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為會計子題中,子計畫 2,6,9,和 11 分別從審計獨立性與分析師行為二大部分,透 過行為理論分析在提供市場中介資訊的分析師(analysts)與稽核者(auditors) 的決策考量 過程及對於資訊的影響,對於未來法規制度的修訂,與建構更有效率的市場與投資人信心,
皆具有深遠的影響,各子計畫的主要貢獻與結果簡述如下:
(1) 子計畫 2
計畫名稱:以自願性 vs.強制性財務預測作為公司治理之機制 − 理論與實驗證據 主持人與共同主持人:俞洪昭與杜榮瑞
獨立性要求審查的行動必須具備在行為與態度上都作到正直與客觀。在作業層面上,獨 立性可以確保稽核者在資料收集、評估、財務資訊的報告上都是客觀的。因為稽核者的獨立 性不只可以確認公司財務報表較符合一般可接受的會計準則,也可鼓勵投資人更加信賴公司 的財務報表,長久以來,不論學術或實務界一直將此視為會計的基石。可是,近期許多審計 失敗的案例都是因為缺乏獨立性的問題,因此要透過法規、會計實務以及審計理論的討論,
來改善稽核者獨立性,使社會大眾恢復信心。
Section 201 of the Sarbanes-Oxley Act of 2002提出強化審計獨立性的機制:禁止提供非審 計的服務。法規關心非審計的服務,是因為稽核者常常會為了維繫顧客,以賺取非審計服務 的費用,而犧牲獨立性。近期許多研究採用新取得的審計費用資料以及盈餘管理和稽核者偏 好的因子,對於非審計服務是否會影響稽核者的獨立性進行實證研究。可是無法獲致一致性 的結果,沒有確實支持非審計服務會傷害審計的獨立性,故此方面的議題仍在辯證中。因此 需要更多的研究持續來探究與檢定,幫助法規制訂單位改善審計的獨立性。
本研究透過模型與實驗,提出二種可以一起運作的機制,以改善審計獨立性,並促進公 司真實的報告與新的投資,此二機制為:(1)對於稽核者較嚴格的法規體制、(2)強迫經理人 公布盈餘預測。之前有關稽核者所要承擔義務之法規規範的研究中,曾經比較過不同的法規 體制下,對於審計效果以及公司投資的相對有效度。可是,很少有研究探討不同的法規體制 下對於審計獨立性以及公司是否誠實提供報表進行研究。關於前者,本研究認為一個適當的 法規設計,可以提供稽核者有強烈的動機願意維持獨立性,因為如果不這樣做,稽核者可能 必須接受懲罰,因此造成更大的損失。至於後者,當前研究指出,公司會為了達成市場的預 期,而進行盈餘管理的動作。Kasznik (1999) 實證發現,經理人會在盈餘低於管理當局的盈 餘預測時,採用正的可裁量性應計項目來向上調整公布的盈餘數字。因此,當管理當局有較 高的能力掌控公告的盈餘數字時,會較願意公布盈餘預測,因為他們較有能力避免當盈餘預 測有錯時可能要面對的成本,而不會有任何損失。將以上看法進一步延伸,當公司較無法也 不願意進行盈餘管理以達到盈餘預測時,會害怕面對此部分的成本而不願意公布盈餘預測的 數字。如此會有二個負面結果,可能因此影響資本市場對於財務訊息的信賴。一則是管理當 局的盈餘預測可能主導公司公佈過度樂觀的預測數字。一則是自願公布盈餘預測數字的公司 可能不會誠實公告盈餘數字,但此部分將會受到稽核者的監督,抑制管理當局盈餘操作的動 作。既然目前美國實務上對於盈餘預測數字採用自願性公告的規定,本研究主張強迫公告盈 餘預測,配合有效對於稽核者的法規體制,會使得公司管理當局為避免面對盈餘預測數字錯 誤的成本,而公布較可信賴的財務報表。
之前的研究在規範稽核者義務的法規體制以及管理當局盈餘預測上,都是分開來討論,
則這些研究的結果就無法提供此二種機制同時發揮下,稽核者以及管理當局的最佳策略,以 及對於此二者的回應方式提供明確預測。本研究補足了此部分的缺漏,企圖連接審計獨立 性、稽核者法規體制、以及盈餘預測規定,透過分析於實驗的方法,檢定在結合此二者機制 下,會如何影響稽核者的獨立性、公司的財務報告品質以及投資人的行為。
