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 ·2818·
志第一百二十七
食货上二(方田 赋税)
方田 神宗患田赋不均,熙宁五年,重修定方田法,诏司 农以《均税条约并式》颁之天下。以东西南北各千步,当四十 一顷六十六亩一百六十步,为一方;岁以九月,县委令、佐分 地计量,随陂原平泽而定其地,因赤淤黑垆而辨其色;方量毕,
以地及色参定肥瘠而分五等,以定税则;至明年三月毕,揭以 示民,一季无讼,即书户帖,连庄帐付之,以为地符。
均税之法,县各以其租额税数为限,旧尝收蹙奇零,如米 不及十合而收为升,绢不满十分而收为寸之类,今不得用其数 均摊增展,致溢旧额,凡越额增数皆禁。若瘠卤不毛,及众所 食利山林、陂塘、沟路、坟墓,皆不立税。
凡田方之角,立土为峰,植其野之所宜木以封表之。有方 帐,有庄帐,有甲帖,有户帖;其分烟析产、典卖割移,官给 契,县置簿,皆以今所方之田为正。令既具,乃以济州钜野尉 王曼为指教官,先自京东路行之,诸路仿焉。六年,诏土色分 五等,疑未尽,下郡县物其土宜,多为等以其均当,勿拘以五。
七年,京东十七州选官四员,各主其方,分行郡县,以三年为 任。每方差大甲头二人、小甲头三人,同集方户,令各认步亩,
方田官验地色,更勒甲头、方户同定。诸路及开封府界秋田灾 伤三分以上县权罢,余候农隙。河北西路提举司乞通一县灾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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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及一分勿罢。
元丰五年,开封府言 :“方田法,取税之最不均县先行,
即一州而定五县,岁不过两县,今府界十九县,准此行之,十 年乃定。请岁方五县 。”从之。其后岁稔农隙乃行,而县多山 林者或行或否。八年,帝知官吏扰民,诏罢之。天下之田已方 而见于籍者,至是二百四十八万四千三百四十有九顷云。
崇宁三年,宰臣蔡京等言 :“自开阡陌,使民得以田私相 贸易,富者恃其有余,厚立价以规利,贫者迫于不足,薄移税 以速售,而天下之赋调不平久矣。神宗讲究方田利害,作法而 推行之,方为之帐,而步亩高下丈尺不可隐;户给之帖,而升 合尺寸无所遗;以卖买,则民不能容其巧;以推收,则吏不能 措其奸。今文籍具在,可举而行 。”诏诸路提举常平官选官习 熟其法,谕州县官吏各以丰稔日推行,自京西、北两路始。四 年,指教官每三县加一员,点检官每路二员。未几,诏诸路添 置指教官不得过三员,又不专差点检官,从提举司于本路见任 人内选差。五年,诏罢方田。大观二年,复诏行之,四年罢其 税赋依未方旧则输纳。十一月,诏 :“方田官吏非特妄增田税,
又兼不食之山方之,俾出刍草之直,民户因时废业失所。监司 其悉改正,毋失其旧。”
政和三年,河北西路提举常平司奏 :“所在地色极多,不 下百数,及至均税,不过十等。第一等虽出十分之税,地土肥 沃,尚以为轻;第十等只均一分,多是瘠卤,出税虽少,犹以 为重。若不入等,则积多而至一顷,止以柴蒿之直,为钱自一 百而至五百,比次十等,全不受税;既收入等,但可耕之地便 有一分之税,其间下色之地与柴蒿之地不相远,乃一例每亩均 税一分,上轻下重。欲乞土色十等如故外,折十等之地再分上、
中、下三等,折亩均数。谓如第十等地每十亩合折第一等一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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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十等之上,受税十一,不改元则;十等之中,数及十五亩,
