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乃是一篇從「性別研究」之觀點出發的法學研究文章,由於它具有
105 屏東地方法院 92 年婚字第 400 號判決。
極強的意見性,而且在許多章節還顯露出它其實是在做一場知識的論戰,這 時候,系譜式的理解變得更有必要。
對於戰後台灣法學教育以及法學研究有理解的人,都必然知道「法釋義 學」一直佔有核心甚至獨占的地位。基礎法學中「法理學」與「法史學」的 課程始終處於邊緣的地位,大多數的學校並未有「法社會學」的課程,學生 習法的目標也以學習「法律概念」以及其與「法律體系」之間的關連性為主。
法學研究則著重於在法學方法論106的架構之下解釋法律,從論理的角度或者 他國法律規定的角度解釋法律概念的意涵,並且以此批判實務判決不合體系 之處。至於這些「法律概念」產生的歷史社會基礎背景、必須經歷的法理辯 證、以及落實於社會生活時的效果分析,不只是學生不明白,恐怕連法學教 授都一知半解107。儘管如此,在這長達數十年的過程中,台灣的法學界對於 繼受法律在本土實踐時確切而一致的意涵方面,已然建構了一套內在的邏輯 以及穩定度。
近年來則因為新興的社會發展趨勢,法律與資訊科技、法律與智慧財產 權、法律與醫療、法律與企業、法律與貿易、法律與生物科技、法律與工程、
法律與社會福利等等的問題不斷產生,法學界逐漸發現「法釋義學」純粹解 釋法律以符合體系要求的研究,已經無法全面性地回應以及解決新興問題,
傳統方法的侷限性,可說已經到了必然要面臨挑戰與創新的地步。對於如何 解決這些新興發展所造成的法學困境,有人主張引進美國法學院的判例教學 法,以對話式的教學促進師生互動108,但是何謂判例以及如何互動在法學界 始終沒有被定位清楚。此種觀點雖說在實踐面產生疑問,卻無形中強化了法 學研究的社會面向,至少開啟了法學界反省的風氣,法學教育乃至於法學需 要被改革,已然成為共識。
然而,值得注意的,乃是從教育部顧問室在 96-99 年中綱計畫中規劃補 助大學法律的專業科目課程以及大學非法律系有關「憲法」「法律與生活」等 課程教學改進研究計畫的補助要點開始,「判例教學」跟著開始銳變為「案例
106 所謂「法學方法論」的書籍,其內容主要幾乎在論述「如何解釋法律」,例如,黃茂 榮教授所著《法學方法與現代民法》一書共分七章,其中第一章法律概念,第二章法律概念 之邏輯結構,第三章法律事實的認定,第四章法律解釋,第五章法律漏洞及其補充方法,第 六章法律體系之存在基礎及其定義,第七章從民間合會之法律關係論習慣對法律漏洞的補 充,綜觀全書係以如何解釋法律為其宗旨。此外,德國法學家 Karl Larrenz 著,陳愛娥教授 譯之《法學方法論》一書共分 7 章,也以法律解釋為主。
107 例如,台灣的法學教授提到刑法的「罪刑法定主義」時,常常將之視為當然之理,
而透過陳惠馨教授的研究,才揭露罪刑法定主義是在 19 世紀初才出現的概念,陳惠馨教授 指出「了解法律制度的發展,才能認識該法律制度」…「被法律所規範的概念或原則並不當 然可以被落實」…並且要「反思外來制度在本國落實的困境」。參閱陳惠馨,德國法制史 --- 從日爾曼到近代,元照出版,頁 26-30,2007 年。
108 在台灣談美國法學院(law school)的教學法,雖然一般皆以「案例教學法」稱呼,
但是觀察台灣脈絡下的語意,其實主要指將實務家引入法學教育,並且以判決作為教材,其 語意比較接近於「判例教學法」。
教學」。緊接著,「案例」的定義不限於法院判決的「司法案例」,還應包括「立 法案例」、「行政案例」、「學校案例」以及「社會案例」109。法學界逐漸發現 要解決這些新興問題,必須具備許多法史學、法理學以及法社會學的基礎知 識,才有可能在「法學研究」的層次回應社會問題,展開各種層次的法律論 辯。
由這樣的脈絡開始,依循著這樣的趨勢發展,本文試圖在「司法案例」
中進行法社會學議題的研究,所面臨的第一個問題便是,如何搭建起「司法 案例」以及「社會研究」間的橋樑。若要全面性地納入「司法案例」與日常 生活的各種不同層面,應該包括律師商談、夫妻離婚談判、強制調解的過程、
以及法庭內外的各種制度等等。本文基於現實上資料取得之困難,無法跨出 法律的社會研究的一大步,僅僅將「司法案例」從單數擴大到複數,並且是 特定範圍之下全部的案例,從「量」以及「全面」性的角度,說明司法判決 的整體面貌。