稽核者責任的文獻研究重點放在如何避免審計失敗,提升審計品質,審計失敗一般分成 技術上的審計失敗,以及獨立性的審計失敗。本研究將延伸此部分的研究。為什麼要分技術 上與獨立性的失敗,主要有三個原因。一、恩隆案(Enron) 顯示審計失敗肇因於稽核者對於 其獨立性的妥協,而造成資本市場龐大的損失,傷害了市場對於審計專業的信任。這的影響 的嚴重性遠甚於審計技術上的瑕疵或者稽核的努力不夠。過去研究一般假設審計技術可能存 在某方面的缺失,因此將審計失敗定義為當公司經過嚴格的審計報告後,實際上仍為不佳的 公司,而往往忽略的審計獨立性失敗發生的可能性。二、Title II of the Sarbanes-Oxley Act of 2002 and the SEC’s 2003中規定,當審計獨立性失敗的影響高於技術失敗的影響時,稽核者 的獨立性特別需要被關心。三、既然審計技術上的失敗表現的是在未知情況下,違反了證券 法規,1995 Reform Act規定稽核者必須對於造成的損失負相當比利的責任。因此稽核者可以 調整他的努力程度,以使得因為審計技術上的失敗所需要賠償的支付降到最低。相對地,審 計獨立性的失敗,通常發生在稽核者已知違反證券法規的情況下,因此1995 Reform Act要求 稽核者必須對全部損失負全部的連帶責任。技術性的審計失敗肇因於審計技術的不完善或缺 乏專業注意,但獨立性的審計失敗則肇因於稽核者故意地在其獨立性上給予妥協。即使不區 分此二種審計失敗,之前對於稽核者法律責任的研究仍無法完全釐清稽核者的努力程度、稽 核者在獨立性的決策、以及公司對於新投資決策的互動效果。
本研究採用實驗經濟學的方法來探究此議題,主要基於三個理由:一、自然發生的數據 不足(例如,真實世界中,無法透過改變稽核者要負擔的責任程度,來觀察後續公司新投資 的變化) 。此外,實驗經濟相對於實證研究,提供對於稽核者獨立性更精準的衡量(例如,採
用非審計服務手續費相對於審計手續費、可裁量性應計科目金額的大小) 。二、因為本研究 模型預測經理人與稽核者的策略行為存在有一個以上的均衡。三、在真實世界中,無法透過 法規體制的改變,來觀察不同參與者所對應的行為。因此,採用實證方法的研究對於政策意 涵上有先天的限制。既然政策制訂者需要預先瞭解經理人與稽核者,在面對不同的法規體制 與盈餘預測規定的組合下的反應,實驗的方法提供了可控制的環境,來探討審計獨立性與管 理當局是否誠實報告其財務狀況的關係,此議題對於政策具有深遠的意涵。
本研究透過四個實驗設計,檢定不同的盈餘預測規定與規範稽核者義務的法規體制組合 下,對於稽核者努力程度、獨立性、經理人的投資以及財務報告決策的影響。實驗經濟學的 方法被用來檢定一連串一階賽局模型下所推導的經濟與行為假說:(a) 經理人傾向於在進行 投資前發佈盈餘預測,(b) 經理人會提供準經濟租(quasi-rents) 以及支援性的支付,來誘導 稽核者對於其獨立性的妥協,(c) 稽核者會承諾不會發生技術上或獨立性的審計失敗。
實驗結果有以下幾個重要發現:一、假如政策制訂者意圖強化審計的獨立性、刺激更多 的投資、以及增進報表的正確性,則強制盈餘預測配合對稽核者嚴格的法律規範是達成此目 標最佳的方法。二、實驗結果證明稽核者的道德良知以及經理人的聲譽皆顯著影響他們的行 為。此效果提出在檢定經理人的報告、稽核者在法律上應負的責任、審計品質、審計獨立性 因素時,考量人心理層面的因素是必須的。最後,法規體制對於稽核者(經理人)的努力程 度與獨立性(投資決策與報告品質)有直接與間接的影響,同時強制盈餘揭露確實會影響經 理人的投資決策與報告品質。
本研究仍存在部分的研究限制,未來研究可以從以下幾個方向著眼,一、本研究之實驗 設計與執行皆採取一階模型,因此,稽核者與經理人的聲譽無法被檢定,故本研究最直接的 延伸是將模型與實驗擴展為二期模型;二、實驗的結果證明經理人的投資決策與稽核者的努 力程度和獨立型會受到他們的聲譽以及道德良知的影響,此結果顯示在未來賽局理論設計 上,對於稽核者所負責任與獨立性,應該考量心理層面的因素來分析稽核者與經理人的最佳 決策;最後,之前心理與行為會計領域的研究發現在不確定情況下,受試者對於模糊資訊的
認知與忍受程度的會影響其決策。因此,實驗設計上可以修改為探究模糊的忍受程度如何影 響稽核者與經理人的行為。
(2) 子計畫 6
計畫名稱:那一類型的證券分析師容易有處分效果的行為面問題?
主持人與共同主持人:林修葳與金成隆
本研究針對美國分析師過去的認知如何影響其推薦行為進行探討,透過分析師行為的偏
本研究針對美國分析師過去的認知如何影響其推薦行為進行探討,透過分析師行為的偏