十等之下,数及二十亩,方比上等受一亩之税,庶几上下轻重 皆均 。”诏诸路概行其法。五年,福建、利路茶户山园,如盐 田例免方量均税。
宣化元年,臣僚言 :“方量官惮于跋履,并不躬亲,行繵 拍峰、验定土色,一付之胥吏。致御史台受诉,有二百余亩方 为二十亩者,有二顷九十六亩方为一十七亩者,虔之瑞金县是 也。有租税十有三钱而增至二贯二百者,有租税二十七钱则增 至一贯四百五十者,虔之会昌县者是也。诏望常平使者检察。” 二年,遂诏罢之。民因方量流徙者,守令招诱归业;荒闲田土,
召人请佃。自今诸司毋得起请方田。诸路已方量者,赋税不以 有无诉论,悉如旧额输纳;民逃移归业,已前逋欠税租,并与 除放。
赋税 自唐建中初变租庸调法作年支两税,夏输毋过六月,
秋输毋过十一月,遣使分道按率。其弊也,先期而苛敛,增额 而繁征,至于五代极矣。
宋制岁赋,其类有五:曰公田之赋,凡田之在官,赋民耕 而收其租者是也。曰民田之赋,百姓各得专之者是也。曰城郭 之赋,宅税、地税之类是也。曰丁口之赋,百姓岁输身丁钱米 是也。曰杂变之赋,牛革、蚕盐之类,随其所出,变而输之是 也。岁赋之物,其类有四:曰谷,曰帛,曰金、铁,曰物产是 也。谷之品七:一曰粟,二曰稻,三曰麦,四曰黍,五曰穄,
六曰菽,七曰杂子。帛之品十:一曰罗,二曰绫,三曰绢,四 曰榇,五曰絁,六曰绸,七曰杂折,八曰丝线,九曰绵,十曰 布葛。金铁之品四:一曰金,二曰银,三曰铁、镴,四曰铜、
铁钱。物产之品六:一曰六畜,二曰齿、革、翎毛,三曰茶、
盐,四曰竹木、麻草、刍菜,五曰果、药、油、纸、薪、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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漆、蜡,六曰杂物。其输有常处,而以有余补不足,则移此输 彼,移近输远,谓之"支移"。其入有常物,而一时所输则变而 取之,使其直轻重相当,谓之"折变"。其输之迟速,视收成早 暮而宽为之期,所以纾民力。诸州岁奏户帐,具载其丁口,男 夫二十为丁,六十为老。两物折科物,非土地所宜而抑配者,
禁之。
五代以来,常检视见垦田以定岁租。吏缘为奸,税不均适,
繇是百姓失业,田多荒芜。太祖即位,诏许民辟土,州县毋得 检括,止以见佃为额。选官分莅京畿仓瘐,及诣诸道,受民租 调,有增羡者辄得罪,多入民租者或至弃市。
旧诸州收税毕,符属县追吏会钞,县吏厚敛里胥以赂州之 吏,里胥复率于民,民甚苦之。建炎四年,乃下诏禁止。令诸 州受租籍不得称分、毫、合、龠、铢、厘、丝、忽,钱必成文,
绢帛成尺,粟成升,丝绵成两,薪蒿成束,金银成钱。绸不满 半匹、绢不满一匹者,许计丈尺输直,无得三户、五户聚合成 匹,送纳烦扰。民输夏税,所在遣县尉部弓手于要路巡护,后 闻扰民,罢之,止令乡耆、壮丁防援。
诸州税籍,录事参军按视,判官振举。形势户立别籍,通 判专掌督之,二税须于三限前半月毕输。岁起纳二税,前期令 县各造税籍,具一县户数、夏税秋苗亩桑功及缘科物为帐一,
送州覆校定,用州印,藏长吏厅,县籍亦用州印,给付令佐。
造夏税籍以正月一日,秋税籍以四月一日,并限四十五日毕。
开封府等七十州夏税,旧以五月十五日起纳,七月三十日 毕。河北、河东诸州气候差晚,五月十五日起纳,八月五日毕。