因之,法律之社會研究與傳統判例研究之區別,在於此「司法案例」之 研究已經具有某種程度的「社會性」。此種針對近六年來所有引用最高法院 23 年上字第 4554 號判例的地方法院判決的分析,因之能與司法院統計資料 互相參照,使我們更加理解該類判決與法律制度以及社會生活之間的關連 性,創造出法律的社會面向之理解。理解法律的社會面向之後,本文就可進 一步探問最高法院 23 年上字第 4554 號判例在審判實務上被運用的情況,從 法院裁判書看受暴婦女請求裁判離婚時,法律的適用是否能夠實現公平正義。
關於公平正義,的確是一個大哉問。本文無可迴避地,一定要展開思索,
法理學以及法社會學的基礎知識如何能夠幫助我們理解「司法案例」。對於這 個問題,英美法學界早已經有許多論述,發展出各種不同的理論脈絡,其中 最吸引作者的莫過於女性主義法學的研究與分析110。
109 郭明政教授在 2007 年 6 月 4 日政大法科所舉辦的「女性主義法學教學工作坊-案例 教學法」的研討會中,討論「案例的概念與定位」時,談到案例可以是司法案例、行政案例、
立法案例、學校案例、社會案例。陳惠馨教授在文章中解釋其意義,「案例教學法不僅僅是 司法實務的審判案件,他可以是民間企業或公司關於某個採購案、併購按的案例。也可以是 非營利組織處理跟法律有關的案例。案例不當然一定是要到司法系統中看法院的判決或者大 法官解釋的案例。他可以是在行政處理流程、民間企業或私人間發生法律關係的案例」,陳 惠馨教授進一步說明案例教學的可能內容,包括「(一)透過案例讓學生瞭解法院的組織與 審判程序、(二)透過案例瞭解一定的法律制度與法律理論、(三)透過案例讓學生瞭解在法 院的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如何陳述意見以及法院如何進行事實的認定與適用法律的審判工 作、(四)透過案例讓學生瞭解事實的真相可能眾說紛紜以及瞭解法院在進行審判時,如何 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時可能有的非法律考量、(五)在學習一定數量的類型化案例後,學生 可以有能力自行分析案件並將法規範、學說理論與生活中的實際案例加以結合、(六)透過 案例教學法讓學生培養製作法律文件的能力」。參閱,陳惠馨,談「案例教學法」--以玻璃 娃娃案為例,月旦法學,出版中,2007 年。
110 關於英美女性主義法學的整理與分析,內容包含三個主要的議題:女性經驗、性別 政治、性別社會的變遷。參閱 Hsiao-Tan Wang(王曉丹), ‘What Can Legal Feminism Do? ---
女性主義法學從性別的觀點,研究法律運作對男性以及女性產生的不同 效果,除了著重法律的「社會性」之外,也是一個帶有極強烈特定觀點的學 說。可喜的是,在台灣的學術脈絡中,性別研究早已不是個體式地翻譯或抄 襲外國觀點,而是許多學者集體式引介以及發展的本土議題111。
本文因此將「性別」做為分析時的一個主要概念,最簡單而基本的就是 以男性以及女性做為變項,分析法律的適用是否會產生「性別差異」的現象。
我們從司法院統計資料的分析中得知,男女在法律實踐中面臨不同的處境。
首先,提起不堪同居之虐待的離婚訴訟,女性佔絕大多數,但是不堪同居之 虐待之勝訴率卻遠低於整體離婚的九成勝訴率;此外,如果我們推論社經地 位與男性相較平均較低的女性,經常必須在離婚時爭取資源分配(金錢、未 成年子女監護權),那麼,我國民法親屬離婚制度中兩願離婚以及裁判離婚的 雙軌設計,適用的結果也是不利於女性的。兩願離婚時國家選擇不介入,任 由當事人談判的結果多半不利於受暴的弱勢者;而裁判離婚的請求意味著無 法以協議的方式決定離婚後金錢以及子女的事項,受暴女性往往為求爭取更 多資源,而此時國家法律卻有著比一般更低的勝訴率。
上述「性別差異」的現象,引導我們進一步思索這有可能來自於法律適 用於社會生活的過程,所顯現出的性別偏見。我們從本文蒐集的 65 個相關判 決中得知,主張成立不堪同居之虐待的原因,於男性與女性之間有明顯的不 同:在實務的運作上,只要能夠指出施暴者的毆打行為乃源之於對方的「行 為不檢」,就不構成離婚的法定要件。問題是何謂最高法院 23 年上字第 4554 號判例中的「行為不檢」,本文列舉實務判決十五個女性行為不檢的事實狀 況,範圍可說極為廣泛,似乎只要妻子的行為不符合賢妻良母的舉止規範,
就被認定為判例中的「行為不檢」。至於妻子為何不「賢妻良母」似乎不是重
就被認定為判例中的「行為不檢」。至於妻子為何不「賢妻良母」似乎不是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