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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地方法院的專利侵權訴訟與ITC的行政法院依一九三

○年貿易及關稅法第三三七條的訴訟是美國為保護其專利權人所設 立的獨特雙軌制度。就美國專利權人的立場而言,雙軌制度提供了 比其他國家更完整有效的保護。就外國籍被告的立場而言,這種雙 軌制度對其造成額外的負擔,同時也帶來高度的不可預測性。因此 美國也不得不加以調整,試圖平息來自其貿易夥伴的不滿聲浪。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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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最高法院在最近的判例中重申英美法的基本原則,即損害賠償以 金錢賠償為原則,強制執行(恢復原狀)為例外。並再次確立此一 原則應一體適用於所有的案件,並無例外。因此,專利權人也只有 在例外情形下才能對被告主張永久性的強制處分。

由於專利權人的排他權(exclusion right)足以將競爭產品完全 排除於市場之外,是專利權人對付侵權行為最有效的利器。而且專 門以收取權利金為目的,本身並不製造產品的專利權人,例如以專 利拖網(patent troll)的策略搭配訴訟手段執行專利授權計畫,已 成為業界常態。隨著專利權人使用專利權的目的及行使其權利的方 法逐漸改變的現實中,過去判例法上所適用的標準,法院也應該針 對現實狀況因應的調整其解釋及適用相關法律的見解。

專利法的立法政策原本是國家以公權力保護專利權人在一定期 間內的獨占地位,以換取專利權人公開揭露其發明創造,從而促進 科技及產業的發展與進步。因此,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過去雖透 過判例給予專利權人在聲請強制處分時,比其他性質案件的原告較 有利的考量,但是卻從未放棄以金錢賠償為原則,強制執行為例外 的基本立場。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專利權人利用排他權,在其索取權 利金的對象拒絕其授權條件時逼迫其就範。同時進一步在訴訟中主 張金錢賠償及其條件,以限制被授權人開發新技術的資源及選擇。

這種作法其實已偏離專利法的立法意旨,也不符合強制處分必須考 量的公共利益與當事人間利益與損害的平衡。美國最高法院已經注 意到這樣的現象,並且選擇在最近的判例中駁回上訴巡迴法院的判 決,並重申永久性強制處分命令的救濟並非原則而是例外。這個判 例也或多或少站在被告的立場,平衡了美國聯邦法院較有利於原告 的訴訟制度及ITC較有利於美國專利權人的第三三七條訴訟制度。

邏輯上而言,永久性及暫時性的強制處分命令是ITC的第三三 七條訴訟對勝訴的專利權人唯一的司法救濟。專利權利人並不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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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三七條訴訟中請求金錢賠償。因此,最高法院的見解應不適用 於ITC的第三三七條訴訟。至於此一見解是否也會影響法院(包括 聯邦地方法院及ITC的行政法院)考量定暫時狀態的強制處分聲 請,則還有待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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