座主委 大臺中建築師公會使用管理主委

葉宗衡理事 大臺中建築師公會理事,編輯臺中市建管法規彙編、臺中市 無障礙勘檢小組委員

陳屏穎股長 建築師,曾任臺中市都發局股長,編輯臺中市建管法規彙編 曾文誠主任秘書 臺中市都發局主任秘書

康佑寧專門委員 新北市工務局專門委員

紀仁豪教授 吳鳳科技大學消防系教授,建築防火避難性能設計委員 蘇慶昌理事長 臺灣省消防器材公會理事長、消防設備師

蔡佳明總經理 本案前研究「老舊公寓增設昇降機之研究」、「各縣市政府鼓 勵裝設電梯之推動策略研究」、「無機坑式無障礙昇降設備可 行性研究」等研究之主持人、協同主持人

陳政洞博士 土木博士(防火專攻)、避難電腦模擬專家、土木技師 陳柏元建築師 新北市建築師公會建築師

二、第一次專家會議

(一)會議時間:時間 107 年 5 月 4 日下午 2:00

(二)會議地點: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13 樓第 2 會議室

(三)會議主持人:王順治、張尚文 紀錄:張尚文

(四)與會人員:林慶元教授、沈子勝教授、許文勝教授、吳武泰主任、周文智 組長、王鵬智科長、雷明遠研究員、張志源研究員、褚政鑫研究員

(五)協同主持人報告內容:本次主題為研究方向之建議。簡報內容(略)。

(六)討論過程:

1. 自行避難及救災活動如果可以符合安全性能,可以放寬。

2. 除了修改技術規則之外,也可以思考修改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 消防設備改善辦法有沒有機會取代技術規則之修正。

3. 出入口可以由 120cm 放寬到多少,應依照科學分析,以雙併公寓而言,驗 證防火避難性能的「居室避難」安全就通過驗證,倘若全棟居室臨接樓梯 的防火門如果能夠自動關閉,則出入口寬度不會影響驗證結果,亦即,可 以考慮將直通樓梯改善為安全梯的性能,使得樓梯本身成為相對安全區域。

4. 「住警器」可以縮短「避難開始時間」,對於提早開始避難有幫助。在缺乏 警報器的低層公寓,值得獎勵鼓勵安裝。

1. 5 層以下老舊公寓,居住者年齡層較高,以及國內高齡化趨勢,增設昇降設 備來解決平時居住使用的問題,有強烈的需求性。

2. 民國 93 年修法時,避難層出入口寬度增列集合住宅(原本是特別排除集合 住宅免受限制修正成無特別排除)應達 120cm 以上,立法理由沒有針對集 合住宅的部分加以說明,可能與修法當時發生「大喜事」住宅出入口火燒 車事件的氛圍,大家認為出入口應全面強化,然而出入口寬度 90cm 或 120cm 跟出入口被火燒機車堵塞沒有太直接的關係。

3. 性能設計的驗證方法有假設條件,但是遇到縱火這種特殊情形則無法在假 設條件的控制之內,因此採取保守因應,加強配套措施,例如加裝住警器、

居室與樓梯門口的防火遮煙門、撒水設備等,值得考慮。

4. 如果有良好的昇降設備設備設計,例如無機坑昇降設備也可以考慮。

5. 應思考各種角色,例如樓梯寬度寬一些,可能有助於救災者背人下來、老 人被抬下來、避難者與救災者一上一下在入口的衝突等行為。

1. 不能因為增加昇降設備而增加避難的危險,因此能否轉換思考昇降設備能 否在災時兼做避難昇降設備使用。

2. 需再測試一下,軟體對於改變出口寬度影響避難的模型或功能。

2. 需再測試一下,軟體對於改變出口寬度影響避難的模型或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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