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五章 逾行政救濟期間之救濟程序

第一節 結論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7

本章就前面數章所述之理論與實務作綜合整理,提出研究之發 現,並闡述研究之心得作為結語。

第一節 結論 第二節 建議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8

第二章 租稅行政程序

租稅係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運用公權力,強制移轉人民之部分財 產予公庫,以供政府施政之財政需求。由於租稅係對於人民財產權之 侵害,因此,租稅之課徵,必須具備高度之公平性及合理性。作成核 課處分前,稽徵機關須本於職權進行租稅調查,惟課稅資料存在於納 稅人之管領範圍,稽徵機關如何根據正確之資料以核課租稅?在核課 程序中,人民應盡之協力義務範圍如何?作成租稅核課處分後,稽徵 機關如何確保租稅之徵收?我國現行之租稅保全制度,有哪些爭議之 處?以下將逐一探討。

第一節 租稅行政程序之特性

第一項、租稅之定義及特性

租稅係中央或地方政府為因應政務支出之財政需求,或為達成其 他行政目的,依據法律之規定,向人民強制課徵金錢,或具有金錢價 值之實物給付義務,而未給予納稅人直接之報償者8。我國現行法律 對於租稅並未有明文之定義。德國租稅通則第 3 條第 1 項對租稅所下 之定義:「稱租稅者,謂公法團體為收入之目的,對所有該當於規定 給付義務之法律構成要件之人,所課徵之金錢給付,而非對於特定給 付之相對給付者9」。

租稅具有以下特性10

(一)

、強制性:租稅係國家或地方自治團 體行使法定之課稅權,對於滿足法律所定構成要件者,課予納稅義務 人移轉其財產予公庫,以供政府提供公共服務之需,人民並無選擇納 稅與否之自由。稅捐之強制性並非指國家可任意課徵稅捐,而係指國

8 參閱陳敏,憲法之租稅概念及其課徵限制,政大法學評論第 24 期,1981 年 12 月,頁 39。

9 參閱陳敏 編譯,德國租稅通則,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出版,1985 年 3 月,頁 3。

10 參閱黃淑瑜,我國內地稅租稅保全制度之研究,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系碩士論文, 2005 年,頁 5;顏慶章,租稅法,月旦出版,1995 年 1 月,頁 23-24;康炎村,租稅法原理,凱侖出版,

1987 年 2 月,頁 3-4。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9

家課徵稅捐時,不須經過納稅人個別之同意,僅須經由國會表決通過 稅法,所表彰之國民全體抽象同意即可。

(二)

、財政性:租稅最主要 之功能,係為滿足公共財政之需求。除公營事業之盈餘繳庫外,租稅 係國家主要之財政收入來源。

(三)

、以金錢給付或具有金錢價值之實 物給付為內容:稅捐以金錢給付為內容,可以降低稽徵成本。租稅之 徵收,以金錢給付為原則,實物給付為例外11

(四) 、

無償性:租稅係 用以滿足政府一般性之公共支出。租稅不具有個別報償性。個人所享 受之公共資源,並不因繳納稅額之多寡而有差異。此特性與行政規費 有別,繳納行政規費者,得請求政府提供特定之服務。租稅無償性之 本質,造成國民容易產生逃避稅捐之心態。

(五)

、政策性:部分租稅 兼具經濟政策及社會政策之目的。例如所得稅之累進稅制,具有財富 重分配之功能。

第二項、租稅法律關係

依據稅法規定而成立之權利義務關係,稱為租稅法律關係。租稅 法律關係可區分為稅捐債務關係及租稅義務關係。稅捐債務關係是指 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與人民,依據稅法之規定所發生之財產上權利義 務關係,以金錢給付義務為內容,人民負有繳納之義務。例如納稅義 務、扣繳義務等。租稅義務關係是指為實現稅捐債務請求權,所成立 之各項權利義務;此類程序法上之義務,包括作為及忍受等義務在 內。例如稅籍登記義務、帳簿設置義務、交易憑證之取得及保存義務、

稅捐申報義務、忍受稅捐調查之義務等均屬之12

第三項、稅務行政之特質

一、稅務行政係大量、反覆行使之行政

租稅行政與其他行政行為最大之差異,在於租稅之核課,需一次

11 我國土地稅法第 23 條,規定田賦徵收實物,即屬例外之情形。

12 參閱陳清秀,稅法總論,元照出版,2006 年 10 月,頁 307-308;陳敏,租稅債務關係之成立,

政大法學評論第 39 期,1989 年 6 月,頁 369;吳金柱,租稅法要論,五南出版,2007 年 7 月,

頁 13。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0

或同時對數量龐大之類似型式案件,一再地重複行使權力13。稅務案 件數量龐大,依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之統計資料,我國 96 年度營利 事業所得稅之申報案件,高達 736,552 件,綜合所得稅申報案件,亦 達 4,917,635 件14。基於大量行政之特性,稅務案件屬我國行政程序 法第 97 條第 3 款規定,書面之行政處分若係大量作成之同種類行政 處分或以自動機器作成之行政處分,無須說明理由之行政處分;亦屬 同法第 96 條第 4 款所規定,以自動機器作成之大量行政處分,其行 政處分文書得不經署名,以蓋章為之;及同法第 103 條第 1 款所規定 之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無須給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二、稽徵便利與實用性之考量