颍州等一十三州及淮南、江南、两浙、福建、广南、荆湖、川 峡五月一日起纳,七月十五日毕。秋税自九月一日起纳,十二 月十五日毕,后又并加一月或值闰月,其田蚕亦有早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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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司临时奏裁。继而以河北、河东诸州秋税多输边郡,常限外 更加一月。江南、两浙、荆湖、广南、福建土多粳稻,须霜降 成实,自十月一日始收租。掌纳官吏以限外欠数,差定其罚。
限前毕,减选,升资。民逋租逾限,取保归办,母得禁系。中 国租二十石输牛革一,准钱千。川蜀尚循旧制,牛驴死,革尽 入官,乃诏蠲之,定民租二百石输牛革一,准钱千五百。
太平兴国二年,江西转运使言 :“本路蚕桑数少,而金价 颇低。今折徵,绢估少而伤民,金估多而伤官。金上等旧估两 十千,今请估八千;绢上等旧估匹一千,今请估一千三百,余 以次增损 。”从之。
咸平三年,以刑部员外、直史馆陈靖为京畿均田使,听自 择京朝官,分县据元额定税,不得增收剩数;逃户别立籍,令 本府招诱归业;桑功更不均检,民户广令种植。寻闻居民弗谕 朝旨,翦伐桑柘,即诏罢之。六年,罢广南西路转运使冯涟上 言 :“廉、横、宾、白州民虽垦田,未尝输送,已命官检括,
令尽出常租 。”帝曰:“远方之民,宜省徭赋。”亟命停罢。知 袁州何蒙请以金折本州二税,真宗曰 :“若是,将尽废耕农矣。” 不许。
大中祥符初,连岁丰稔,边储有备,河北诸路税赋,并听 于本州军输纳。二年,颁《幕职州县官招徕户口旌赏条制 》。 旧制,县吏能招增户口者,县即升等,乃加其奉;至有析客户 为主户者,虽登于籍,而赋税无所增。四年,诏禁之。雍熙初,
尝诏荆湖等路民输丁钱,未成丁、已入老并身有废疾者,免之。
至是,又除两浙、福建、荆湖、广南旧输身丁钱,岁凡四十五 万四百贯。九年,诏诸路支移税赋勿至两次,仍许以粟、麦、
荞、菽互相折输。
凡岁赋,谷以石计,钱以缗计,帛以匹计,金银、丝绵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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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计,藁秸、薪蒸以围计,他物各以其数计。至道末,总七千 八十九万三千;天禧五年,视至道之数有增有减,总六千四百 五十三万。其折变及移输比壤者,则视当时所须焉。
宋克平诸国,每以恤民为先务,累朝相承,凡无名苛细之 敛,常加刬革,尺缣斗粟,未闻有所增益。一遇水旱徭役,则 蠲除倚格,殆无虚岁,倚格者后或凶歉,亦辄蠲之。而又田制 不立圳亩转易,丁口隐漏,兼并冒伪,未尝考按,故赋入之利 视前代为薄。丁谓尝言:二十而税一者有之,三十而税一者有 之。仁宗嗣位,首宽畿县田赋,诏三等以下户毋远输。河中府、
同华州请免支移,帝以问辅臣,对曰 :“西鄙宿兵,非移用民 赋则军食不足 。”特诏量减支移。
福州王氏时有田千余顷,谓之"官庄",自太平兴国中授券 予民耕,岁使输赋。至是,发运使方仲荀言 :“此公田也,鬻 之可得厚利 。”遣尚书屯田员外郎幸惟庆领其事,凡售钱三十 五万余缗,诏减缗钱三之一,期三年毕偿。监察御史朱谏以为
福州王氏时有田千余顷,谓之"官庄",自太平兴国中授券 予民耕,岁使输赋。至是,发运使方仲荀言 :“此公田也,鬻 之可得厚利 。”遣尚书屯田员外郎幸惟庆领其事,凡售钱三十 五万余缗,诏减缗钱三之一,期三年毕偿。监察御史朱谏以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