因稅務案件具有大量行政處分之特性,基於行政程序之經濟性及 考量稽徵機關人力物力之負擔,其程序得作合理之簡化15。一方面為 了避免稽徵機關耗費過鉅之稽徵成本,另一方面則為使租稅債權得以 在有限之核課期間內有效實現,故租稅法上容許租稅之課徵,採類型 化之觀察法,使稽徵機關得以適時地把握社會上成千上萬各種不同形 式之經濟行為,並適度減輕稽徵機關之負擔16。我國現行稅法上有許 多具體化之簡化措施,例如所得稅法之標準扣除額,即屬方便徵納雙 方之簡化申報措施17。此外,基於稽徵之便利及成本節省,所得稅法 第 100 條之 1 規定,納稅義務人或稽徵機關依該法規定,應補或應退 之稅額,在一定之金額以下,財政部得視實際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定,

免徵或免退。

三、納稅義務人負有協力義務

課稅事實大多發生於納稅義務人之管領範圍,課稅資料亦多掌握

13 參閱黃源皓,稅法上的類型化方法-以合憲性為中心,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1999 年,頁 101。

14 參閱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網站http://www.fdc.gov.tw/。

15 參閱木村弘之亮,租稅法総則,成文堂出版,2002 年 4 月,頁 98。

16 參閱陳清秀,稅法上類型化觀察法,財稅研究,第 23 卷第 5 期,1991 年 9 月,頁 176。

17 參閱李吟芳,納稅義務人協力行為之研究,政治大學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碩士論文,2007 年,

頁 23。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1

於納稅義務人之手。稅捐之稽徵,若僅憑藉稽徵機關之主動調查,將 難以有效掌握課稅資料。關於課稅資料之搜集,有賴納稅義務人之提 供。因此,在合理之範圍內,課予納稅義務人協力義務,亦為法治國 家所允許18

第二節 租稅法定主義

第一項、租稅法定主義之起源及意涵

由於人民之財產權受憲法之保障,而國家行使課稅權,係對被課 稅者之財產權所為之侵害行為。因此,非經納稅人承諾,所為之課稅 行為應絕對禁止。納稅人之承諾行為則委由代表人民之國會來制定租 稅法律。當符合法律所規定課稅要件之事實存在時,政府始得對納稅 義務人課稅,此即所謂租稅法定主義19。稅捐法定主義有維護法之安 定性及遵守民主原則之雙重意義20。我國憲法第 19 條規定:「人民有 依法律納稅之義務」,為租稅法定主義之憲法依據,亦為憲法上民主 國家原則與法治國家原則在租稅領域之具體表現21

租稅法律主義之起源,可追溯自西元 1215 年,英國大憲章第 12 條之規定,非經國會同意,政府不得徵收免役稅及國王津貼。當時之 君王橫徵暴賦,經常藉戰爭、購置私產、長子成為武士、女兒出嫁等 理由課徵租稅。英國大憲章之條文,確認了「禁止非經承諾即課稅」

之原則。繼英國大憲章之後,西元 1628 年之權利請願書、西元 1689 年之權利典章、及 1789 年之法國人權宣言等,亦一再重申此原則22

租稅法定主義係用來保障人民之財產權。防止國家藉由統治之高 權優勢,恣意以徵稅為由,剝奪人民之財產23。對於無法律依據之租

18 參閱林錫堯,行政程序上職權調查主義,收錄於當代公法理論,翁岳生教授祝壽論文集,1993 年 5 月,頁 326-328。

19 參閱康炎村,前揭(註 10)書,頁 6。

20 參閱黃茂榮,稅捐法定主義,植根雜誌第 20 卷第 4 期,2004 年 4 月,頁 151。

21 參閱陳清秀,稅法之基本原理,三民出版,1993 年 9 月,頁 53-55。

22 參閱林子傑,論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以相關大法官解釋為核心,財稅研究第 37 卷第 4 期,

2005 年 7 月,頁 166。

23 參閱水野勝,租稅法,有斐閣出版,1993 年 10 月,頁 88。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2

稅,國民得拒絕繳納。租稅法定主義之理論根據,可從民主國原則與 法治國原則切入24。就民主國原則而言,國民應當透過民意代表,決 定全體國民所應負擔之稅捐內容,而行政機關僅得於租稅法律所規定 之範圍內課徵稅捐。至於法治國原則,則要求法安定性,防止行政機 關對於國民之私有財產恣意干涉。租稅法定主義係法治主義之ㄧ環

25,稅捐之核課與徵收皆須以法律為根據26。租稅行政行為須符合法律 保留、法律優位等法治國原則27。在現今複雜之經濟活動中,企業經 營者作經營決策時,往往先考慮租稅對該經營決策之影響。因此租稅 法定主義之現代意義,更著重於法安定性及預測可能性28

第二項、租稅法定主義之具體內容

關於租稅法定主義之內容,司法院大法官第 217 號解釋指出:「憲 法第 19 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人民僅依法律所定之 納稅主體、稅目、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項而負納稅之義務」。

學者將租稅法定主義之內容,區分為課稅要件法定主義、課稅要件明 確原則及課徵程序之合法性原則等三大項29

一、課稅要件法定主義

課稅要件法定主義係比照刑法上罪刑法定主義所建立之原則。租 稅係國家以強制力,向人民徵收之公共財源。課稅對人民之財產權具

課稅要件法定主義係比照刑法上罪刑法定主義所建立之原則。租 稅係國家以強制力,向人民徵收之公共財源。課稅對人民之財產權具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